合作体制与供销社改革_农业合作社论文

合作体制与供销社改革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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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成立为契机,我国供销合作事业正面临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供销合作事业能否在我国振兴,关键在于改革。近年来,理论界对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模式众说不一。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对于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及其存在的现实意义没有真正弄清。本文试图通过对合作社制度特征及其存在的现实意义的探讨,逐一回答供销合作社改革应当向什么方向改,改什么,以及如何改的问题。笔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①供销社改革应当走“同业生产者联合”之路;②供销社改革既要改产权制度,又要改经营方式;③供销社的改革步骤应当是从代理销售农产品和代理购买农用物资做起,从产区集中、农产品卖难和农业生产资料涨价矛盾突出的地方做起,以基层供销社改革为起点,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一、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和存在意义

(一)合作社的制度特征

按照科斯等人的观点,所谓企业,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即人们通过一组产权交易契约,把若干资源的支配权交给一个权威去行使。例如,现代公司型企业,就是一种若干资金所有者,通过一项共同投资契约,把一定的资金支配权交给一个企业家去代理,并从企业家那里分取利润;与此同时,劳动力所有者则通过雇佣契约,把自己的劳动力交给这个企业家去调度、支配,并从他那里领取工资报酬的制度。而在原始的个体型企业里,上述资金所有者与企业家的身份、劳动力所有者与企业家的身份完全同一,不存在资金和劳动力支配权的委托、代理关系。按照以上定义,合作社显然属于一种产权代理制企业,只不过它是一种不同于现代公司型企业的代理制企业。

首先,合作社是一种众多社员,通过一项共同的产权交易(委托)契约,把自己拥有的两种以上的资源支配权,同时交给一个权威去代理的制度。其中,一种资源是入股资金,另一种资源可以是劳动力(在工业合作社的例子里),可以是产成品(在销售合作社的例子里),也可以是消费资金(在消费合作社的例子里),甚或是信贷资金(在信贷合作社的例子里)。由于社员既是入股资金的所有者,又是另一种资源的所有者,因此形成两种身份的同一。

其次,合作社对股金权力进行了严格限制,即股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股金只能取得有限的利息报酬,不能参与利润分红;合作社利润是按照另一种资源的交易份额,即所谓惠顾额分配;社员作为合作社所有者的参与决策权是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实行上述限制的目的,是抑制社员的投资谋利动机。因此,合作社是一种以非资金产权委托为主的代理制企业。

过去有人认为,合作社区别于公司型企业的制度特征为:后者是资本家的联合,是资本权力的联合;而前者是劳动者的联合,是劳动权力的联合。其实这种见解不全面。因为,这里所谓的某种权力的联合,可以是任何一种资源产权的联合。劳动者联合或者劳动权力的联合,只是工业合作社的特征,而不是所有合作社的特征。因此在国外,工业合作社又称工人合作社。对于农业销售合作社来说,它是生产者的联合,是农产品销售权的联合。因此,农业销售合作社也称生产者合作社。余此类推,消费合作社是消费者的联合,是消费品购买权的联合;信贷合作社是信贷资金所有者的联合,是信贷资金借贷权的联合。

由此可见,在国外农业领域中大量存在的农业销售合作社,其特征是有别于工人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社的。由于农业销售合作社是生产者销售权力的联合,因此,它的利润分配方式既不是按资(或按股)分红,也不是按劳分红,而是按照社员通过合作社销售其农产品的份额分红。

在工人合作社里,企业所有者与劳动者的身份同一。而在农业销售合作社里,企业所有者与劳动者的身份并不同一,合作社职工(甚至包括合作社经理)与合作社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但作为农业销售合作社的队员,其所有者身份与委托合作销售农产品的惠顾者身份同一。

所有者与惠顾者身份的同一性,还决定了农业销售合作社与社员的业务关系,在大部分情况下不能是买断关系,只能是代理销售关系(即卖主与买主的身份不能同一)。社员委托合作社销售的产品,合作社按照统一销售价,扣除各项代理费用,分期向社员结算支付。合作社销售经营的盈利,在扣除储备金或公共积累以后,按照社员的交易发生量或交易发生额比例返还。这种利润分配方式,与分期结算情况下的年终结算差不多。与其他代理销售商不同的是,销售合作社是农产品生产者自己的联合企业,合作社与其社员的交易不以赢利为目的。

在国外,农业领域还有一种消费合作社,它的主要职能是为生产者代理购买农用物资,其合作、代理的制度特征与农业销售合作社差不多,只是代理业务的内容正好与销售合作社相反。

(二)合作社存在的现实意义

第一,合作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伴生物。从历史上看,合作社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现而出现的。可以说,如果没有现代企业制度,就不会出现合作社制度。

第二,合作社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补充。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现,也导致了某些市场,如劳动力市场、农产品市场、消费品市场以及金融市场上的单边垄断,这又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在很多发达国家,合作社在这些市场上得以充分发展,起到了把分散、弱小的产权交易者组织起来,对抗单边垄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

二、供销社改革的方向、内容和难点

(一)供销社改革的方向,应当是走“同业生产者联合”的道路

这里所说的同业生产者,是指那些从事同一种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因为:①在农业合作社发达的国家,所谓生产者合作都是同业生产者的联合;②同业生产者联合,可以提高特定产品的营销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③也只有同业生产者,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才在与单边垄断的对抗中,产生联合的愿望,结成利益同盟。

然而从历史上看,我国供销社从最初建立的那一天起,就不是同业生产者的联合。我国供销社的前身和雏形,是抗日时期各个抗日根据地的供销社。当时,有相当一部分供销社是根据地政府办起来的。后来虽然推广了延安南区供销社的模式,但这种模式也是以官办为基础,吸引社会各方面参股,社员不是同业生产者。因此,上述供销社与生产者合作社的制度特征相去甚远。当时组织供销社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根据地的商品生产和流通,代根据地政府收缴公粮和采购物资,因此,这种供销体制是与战时经济相适应的。

解放以后,全国供销社系统采取了自上而下的组建办法,虽然基层供销社的资金主要来自社员股金,但是社员仍然不是同业生产者。供销社的主要宗旨也不是为社员代理销售农产品或购买农用物资,而是代国家供应农用物资、收购农产品和组织农业生产。以后,供销社体制虽然几经变动,但并没有突破“国营农村商业”,或为国家代理农村商业的框架。1985年以后,随着农副产品国家统派购制度的取消,供销社业务也迅速萎缩,说明这种供销社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但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应当肯定,自改革开放以来,供销社经过清产核资,扩充股金,在改官办为民办、恢复“三性”方面,迈出了很大一步。但是迄今为止,供销社改革仍然没有到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改革方向不清。有的人提出,要把供销社改为股份制企业;也有人提出,要把供销社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人提出,要把供销社“租壳卖瓤”,改为“民营”企业。一些地方试行上述改革方案的结果表明,供销社股份化搞不过大公司,民营化搞不过个体户。究其根本,就在于股份化和民营化都使供销社脱离了生产者这个基础,削弱了供销社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供销社改革必须也只能走生产者合作之路。

(二)供销社改革的内容,不仅要改产权制度,而且要改经营方式

生产者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包括两大内容:第一,社员入股资金的产权代理;第二,社员农产品销售或农用物资购买的产权代理。其中,农产品销售代理和农用物资购买代理,既是一种代理经营方式,也是生产者合作社产权代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入股资金的产权代理方面,生产者合作社的制度要求对社员股权进行严格限制。在产品销售和物资购买的代理方面,生产者合作社的制度要求按社员的惠顾额分配利润。

然而,目前由于供销社的入股社员不限于同业生产者甚至包括非农人员,其中职工占很大比例,因此,供销社的业务不是为生产者代理经营为主,而是以国家委托专营和自主经营为主;供销社的利润分配不是按社员的惠顾额分红,而是按股分红。这都使供销社制度大大背离了生产者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因此,供销社改革,既要改产权制度,又要改经营方式。那些认为只要通过贸工农一体化、“公司+农户”,一不用改产权制度,二不用改经营方式就可以解决供销社与农民脱节的问题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三)供销社改革的难点是供销社职工的利益束缚

据统计,截止1988年,全国供销社460万职工中,固定职工有328万,占职工总数的71%;非基层社职工有25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4%。如此庞大的一支职工队伍,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安排,不能不对供销社的改革思路产生重要影响。诸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民营化、一体化、“公司+农户”等方案的提出,无不是以维护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因此,供销社改革不能不兼顾职工利益。

三、供销社的改革步骤

供销社体制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利益,不要说改成同业生产者的合作组织,就是恢复“三性”,也已导致了国家、职工与社员三者之间利益的大调整。十多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在供销社改革过程中,如果广大职工的利益得不到充分考虑和可靠保障,那么,无论多好的改革措施都难以有效推进。因此,“改制”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是,为了照顾职工利益,而放弃向生产者合作社方向改革的努力,也会使供销改革陷入困境。因此,供销社的改革可以先实行代理制,在代理制的基础上,逐渐将供销社改为生产者合作社。

根据国外的资料,现代生产者合作社组织的演变趋势是:多层次联合,多层次代理,纵向一体化发展。所谓多层次联合,就是生产者联合成基层社,基层社联合成地方社,地方社联合成中央社;所谓多层次代理,就是上级社为下级社代理,基层社为社员代理;所谓纵向一体化发展,就是通过代理方式,把产销、储运、加工联为一体。这种代理方式的一体化,与供销社以自营为核心的一体化有本质上的不同。我国供销社既有雄厚的技术骨干力量,又有充足的储运、加工能力;供销社网点遍及农村,延伸到大中城市。有如此优越的条件,供销社完全有可能首先开展多层次、一体化的代理业务,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服务。在广泛开展代理业务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把目前按照乡镇割据、划地为牢、千篇一律而又无所不包的基层综合型供销社,重新分解组合,在处理好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逐步改造成按照当地各类主产、特产农产品分工,不受乡镇行政地域限制的基层专业生产者合作社。把县联社的各个专业公司,改造成以基层专业生产者合作社为社员社的专业联合社。大中城市的供销社机构、网点,可以与各地农村的基层专业社、专业联合社挂钩,代理批发、代理直销和代理期货贸易。

这样一项全面、复杂、脱胎换骨的改革,当然不能在短期内普遍推开。这项改革要想成功,有三项前提条件:①选准突破口;②培养好合作社干部;③创造政策环境。所谓选准突破口,就是改革应当先从某些农产品的集中产区做起。因为,在农产品集中产区,供求波动的影响强烈,农产品卖难和农用物资涨价的矛盾突出;生产者的利益趋于一致,认同感强,要求组织起来的愿望迫切;合作社代理经营也容易形成规模优势。所谓培养好合作社干部,就是改革要有一批真正懂得生产者合作社管理规范的人来操作。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者合作社管理模式,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供销社管理模式。如果没有一支经过严格训练的新的合作社干部队伍,那么,改革就很容易习惯地回到计划经济的传统管理模式上去。所谓创造政策环境。就是改革要靠政策来推动。这些政策包括:尽快制订合作社法,规范合作社制度;对于符合规范的合作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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