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_民主集中制论文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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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409(2010)01-0016-06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作了全面的阐述和部署,这对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和重要特征

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工人阶级的有组织的先锋队。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是对生产资料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无产者,因此,也叫无产阶级。为了摆脱资本的奴役和剥削,工人阶级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展开了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逐步从“自在阶级”转变为“自为阶级”,产生了工人阶级的政党。工人阶级政党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阶级地位和斗争实践造就了他们无私无畏、为全人类和本阶级彻底解放而奋斗的革命精神,现代化大生产培养了他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和组织性与纪律性。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政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作风上都集中反映了工人阶级的特性和优良精神品格,民主集中制就是从组织原则和根本制度层面上对这种特性和精神品格的反映,是工人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一个重要特征。

民主集中制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指导工人阶级政党和国际组织创建的过程中,尚未明确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但已初步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思想。他们于1848年1月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所写的党纲《共产党宣言》,是党在思想上、组织上和行动上以科学世界观为指导实现集中统一的纲领,是民主集中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得以展开的前提和基础。恩格斯后来在谈到“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时说,“同盟”是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以及代表大会构成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1](P200)1864年,国际工人协会(简称第一国际)在马克思恩格斯领导下宣告成立。马克思先后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了《成立宣言》和《共同章程》,规定该协会为“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的中心”[2](P610~612);每年召开代表大会,选举总委员会及各种事务的负责人,并向全体代表报告工作;代表大会可以修改章程,但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赞成;各国支部任命一位总委员会的通讯书记。在实践中,总委员会“给予每个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联合会以充分的行动自由,而对于协会的各个中央机关则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内才给予全权,以便使这些机关能够顺利地为纲领的统一性和共同利益而斗争”。[3](P68~69)他们既反对无政府主义者否定统一的纲领、否定总委员会权力、否定组织性和纪律性的错误倾向,又反对极少数人否定民主、主张将协会建立在密谋组织专制独裁基础上的错误倾向,从而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19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马克思恩格斯在反对巴枯宁无政府主义、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的一些论著中,一方面强调集中和权威的重要性,指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1](P606),另一方面又强调公社是工人阶级自己的政府,对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公社委员会及所有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可定期改选,随时撤换。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在帮助欧美各国建立独立的工人阶级政党过程中,既民主又集中的思想是他们遵循的一条基本的建党原则。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在指导俄国工人阶级政党建设的过程中,明确使用了“民主集中制”概念,并系统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内涵。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会议根据列宁的意见通过《党的改组》决议,首次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议的”[4](P119)。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将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4](P165)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在工人阶级政党的章程之中。这一规定对于克服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存在的组织涣散、小组习气等弊端,增进党的朝气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建党原则的阐述,全面而深刻。他指出,党是根据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整个组织是自下而上在选举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5](P257),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6](P5)。党的最高机关是代表大会,中央机关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党员有权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参与处理党内的事务,一切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行动的极重要问题,必须用选派代表的方式和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决定。列宁同样重视党的集中原则,他说:“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7](P89)1920年,民主集中制被载入共产国际章程,成为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共同遵循的基本组织原则。列宁在《加入共产国际条件》的第13条中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像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8](P185~186)在第17条中又强调指出:“共产国际是在非常激烈的国内战争的条件下进行活动的,因此,它应当比第二国际组织得更加集中。”[8](P185~186)列宁根据当时党组织处于特定的阶级斗争环境,强调高度集中、纪律和中央的权威,并没有违背民主集中制的一般原则,更不能将此同离开党的民主去搞个人专断、领袖独裁混为一谈。强调集中、纪律和权威,目的在于要求全党服从党的纲领和路线,保证党在思想上、组织上和行动上的一致。列宁说:“在党纲问题上和在策略问题上的一致是保证党内团结,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的必要条件”[9](P498~499)。集中以民主为基础,民主以集中为导向,二者高度结合,辩证统一。各国无产阶级政党遵循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建党原则,结合本国的实际和党的特点,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建党原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现过权力过度集中、个人专断、个人迷信等问题,原因比较复杂,将之归罪于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完全错误的。恰恰相反,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很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原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变质,推行民主社会主义,彻底背弃民主集中制原则,结果丢掉政权,亡党亡国,教训极其深刻。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通过建党以来88年的实践,民主集中制原则伴随党的发展壮大而不断得到丰富、发展和完善,为完成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作了迄今为止最全面系统的阐述。《党章》在总纲中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章》第十条又提出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其要点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是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同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并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等。这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总结和汲取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各国工人阶级政党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总结和汲取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同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成果,是我们加强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基本依据。

二、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创造性运用和体现

中国共产党的党建理论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基础之上的。这一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渗透于党建理论的各个方面。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和体现。从这样一种理论层面来认识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刻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实质。

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根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改造世界和认识世界的主体,因而也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中国共产党依据这一根本观点,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将“执政为民”作为党的执政理念。党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这一根本宗旨和理念展开的。党所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反映和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并且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自己解放自己的事业。因此,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成为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即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将其转化为广大群众实践的重要途径,是党取信于民,领导人民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一个又一个胜利的重要法宝。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同党的总路线和各项具体工作路线都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总路线可称作政治路线,是依据世情、国情、社情、民意而确定的一定历史阶段上总的奋斗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我们党曾经制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总路线,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总体上看,这几条总路线和基本路线的确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人民的要求,集中了群众的智慧,并动员和组织亿万群众为之奋斗,虽有曲折和失误(主要指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但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在总路线和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党还制定了若干具体的工作路线,以保证总路线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得到落实。党中央历来重视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团结一致,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统一和根据政治路线、政治纲领形成的政治统一,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没有思想上、政治上的团结统一,组织上的团结统一是没有意义的。然而仅仅有思想上、政治上的团结统一是不够的,由于广大党员和党的干部存在个人素质、修养、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并受到国内外各种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客观环境的影响,对党的生活中的许多重大问题,对如何认识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存在分歧和矛盾。对此,除了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民主讨论等方式来化解矛盾、统一认识外,还需要用组织上的统一来巩固和保证思想上、政治上的统一,保证全党在行动上的一致。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和党的组织路线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组织保证。

民主集中制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可以用一个简明的公式来表达:“民主——集中——民主”,其中反映的一个主要关系是领导和群众的关系(包括上级和下级、中央和地方、组织和个人等)。而领导和群众的关系恰恰是党的群众路线的主要内容,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群众路线也可以用一个简明的公式来表达:“群众——领导——群众”。上述两个简明的公式,是一种理论上的概括和抽象,在实际生活中,二者往往是融为一体的。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说:“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做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10](P899)毛泽东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到开会的方法问题时,建议先将大会报告的草稿发下去,请到会的人提意见,加以修改,然后再作报告,认为这样更能充分地发扬民主,集中各方面的智慧,比较各种不同的看法,使会开得活泼一些。他说,这“是一个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是一个群众路线的方法。先民主,后集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同群众相结合。”[11](P290)没有民主,不尊重群众,不同群众相结合,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和领导,就容易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主观主义错误;而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进行的,没有集中和领导,民主就会失去方向,就难于形成统一意志、统一方案和统一行动,就容易产生分散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导致行动的失败。

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对协调和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组织之间、个人之间、组织和个人之间、上下级之间等等)起规范和制约作用,是确保组织的严密性、统一性和凝聚力、战斗力的唯一正确的选择。各级党的组织,根据党章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就可以使我们党从中央到每个党员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统一整体。在我们党执政以后,这一制度被运用到各级政权组织和若干社会组织中去,成为处理党与阶级、党与群众、党政各级组织内部领导与群众等关系的根本原则,成为党和国家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作为工作机制和方法,对重要问题的决策、重要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安排、重大事件的处理等,为各级组织规定了基本的工作路线和工作程序,是我们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正确领导的途径和保证。总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就像一条红线,渗透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制度和工作机制与方法的各个方面,是我们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世界观方法论基础。

三、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切实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重点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这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要求是当前民主集中制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也是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从行动上狠抓落实,才能使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产生实际的成效。

首先,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及其相互关系的内涵。

我们讲民主,是人民民主,人民是主体,在党内,党员是主体。党的领导干部首先是一名普通劳动者,一名普通党员,其领导职位和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任何一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同群众在政治上是完全平等的。职位上的高低,只是分工的不同,不允许有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的特权存在。这早已被列为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但并未得到真正的彻底的落实。封建等级观念,官本位、权力本位以及金钱本位等观念,往往是推进和发扬党内民主的障碍。如有些党组织的“一把手”或主要负责人权力过大,缺乏监督,少数人说了算,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的制度很难落实。有的党员,当了领导以后,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享有种种特权,实行家长式的领导和管理,听不进不同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民主往往成为形式、陪衬和过场,普通党员乃至基层党员干部的一些基本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被置之脑后,当然也就谈不上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了。必须加强学习,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提高觉悟,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彻底抛弃官本位、金钱本位等错误观念,真正树立群众观点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才能为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发展党内民主,还必须破除无政府主义和无组织无纪律的观念。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群众中流传一句很通俗的话,叫做“民主不能大,自由不能化。”这很有道理。所谓民主不能大,是指民主应该有领导有组织有原则地开展,也就是说要在集中指导下开展,不能搞无政府主义,那样会造成思想混乱和社会动荡。所谓自由不能化,是特指摘自由化就是宣扬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等政治主张和价值观念,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应坚持自由和纪律的统一,这是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

我们讲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思广益,集中正确的意见,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从而产生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再回到群众中去,变为群众改造世界的伟大实践,产生实际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推动历史前进和社会进步。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证明,没有集中的民主,必然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使组织涣散,运动失去方向;没有民主的集中,必然导致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少数人独断专行,使群众失去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千百万群众争取解放的轰轰烈烈的事业变成少数人的空忙。民主和集中结合的过程,是党在思想上、政治上不断成熟、组织上不断巩固和发展的过程。在结合中,把握好度是至关重要的。在党的生活中,因具体场合不同,有时强调民主多一点,有时强调集中多一点,这是正常的。例如在残酷的对敌斗争环境下,在反对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分散主义和地方主义的时候,往往更多地强调集中统一和纪律;在广泛发动群众的情况下,在反对少数人独断专行、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个人迷信的时候,往往更多地强调民主。但不管在什么时候,二者的结合都是必需的,一定要防止用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党的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学会掌握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辩证法,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要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总的来说,我们党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的而且是行之有效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体系,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但也不能不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全社会阶级和阶层结构、利益格局、思想文化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深刻变化,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若干具体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在发展党内民主方面,随着广大党员主体意识增强,如何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好的重大问题。《决定》提出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等措施,以畅通信息渠道,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落实党员的知情权;提出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以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强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环境,以落实党员的监督权。

又如,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方面,针对利益主体多元和价值取向多元易于产生分散主义、政令不畅、纪律松弛等现实情况,《决定》要求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的权威,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决定》提出要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察制度、纪律保障机制,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以利于加强全党的团结统一,形成合力,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再次,要从行动上狠抓落实。

党的章程和制度就是党内的法规,必须做到有章必依,执纪必严,违规必究。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的落实比制度的制定更为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形同虚设,便没有任何意义。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制度不严,往往因时因人因事而异,具有很大随意性。有的地方和单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对制度执行情况不检查、不监督,对违反制度者缺乏必要的批评教育和惩戒。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说一套做一套,阳逢阴违,欺上瞒下,将自己置身于制度之外。这些现象都严重损害了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对全社会来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党内而言,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内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执行制度上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言必行,行必果,才能赢得群众拥护,担当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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