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论文

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论文

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

莫其伟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 本文命题有关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明确民法调整对象含义,分析民法调整对象关系的内容,并结合当前民法作用环境对其调整对象进行研究,供相关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市场经济

民法调整对象的划定是民法起草中的关键工作,对于立法的合理性、合规性有着较大的影响,社会各界对于民法调整对象也有着较高的关注度。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民法的适用环境也随之改变,民法调整对象可简单解释为一种社会关系。民法的诞生是为了更好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这一职能使其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可以说,调整对象是民法存在并体现价值的核心,在任何一部法典中,调整对象的地位也与之相同。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民法的调整对象被具体为民商事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对当前的民法调整对象做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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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调整对象含义

调整二字的概念容易理解,即对某一事物做出一定的改变,一般目的是使其更好适应当前存在环境,发挥更多积极功能。法律调整则是国家根据发展需求,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要求进行一定的调节,使社会关系朝更加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并以一种理想化的社会状态为调整目标[1]。有学者认为,法律由国家制定,受国家强制保护,划定个体、群体的权力和义务,并将社会中各类行为作为调整对象。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并以实现社会共同价值目标为核心追求。可以理解为,脱离对象行为之后,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形态和意义,因此调整对象可被定义为人的行为。从民法本身的角度上看,社会上公认的一种说法是民法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当时的罗马将社会管理与政治管理相分离,因此市民法具备私法的属性,其调节和管理的是私人关系。相对应的,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带有私人特征。综上所述,民法调整对象可被定义为:民法需要管理、规范、干预的社会私人行为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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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对象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关系应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首先,在人身关系中,民法中仅对商品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没有将与商品直接相关的人纳入其中,因此其与《民法通则》的立法原则有所违背。这样说的原因主要有四。第一,民法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表现,想要充分发挥民法的作用,要求其不光要反映商品关系,还要反映与商品相关的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只有这样,民法的宏观调控目标才能被实现。第二,对于继承权来说,其并不与商品经济直接相关,但却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延伸和转移,因此也需要被纳入到民法管理范围当中。第三,债权是一种特殊归属关系的体现,也包含一定程度商品关系。由此引发的侵权等行为虽不属于商品关系范畴,但仍需要将其纳入到民法当中。第四,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带有鲜明人权主义色彩的关系,它要求对人权的足够尊重,并坚持相互协调、相互信任的原则[2]。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对于人权的保护更加重视,在财产关系中,也反映出我国的精神特点。其次,在财产关系中,自民法由来开始,财产关系一直作为其调整、管控的重点对象,可以说民法即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化表达。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社会财产关系都被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只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在法律上具备同等地位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存在于民事领域中的任何人,均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产生财产关系。另外,民法调整对象中的财产关系要求等价交换。若出现不等交换,就是对民法的一种违背。财产关系可以产生于公民与法人的任何搭配之间,并均受到民法的调整和控制。

民法调整对象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间相互对应,是对市场中的民商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调整。民法调整对象将公法与私法分开,对一般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力和义务进行明确。我国民法的制定受到前苏联法律理念的影响,将政府与一般公民进行划分,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属性。更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财产关系,且这一关系产生在具备同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而政府的作用则是进行社会治理,由此引发的各种行为被划定到行政管理层面,并不在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之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的实现与国家公权的形势必然会出现一些矛盾点,此时就要求以公共利益作为第一考量。在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时,政府应被特殊对待。

三、民法调整对象新说

民法调整对象是社会民商事关系,民商事关系存在并发生于社会经济大环境之中。从目前来看,这一环境的最大特点就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构建完善,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和被需求程度逐渐弱化。因此本文对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主要从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变化的方向入手。

(一)民法调整对象

③下游面。坝体下游面震损检查信息包括渗漏、管涌、散浸、流土、滑坡、塌陷、纵横向裂缝以及排水沟与马道踏步的损坏情况等。其中,管涌信息应包括管涌的位置、流量等,散浸信息包括散浸的位置和程度,流土信息包括位置和现象,滑坡信息包括滑坡位置、面积、面积比、体积、体积比等,纵横向裂缝信息包括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以及深度等。

(二)《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通则》经历过多个发展时期,并处在不断被修行、更正、完善的状态下。受社会条件的影响,我国自1978年才开始恢复民法的构建工作。在同年举行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将我国经济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摆到台面上,并提出应该将经济管理权力逐级下放给地方政府、企业和生产组织,以充分调动起各类生产形态包括个人对于发展经济表现出的积极性,提高经济管理效率,扩大社会生产[3]。此时,专门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法修订、完善工作正式开始。党的十二大中,提出需要对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律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落实计划经济,并将市场自动调节作为一项辅助手段发展经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权力,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灵活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并通过国家政策法规和工商管理工作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其中,第一次将市场和政府的概念融入到民法当中。之后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的发挥做出进一步明确,以放权、灵活、自由等概念为主题。1983年,我国的民法草案已融入460余条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初期,难以对此经济体制做出确切的评价,草案并没有上升为正式的法典。在之后的几年中,结合我国发展状况对其进行多次调整,终于在1987年,出台《民法通则》。上世纪80年代,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的背景下,民法中市场及政府关系的界定不能称之为对未来发展的一种前瞻,更多的是为处理当时经济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三)近期发展状况

党的十八大中,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放在如何更好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上,如何在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做好宏观调控。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被当成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点,将市场机制作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途径,进一步推进我国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此时,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由基础阶段过渡到核心阶段,相对应的,民法中有关市场的条款均要做出改动和丰富。2014年召开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对民法进行编纂,构建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治经济体系,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发挥政府的强制性作用,实现社会中的平等交换、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等活动。到目前为止,民法的构建方向已经非常明确,对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也更为清晰和统一。从政府与市场间关系的角度看,民法调整对象发生如下变化:一是政府服务职能的实现。从民法调整对象方面来说,就是民商事的主体将得到更全面、有效的立法保护,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划分会更为清晰和准确。二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不再是管理而是协调与辅助。在此背景下,民商法主体的灵活性和积极性更高,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是辅助市场利益的达成。避免企业过度承担因行政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

四、结论

在市场经济体制当中,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发生很大改变,在分析民法调整对象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变化,正确对待民法调整对象面临的困境,并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对其进行明确和分析。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弄清民法调整对象,就是对我国私法运行情况的一种整理和捋顺,从而让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调节、管制、约束的作用,确保社会运行秩序,并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

[ 参 考 文 献 ]

[1]柳经纬.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印记[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34(03):1-14.

[2]李明阳.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J].人才资源开发,2016(22):249.

[3]尹田.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J].法学家,2016(05):10-19+175.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216-02

作者简介: 莫其伟(1997- ),男,汉族,海南海口人,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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