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两国环境保护法若干问题比较论文_谯红羽

中俄两国环境保护法若干问题比较论文_谯红羽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通过列举中俄环境保护法中相应的法规,总结两国环境保护法在若干方面的异同,进而从中得出对我国的环境法规体系建设的完善建议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俄;环境保护;法规比较

作者简介:谯红羽(1996.03-),女,黑龙江省大庆人,黑龙江大学中俄学院法学专业 本科生

一、中俄两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一)中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环境立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实定法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并实现环境保护的理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中阐述了其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法》直接的目标和最终的发展目标,其实质是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俄罗斯在环境立法方面同我国环境立法类似,均无环境保护法法典,而是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法法律法规。在《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本联邦法律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是为了满足当代人和后代的需要,并更好地保护环境安全,保证平衡解决社会经济任务,保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保护自然资源。[ ]”

(三)中俄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比较

对中俄两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进行比较后,可以看出目的是一致的,都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都是防止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活动,在现有基础上改善环境质量,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俄两国环境保护法的渊源

(一)中国环境保护法的渊源

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环境法的渊源分为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环境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条约、习惯等。

(二)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的渊源

前苏联是世界上最早在环境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之一,于1960年通过了苏联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在苏联解体后,于2001年12月26日颁布了《俄联邦环境保护法》,自2002年1月10日起施行。该法律在短短十几年内,修改了近四十次,最近的一次修改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

俄罗斯环境法的渊源分为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主要有法律(нормативные правовые акты)、行政法规(подзаконные акты)、地方性法规(муниципальные нормативные акты)等。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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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俄环境保护法渊源比较

从上文可以看出,俄罗斯环境法的渊源同我国类似,都分为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内容与国际法渊源内容也大致相同。

三、中俄两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和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表明:“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在《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第三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中阐述了若干原则,如保护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保障人生命活动的良好条件;为可持续发展和维持良好环境,将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科学地结合起来;对计划中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实行生态危害推定原则;在作出允许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决定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给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威胁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方案及其他证明文件,必须进行国家生态鉴定;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 ]。

(三)中俄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比较

中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中都含有保护优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内容,除此之外,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中还有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危害推定、国家生态鉴定及开展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等主要原则,其原则更细致全面,包括环保文明原则,这对中国环境保护法有相应的借鉴意义。

四、中俄两国环境保护法的诉讼主体

(一)中国环境保护法的诉讼主体

根据我国的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的诉讼主体

《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指出国家权力机关、公民、社会团体和非商业性企业均有权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中俄环境保护法诉讼主体比较

近年来,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内,环境非政府组织(NGO)发挥着重大作用。在俄罗斯,环境NGO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我国却至今还未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虽然存在环境NGO组织,但这些环境公益组织却不能提起公益诉讼。所以,在今后的诉讼制度构件上,应当引入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之一制度,以促使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

结论

综上所述,中俄两国存在着因地域特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及文化差异而导致不同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与中国环境保护法相比,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更为细致全面,包含较新的思想。借鉴俄罗斯的环境保护法,对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体系,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菊、房春生、包国章.中俄环境保护基本法对比[J].科技咨询导报.2007,第19期:138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3] 俄罗斯联邦.联邦环境保护法,国家杜马2001-12-20通过.

论文作者:谯红羽

论文发表刊物:《品读》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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