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当前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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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7326(1999)08—0012—05

一、关于存量资产的量化问题

在当前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中,企业存量资产的量化是首当其冲的重要的产权问题,量化的标准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国有、集体资产的增减存亡,这是当前我国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经常处理不好的棘手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区分国有小企业与集体企业来分别进行研究。

首先,对于国有小企业来说,根据目前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用国有制形式的理论,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资产显然属于“全民”所有,每个企业的职工只是“全民”中的一部分,因此不能将存量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该企业的职工,否则,就是对全民产权和利益的一种侵犯。所以,在国有小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国有资产只能采取有偿出售或出租的方式。而不能把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混在一起,将企业部分存量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国有小企业要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首先必须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置换,资产置换的方式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出售。出售的价格应以准确的评估价为基础,采用一次性或分次买断或零价出售的途径实现国有资产的置换。另一种方式是出租。在改制中,如果出现国有资产存量较多而职工无力购买的情况,可以把部分存量国有资产以出租的方式留在企业以支持改制,由企业与国有资产代表签订资产占用协议并交纳资产占用费即租金,期限届满既可把这部分国有资产收回也可继续租赁或出售给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置换回收的资金,既可用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给企业有偿使用,或通过成立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以此实现国有资产的结构优化调整和保值增值。

其次,对于集体企业来说,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过程中,有人提出不能将集体资产无偿分给个人,必须采用由企业职工购买的方式,否则就是搞“私有化”。我们认为这种提法并不科学。因为,第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体企业的资产归劳动群众共同所有,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方式,把集体共有的一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实行按份共有,既没有改变集体企业资产的共有性质,又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而且,把企业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只是改变了集体共有资产的实现形式。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虽然属于职工个人,但其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仍然属于集体企业,因而企业“集个人资产进行集体经营”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第二,集体企业长期以来不仅对职工采用低工资制,而且对职工入股的股本金只还股本不计增值,因而企业的存量资产中应该含有应发而未返还职工的部分。把企业的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无非是将部分应发还的存量资产返还给职工而已,这是一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所有权归属理论的做法,而不是所谓的“私有化”。但是,对于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量化问题,也必须区分两种情况来对待:一种情况是集体资产的投资与所有权主体与企业职工相一致,即企业职工就是该企业存量资产的投资者和所有者。在改制中把一部分存量资产由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无偿量化给企业职工个人,既没有引起所有权主体的变更,也没有违背集体经济的性质,而且有利于实现部分所有权的明晰化和人格化,调动职工增量扩股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主人翁精神。这种做法既合理又合法,值得鼓励和支持。另一种情况是集体资产的投资与所有权主体与企业职工不相一致,如由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所办的企业中的集体资产,其存量部分在改革中就不能采取无偿量化给企业职工个人的方式,否则就会造成集体中一部分人侵占另一部分人资产的情况出现,因为该企业资产属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而企业职工只是大集体中的小部分成员,由小部分人占有大集体的资产既违背“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又会遭到大集体另一部分成员的反对,因此这种情况对企业存量资产采用无偿量化的方式并不合理。

对于可以量化到职工个人的部分企业存量资产,要本着有利于实现产权明晰化和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的原则,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的机制转换和生存发展。对于难以量化到职工个人的集体企业存量资产,既可采用出售或出租的方式让渡给企业职工有偿使用,也可采用设置集体股的方式来处理,但必须明确集体股的产权主体。一般来说,乡村企业的集体股的产权主体应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企业的集体股的产权主体则应为社区联合经济组织,也可通过设立基金法人的方式持有企业集体股或由职工大会暂行集体股股权,具体操作方法可参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年)的有关规定执行。总之,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有利于落实企业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机制转换、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一切科学的合理的产权量化方式都可以大胆探索。

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还经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部分存量资产量化到企业职工的股权是完全产权还是不完全产权即残缺产权?对于这个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很多地方在实践中把职工的量化股规定为不完全产权,即规定量化股只能作为红利分配的个人凭证,但不能用来继承、馈赠或转让,而且有的地方规定职工被辞退或离开本企业即丧失量化股的拥有权。从理论上讲,量化股可以也应该是完全产权,因为企业存量资产能否量化给职工的依据就是这部分资产是否是职工的投资或劳动积累所形成,必须是职工投资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那部分资产才能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否则量化股的存在就失去了理论根据,可见,投资和劳动积累是量化股形成的决定性因素(至于原投资、劳动积累与现资产形成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对应,我们另作研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在前文提出国有小企业和一部分职工与投资主体不对应的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不能无偿量化给职工个人,只有职工与投资主体相对应的那部分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才可以量化给职工个人。对于这部分量化股,既然所有权本来就属于企业职工,给他们以完全产权是合理合法的。不赋予量化股以完全产权,使产权主体对量化股既没有处置权又不能用来继承、馈赠或转让,既不符合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规律和资源优化配置规律,又不利于新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积累和发展壮大。因此,赋予量化股以完全产权是市场经济和股份制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然,赋予职工以量化股的完全产权必须以量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前提。目前国家没有对集体企业部分存量资产的量化作出统一的规定,各地在改革实践中的操作方法也各有特色。但总的来说,量化的依据主要包括工龄、贡献和责任大小三个基本因素,实际操作起来往往是企业领导所占的量化股比例远远高于普通职工。我们认为,企业领导的量化股的比例高于普通职工符合按生产要素和贡献、责任分配的精神,但不能把差距拉得过大,否则会挫伤普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甚至会激发职工的不满情绪。实际上,我国大多数集体企业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由于投入小、技术含量低和管理水平低下,劳动积累在企业资产形成中的贡献最大,工龄股在资产量化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太小,普通职工所占的量化股比例太低,并不符合劳动在资产形成的实际贡献。这种做法,有违资产量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容易激发矛盾和引起股权量化纠纷,不利于减少社会震荡和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实践中,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探讨资产量化的合理方法和标准,科学界定工龄、贡献和责任大小在量化股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尽可能为改革实践提供一套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资产量化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以及相应的理论支持,使我国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尽快走上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二、关于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和流失问题

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经常遇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就是企业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等)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其产权应该归谁所有?目前各地在改革实践中的做法五花八门、各不相同,有的地方把由减免税等各种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为国家所有;有的地方则规定,国家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是国家对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免除,属于税法上国家法定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所有,属于国家特殊照顾享受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持有。笔者认为,后一种做法较为科学和合理。因为实行减免税或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经济管理行为,而不是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国家设置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扶持和帮助本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促进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因此不能把各种优惠政策视为国家的投资行为。从理论上讲,投资行为应该是一种把已经拥有所有权的资产投向企业的行为,但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显然没有完全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即国家不曾明确拥有过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因而减免税行为只能视作一种国家对企业的支持行为,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职能的具体发挥和体现,而不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也就不能形成那部分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因此国家国资局在《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规定》(1994年)中明确指出:“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有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如果一定要把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家产权,则等于把国家减免税行为视为一种投资行为,那就会引发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难题。因为按照这种逻辑,国家对“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则国家也拥有“三资企业”那部分由减免税带来的资产收益的所有权,那不把外商吓跑才怪呢?这种思路和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资产置换或转移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但在产权交易中,经常遇到一个交易作价和资产评估高低的问题。本来,企业的财产由资产和负债两部分构成,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等于企业资产总量减去负债,企业的产权交易定价由所有者权益决定。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存量资产的所有者权益的底价,然后再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议定价格。问题是在当前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由于资本市场尚未真正形成,买卖双方一方是国有或集体资产代表,一方是企业职工,企业以外的人员无法参与交易竞争,而企业资产的价值实际上取决于该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并由资本市场竞争交易决定,在目前的情况下,很难科学、合理地得出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作价过低不但会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而且会引起由人民群众的不满及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而国家三令五申,一再强调要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并要求所有的产权交易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以保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权益,然而,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资本市场发育不良,社会评估机构尚不成熟,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因而经常在产权交易中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归纳起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产权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主体能力不对称。在买卖中一方是国有或集体资产所有权代表,由于其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主体,代表的模糊身份容易导致他们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不高,甚至可能在买方贿赂的巨大诱惑面前作出损害资产所有者利益的行为。而交易的另一方是必须自己掏钱购买存量资产的企业职工,切身利害关系决定他们对资产作价高度关注。甚至有的企业职工为了压低价格,巧立名目降低、报损库存,以好充次,调整帐务,尽量做足资产损失的文章,以便在产权交易中占到便宜。这样,在产权交易中,一方是“慷慨大方”的国有或集体资产代表,另一方是“精打细算”的企业内部职工,买卖双方的主体能力不对称,讨价还价的结果自然是“慷慨大方”者吃亏,企业存量资产低估和流失也就在所难免。第二,在资产评估中,不少企业没有把办公、生活用房、公共福利设施、商标、品牌、营销渠道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到资产总价中去,即使已把这些要素列入资产评估范围,定价也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第三,在资产评估中,一些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素质不高,评估程序和方法不规范。按照国家规定,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经国资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来承担并依法进行。但目前国资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的授权控制不严,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权威的评估中心来统一负责评估事项,各地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素质良莠不齐,而且,由于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的立法工作滞后,对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的管理监督不严,甚至出现有些地方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搞垄断经营或与买方企业串通坑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况,经常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当前必须在改制中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第一,要加快资产评估的立法工作和加强资产评估的监控管理工作,加快资本及产权市场的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防止出现黑箱操作和幕后交易的情况出现。同时在交易中要尽量使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的主体能力到位,这一方面要提高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代表的业务和思想道德素质,并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依靠客观、公正的社会中介资产评估机构来保证国有、集体资产的准确定价,避免低价出售造成资产流失。第二,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隐蔽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在改制中要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全面评估,以账外物资等隐蔽资产要逐项清查、登记,对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的评估要以市场信誉度为依托,根据其形成时所需的实际成本、使用价值和获利能力来准确界定,防止无形资产低估造成资产流失的情况出现。第三,要加快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建设,培育一支业务能力强、思想道德素质高的资产评估专业人才队伍。通过硬化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坑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人为因素造成资产评估不当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提高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度,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不受损害,从而促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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