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财产保险公司定价风险差异的偿付能力资本标准计量_偿付能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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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是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以提高资本要求与风险的相关程度。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基于风险”制定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计算标准。但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两类主要公司——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风险差异可能较大,而作为行业标准的资本要求计算标准,应该基于哪一类公司的风险,以及如何在行业标准中体现不同公司的风险差异,是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一、文献综述

      以往鲜有针对风险差异量化问题的研究,鲜有从这一角度来探讨如何制定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但研究如何制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计算标准的文献是很丰富的。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袁智军(2012)将16家财险公司分为大型公司(保费收入大于100亿)和中小型公司(保费规模小于100亿元),采用2008-2010年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在破产概率不超过5%的条件下,大型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比率为14%,中小型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比率为32%[1],但该研究在使用综合成本率数据过程中未考虑会计准则变更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影响。占梦雅(2010)采用多元连接函数(Copula)计算财险承保业务的经济资本,发现采用t-Copula函数计算得到的资本要求要大于正态Copula和线性相关性方法计算的结果[2]。王上文(2006)利用12家财险公司数据对比了我国和欧美的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认为我国的标准可能偏低[3]。

      关于大型公司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风险差异,沈立、谢志刚(2013)从风险形成的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和综合效应三个角度分析,发现中小型公司的风险比大型公司更为显著[4]。赵秀池(2010)认为目前中小保险公司面临诸多发展瓶颈和困境,包括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业务结构严重失衡、承保能力严重不足、优质业务拱手相让、销售成本居高不下、费率压价恶性竞争等[5]。上述文献虽然对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风险差异进行了研究,但是缺乏量化的结论。

      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度量了不同类型风险主体的定价风险差异,使资本要求的设置与风险的联系更紧密;第二,利用综合成本率数据度量定价风险,并剔除会计准则变更对承保结果的影响;第三,运用分层递减方法制定行业标准,根据已赚保费的规模设置合理的资本要求。

      二、定价风险资本要求模型

      定价风险和准备金风险是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下:以某一日历年的年末为评估时点,将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过去业务”和“未来业务”。“过去业务”对应的波动就是准备金风险;“未来业务”对应的承保结果的波动就是“定价风险”。对于准备金风险,通常以年初提取的准备金与实际发生赔款之间的差额的波动来衡量;对于定价风险,则采用定价的实际结果与定价假设之间的偏差来衡量。

      在评估时点,为了度量后一年度承保业务所对应的风险,假设将所有的保险业务视为一个保险组合,令X代表该保险组合的综合成本率(综合成本率由赔付率和费用率组成)。为了研究定价风险,我们有如下假设:

      假设1:保险公司的定价符合公平价格原则,则综合成本率的期望值为1,综合成本率是随机的且满足对数正态分布,则有:

      

      对于假设1,可以使用我国财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数据进行检验,检验其分布是否满足对数正态分布。令保单组合的标准差为σ,由于X是服从对数正态分布的,选取某置信水平α,则α置信水平下的资本要求为

。在SolvencyⅡ的标准公式中,对α的取值是99.5%,则有:

      

      三、公司分类及数据基础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类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两大类:大型公司和中小型公司。其中,大型公司是指2012年保费收入①超过500亿元的公司,其它公司都视为中小型公司。中小型公司又可以分为三个子类:中型中资公司、小型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外资公司还没有中型公司),分类方法见表1。截至评估时点2011年末,共有大型公司3家,中小型公司56家。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承保数据的影响及调整

      赔付率和费用率是衡量财险公司承保业绩的重要指标。由于我国保险业在过去十年间对于赔付率和费用率的定义发生了三次变化,因此要利用赔付率、费用率数据,需要考虑不同年份数据的一致性问题。将2002年至2011年分成三个时段:2002-2004年、2005-2008年、2009-2011年,各时段赔付率和费用率的分子、分母见表2。

      

      为使综合成本率水平保持一致,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规范[6],调整2002-2004年、2005-2008年两个阶段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据。

      新会计准则要求在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增加风险边际。对于风险边际,保监会规定各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资本成本法或者75%分位点法来确定,但是风险边际的区间必须是在2.5%-15%之间。我们采用行业标准2.5%提取风险边际,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新)=未决赔款准备金(旧)×1.025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同样经历了三次调整,见表3。

      

      为了研究的方便,假设所有保险公司都不存在保费不充足的情况,因此不需要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对2009年以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下式调整: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旧)×(1-首日费用/净保费)×1.03⑧

      首日费用是指为获得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及保单合同成立时发生的费用,仅限于签发(即销售、承保和保单合同成立时发生的费用)保险合同所发生的增量成本,通常包括手续费以及佣金支出、保单签单成本、与出单相关的保单相关营运费用、营业税金和附加、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用、支付给以销售代理方式的内部员工的手续费和佣金等。本文从保险年鉴中提取各家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数据,同时按自留保费的1.7‰计算监管费用,保单签单成本按自留保费的1%估算,支付给以销售代理方式的内部员工的手续费和佣金按自留保费的2%估算。

      (三)承保异常数据分析及调整

      分析准备金调整后所得到的承保数据,可以发现:2002-2011年间开业的公司前三年综合成本率普遍较高,主要原因在于费用率偏高。新成立的财险公司开业前三年的费用率如表4所示。

      

      中小财险公司开业前三年费用率高,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数量增加使保险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中小财险公司可能采取低保费、高佣金的竞争策略,导致费用率的上升和单均保费的下降,使综合成本率偏高。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由于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以满足注册资本金要求、租赁前期办公场所、支付高佣金和工资薪酬等,加之开业前期保费收入相对较少,因此费用率在开业第一年最高,行业的均值高达847.65%,中位数达到231.62%,收入远远无法覆盖支出,即使到开业第三年,费用率有所下降,但其中位数仍达到112.80%,再加上赔付率,使得大部分公司在开业前三年承保基本处于亏损状态。

      中小财险公司开业前三年的综合成本率较高,会影响承保结果的稳定性,导致业务波动偏离真实值,因而需要剔除新开业公司的前三年数据,且剔除后承保数据不多于一年的公司也一并去除。

      四、定价风险差异及资本要求测算

      (一)定价风险差异测算

      我们将2011年底59家财险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按照JR/T0047-2009的定义重新计算,并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调整,得到综合成本率数据,如图1所示。

      

      图1 综合成本率分布图⑨

      我们对四类公司的综合成本率是否符合对数正态分布分别进行检验。将每一类公司在十年间的综合成本率数据放到一起形成一组样本,取对数进行Kolmogorov-Smirnov和Jarque-Bera检验,结果见表5和图2。在99.5%的置信水平下,四类公司均通过对数正态分布检验。

      

      

      图2 正态分布QQ图

      在不同置信水平下,采用VaR方法和TVaR方法,得到四类公司的定价风险对应的资本要求(表6)。

      

      表6显示,大型公司由于定价风险较小,其对应的资本要求也较低;小型中资公司资本要求仅次于大型公司,在99.5%的置信水平下,资本要求为已赚保费的24.04%;中型公司和外资公司的资本要求分别为41.15%和72.88%。

      从测算的结果看,中小型公司和外资公司的综合成本率波动明显高于大型公司,原因在于:第一,中型公司由于市场份额较小,业务与大公司相比较为单一,外资公司因不能经营交强险,导致其业务规模难有突破,而一些专业公司由于专注于车险或者农业险等单一险种,不同年份之间的赔付率易受天灾或者法律法规变更的影响,因此波动率要明显高于大型公司,资本要求也高于大型公司。第二,部分中小型公司由于开业时间短,数据较少,波动率的计算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会使资本要求数值偏离真实值。测算得到的资本要求与欧盟Solvency Ⅱ以及美国的RBC相比,仍然偏高。如果监管机构按照欧盟的标准制定99.5%的资本要求,会对新兴市场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对中小型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建议监管机构在制定行业标准时适当降低置信水平标准,将置信水平定在99%或者97.5%,以符合中国的行业发展状况,兼顾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双重目标。同时,应区分大型公司和中小型公司,在满足较低的行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个更高的标准;对于大型上市公司,还可以要求在年报中披露不同标准下的资本要求,以反映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

      (二)行业资本要求标准制定研究

      行业标准所采取的最低资本形式是以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Risk Exposure)乘以风险因子(Risk Factor)。对于定价风险的风险暴露,一般采用下一年净保费或者已赚保费的预期值,本文使用已赚保费作为定价风险的风险暴露,而风险因子是保险监管机构运用一定的风险度量模型使用当地保险行业的实际数据测量得到的。

      风险因子的确定需要考虑风险暴露和实际风险水平的关系。一般地,随着风险暴露的增加,风险得到一定的分散,总体风险水平有所下降,风险暴露和风险因子之间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以我国财险公司的数据进行测试,得到保费和定价风险资本要求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38。

      我们通过不同区间的风险因子的差异来反映不同类别公司之间的差异。采用与现行标准类似的方法,按照风险暴露大小设定拐点,对每个拐点区间设置不同的风险因子,将每一区间的风险暴露乘以对应的风险因子计算出总的资本要求。

      首先将保费规模分成[0,20亿)、[20亿,100亿)、[100亿以上]三个区间,之所以采用这种拐点设置方法,一方面是为了对应大中小型公司的分类方法,另外一方面,保费上限由500亿调整为100亿,是为了使得不同区间内的公司数目分布相对均匀,中型公司中保费规模较大的也可以进入这一区间。使用综合成本率波动方法得到每一家公司的97.5%的置信水平下的资本要求,作为样本点,运用极大似然估计法,得到三个保费区间对应的风险因子:

      

      与现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相比,拐点从原来的净保费1亿元改进为已赚保费20亿以及已赚保费100亿两个拐点,不仅拐点数量增加,拐点的值也有大幅提高,使得保险监管标准能反映我国财险行业发展壮大的趋势;对于第一层20亿以下和第二层20亿-100亿,资本要求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从原来的1亿以下18%提高到了30%和22%,而100亿以上的资本要求降低为15%,资本要求的提高不仅仅是提高置信水平的结果,也是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经过2002-2011年的飞速发展,综合成本率的波动有了明显的上升。

      本文将我国财险市场59家公司按照保费规模和资本结构分成大型中资、中型中资、小型中资和外资公司四类,分析了各类公司的风险特征,采用综合成本率指标衡量了各类公司的承保风险差异,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计量定价风险的数据基础需要重新调整。我国保险业由于过去十年间会计准则和监管标准发生过两次重大变更,关于综合成本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科目,存在着名同意不同的情况,在使用综合成本率研究定价风险时,对数据进行技术调整,确保数据的可比性。

      第二,费用差异是导致不同类型公司定价风险差异的主要原因。中小型公司在新成立前三年的费用率平均值高达100%以上,其对定价风险的影响很大,为了使测试结果稳定可靠,需剔除开业前三年公司的综合成本数据。

      第三,四类公司的定价风险差异显著。外资公司的定价风险最大,在99.5%的置信水平下,大型中资、中型中资、小型中资、外资的定价风险资本要求分别为:13.26%、41.15%、24.04%、72.88%。

      第四,应使用分层递减法计算行业资本标准。分层递减方法能够体现保费规模与资本要求的负相关关系,同时使用简单、便于沟通交流。将保费分为[0,20亿)、[20亿,100亿)以及[100亿以上]三个区间,每个区间对应的风险因子分别为30%、22%和15%,与现行标准相比,在保费拐点和风险因子的值上都有较大的提高。

      ①本文选取的评估时点是2011年,因此采用2012年的数据。保费数据来自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②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

      ③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3)1号文)。

      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规范》(JR/T0047-2009)。

      ⑤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

      ⑥依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4号)。

      ⑦依据《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

      ⑧1.03是对未到期责任按照行业计提3%的风险边际。

      ⑨横坐标为综合成本率,纵坐标为落到不同区间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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