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研究

姜子敬[1]2007年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现代公司中,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股东出资后,往往把公司交给董事会管理,公司在法律上虽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但股东仍然是公司实际的拥有者,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项仍然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表决的方式来决定,代表着公司最终所有者对公司命运的关注和支配。一般来说,股东既然对公司出资,就应该享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享有表决权,然而从公平的价值理念出发,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国外公司立法在坚持“一股一权”的同时,大都规定了“一股一权”的例外情形,其主要表现是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合理地限制与排除,以保证股东间的实质平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问题仅作了一般规定,对表决权限制情况的规定过于笼统,给具体的司法实践与公司的规范运作带来了消极后果。鉴于此,本文将针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行使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建议,以便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漆丹[2]2006年在《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信托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东表决权信托,作为获取或维持企业支配权的一种法律手段,自从在美国判例法上出现以来,已经历一个多世纪。美国人借用传统的信托制度,巧妙地利用股东表决权的信托行使方式,来完善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解决了股东在行使表决权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将其扩张运用到公司的设立、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的重组等不同发展阶段,为公司复兴、企业政策的持续与稳定、企业新贷款的完成等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说表决权信托是美国法学界在探索股东如何充分行使其表决权历程中的一个独创,为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 我国没有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制定法,但也没有不允许股东表决权信托行使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在我国,它是一种综合运用信托法和公司法原理的法律手段,是在信托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下的一种制度。这种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手段近几年已经开始在我国出现。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和运用领域的不断扩张,可以预期,股东表决权信托将在我国股份公司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使用股东表决权信托行使手段获取或维持公司支配权的人也会越来越多,有关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问题也将成为我国司法界、学界以及实务界马上就要面对的课题。本文除在前言中对论文的选题来源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予以说明以外,分六章对我国

南将胜[3]2012年在《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制度》文中研究说明传统公司中,股东直接经营公司,股东会居于中心地位,股东就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这样现代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便应运而生,随之发生了传统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现代公司理念——“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移。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无须对所有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作出决议,股东会也不再处于中心地位,其只是权力机关,实际沦落为董事会决议的追认、批准机关。以“董事会中心主义”为理念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在产生之初的确使公司的经营、运作效率大增,然而其弊端也日益凸现。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大股东经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占有绝对优势的表决权控制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质上使公司管理者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方针与重大决策,不容置疑,这种表决的结果势必会更多地代表了大股东的意志、利益,势必会侵害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也没有体现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瑕疵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经济学界与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我国相关的公司立法相对滞后。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市场主体之一。股东表决权制度在公司治理制度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是否拥有一套完善的表决权制度制度关系到公司的兴亡,关系到国家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针对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上的缺陷,笔者立足于实务,通过大量的文献参阅,历史、实践考察,辩证分析后寄意此文,希望藉此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完善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基本问题。该部分对股东表决权从概念、性质、内容上进行了界定;对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两个原则逐一进行了阐述,并论述了股东表决权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限制。该部分对限制股东表决权的原由进行了分析;对国外的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进行了立法例考察,并对我国的现行《公司法》中的股东表决权限制行使制度作了立法评析。第叁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该部分梳理了国外的委托书征集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并对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的亲自行使、代理行使、委托书征集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检讨。第四部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完善。该部分提出来修正了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的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并对该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完善提出了建议;对我国股分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对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行使方式制度的建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构想。

孙琳[4]2007年在《论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制约大股东权利滥用是公司治理中的重大问题,被滥用了的股东权利就会产生不公平。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制度来有效制衡和约束大股东的权利,限制大股东权利滥用。这也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立法的应有之义。针对这一现象和由此引发出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从股东表决权限制的一般理论着手,通过对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法理依据和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具体情形的分析,并结合我国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现状和立法缺漏,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法律建议。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分析股东表决权制度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主要作用,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缺陷和股东表决权限制的确立,以及各国关于股东表决权限制的立法例。第二部分:股东表决权限制的理论基础。股东表决权限制的确立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从法理学、民商法学和经济学叁个方面探讨了股东表决权限制的理论依据。本文认为,首先,在法理学依据方面,公平和效率原则、正义原则、利益平衡原则都要求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其次,在民商法学依据方面,根据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逾越一定的界限,不得有损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就要求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应该接受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另外,股东平等原则要求适当限制处于优势地位的部分股东的权利,补足处于劣势地位的部分股东的权利,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这就使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成为必然;最后,在经济学依据方面,“经济人”假设理论要求我们正视股东具有的“经济人”特性即具有自利动机和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从而使每一股东都能从股份公司中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平等的表达意志的机会,共享股份公司的发展成果,这正是经济民主原则的应有之意。第叁部分: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的构成。该部分从表决权限制的主体、立法例以及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形式和违反表决权限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指出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打破“一股一权”原则,才是真正保护股东权利所必需的。第四部分: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首先分析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指出在我国建立表决权限制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指出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即我国表决权限制制度还很不完善,有许多制度是法律上没有涉及或虽有涉及但规定简陋。笔者在思考完善我国表决权限制制度时,着重提出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应从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限制、相互持股的股份表决权限制、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表决权限制叁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并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基础上,对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救济方式进行了详细地论述。笔者希望从股东与公司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剖析表决权的本质,通过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与例外的研究,认识到股东利益平衡的重要性,从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廉恩臣[5]2016年在《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研究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机制问题,旨在通过对两大法系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对比分析,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对于上市公司中股东表决权的功能、股东表决机制应采取的价值取向、以及关于股东表决的各项具体规则和制度的设计与构建等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思路是根据目前关于股东表决的各种理论,通过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中公司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比如英美法中的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股东表决机制具体规则和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来解读公司法律上的股东表决机制、检讨我国法律在股东表决机制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及立法修法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机制的规定有所帮助。本文的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对本文研究的问题做出简要说明,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同时,绪论部分还陈述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概括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重点、本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第二章为股东表决权概述,主要是通过对股权、股东表决权的介绍引出对股东表决机制相关内容的研究,并从理论层面角度重点阐述股东表决权的概念与性质、股东拥有表决权的理论解释、股东表决事项的范围、股东表决权的功能及地位、股东表决与政治民主中的投票表决的区别、股东表决机制的价值取向等,以便为深入探讨股东表决机制做好理论铺垫;同时还将讨论良好的股东表决机制应包含的内容,即股东进行表决应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保障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有关机制以及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有关机制。第叁章主要探讨股东进行表决应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即现代各国和地区公司法普遍采用的“一股一表决权”以及“资本多数决”这两项原则,重点是对其历史渊源做简要介绍并分析其理论基础及价值,进而说明其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并为各国和地区公司法接受成为股东表决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同时还对“一股一表决权”的相关例外制度,如无表决权股份、多重表决权股份等进行研究,重点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些例外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四章重点讨论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机制,主要对各国和地区公司法律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多种方式及具体制度和规则进行研究,如表决权直接行使方式中的亲自出席行使、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间接行使方式中的代理行使、信托行使等,并对各项具体制度的价值、利弊、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具体规则的设计等做出分析。第五章主要研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机制,重点探讨为矫正资本多数决的缺陷、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而对其行使表决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并对股东表决权限制机制的有关理论和具体的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如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排除制度、自有股份表决权限制、相互持股表决权的限制、股东大会出席定足数制度等。第六章主要对我国的股东表决机制进行了探讨,重点是结合我国公司法律法规在股东表决机制方面的规定以及实务操作,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表决机制的规定进行分析、评价,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制度缺失,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关于股东表决机制法律规定的相应立法建议。基于对两大法系关于股东表决机制的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股东表决机制是用以规范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保障股东表决权功能得以实现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有力工具和重要机制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是要保证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能够对公司的经营者或控制者进行有效监督与制衡、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另一方面也应兼顾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平衡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以便为公司的良性运作及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从其内容构成来看,股东表决机制主要包括股东表决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和规则、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适当限制的制度和规则等。2.在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中,均将“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确定为股东表决的基本原则,这两项原则有利于鼓励股东投资的积极性,是股东平等原则在表决权领域的集中体现和必然结果,也是达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平衡以及股东之间权利与利益平衡的要求。3.公司法律关于股东表决行使机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各种行使方式下股东的真实意思能够得到体现,防止权力滥用并避免表决权功能的扭曲,有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于保障股东表决权的正常行使、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4.股东表决权限制机制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制约了大股东的权力并对少数派股东的权利提供适当的保护,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多数决的积极功能,有助于真正实现股东的平等并达到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平衡。5.我国的公司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股东表决机制法律体系,对于股东表决机制中的大部分规则和制度通过公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也存在条文规定过于简单粗放、内容不完整、操作性不强、效力层级不足、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缺失部分重要制度等问题,有必要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包括:明确上位法与下位法各自的立法权限,确保二者各自规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形成严谨的内在逻辑关系;在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方面,应当强调将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平衡、大、小股东之间权利和利益的平衡作为各项制度共同的价值取向;应当对股东表决机制涉及到的法律术语进行规范,避免出现法律术语使用上的混乱;在具体规则和制度设计及完善方面,提出以下立法建议:增加对多重表决权股份的规定,完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包括股东表决代理权征集制度),完善股东通讯表决制度,引入股东表决权的信托行使制度,修订部门规章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的冲突之处,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引入相互持股表决权限制制度,建立股东大会出席定足数制度等。

张晓红[6]2005年在《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股东表决权成为股东干预公司事务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股东表决权能否有效行使关系着股东权利的实现和股份公司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作为股东表决权行使基本原则的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这就使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在现实中造成了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虚增的股份享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不公正等诸多弊端。这势必影响股东投资的热情,动摇股份公司资合的基础。因此,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已成为大势所趋。本文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全文除引言外,共有四个部分,约30000字。 第一部分,股东表决权的概述。本部分从股东表决权的含义、性质、主要作用叁个方面对股东表决权进行了阐述。其目的在于对股东表决权作一整体上的把握,为下文的写作做好铺垫。本文比较分析了公司法学者对股东表决权含义的不同论述,并认为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议案表示同意或反对而参与形成公司意思的权利。在股东表决权性质方面,本文认为股东表决权是一种重要的股东权,同时还是一种固有权、共益权、单独股东权和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作为股东重要权利的表决权,在实践中经常被中小股东所漠视,但这并不能否认股东表决权的价值,本文认为股东表决权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使股东可以很方便的强制剥夺个别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控制权和职权。 第二部分,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缺陷和股东表决权限制的确立。本部分从一股一表决权的涵义出发,指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作为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以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数额为基础来设定权利的,强调更多的是资本平等、股份平等,是一种按比例的平等。这种比例的平等掩盖不了由于股东持股份额不同则表决权不同这一矛盾。这就使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1、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在理论上会得出“一人股东大会也合法”的结论;2、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在实践中把公司的控制权赋予了大股东;3、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实行有时会违背一股一权的本意。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实行绝对的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必然会造成股东表决权的滥用,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最终将影响股份公司的长远和持续发展。而我国股份公司多有国有企业改造而来,国有股在数量

王素满[7]2006年在《论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文中认为在现代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作为出资者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表明其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意见,从而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权利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利,除非依法律对特定的股份或特定股东持有的表决权做出限制外,是不得限制与剥夺的。但是公司的决议应代表全体股东或大多数股东的意愿,如果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或表决权的行使违反公平正义的时候,就应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与排除,从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从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例来看,在规定“一股一权”原则的同时大都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其主要表现是对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与排除,以期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平衡。 而从我国公司法的实践来看,控制股东利用持股优势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十分严重。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关于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例外情形更是不完整。鉴于上述情况,我以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为提撰写论文,从股东表决权的一般理论着手,通过对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法理依据和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具体情形的分析,并针对我国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现状和立法缺漏,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的法律建议。希望通过以上分析,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制度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 本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股东表决权的一般理论。本部分主要分析股东表决权的涵义、性质,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以便对股东表决权的一般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第二部分: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具体情形。股东表决权限制的具体情形包括:无表决权股份、对控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对自有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对相互持股表决权的限制以及股东表决权的排除制度。指出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打破“一股一权”原则,是真正保护保护股东权利所必需的。 第叁部分: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法理依据。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公序良俗

许剑波[8]2006年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承载着更多的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维系社会稳定等社会功能,因此,本文主要以股份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为参照,展开相应的研究与探讨,并在文中以股东表决权概念对之进行相应表述。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共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股东表达个人意愿、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公司独立法人意思,行使公司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形式,也是股东借以控制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与加强公司治理的必要手段。本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五章:第一章为股东表决权综述,主要从公司法学理论角度介绍股东权与股东表决权的相关内容。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股东权概述,简单介绍了股东权的概念与内容,并为深入探讨股东表决权制度做好理论铺垫;第二节为股东表决权概述,阐述了股东表决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并着重介绍了不同分类中股东表决权的特点,还从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跨学科角度进一步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功能。第二章为股东表决权的基本原则及其修正,是第一章股东表决权相关理论的延伸与深入。本章分为两节,主要介绍了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分析了对这两种基本原则进行修正的必要性,并在比较和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具体制度设计,如通过规定无表决权股、多重表决权股、零股份和限制股东表决权行使来对一股一表决权原则进行修正,通过设置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防止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等。其中,对于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本文进行了详尽论述,并比较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修订前后的立法变化,以发挥以上制度的作用和优势。第叁章为股东表决权的实现机制,是从股东表决权行使到实现的动态过程来分析股东表决权的特点、实现途径、程序性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本章包括四节,第一节为股东表决方式与股东表决权的实现,分析比较了股东直接投票和累积投票两种表决方式的特点与优劣,并阐述了表决方式的选择与股东表决权实现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节探讨的是股东表决权的实现途径,它是股东表决权得以行使并实现的制度设计。股东通常可以通过亲自投票、代理投票、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实现表决权,以维护和保障股东权益;由于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是股东表决权实现的结果,因此,第叁节着重论述了股东表决权实现中股东大会召集与决议程序的规范,从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决议角度提出了确保股东表决权实现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要求;第四节分析了股东表决权实现中存在的消极冲突与积极冲突,以及解决冲突的相应对策,为保障股东表决权的最终实现提出了良好建议。第四章为股东表决权的救济机制,本章分为叁节,分别阐述了股东表决权救济机制的有关理论、股东表决权的责任类型和具体的救济途径。本章主要以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点,探讨建立股东表决权救济机制对保护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并在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的股东表决权救济途径。其中,第叁节重点论述了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制度、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与无效之诉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对构建和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救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第五章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制度的理论探讨与立法建议,本章包括四个部分,分别从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的立法框架、健全股东表决权的若干具体制度、建立少数股东表决权的保护机制和构筑多元化的股东表决权救济新机制展开相应论述。同时,本章在论述中还对我国《公司法》修订后的现行股东表决权制度进行了评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针对公司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何欢[9]2009年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股东表决权排除是指原本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因为待决事项与其具有特别利害关系而被排除表决权,且该类股东的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其主要作用是限制控股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的表决权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在修改之后明确规定了为股东提供担保时应当排除该股东表决权的情形,但这种规定还有失偏颇而不够完善,该制度在我国不仅有完整确立的必要,更需要一系列细致完善可操作的规则。因为该制度不仅是对资本多数决以及一股一权原则的软化和矫正,更是对实质公平的尊重和追求。本文首先厘清了表决权排除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从探究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内涵及其法理基础入手,分析了表决权排除制度在主体维度和时间维度上的功能,揭示其形式化趋势的关键并澄清了该制度的价值,从而深入论述该制度的适用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的法律效果。最后根据上述理论的分析并结合我国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现状,剖析其缺陷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合理化建议。文章分为前言、正文、结语叁个部分。前言部分提出问题,指出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之必要及其在我国的现状,表明本文的立场和目的。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内涵与法理基础,界定出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清晰内涵,并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与一股一权原则的缺陷、公司意思扭曲的救济、剩余索取权与集体决策成本理论以及股东合理预期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几个方面论述了该制度的法理支持。第二章为表决权排除的制度功能,论述了该制度对控股股东的约束功能以及对中小股东、公司本身甚至是债权人直接或间接的保护作用,从事前与事后两个角度分别探究了该制度的时间功能,而且详细介绍并回应了对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诟病的种种理由。第叁章主要是表决权排除的适用,阐明该制度的适用依据、适用主体及事由之范围,并从时间、程度、表决权排除后的决议作出主体和违反表决权排除规定的法律后果四个角度阐述了该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第四章是我国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公司法修改前后我国对该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梳理并指出种种不足之处,而后从立法模式、适用事由、适用主体以及违反该制度的后果与救济四方面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合理性建议。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再次突出文章观点,重申该制度的价值以及在我国完善该制度的方向。

张宏[10]2007年在《股东通讯表决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关系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围绕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关系,是分两条路径展开的,即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而且,这两种法律关系都是以表决权作为支点展开的。可见,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东通讯表决权是股东表决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股东表决权的充分行使。股东通讯表决是缺席股东采用电子网络、邮寄投递、电传通讯方式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做出自己意思表示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制度。股东通讯表决制度内容包括股东通讯表决的概念、特征、功能、意义、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其中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为其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通讯表决未予以明文规定,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两个法规文件虽规定了通讯表决,但对通讯表决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不科学之处。实践中间,许多上市公司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通讯表决,但各公司这间做法不统一、不规范,文章通过对股东通讯表决制度进行全面论证,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建议,我国立法如能对之完善,实有重要的现实法律意义。

参考文献:

[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 姜子敬. 吉林大学. 2007

[2]. 我国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信托之法律问题研究[D]. 漆丹. 中南大学. 2006

[3]. 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制度[D]. 南将胜. 河北经贸大学. 2012

[4]. 论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D]. 孙琳. 南京理工大学. 2007

[5]. 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机制研究[D]. 廉恩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6]. 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限制[D]. 张晓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7]. 论股东表决权的限制[D]. 王素满. 郑州大学. 2006

[8].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研究[D]. 许剑波.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9].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研究[D]. 何欢.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10]. 股东通讯表决制度研究[D]. 张宏. 湖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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