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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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对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不能相互结合的问题,人们至今仍有不同的认识;对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有不同的思路。基于此,本文主要阐述三个问题:一是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不能结合,二是现代企业制度为什么成为企业改革的目标,三是怎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不能结合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凡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活动方式都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是社会主义的,而它的运行机制或者说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只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才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要求,必须从理论上阐明社会主义能够和市场经济相结合。

(一)两种错误观点

因为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基础或者说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以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否结合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能否结合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有两种错误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只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不能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即公有制不能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由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也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却是自然经济,因而这种观点实质上就是说,只有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要搞市场经济必须走私有化道路。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有三部分:资产阶级经济学者、现在的苏联东欧人以及国内部分人士。

另一种观点认为,也可以在传统的公有制基础上搞市场经济。所谓传统的公有制是指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到目前为止,国内仍有很大一部分人持有这种观点。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但只能建立在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如果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们的市场经济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社会制度也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了。

从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错误的根源在于,不仅把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性质直接联系在一起,而且把所有制的性质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

(二)社会分工与市场经济

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即商品经济)的产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私有制。首先,我们分析社会分工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社会分工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分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生产力的发展又加深了社会分工。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深化,逐渐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行业和基本经济单位。由此产生了一个矛盾,即每个行业和经济单位只生产一类或一种产品,而所需要的投入品的种类和数量却很多。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呢?解决的方式就是交换。通过交换,各个行业和基本经济单位获得了所需要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等生产资料,个人也获得了生活资料。交换在各个行业和基本经济单位之间全面地展开,社会经济的运动形式就变成了交换的形式。

交换的方式,开始是物物交换。随着交换商品的增多和交换范围的扩大,物物交换越来越不适应需要。于是产生了货币,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它是物物交换的媒介,具有社会通用力。货币的出现促进了交换的发展。

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就是市场。通过交换实现经济活动,也就是通过市场实现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归根结底就是资源配置问题。当社会的经济活动通过交换进行,从而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市场经济就产生了。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因为商品只有通过交换,从而通过市场才能成为商品。只不过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运动的形式,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内容而已。

由上可见,社会分工是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之一。从时间上看,是社会分工在前,市场经济在后。市场经济是与社会分工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正如列宁所说,哪里有社会分工,哪里就有市场,哪里就有商品经济(也就是说,哪里就有市场经济)。由此可以推论:不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只要有社会分工存在,都可以产生市场经济;而且,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计划经济是低效率的,因而只有搞市场经济,才能促进生产力以较快的速度发展。

(三)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市场经济

如前所述,马克思还认为,私有制也是市场经济产生的前提之一。那么,是不是由此可以说,只有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发展市场经济呢?不可妄下结论,而必须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私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作一具体分析。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和有政府干预(或称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阶段。在此发展过程中,占主体地位的资本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

资本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主要是股份制企业)。在资本主义初期,个人业主制企业是占主体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大量个人业主制企业的存在适应了市场经济所有制主体的多元化的要求,使交换的内容增多、范围扩大,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个人业主制企业规模较小,资本数额有限;企业的存亡兴衰与业主个人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显然,它不能满足资本主义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的需要,为解决这一矛盾,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个人业主制企业发展到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由多人出资创立,可以筹集到比个人业主制企业更多的资本。但合伙制企业也有弊端:组织不稳定,利益关系不易调整,筹资规模仍然有限,对外封闭,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那么,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如何进一步解决合伙制企业资本数额有限与生产发展所需要的巨额资本之间的矛盾呢?股份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解决了这个矛盾。

股份制企业的主要特点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享有终极所有权;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相互制约监督,形成法人治理结构。一方面,股份制企业能够通过多元化的所有者——股东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巨额资本;另一方面,由于股权的可转让性,使财产能够在全社会范围流动。这两点,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推动了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

资本主义占主体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发展到股份制企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没有变,改变的只是它的实现形式。由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以能够发展市场经济,就在于它的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可见,与市场经济发展直接相联系的不是所有制的性质,而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而言之,不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只要改变它的实现形式,就可以实现不同的社会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四)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分析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个人、阶级、集团或社会所有,是人与人之间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所形成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判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否为私有制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着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因而由生产关系决定的所有制性质是私有制性质。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也存在一定的剥削,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从总体上说,是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因而所有制性质是公有制性质。

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应性只有通过一定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才能达到。不是生产关系性质直接与生产力相适应,而是生产关系的性质通过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与生产力相适应。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取决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相应地变革。这种变革既可以发生在性质相同的所有制内部,也可以发生在性质不同的所有制之间。

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又是什么含义呢?说到底,它是财产组织制度或组织方式,亦即产权制度。因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实质上是产权制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是说,与生产力发生直接联系的是产权制度,而不是所有制的性质。

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演进,产权制度也在发生着变革。就个人业主制企业而言,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均归业主拥有和支配,“五权”是合一的。与个人业主制企业不同的是,合伙制企业的“五权”归合伙人所组成的集体拥有和支配,合伙人则通过相互间委托——代理关系联结在一起。

企业的组织形式发展到股份制,产权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股东享有终极所有权,并据此享有收益权;而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则归董事会拥有和支配,并据此形成法人财产权。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使所有者主体多元化、财产社会化(即财产能够流动和交换)。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制扬弃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使财产的占有方式社会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肯定地说,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是资本主义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奥秘所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上一个问题的结论推进一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虽然没有变,但它的实现形式即产权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而实现了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由此可以推知:与市场经济直接联系的不是所有制的性质,而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产权制度。不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只要它的产权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都可以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在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搞市场经济,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五)传统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

我们说,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够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并不是指传统的公有制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传统的公有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无法与市场经济结合的。

传统的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中,国家所有制又占绝对统治地位。在国家所有制下,国有企业制度有如下弊端:

一是产权主体单一。产权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产权是指围绕财产所发生的终极所有、实际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狭义的产权是指企业的法人所有权。而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中,无论是广义的产权还是狭义的产权,名义上虽归全民或国家所有,但实际上是由政府一家独揽,集中行使的,即政府成了唯一的产权主体。产权主体的单一化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的: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产权主体必须是多元化的。但在产权主体不清,或者只有一个产权主体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交易,而没有交易活动的发生,又何谈市场经济的运行?

二是条块分割。在传统的国有制下,产权被中央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所分割;而资产一旦进入各种行政的条条块块,就会被各行政单位所垄断,进而被封闭起来,形成“条块所有制”。产权的分割封闭,必然是条块内部搞自然经济式的“大而全”和“小而全”。由于排斥了经济的内在联系,资源的流动和效益化配置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这一切显然同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开放性格格不入。

三是企业运行机制行政化。由于企业的资源产权被政府所垄断,就必然导致企业运行机制的行政化;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直接听命于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也主要由行政渠道来配置。行政化的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是根本无法相容的。

传统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下的企业制度产权主体单一、条块分割、封闭和运行机制行政化这三大弊端说明,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而无法与市场经济结合。公有制要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从而社会主义要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必须对传统公有制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六)三个基本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能不能结合的问题上,我们得出了以下三个基本结论:

第一,市场经济是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直接联系的,而不是和所有制的性质直接联系;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在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只要它的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都可以与市场经济结合。

第二,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从而在这种形式下无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三,要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必须改变传统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建立新的产权制度,即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为什么成为企业改革的目标

从根本上说,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就在于它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即产权制度,此外,这也是由现代企业制度的涵义和特征决定的。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涵义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中心、以专家管理为特征的企业制度。

“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现代企业制度有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公司作为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力,即享有法人财产权(在西方称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股东作为投资者只享有终极所有权,并据此享有收益权。股东大会只能就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在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是市场主体。

“以有限责任为中心”。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只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而不负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债权人不能要求出资人用出资额以外的其他财产赔偿。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并使迅速集中资本开办企业有了可能。

“以专家管理为特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现代企业管理日趋复杂,越来越需要专门的知识。只有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管理知识的人才能胜任现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企业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专家管理提供了可能。经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中心。通过经理的管理活动,实现了经营职能的高度化,大大提高了资本运营的效率,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产权关系清晰。完整意义的产权关系是多层次的,它表明财产最终归谁所有、由谁实际占有、谁来使用、归谁处置、谁享受收益等一系列财产权利关系。各种财产权利可以集中于某一主体,也可以在不同主体身上发生不同程度的分离。在现代企业中,财产权利不但是分离的而且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出资人的终极所有权一般只表现为股权,企业的实际占有权则相应地转化为法人财产权。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作为产权主体,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都用法律作出了界定,出资人的责权利只与其出资额有关。

第二,法人制度健全,即责权明确。其一,企业法人资格不是企业自身固有或自由取得的,而是法律赋予的,企业必须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其二,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场所。其三,有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其四,企业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五,企业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对出资者的资产承担保值和增值责任。

第三,组织管理科学。这主要表现在:其一,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即企业的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其二,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科学,即形成有合力的领导体制,科学民主的决策体制,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管理制度,责任、权力和职位相对称的内部责任制度,准确反映产权关系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其三,通过企业章程,调节出资者、管理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第四,政企关系规范明了。现代企业是无主管上级的企业。政府无权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法人财产拥有者的角度看,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从社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角度看,则属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政府通过政策法规和经济手段等宏观措施,调控市场,引导企业;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此外,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筹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培育和锻炼现代企业家队伍、塑造企业文化等重要功能。

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是把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已有的两种思路

关于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目前已有两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统一管理、分散经营、集中使用。统一管理,是指把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产,统一归一个专门的财产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这个组织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局,也可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机构下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但最终应是后者。分散经营,是指在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和企业之间设立经营国有资产的中介组织,使财产主体多元化。这些中介组织可以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等。集中使用,是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经营单位把财产投入企业后,由企业直接支配和使用财产,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种思路是,注入资金,改造技术,卸掉包袱,最后解决产权问题。这种思路便于操作,它是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出发的。

关于以上两种思路,论著文章已很多,这里不详述。本文重点阐述第三种思路,或者叫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

概而言之,这种思路叫做“卖掉小的、加强大的”。

“卖掉小的”,就是指把国有小企业卖给企业职工和社会上的其他劳动者,使小企业由国家所有制变为股份合作制或曰劳动者股份制。这里必须明确两点:第一,劳动者股份制是劳动者通过股权占有企业财产,因而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私有化;第二,国家通过出卖小企业,收回出售所得资金,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因而国有资产是流转,不是流失。

那么如何“卖”呢?首先,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现有大型企业1.4万个,小型企业25个。小企业的价值估计占国有资产价值总额的一半,约1万亿元。而居民现有储蓄额是1.5万亿元,加上债券、手持现金,约有2万亿元。因此小企业是可以卖掉的。其次,可以把出售小企业所得的1万亿元分成4块,每块2500亿元。第一块卖给本企业职工(2500亿元),第二块和第三块卖给社会的劳动者(5000亿元),第四块用作小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2500亿元)。这样,国家出售所得资金共计7500亿元。再次,将这7500亿元用于国有大企业的技术改造,增强大企业的活力,即所谓“加强大的”。

对国有大型企业,则采取“先分立、后改制”的办法,即把以前“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型企业分成若干单位,并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注册登记等环节,使其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然后再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企业间的联合、兼并、持股等方式,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具特殊地位的、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前者如军工企业,国家可以采取独资形式。后者又包括两种,一种是基础性企业,如能源、交通、通讯等行业的企业;一种是先导型企业,如高技术企业。国家可以对这两种企业控股。

除去第一类企业的国有大型(中型)企业属第二类。这类企业绝大多数是竞争性的、盈利的企业。国家可以向这类企业参股,但不一定要控股,或者干脆从其中一些企业中撤出来。

“卖掉小的、加强大的”的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这一思路既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特性,又抓住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这个核心,还保证了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因而是可取的。

(三)卸掉三个包袱

无论按哪种思路改革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必须解决国有企业的三大包袱。这三大包袱分别是:

一是债务包袱。国有企业的债务主要是欠国家、欠银行的,其中银行又是最大的债权人。基本思路就是债权变股权,借债变投资。当然不能都用这个办法解决,还可以想其他办法。

二是人员包袱,即多余人员。多余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在岗职工中的潜在失业人员。解决的办法就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其资金来源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三是企业办社会。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解决这个包袱有三种办法:第一是政府办社会,如学校、医疗机构等,这是政府的责任。第二是社会办社会,即把一些项目交给社会团体或个人去办,如托儿所、幼儿园等。第三是分流,即把一些社会项目从企业中分离出去。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作投资,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投资。这样,企业办社会就变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三家办社会。

上述三个包袱卸掉了,企业的经营目标就单一化了,并为企业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四)三个方面的配套改革

企业改革是重点,但必须配套进行。围绕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搞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改革:

一是转换政府职能。这主要是指要实现政府职能的两个分开:经济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宏观职能与微观职能分开。从而在市场运行的基础上,政府只管企业和市场所不能为的事,并保障其运行的合理性与秩序。

二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即改变职工就业及各种保险由企业统包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社会统筹管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并有激励功能的社会化保障制度。

三是继续深化金融改革,理顺银企关系。其基本思路是债权变股权,即把由“拨改贷”所形成的债权,以及银行向企业过度贷款中有长远效益,但又只能逾期收回的债权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转换成股权。此外,还可以考虑对过度贷款中质量极差的贷款(如“安定团结”贷款)挂帐停息,待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后再还款。再者,对那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应坚决破产一批。这样,银行尚可以挽回部分损失,其余的贷款损失只能从银行的资产帐户中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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