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政治开放_御史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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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论述的唐代政治开放,是指在封建君主专制的历史条件下,唐代政治走出了皇帝孤家寡人政治的封闭圈,形成了君臣一体、共治天下的政治格局。在国家机构、决策集团、法律、社会监督以及选官等方面出现了某些制约皇权的机制。

一、多元权力机构的形成和完善

唐代的国家机构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军事、财政、教育等机构日臻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健全。权力的多元合理分配又相互制约是唐代政治开放的一个重要标志。

中书省和门下省是唐朝的立法机关,两省之间既有分工,又相互制约。门下省掌审议、封驳之权,对中书省起草的诏书进行审议,如认为有不当之处,可以封还中书省进行修改,也可以在草拟的诏书上直接修改,谓之“涂归”。对于百司的奏抄公文、百官的章奏,亦有权进行驳回更正。唐朝皇帝曾多次强调中书、门下两省的重要作用,要求两省的官员各尽其责,特别要求门下省官员慎重审议、纠正中书省草拟的诏敕。贞观三年,唐太宗对侍臣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惟署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何烦简择,以相委付?自今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①

中书、门下两省发出的诏敕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及地方州县,或根据诏敕的精神制成各种政令,责成有关部门执行。尚书省还根据行政法规节制处理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州县的一般行政事务。因此,尚书省是全国的行政调节中心,所谓“王政之本,系于中台,天下所宗,谓之会府”②。尚书省设都省、六部、二十四司,具体分管国家的各项政令和政务。

唐代的司法权还没有完全独立。地方政府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是与行政机关合为一体的。中央政府虽然设有专门的审判机关——大理寺和主管司法的行政机关——刑部,但大理寺和刑部不是最高的司法裁判机关。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不仅要上报刑部审核,而且还要由中书、门下批复。因此,严格来说,中央政府的司法权也没有完全独立,基本上从属于行政权,司法权明显地受到政府行政机构和监察机构的制约。从另一角度来看,唐代的司法、行政、监察机构又构成了一套严密的控制系统。地方州县的司法工作受中央政府刑部的监督和检查,而大理寺、刑部又受中书、门下两省及皇帝的控制。同时,御史台还有权直接参与审判并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司法工作。这样,唐代的司法权分散在司法、行政和监察等部门,从而可以集合各方面的不同意见,防止大理寺、刑部的擅权专断,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执行。

御史台是唐朝的监察机关,自成独立系统,直接向皇帝负责。御史台的职责是监察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的言行职事是否合乎法律规范,所谓“正朝廷纲纪,举百司紊失。”③

从上述唐代国家主要机构的设置来看,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已经分离,在行政系统中,政务机关与事务机关也有明确分工,监察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之外。整个国家机构分工细密,权力分散,相互制衡。这样,既可以保证各部门很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又可以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于皇帝和极少数宰相手中。

二、君臣集体议政决策体系的建立

唐代皇帝经常与宰相、文武百官在一起讨论军国大事。诸如国家的重要法令、制度、政策,重要官员的任免调动,发动战争与议和,重大疑难案件,册立皇后、太子等,都要经过不同层次的集体研究,然后再逐级申报,最后由皇帝定夺。这种集体议政决策的方式体现了唐代政治上的开放。

皇帝是中央决策集团的首脑,左右整个决策过程,并有最后的决定权。但是,除皇帝外,宰相也有一定的决策权。皇帝的诏敕一般须经宰相会议讨论通过,并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方正式生效。宰相会议所讨论问题,可以来自皇帝直接下达的指令,经宰相讨论作出具体决策后,以中书门下奏状的形式上报皇帝批准,即作为与诏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颁布。臣下的章奏也经常由皇帝转发宰相会议讨论,在宰相会议作出决定后,皇帝一般都会予以批准。尚书省诸司的某些奏状,也可以直接上报宰相会议处理。宰相还可以就自己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政事,在宰相会议上作出决定后,再上奏皇帝批准,作为正式的诏令颁发。皇帝亲自主持的御前决策会议,主要讨论最重要的军国大事,其他较次要的问题,则主要在宰相会议中决定,皇帝一般仅对宰相拟进的熟状行使批准权。

唐代宰相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虽然在政事讨论过程中会出现不同意见,但在最后决策时,通常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方式,宰相必须在议决后上报皇帝的奏章上联合署名。宰相奏状联署制度是宰相会议集体决策的保证。如果宰相会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某一宰相拒绝在奏状上署名,则此状即成为废状。唐代宰相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表明宰相之间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决策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宰相个人的专权。

在遇到特别重大和复杂的军国大事,御前决策会议和宰相决策会议都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时,为了广泛吸取统治集团成员的意见,往往召开百官参加的决策扩大会议。百官决策会议讨论的政事内容十分广泛,并没有一定限制,但都是最重要的军国大事。高祖时,太史令傅奕上疏请除佛法,上诏百官议其事。贞观初,唐打败东突厥,在如何安置降民的问题上,唐太宗让群臣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最后才作出决策。在实行分封制度和世袭州刺史问题上,百官亦充分发表意见,进行激烈的辩论,最后唐太宗在贞观十三年不得不诏停世封刺史。玄宗时,中书侍郎张九龄奏请不禁私铸钱,玄宗“遣公卿百僚详议可否。众以为不可,遂止”④。宪宗元和中,讨伐淮西,久攻不下,宪宗令百官集议和战方略。此外,遇到难以判断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系到典章制度改变方面的决策,也往往在百官会议上广泛征求意见。

唐朝军国大政一般均由宰相和百官集体讨论,皇帝在广泛听取群臣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作出最后决策。这是唐朝封建政治的主流,当然也不能否认某些独断专行的现象。

三、封建法律的完备与司法制度的健全

唐高祖、太宗、高宗曾三次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分别制成《武德律》、《贞观律》和《永徽律》。高宗时撰成的《唐律疏议》保存了唐律的基本内容,集唐以前历代法律之大成。唐朝皇帝从维护本阶级根本利益出发,比较注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不以自己的意志代替法律,不以自己的感情破坏法律,从而初步冲破了“朕言即法”的传统观念,并且出现了许多不惧帝威、敢于认真执法的正直大臣。

高祖时,“有犯法不至死者,上特命杀之。监察御史李素立谏曰:‘三尺法,王者所与天下共也;法一动摇,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洪业,奈何弃法?臣主法司,不敢奉诏。’上从之”⑤。唐太宗曾说过:“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阿之?”⑥武则天当政时,张易之诈以告密人柴明称崔贞慎等八人与魏元忠谋反,太后责成马怀素审问此案。马怀素认为没有证据,如实向太后报告,最后终于说服太后,将崔贞慎等人无罪释放。

唐代的司法制度也充分体现了开放性。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部门组成。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狱。”⑦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职权之一是监督法律的执行,并兼有部分司法审判权。凡国之大狱,即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一般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派官员进行会审,称为”三司推事”。三司推事是唐代的一个首创,可以收到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效果,防止司法官员舞弊弄法,减少冤假错案。各级司法部门审理案件不当,当事人有权逐级申诉,直至上诉于皇帝。中书省的中书舍人、门下省的给事中、御史台的侍御史轮流在朝堂值班,受理京城和地方官民的上诉,称为“三司受事”。武则天垂拱元年制:“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有挝鼓立石者,令御史受状以闻”⑧。垂拱二年,太后命铸铜匦,西曰“伸冤”,“有冤抑者投之”⑨。挝登闻鼓、立肺石、投匦都是鸣冤申诉的渠道。唐朝还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起诉、审判、复审、复奏、执行、监狱管理等司法制度。其中规定:大辟罪须经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议之。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复奏,后又规定五复奏,以决前一、二日复奏,决日又三复奏。由于唐朝司法机构比较完善,司法制度比较健全,因此,司法工作基本上能按法律程序进行,部分限制了皇帝以权代法的现象,初步形成了以法治天下的局面。

四、建立广泛严密的监督机制

唐代国家的监督机构由御史台和谏官组成,另外还有比较广泛的社会舆论监督。

御史台是唐朝中央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也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违法乱纪的官员,有权纠举、弹劾。御史弹劾百官在唐代政治生活中起了很大作用,对官吏贪污、行贿受贿、断狱不当、敲诈勒索、横征暴敛等行为进行弹劾,给予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官吏的贪赃枉法,整肃了吏治。分察六部也是御史台的重要职责之一,由监察御史执掌。监察御史还有权监察尚书省的会议,“凡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⑩。御史台还有司法监察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动。大理寺、刑部断狱不当,御史台有权提出异意。根据《唐六典》的规定,凡决死囚,监察御史则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监之,如死囚称冤则收系闻奏,令监决御史复勘。御史台不仅有司法监察权,而且有部分司法审判权。监察御史担任十道巡按,巡察地方官吏政绩,纠劾地方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审理疑难案件。御史台还有权对国家财政经济进行监督,“知太府、司农出纳”⑾。御史还充任租庸使、盐铁转运使、铸钱使等。

御史台对各级政府的工作及政府官员的言行职事进行全面的监督,使封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各级官吏的行为置于封建法律的制约之下,这是唐代政治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如此,御史台的官员还可以对皇帝的诏命提出不同意见,甚至可以拒受。武则天时的御史中丞宋三次“请不奉制”就是颇为典型一例。拒受诏命是唐代的一种特殊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亦不多见。御史台官员维护封建法制的合法斗争,显示了御史台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某种权威。

唐朝设置专职谏官,其职责是“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失当,皆得谏正”(12)。唐朝皇帝非常重视谏官,制定了许多谏官言事的制度,保证谏官能够正常地行使谏诤的职权。贞观元年,制:“自今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阖议事,皆命谏官随之,有失辄谏”(13)。玄宗开元十二年四月敕:“自今以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由门司,不得有停滞。如须侧门论事,亦任随状面奏,即便令引对”(14)。肃宗至德元载九月十日敕:“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须令宰相先知”(15)。代宗广德二年,“敕谏官,令每月一上封事,指陈时政得失”(16)。唐朝皇帝对谏官的规谏、批评,一般能够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以唐太宗为代表的唐朝大多数皇帝能够采纳谏官意见。

除御史台和谏官的行政监督以外,唐朝还建立了比较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武则天当政时,“命铸铜为匦,其东曰‘延恩’,献赋颂、求仕进者投之;南曰‘招谏’,言朝政得失者投之;西曰‘伸冤’,有冤抑者投之;北曰‘通玄’,言天象灾变及军机秘计者投之。命正谏、补阙、拾遗一人掌之,先责识官,乃听投表疏”(17)。武则天创立铜匦是广泛了解民意、兼听博纳的一项重要措施。铜匦的设立打通了皇帝与低级官吏、平民百姓直接联系的渠道,开辟了一条下情迅速上达的新途径。铜匦的设立虽然曾为武则天大开告密之门、打击政敌提供了方便条件,但从广开言路、了解下情的角度来看,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武则天去位后,匦制并没有废除,而是正式确定为唐朝一项制度。

此外,唐朝的政治环境比较宽松,言论比较自由,皇帝对来自各方面的政治批评,一般都能够接受,这就为比较广泛地实施社会舆论监督创造了条件。武则天当政时,“引见存抚便所举人,无问贤愚,悉加擢用,高者试凤阁舍人、给事中,次试员外郎、侍御史、补阙、拾遗、校书郎”(18)。时人为之语曰:“补阙连车载,拾遗平斗量,欋推侍御史,釜脱校书郎”(19),讽刺武则天用人太滥。有举人沈全交续之曰:“心存抚使,眯目圣神皇”(20),被御史纪先知所擒,劾其诽谤朝政,请杖之朝堂,然后以法处置。太后笑曰:“但使卿辈不滥,何恤人言!宜释其罪”(21)。武则天称帝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任用酷吏,滥杀唐宗室及大臣,大搞恐怖政治。武邑人苏安恒两次上疏,要求武则天黜武氏诸王为公侯,立李氏诸子为王,承继大统,并进而要求武则天还帝位于李氏。疏奏,武则天亲自召见了他,赐食,慰谕而遣之,并没有给他治罪。

五、广泛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士参政

在唐朝选官的形式中,科举是一种比较进步、开放的选官制度。参加科举考试的人员比较广泛,除了商人及其子弟、奴牌、杂户、妇女及刑人子弟以外,其他社会各阶级、阶层的人士,不分出身、民族、资历、地域,均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仕途的开放使地主阶级各阶层以及一少部分贫寒之士都能得到作官的机会,改变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地主垄断政权的局面。

唐代选官不拘一格,广泛吸收社会各阶级、阶层的人参政。唐初,隋朝的遗臣萧瑀裴矩、宇文士及、封伦等降唐后均授予高官。隋末农民起义的将领李勣、秦叔宝、程知节等都成为唐朝的社稷重臣。曾为道士的魏征、少孤贫好学的马周因得到唐太宗的赏识而拜相。隋朝的流外小吏张玄素因善谏授侍御史、给事中、太子右庶子等职。《唐摭言》卷七《起自寒苦》篇记载了一些出身寒微的人中举作官的事迹。武德时,李义琛与弟义琰、从弟上德,家素贫乏,后三人同举进士,义琛官至刑部侍郎、雍州长史;义琰在高宗时拜相;上德为司门郎中。王播少孤贫,后进士及第,在宪、穆、敬、文宗四朝历任御史中丞、盐铁转运使、宰相等职。徐商、韦昭度都是出身贫寒宰相。同书卷七《好放孤寒》篇记载,宪宗元和十一年,李闵公下33人皆取寒素。时有诗曰:“元和天子丙申年,三十三人同得仙。”这些出身贫贱的寒 士,一旦金榜题名,即能跻身统治阶级行列。

唐朝还大量任用各少数民族的上层分子作官。有唐一代,上自宰相、节度使,下至将军、宦官,在在皆有少数民族。贞观四年,唐打败东突厥,“其余酋长至者,皆拜将军、中郎将,布列朝廷,五品已上百余人,殆与朝士相半”(22)。这些少数民族官员在政治上不受任何歧视,他们因功可以得到皇帝的赐姓、赐名;可以得到封爵食邑;可以娶公主为妻;死后可以陪葬皇陵。唐朝大量任用各少数民族的上层分子作官,是封建政权向各少数民族开放,使各少数民族也能够参与国家管理。从以夏治夷、以夷治夷到夷夏共治,充分体现了唐代多民族封建国家政治的开放。

唐朝还吸收一些外国人在朝廷任职,这在当今最开放的国家亦为罕见。日本人阿倍仲麻吕,于公元717年随日本遣唐使来唐留学,“慕中国之风,因留不去,改姓名为朝衡,仕历左补阙、仪王友”(23)。天宝十一载,日本遣唐使藤原清河来唐,此时,朝衡已官至卫尉少卿,兼任秘书监。朝衡提出回国申请,得到玄宗批准。次年,在归国的途中,朝衡和藤原清河乘坐的船遇到风暴,一直漂泊到驩州(今越南)。天宝十四载,朝衡和藤原清河又辗转回到长安。“上元中,擢衡为左散骑常侍、镇南都护”(24)。据日本史书记载,朝衡还官“至光禄大夫兼御史中丞,北海郡开国公”(25)。日本遣唐使藤原清河后来也未回国,仕唐为秘书监。新罗人崔志远,12岁入唐求学,科举及第,成为“宾贡进士”,历任宣州栗水都尉、承务郎、侍御史、内供奉、侍读兼翰林学士等职。波斯国王卑路斯,因其国被大食所灭,来唐授右武卫将军。其子泥涅师也在唐任左威卫将军。父子二人均客死于唐。波斯人阿罗喊亦仕唐为右屯卫将军,曾充唐使。阿拉伯人李彦升,宣宗大中初,曾任宣武节度使卢钧之幕僚,后亦科举及第。

注释:

(1)《贞观政要·政体》

(2)《困学纪闻》卷十三

(3)(7)(10)《唐六典》卷十三、卷六、卷十三

(4)《旧唐书·玄宗本纪》

(5)(8)(9)(13)(17)(18)(19)(20)(21)(22)《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六、卷二百三、卷二百三、卷一百九十二、卷二百三、卷二百五、卷二百五、卷二百五、卷二百五、卷一百九十三。

(6)(11)(23)(24)《旧唐书》卷七十、卷四十四卷一百一十九上、卷一百一十九上。

(12)《文献通考》卷五十三。

(14)(15)(16)《唐会要》卷五十五、卷五十五、卷五十六。

(25)《大日本史》卷一百一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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