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条件论文

论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条件论文

论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条件

闫朱伟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 ]保持占有原则产生于西班牙统治下的美洲国家的非殖民化运动,是与殖民地独立相联系的国际法原则。该原则旨在将殖民地时期同一宗主国内部的行政边界转化为国际边界。殖民地边界的具体位置,应由殖民当局的法律文件或者殖民时期的有效控制进行确定。在根据该原则确定争议岛屿归属时,相关法律文件证据必须明确提及争议岛屿。保持占有原则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南海争端和东海争端问题上不具有可适用性。

[关键词 ]保持占有原则;领土边界争端;南海争端;东海争端;非殖民化运动

国外有观点认为,解决中国与其周边国家间的南海岛礁主权争议,应适用保持占有原则。美国资深外交家查尔斯·弗里曼(Chas W. Freeman)在谈到南海争端的解决办法时指出,“除了众所周知的国际法学说保持占有之外别无选择”[注] Chas W. Freeman, Diplomacy on the Rocks: China and Other Claiman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EB/OL].http:∥chasfreeman.net/diplomacy-on-the-rocks-china-and-other-claimants-in-the-south-china-sea/, 2015-04-10. 。根据查尔斯·弗里曼主张的保持占有,越南和菲律宾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我国的南海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另外,美国海军战争学院詹姆斯·克拉斯卡(James Kraska)也在其文章中提到,按照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越南有权继承法国20世纪30年代以来确立的对于西沙部分岛礁的主权及海洋权利。[注] James Kraska, “The legal rationale for going inside 12”, https:∥amti.csis.org/the-legal-rationale-for-going-inside-12/, 转引自王森. 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J].太平洋学报, 2018,(3). 不仅如此,也有学者主张将保持占有原则适用于中国和日本的东海岛屿争端,提出日本可以援引保持占有原则和有效控制对无人居住的争议岛屿主张主权。[注] See Muhammad Waqas, China, Japan clash over East China Sea[EB/OL]. https:∥www.ogj.com/articles/ogfj/print/volume-12/issue-12/features/china-japan-clash-over-east-china-sea.html, 2015-12-17.

上述观点在阐述保持占有原则时,仅强调保持占有原则保留了通过战争获得领土的合法性以及新独立国家之间继承边界的合法性,却很少对保持占有原则真正的内涵展开分析。实际上,通过梳理保持占有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并结合国际司法机构在适用保持占有原则时的相关论述,可得出结论: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不仅应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而且证明保持占有原则的证据也要达到较高的标准。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对国际法上保持占有原则的关注度严重不够,相关研究成果寥寥无几。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进行相应分析,以批驳国外学者将保持占有原则适用于我国与周边国家间岛屿争端的主张。

一、国际法上保持占有原则的产生、发展和内涵

保持占有(Uti Possidetis)是罗马法不动产诉讼中的一个原则,其最初的字面意思是“占有的,将继续占有”[注] Constantine Antonopoulos. 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iuris i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J]. Revue Helleniqu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1996,(49). ,当双方当事人都主张不动产的所有权时,诉讼中会暂时推定实际占有不动产的一方拥有所有权,除非不占有的一方能够证明占有方是通过秘密、暴力或其他可撤销的方式取得占有权。[注] Joshua Castellino and Steve Allen. Title to Territory in International Law: a Temporal Analysis[J].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3,(4). 在17世纪,罗马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被引用到国际战争法上,用这一概念来巩固通过战争取得的领土权利。但是随着国际法对通过使用武力取得领土的禁止,保持占有原则的这一内涵也随之消失。[注] Giuseppe Nesi, Uti possidetis Doctrine,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EB/OL].http:∥ezproxy-prd.bodleian.ox.ac.uk:2345/view/10.1093/law:epil/9780199231690/law-9780199231690-e1125?rskey=YZ7sQw&result=1&prd=EPIL, 2018-02. 现代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的内涵则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拉丁美洲。

(一)国际法上保持占有原则在美洲的产生和适用

19世纪初期,拉丁美洲的西班牙殖民地在独立时,为了防止西班牙或其他非美洲的政权对美洲提出可能的无主地主张,同时为了防止这些新独立的国家之间发生边界争端[注] Steven Ratner. Drawing a Better Line: Uti Possidetis and the Borders of New States[J].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6, (90). ,美洲国家在独立时借用了“保持占有”这一概念,旨在使得这些新独立国家的领土边界与西班牙殖民地时期的行政边界保持相同。例如,在1811年委内瑞拉联合省和新格拉纳达联合省之间缔结的《波哥大条约》(Treaty of Bogota)中,双方将委内瑞拉总督区和新格拉纳达总督区的边界作为它们之间的现行边界。[注] L.D.M. Nelson. The Arbitration of Boundary Disputes in Latin America[J].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973,(20). 1894年10月7日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签订的《加梅斯-博尼利亚条约》(Gamez-Bonilla Treaty)的第2条第3款规定:“每个共和国对其成立时分别组成洪都拉斯省和尼加拉瓜省的领土享有所有权。”[注]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Honduras) (Merit) [2007] ICJ Rep 659, p.706, para.154. 这两个条约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保持占有原则,但实际上等于保持占有原则的默示适用。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于1881年9月14日的仲裁协议以及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于1970年7月16日的仲裁协议都明确提及保持占有原则。[注] 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在1881年9月14日做出的仲裁协议并指出“争端双方都承认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之间的1970年7月16日仲裁协议的第5条规定:“缔约双方同意,1821年的保持占有原则是唯一一个在双方国家都成立的司法原则(juridical line)。” 除了双边协定以外,1847年,美洲各独立共和国签订的《联盟条约》(第7条)规定,联盟各国承认为了决定各自边界并划定此界线的1810年的保持占有是有法律基础的原则。[注] L.D.M. Nelson. The Arbitration of Boundary Disputes in Latin America[J].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973,(20). 不仅如此,个别国家的宪法还暗示该国对保持占有原则的承认。例如,委内瑞拉1830年9月22日宪法第5条规定:委内瑞拉的领土包括在1810年政变之前被称为委内瑞拉总督区的所有领土。[注] L.D.M. Nelson. The Arbitration of Boundary Disputes in Latin America[J].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973,(20).

(二)国际法上保持占有原则在非洲的适用

此后,在20世纪非洲的非殖民化运动中,由于非洲各国的殖民边界极其不合理,[注] 据苏联非洲问题专家葛罗米柯统计,非洲边界44%是按经线和纬线、30%是用直线或曲线的几何方法划分的,只有26%是由河流、湖泊和山脉所构成的自然边界线。转引自路征远.非洲统一组织与非洲国家边界问题[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2008,(5). 当时存在重新划界和遵守已有边界两种主张。但是,为了避免非洲再次陷入混乱,“非洲国家领导人在指责前殖民国家作出边界的任意性的同时又不得不承认遵循现行边界是解决非洲领土争端的唯一可行方式”[注] Enver Hasani. Uti Possidetis Juris: From Rome to Kosovo[J]. The Fletcher Forum of World Affairs, 2003,(27). 。1964年“非洲统一组织”(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开罗召开会议,该会议通过的1514决议规定:所有成员国承诺尊重它们独立时的现行边界不变更。国际法院在1986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界争端案”中认为,该决议界定并强调了保持占有原则。2000 年7月11日签订的《非洲联盟宪章》(Constitutive Act of the African Union)第4(b)条,也要求非洲联盟各成员国尊重独立时的现存边界。由此可见,保持占有原则在非洲也得到了较为普遍的适用。

(三)国际法上保持占有原则的内涵

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产生于美洲西班牙殖民地独立过程中,是西班牙统治下的美洲国家为了维持西班牙殖民地内部的行政边界而引入的一个概念,该原则是确定殖民地新独立国家边界的独特工具。保持占有原则的内涵就是在殖民地独立时保持殖民地内部行政边界不变,或者说将殖民地内部的行政边界转化为独立国家之间的国际边界。

成熟的桃果实中(包括果皮和果肉)富含一系列复杂的植物次生代谢类物质, 包括酚酸类、黄酮醇类、黄烷-3-醇类、花色苷类和类胡萝卜素[10~12]。不同品种的桃果实不但色泽差别大,而且果实中抗氧化物质的种类和含量差异明显,抗氧化物质组成的变化显著影响果实的抗氧化活性[13,14]。

实际上,上述理由一混淆了保持占有原则和国家继承理论。《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11条规定:“1.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a)条约规定的边界,或(b)条约规定的同边界制度有关的义务和权利。”由此可见,国家继承理论中继承的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边界条约。而美洲殖民地独立过程中继承的边界是西班牙内部的行政边界,从这点来看,国家继承理论与保持占有原则是有明显区别的。

理由二提到“只有个别文件中明确提及保持占有原则”,并不能说明问题。更重要的是,保持占有原则是为了确定殖民地边界的位置这一观点,并没有解决在殖民地边界没有条约规定即在无法依据条约继承确定边界存在的情况下,保持占有原则如何确定殖民地边界的具体位置这一问题,除非将保持占有解释为“占有者将继续持有其占有部分”这一原始含义。显然,确定殖民地边界的位置,并不是保持占有原则的全部内涵。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保持占有原则就等同于殖民地独立时维持原来殖民地内部的行政边界不变原则。相较于罗马法上的保持占有,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有以下不同:第一,适用对象,不是私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国家领土主权;第二,产生的效果,不是临时性的,而是永久性的临时地位变为永久的地位。[注] Steven Ratner. Drawing a Better Line: Uti Possidetis and the Borders of New States[J].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6 ,(4). 更重要的是,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并不像罗马法中的保持占有那样强调占有(或者说是控制)的地位。

而殖民地边界具体位置的确定问题,则主要是在适用保持占有原则过程中的一个证据性问题。拉丁美洲在引入保持占有原则之初,对其内涵就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即法律上的保持占有(uti possidetis iuris)与事实上的保持占有(uti possidetis de facto)。前者强调,只有西班牙的法律文件对边界的位置具有决定性,有效控制是无关的。后者则认为每个国家在独立时控制的土地将决定边界的位置。实际上,拉丁美洲的保持占有是指法律上的保持占有,而事实上的保持占有仅限于巴西的主张。[注] Giuseppe Nesi, Uti possidetis Doctrine,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EB/OL].http:∥ezproxy-prd.bodleian.ox.ac.uk:2345/view/10.1093/law:epil/9780199231690/law-9780199231690-e1125?rskey=YZ7sQw&result=1&prd=EPIL, 2018-02.

但是,苏珊娜·拉隆德(Suzanne Lalonde)认为,保持占有原则与保持殖民地边界不变是两个不同的原则,保持殖民地边界不变指的是这些新国家根据它们独立时的行政区划来确定其国家领土边界,而保持占有原则是在美洲国家同意保持殖民地边界不变之后,为了解决殖民地边界具体位置的争端而引入的概念。因而保持占有原则是为了确定殖民地边界的位置。对此,苏珊娜·拉隆德提出了两个理由:首先,“新国家在独立时维持殖民地边界不变更与被广为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国家继承)是极其一致的”[注] Suzanne Lalonde. Uti Possidetis: Its Colonial Past Revisited[J]. Belgia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1,(34). ,言外之意即,美洲国家不需要寻求新的原则(保持占有)作为维持殖民地边界不变的根据。维持殖民地边界不变来源于国家继承,而保持占有原则是为了建立继承的范围;其次,“如果保持占有原则就是指保持殖民地边界不变,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只有个别文件明确提及了保持占有原则”。[注] Suzanne Lalonde. Uti Possidetis: Its Colonial Past Revisited[J]. Belgia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1,(34).

二、国际法上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条件

式中:y()为气样中C6及更重组分加和峰的摩尔分数,%;y(C5)为气样中异戊烷与正戊烷摩尔分数之和,%;A)为气样中C6和更重组分加和峰的峰面积,μV·s;A(C5)为气样中异戊烷和正戊烷的峰面积之和,μV·s;M(C5)为戊烷的相对分子质量,取值为72;M()为C6和更重组分加和峰的相对分子质量,取值为92。

(一)仅在与非殖民化运动相联系的背景下适用

正如国际法院在“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界争端案”中指出的,“它(保持占有原则)是一个与取得独立的现象相联系的一般原则”[注]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Merits) [1986] ICJ Rep 554, p.565, para. 20. 。然而,在南斯拉夫解体的过程中,欧盟成立的争端仲裁委员会指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除了相关国家另行协定,自决权不应涉及独立时已有边界的变动(保持占有原则)”。据此,委员会指出,“除非另有协定,以前的共和国边界(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之间以及塞尔维亚和波黑之间的国内边界)成为受国际法保护的国际边界”[注] Enver Hasani. Uti Possidetis Juris: From Rome to Kosovo[J].The Fletcher Forum of World Affairs, 2003,(2). 。这说明仲裁委员会将保持占有原则扩大到了殖民地独立以外的国家解体的情形。对此,有学者表达了对于扩大保持占有原则适用的担忧,认为应当着重强调“非殖民化运动”在保持占有原则中的地位。[注] Tomas Bartos, Uti Possidetis: Quo Vadis[J]. Austral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7,(18),转引自王森.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J].太平洋学报, 2018,(3). 也有许多学者开始在更广泛的国家继承意义上(例如科索沃和魁北克独立)关注和讨论保持占有原则。[注] 例如以下两篇文章:Enver Hasani. Uti Possidetis Juris: From Rome to Kosovo[J]. The Fletcher Forum of World Affairs, 2003,(2),Peter Radan. The borders of a Future Independent Quebec: Dose 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Juris Apply?[J].Australia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1997,(11).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仲裁委员会认为保持占有原则是可适用的,但是,保持占有原则并不是南斯拉夫的继承国的初衷”[注] Constantine Antonopoulos. 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iuris i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J]. Revue Helleniqu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1996, (49). 。这说明将保持占有原则的内涵扩大到联邦国家解体的情形并不具有广泛的国家实践基础。另外,也有学者指出,在联邦国家继承中,相关的联邦行政边界自动成为国际边界,即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并不恰当,保持占有原则天然的政治性与实践性,使其在国际法上看来过于简陋与刻板。[注] Peter Radan. The borders of a Future Independent Quebec: Dose 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Juris Apply?[J].Australia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1997,(11). 因此,尽管都是将国内行政边界转化为国际边界,但是仲裁委员会将殖民地独立背景下的保持占有原则,创造性地扩大适用到更广泛意义上的国家分裂情形,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不是所有的‘国内界线转化为国际边界’都是适用保持占有原则的结果”[注] 王森.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J].太平洋学报, 2018,(3). 。可见,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在适用时,应谨慎地遵守“与非殖民化运动相联系”这一背景。

(二)仅适用于同一宗主国内部的行政边界转化为国际边界的情形

结语 大量的临床试验证据,特别是近期的临床Ⅲ期试验表明bempedoic acid适用于需要额外降低LDL-C的动脉粥样硬化患者或有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的高危人群,特别是那些他汀类不耐受患者及2型糖尿病患者。bempedoic acid不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他汀类药物或依折麦布联用。是小分子化合物,生产成本远比大分子的PCSK9抑制剂低廉,有良好的价格优势。动物实验显示,ACL有促进生长和发育的功能,基因敲除ACL的小鼠在发育早期死亡[24],抑制ACL对人体有无潜在的风险目前并无定论,通过抑制ACL来调控胆固醇水平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还需要深入观察和验证。

为此,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多种渠道改善交通运输状况,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畅通条件。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等扶持政策。支持大型涉农企业投资建设大型优质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加大力度建设大宗农产品仓储设施,完善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

那么,保持占有原则在非洲的殖民地独立运动中是否扩大到了不同宗主国之间的边界继承呢?在“塞内加尔/几内亚比绍案”中,仲裁庭认为,拉丁美洲的保持占有原则仅仅指位于同一殖民主权下的领土划分,而在非洲这一原则不仅指同一殖民主权下而且包括不同殖民主权之间的领土划分。但有仲裁员批评了这种区分,认为其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注] Giuseppe Nesi, Uti possidetis Doctrine,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EB/OL].http:∥ezproxy-prd.bodleian.ox.ac.uk:2345/view/10.1093/law:epil/9780199231690/law-9780199231690-e1125?rskey=YZ7sQw&result=1&prd=EPIL, 2018-02. 实际上,对于独立于不同宗主国之间的国际边界(例如位于葡萄牙统治下的巴西和西班牙的殖民地之间的边界)而言,国际法上已经存在了维持国际边界不变的国际法规则框架,即国家继承理论或者国际边界的稳定性原则,因而不需要引用罗马法中的保持占有原则来解决。

另外,保持占有原则仅适用于同一宗主国内部的行政边界这一结论,可以从国际法院的相关论述中得到验证。国际法院在“布基纳法索诉马里案”中指出:“保持占有原则的实质在于确保独立时的领土边界得到尊重这一主要目标。这些领土边界可能仅仅是位于同一主权下的不同的行政单位或殖民地之间的划界。在这样的情况下,保持占有原则适用的结果是行政边界被转化为完全意义上的国际边界。……需要尊重的领土边界也可能来源于先前划分一国殖民地和另一国的殖民地,或者一国的殖民领土和另一独立国家或处于另一国保护下但仍享有国际主体资格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边界。毫无疑问的是,在国家继承发生时尊重现存国际边界的义务来源于一般的国际法规则,无论这一规则是否被表述为‘保持占有’。”[注]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Merits) [1986] ICJ Rep 554, p.566, para.23, 24.

正如国际法院所言,“由于西班牙统治下的美洲大陆最早发生独立于同一宗主国的非殖民化运动,因而保持占有原则首次在西班牙美洲得到援引和适用”[注]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Merits) [1986] ICJ Rep 554, p.565, para.20. 。仲裁庭在1977年的“阿根廷/智利比格尔海峡案”中也指出,“这种学说(保持占有原则)至少在起初可能只是一种政治信条而不是真正的法治,是西班牙统治下的美洲国家特有的”[注] Case concerning a dispute between Argentina and Chile concerning the Beagle Channel (Argentina/ Chile) (1977) 21 RIAA 53, p.81, para.9. 。西班牙的美洲国家选择保持占有原则作为解决边界争端的方法,主要是为它们提供将西班牙殖民地内部的行政边界转变为国际边界的国际法规则框架。因此,从历史起源的角度来看,保持占有原则的最初内涵是仅仅适用于同一宗主国内部的行政边界转化为国际边界的情形。

由这段话可以看出,国际法院将殖民地独立时的领土边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同一宗主国内部的行政边界,另一种是不同宗主国之间的或者殖民地和独立国家之间的国际边界。显然,对于维持不同宗主国之间的或者殖民地和独立国家之间的国际边界不变,是否可以被称为保持占有原则,国际法院持保留态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边界的继承是一般的国际法规则(即国家继承理论)就能解决的问题。

另外,国际法院的判例说明,在缺乏法律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殖民时期的有效控制也有一定的证明作用。在“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界争端案”中,国际法院分庭提出了“殖民时期的有效控制”(colonial effectivités)这一概念,即“殖民时期行政当局在该地区做出的被视为有效实施领土管辖权证据的行为”[注]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Merits) [1986] ICJ Rep 554, p. 586. 。殖民时期的有效控制与现代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证明有效控制的证据所处时期的不同。国际法院分庭指出,“如果有效控制行为与法律不符,实际控制争议领土的一方不享有合法所有权,应优先考虑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在合法所有权不能说明相关的领土范围时,有效控制才能在实践中解释所有权”[注]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Merits) [1986] ICJ Rep 554, pp. 586~587. 。另外,在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国际法院在认定争议岛屿的主权问题不能根据洪都拉斯提出的1745年8月23日皇家许可和1803年11月20日皇家法令解决后,紧接着考虑了殖民时期的有效控制。最终,法庭认为,由于争议岛屿位置偏远并且在当时缺乏重要的经济和战略重要性,因此不存在殖民时期的有效控制。[注] 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Honduras) (Merit) [2007] ICJ Rep 659, p.710, para.165. 这两个判例均说明,只有在殖民地法律或其他文件不能证明殖民地行政边界时,殖民时期的有效控制才可以作为证明殖民地行政边界的证据。

对于许多位于不同殖民国家统治下的非洲大陆的非殖民化运动来说,“非洲国家领导人在独立前夕发布的许多宣言中确认了要在独立时维持领土现状,而且声明不仅要尊重国际协定中规定的边界而且要尊重国内行政单位边界的原则”[注]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Merits) [1986] ICJ Rep 554, p.565, para.22. 。“确认了要在独立时维持领土现状”,就是要维持殖民地边界现状;“尊重国际协定中规定的边界”,就是尊重不同殖民主权之间依据条约继承所确定的边界;“尊重国内行政单位边界的原则”,就是尊重依据保持占有原则确定的边界。概言之,非洲的非殖民化运动中的维持殖民地边界现状原则,既包括不同殖民主权之间的国家继承理论,也包括同一殖民主权之下的保持占有原则。

三、国际法上保持占有原则适用的证据要求

由于殖民地行政边界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保持占有原则本身并不能确定殖民地行政边界的具体位置,需要当事国利用各种证据证明行政边界的具体位置或者是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前文提到了在拉丁美洲独立过程中保持占有原则的两种不同解释,即法律上的保持占有和事实上的保持占有,前者强调殖民地时期法律文件对边界的决定性作用,后者强调新国家独立时的有效控制。这两种解释,实际上是保持占有原则的证据问题。法律上的保持占有原则,是被广为接受的保持占有原则。依据该原则,殖民时期的法律文件对于保持占有原则的证明有重要作用。另外,在证明殖民地边界的具体位置时仅仅有殖民地时期的法律文件是不够的,尤其是在涉及偏远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时,相关文件应明确提及争议所涉地物的归属。

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产生于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独立的特殊时代背景下,是这些新成立国家为了防止西班牙或其他非美洲政权对美洲提出可能的无主地主张,同时为了防止这些新独立国家之间发生边界争端而引入的概念。可以说,保持占有原则是国际法学者基于这些新国家的政治需要而产生的一个国际法概念。应该说,这一历史背景对国际法上保持占有原则的形成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背景,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不仅与非殖民化运动相联系,而且适用于同一宗主国内部行政边界转化为国际边界的情形。然而,现代国际法学者在解释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时,通常会忽略这一原则产生的特殊历史和政治背景,而毫无根据地扩大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存在殖民地时期的法律文件或者殖民时期的有效控制

1933年“洪都拉斯边界仲裁案”指出:“在查明基于西班牙国王意志的行政控制时,我们有求助于该意志的所有表现形式的自由,这些表现形式包括皇家颁布的证件或收据,皇家的命令、法律和法令,以及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或收据时,能够说明皇家行政当局同意的行为。”[注] Honduras borders (Guatemala/Honduras) (1933) 2 RIAA 1307, p.1324. 显然,相较于有效控制,西班牙的法律文件更加接近西班牙国王的意志。故而,法律上的保持占有原则较事实上的保持占有原则更为合理。

国内外许多学者都认为保持占有原则不仅适用于同一宗主国内部的行政边界,而且适用于不同宗主国殖民地之间的边界或者是殖民地与独立国家之间的边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扩大了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缺乏依据的。

殖民时期的法律文件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殖民国内部的宪法、行政法,还包括殖民当局做出的命令、决定等文件[注] 例如,在“布基纳法索诉马里案”中,双方提出的证据包括1919年建立上沃尔塔殖民地的法令、1922 年改组廷巴克图地区(法属苏丹)的命令、1927 年法属西非总督关于尼日尔与上沃尔特殖民地边界的命令、1932年撤销上沃尔特殖民地的法令以及 1947 年重建上沃尔塔殖民地的法国法律,参见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Merits) [1986] ICJ Rep 554, p. 568. ,以及殖民当局颁布的证件。[注] 例如,在1992年“陆地、岛屿和海上边界争端案”中,西班牙国王赠予土地的地契(“Titles”)以及地方政府授予印第安部落和私人土地的地契也被作为证明殖民边界的证据,这里的地契就是仲裁庭在1933年洪都拉斯边界仲裁案中所说的“殖民当局颁布的证件”,参见Case concerning the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El Salvador/H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 (Merits) [1992] ICJ Rep 351, p. 388. 而且,由相关案例可知,殖民当局行政官员之间往来的信件与殖民当局的命令和决定一样,也能用来确定保持占有边界的位置[注] 例如,“布基纳法索诉马里案”中提出的1935年法属西非总统和尼日尔与法属苏丹总统之间关于尼日尔和法属苏丹边界的往来信件;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英国政治代表1947年2月13日递交给卡塔尔和巴林的有关其对两国海底划界问题立场信件;2005 年“边界争端案”的1901 年法国殖民部长致法属西非总督的第 163 号信件、1914 年 7 月 3 日加亚指挥官致摩恩-尼日尔指挥官的第54号信件以及1954年8月27日尼日尔总督通知加亚官员的第3722/APA号信件,参见Frontier Dispute (Benin/Niger) (Merits) [2005] ICJ Rep 90, pp. 114~115. 。

毛先舒在《自叙》中与友人进行辩论时说:“是故含蓄者,诗之正也,讦露者,诗之变也。”〔6〕2反对友人提出的“诗贵性灵”。这是毛氏对诗歌审美特征提出的要求。“含蓄”是中国传统文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中国历代文学批评家,无有不主张文贵含蓄者。最早可以上溯至刘勰的《文心雕龙》有《隐秀篇》,司空图《二十四诗品》有《含蓄》一品。就诗词而言,历代诗话、词话,言及诗词贵含蓄之义者数不胜数。宋人张表臣《珊瑚诗话》云:“诗以意为主”,“篇章以含蓄天成为上”。宋人姜夔《白石诗说》云:“语贵含蓄。”又引苏东坡的话说:“言有尽而意无穷者,天下之至言也。”清人沈谦《填词杂说》云:“言情贵含蓄。”

(二)相关文件应明确提及争议的地物

在证明殖民地边界具体位置或者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时,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由于某些地区或者争议岛屿在殖民地时期缺乏重要的经济和战略价值,前殖民国家的法律文件没有涉及这些岛屿的分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地区或者争议岛屿不能根据保持占有原则确定归属。例如,在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双方并没有提出独立前明确提及这些岛屿的书面文件或其他文件……这种模糊性(proximity)不足以确定法律权利”[注]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Honduras) (Merit) [2007] ICJ Rep 659, p.708, para.161. 。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法院指出,“双方援引的殖民法令都没有具体提及有争议的海洋地物,没有证据清楚地说明有争议的海洋地物在独立之前或之时的归属。因此,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都不能根据保持占有原则对争议的海洋地物享有主权”[注]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Merit) [2012] ICJ Rep 624, p.651, para.65. 。这说明,证明殖民地行政边界的证据应明确提及双方争议的地理区域,尤其是争议的岛屿。

3)虚拟化资源池:虚拟化资源池由服务器虚拟化和桌面虚拟化平台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负责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收集、存储和处理,为业务系统运行提供支撑;桌面虚拟化平台用于人员办公、信息监控和业务软件日常操作。

四、保持占有原则在南海和东海争端中的不可适用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保持占有原则并不是万能的。这部分将结合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证据要求对主张将保持占有原则适用于南海争端和东海争端的观点进行批驳。

首先,这些观点对国际法上保持占有原则内涵的理解是不准确的,它们所强调的是南海或东海周边国家根据其占有将所有权合法化。例如,查尔斯·弗里曼在其文章中提到,即无论如何取得占有,“所占有的,将继续占有”;适用于南海争端则意味着,不管各国对争议岛礁取得控制的方式为何或是否合法,它们都应对其实际控制的岛礁享有主权。[注] Chas W. Freeman, Diplomacy on the Rocks: China and Other Claiman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EB/OL].http:∥chasfreeman.net/diplomacy-on-the-rocks-china-and-other-claimants-in-the-south-china-sea/, 2015-04-10. 这种解释强调的是该原则在战争法上已经过时的含义,早已为现代国际法所摒弃。

1.2 方法 两组分别制定干预措施,每月1次,连续干预3个月,每次干预前提前跟患者进行电话预约,在肾友俱乐部对患者实施干预;随后接受电话随访干预,每月1次,持续3个月。患者入组后即完成基线资料收集,有研究指出,使用运动计步器能够提高患者参与运动的积极性[6]。因此,在第一次干预后两组患者均发放运动日志和运动计步器,并指导患者使用。

其次,就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条件而言,无论是南海诸岛的主权争端还是东海钓鱼岛的主权争端,它们只有在我国和其他周边国家历史上位于同一殖民主权统治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显然该条件并不满足。我国和日本一直是独立的国家,因而保持占有原则不可能适用于东海争端。尽管南海周边其他各国在历史上有殖民时期,但南海周边国家并非独立于一个殖民宗主国,菲律宾历史上被西班牙、美国殖民,马来西亚被葡萄牙、荷兰和英国殖民,文莱被英国殖民,印度尼西亚被荷兰殖民,越南被法国殖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这些国家又相继被日本占领过。只有在这些国家共同独立于日本的殖民主权,或者马来西亚和文莱共同独立于英国殖民主权的情况下,保持占有原则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因而保持占有原则并不能解决我国与其他南海周边国家之间的争端。

再次,即使南海周边的其他国家援引保持占有原则主张先前的殖民国家对南海相关的争议岛屿享有主权,它们必须提出在殖民时期明确提及相关岛屿的法律文件。在殖民时期的历史条件下,南海诸岛礁尚不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战略价值,因而并没有被明确规定到当时的殖民法律文件中去。因此,即使保持占有原则可以适用,它也不能确定南海诸岛礁的主权归属。

春来了。人人像久久等待着一个大暴动,今天夜里就要举行,人人带着犯罪的心情,想参加到解放的尝试……春吹到每个人的心坎,带着呼唤,带着盅惑……

最后,即使保持占有原则允许在缺乏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实际控制可以作为证明边界位置的证据,但是,这里的有效控制仅仅指殖民时期的有效控制,而不能与殖民地独立后的有效控制相混淆。

总而言之,保持占有原则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南海争端和东海争端问题上不具有可适用性。

五、结 论

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产生于西班牙统治下的美洲国家的非殖民化运动。该原则为独立于西班牙的美洲国家提供了将西班牙殖民地内部的行政边界转变为国际边界的国际法规则框架。从本质上说,它是这些新成立国家政治选择的结果。这种特殊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决定了保持占有原则仅适用于非殖民化运动背景下,且仅适用于同一宗主国内部的行政边界转化为国际边界的情形。南斯拉夫争端仲裁委员会将保持占有原则扩大适用到更广泛意义上的国家分裂情形,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这表明,并非所有“国内界线转化为国际边界”的情形,都可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同时,不同的宗主国之间或者殖民地与独立国家之间的国际边界,完全可根据国际法上国家继承理论来维持稳定不变,所以,保持占有原则也没有突破同一宗主国的限制而扩大适用于不同的宗主国之间或者殖民地和独立国家之间国际边界的必要。质言之,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是指位于同一宗主国统治下的殖民地在独立时将内部的行政边界转化为国际边界的国际法规则。我国和日本一直是独立的国家,因而保持占有原则不可能适用于东海争端。而南海周边其他各国在历史上隶属于不同的殖民宗主国,保持占有原则在南海争端中也不具有适用性。

1.3 妊娠结局判断 产妇妊娠结局:观察产妇的早产、胎膜早破、绒毛膜羊膜炎、产褥感染的发生情况。围生儿结局:观察围生儿的胎儿窘迫、新生儿感染、新生儿黄疸与低出生体质量儿发生情况。

Study on the Applicable Conditons of Uti Possidetis Principle

YAN Zhuwei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 The uti possidetis principle stems from the decolonization movement of the Latin American states under the colonial power of Spain. It is an international law principle linked to colonial independence. The uti possidetis principle aims to transform the administrative boundaries within the same colonial power into international boundaries. The specific location of the colonial boundaries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legal documents of the colonial authorities or by the effective control in the colonial period. When determining the attribution of the disputed islan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ti possidetis principle, the relevant legal document must explicitly refer to the disputed island. The uti possidetis principle is not applicabl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the East China Sea disputes.

Keywords : uti possidetis principle; territorial boundary disput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East China Sea dispute; decolonization movement

[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166(2019)01-0086-09

[收稿日期] 2018-09-12

[作者简介] 闫朱伟(1990—),女,河南郑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

[责任编辑 :郑泽民 ]

标签:;  ;  ;  ;  ;  ;  

论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条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