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媒体本质研究的新视角(书面谈话183;一)_舆论监督论文

舆论监督与传媒本质研究的新视角(笔谈#183;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舆论监督论文,本质论文,传媒论文,新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是建构国家信息安全体制的根本原则

——从广东“非典型性肺炎”风波所想到的

喻国明

目前“非典型性肺炎”的风波正在引起世人的高度关注。在这种关注中,人们的视觉重心并不仅仅限于“非典”本身,它所引起的思考是多方面的——其中,传媒的角色和应负的责任是一个重点。事实上正是我们的传媒未尽自己的职责,而导致老百姓的知情权受到了伤害,其副产品就是流言的肆虐。美国社会学者西布塔尼曾总结其对于传闻泛滥机制的作用,言:“传闻是新闻的代用品。事实上传闻是不能在正常渠道发展的新闻——对于正常渠道发布新闻的不满足是构成传闻乃至肆虐的决定性条件。”他还进一步指出:“传闻是社会在非正常状态下的一种自救行为,它的流传与肆虐并非人民之病,而是体制之病。”显然,伴随着广东“非典型性肺炎”的流传而肆虐一时的传闻风波与其说是显示了我国民众心理承受能力方面的种种问题,不如说,它实际上凸显出我们政府的行政能力、特别是传媒管制政策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

“流言止于阳光”。这个道理连文科大学一年级的学生都懂得,但是,我们的某些传播渠道的“把关人”却在危机到来之时依然要抱残守缺地坚持那一套奉行了50年的“新闻、旧闻、不闻”的传播管制政策。也许有人会争辩说,1988年上海甲肝流行,其感染人数不知几倍于当下广东的305例“非典型性肺炎”(指作者撰写本文时公布的病例数——编者注),那个时候采取的不正是这种“不闻”的传播对策,不是没有引起像现在这么大的恐慌吗?

问题在于“此一时,彼一时”也。今天的我们所面对的现实至少有两点与1988年不同:第一点不同就是老百姓个人的权利意识空前高涨,这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必然结果。人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不像计划经济时代把个人的命运系于体制、行政或者团体、单位之上,由国家、集体大包大揽向自我选择、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转变,由此对涉及到自己健康、利益的事情的关注程度也比过去要高,这类事情引起的社会反响也一定比过去要大。第二点不同是,今天的人们所可以利用的传播渠道已经进步到了一个不可能用信息屏蔽的方式、用沉默不报的方式来釜底抽薪、控制舆论、控制社会危机发生的阶段。过去我们对于负面的突发新闻事件习惯上采取的是“旧闻”或“不闻”的信息管制政策以控制舆论,这是毛泽东在1949年之后针对新中国当时的一些情况制定的。它有它的历史合理性,在强敌包围、四周充满敌意的环境下,在中国政权相对比较脆弱、国内的矛盾相对比较尖锐的情况下,我们对稳定度的要求更强烈。当时由于传播工具有限,沟通渠道有限,可以通过釜底抽薪的方式,通过政府的努力把事情解决了,再来告诉老百姓,这样可以避免所谓因为社会情绪的波动导致事件危害的加大。但是这种釜底抽薪的方式是有前提的,就是老百姓利用的传播渠道、传播媒介是有限的,管理者可以通过报与不报来达到信息屏蔽与否的目的。这个前提条件今天不存在了,人们通过网络、短信这样一些非常便宜、非常便捷的方式就可以进行信息沟通。网络几乎没有把关人,短信就更没有,这种无把关的现代传播方式的存在导致资讯的传递速度、传递范围是过去不可比拟的。在这种情况下,再用过去那种釜底抽薪的方式来控制舆论、控制负面事件所谓的社会影响的话,人们就有理由怀疑这种控制方式是否有效。

按照艾尔波特和波茨曼所提出的关于传闻流量的计算公式,传闻的流量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传闻事实与公众相关程度成正比;二是跟这一事实公开的权威渠道所发布信息的充分程度和清晰程度成反比。显然,从广东这次“非典型性肺炎”的风波中我们所看到的是,比群众之恐慌更为可怕的是面对危机的传媒之无所措手足。现实地看,我们缺少灵敏而高效的危机应对机制。已有的应急机制也是更多地强调“硬件”的建设,如药品、救灾物资,等等。而在“软件”建设方面,比如,如何评估和掌控社会心理,如何与群众进行及时而有针对性的沟通,如何通过大众传媒进行权威信息的发布,都缺少可靠的评估掌控手段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事实上,多元化的传播渠道在散布消息时,政府仍然是最具有掌控能力的权威角色。如果政府能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发布信息,说明情况,这对于制止流言、以正视听、降低恐慌心理是惟一有效的办法。如果情况必要,政府应每半天一次,或者每天一次,定时公布信息。这在公关学上叫做“危机公关”,即政府越是把情况、措施说明确,其信誉度就越大,流言传布的可能性就越小,自然,社会也就能够因此而使受损最小化。

有必要指出,在实施这类对策方面,并不仅仅是我们体制性调整还不到位,我们的官员的心理准备也是相当缺乏的。由于某种历史的传承,我们的一些官员习惯于说我来解决问题就行了,缺乏面对公众、面对媒体的素质和意识。在他们看来,媒体来参与便是添乱,这在一些官员的意识中根深蒂固。曾有官员问我:你要是个官员,是个当事人,媒体来报道这个问题时,你会觉得烦吗?我承认我也会觉得烦,这是人之常情,谁都知道没有监督是最让人舒服的。问题在于既然你在这个岗位上,既然你是处在要向民主化这个方向去发展的位置上,你就必须要面对这种麻烦,因为这些事关系着老百姓的安危和健康,老百姓有权知道,有权给你添麻烦,你必须承担这个责任和义务。否则怕麻烦、怕监督就不要当这个官。回避这个责任不是一个基于现代化的民主理念的干部所应有的。

从人的本性上说,谁都不喜欢被监督,不喜欢有人在旁边说三道四,西方国家的官员内心也很讨厌媒体,但他们为什么会用一种正常姿态去面对呢:因为它后面有一套制度化的东西作保证。中国目前还缺乏这种体制。不愿受监督,不欢迎媒体报道成了所谓的常态,因为我们体制上没有规定必须得这么做,没有规定事件发生时就应该有媒体及时介入,没有规定信息披露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什么样的程度,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把情况向老百姓说清楚。因此,对于捂盖子的现象,我们不能单纯地把责任推到具体的官员和当事人身上,没有制度的约束,谁愿意走不轻松的道路呢?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制度建设,比如制定情报公开法,一些重大事情,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事老百姓有权知道和向政府部门质询,有关政府部门有责任做出及时的负责任的回答,以便于人们做出相应判断和决策。

更进一步说,对于构筑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体制而言,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这样一个根本原则的问题:我们所要追求的“安全”是谁的安全?答案当然应该是人民,而不是别的什么人。李长春同志不久前对于传媒工作明确提出了“不断改革创新,使我们的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要求。他还为此种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评判标准:“我们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私利,这就决定了宣传思想工作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利益更好地统一起来。衡量精神文化产品,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喜欢不喜欢。”

那么,在新闻传播领域,如何体现我们党关于“执政为民”的主张?我以为,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使我们的新闻传播工作充分体现对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与保障。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与计划体制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将每个人的社会发展的选择权交还给了个人,换言之,每个人的生存发展的质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和判断,以及基于这种选择、判断的社会操作。而这种选择判断的优化一定是建立在其对于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对于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与政策操作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的。情况不明,信息缺位,人民群众就很难做出保障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与决策的。因此,新闻媒介对于人民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最为根本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充分实现。长期以来,我国新闻媒介是以舆论导向为第一目标的,这实际上是计划体制下新闻媒介社会角色扮演的一种传承与延续。舆论导向当然重要,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如果我们不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放在首要的位置上,不是以尊重人民群众的自觉选择和判断作为第一前提,那么,这样的舆论导向究竟具有何种价值是大可置疑的。

尊重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就是要使新闻媒介肩负起“社会守望者”的社会职责。遇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或具有普遍兴趣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即使是所谓“负面”事件,也应该在第一时间让人民群众及时地“知情”,客观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这对我国大众传媒、特别是以新闻为主打的新闻媒介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价值取向由过去的“官本位”向“以民为本”的转变,同时它也意味着现行的新闻传播的管控规则的转型。所谓及时报道,就意味着面对突发事件,我们的媒介不要等待、观望和消极地“请示”,不要把一个鲜活的新闻信息弄成旧闻,等有了结论或“尚方宝剑”后才加以报道;所谓客观报道,就意味着面对纷繁复杂的突发事件,我们的媒介不要非有了一个有把握的观点和结论以后才加以报道,只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平衡报道、立体展现即可,要相信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辨别能力;所谓充分报道,就意味着要尽可能通过足量的信息提供去最大限度地消除人民群众“知情”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我国新闻传播的实践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表明,那种迟到的旧闻报道、观点预设、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单面报道不但极大损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我们党和政府以及我们的新闻媒介的形象也是一个极大的损害。

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

陈力丹

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舆论监督”的概念连续四次出现在党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十六大报告指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显然,从十三大到十六大的政治报告,关于舆论监督的论述,其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党的工作角度,舆论监督被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组织的公开的监督形式,向非指监督其他一般性的社会问题,其具体做法,是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这个意义上的“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学或传播学的学术概念。因此,我们需要辨证一下政治角度的和学术角度的“舆论监督”,这是本文的目的。

一、我国的“舆论监督”通常是“媒介监督”

舆论监督意指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识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著名记者)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是一种自然存在的、客观的无形的监督形式,其特点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是“广泛的无名的”。公众表达的意见可以是赞扬、批评,形式和渠道也是多样化的,因此,舆论监督往往体现为正反两种监督效果。

我们现在说的“舆论监督”与本来意义的舆论监督差距是较大的。鉴于现代社会的公众意见主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这个渠道;社会观念流通中批评又比赞扬更容易引起关注,因而人们常常把舆论等同于大众传播媒介,赋予其“舆论界”之称,无形中自然存在的客观的舆论监督,变成了媒介监督,而且主要是指媒介的批评性报道。这里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舆论监督是客观存在的公众意见的无形压力,而媒介监督就不能不带有媒介本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介背后政治、经济势力对它的操纵。大众传播媒介理论上应代表舆论,但能不能真正地代表舆论,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时候,媒介在权力组织的操纵下不仅不能代表人民,而且成为强奸民意的工具。例如1976年“四五”运动期间,舆论发挥了很大的对“四人帮”的监督作用,但是当时的媒体完全站在“四人帮”的立场上,硬说自己代表了舆论。

即使是媒介监督,它的力量应当在于媒介自身的影响力,是一种软性的监督,媒介的影响力是无形的,不拥有有形的权力。当它代表着舆论的时候,这种监督的力量会显得十分强大,其作用等于“媒介的影响力+现实舆论”之和。

尽管媒介监督和舆论监督基本被视为一回事,但是由于新闻政策、文化传统的差异,媒介代表舆论实行监督的程度会有所不同;同一新闻政策和文化背景下,面对不同的具体事实,媒介代表舆论的程度也会有不同。

二、我国的媒介监督某种程度是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

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都是国有资产,主要媒介是党和政府直接控制的,众多的其他媒介也都分属于主要媒介、各个党政机构、党领导的团体。它们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得到主管机构的指示,有的重大批评报道是由记者首先发起的,但事后必须得到主管机构的认可才能继续下去。一些针对最基层权力组织的批评,针对小型企业和违法事件的批评(这种批评的对象不是权力组织,不属于媒介监督的范畴,但是现在一般把这类批评也看作是舆论监督),媒介本身尚有一定的自主权。因而,媒介监督在我国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虽然批评者是媒介,但通常被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见,权威性很大。由于这种监督的权力背景,加上媒介反映迅速的职业特征,媒介的公开性,对被批评者造成的精神压力很大,迫使其必须面对舆论作出回答。

从理论上说,媒介监督只是舆论监督(假定媒介代表了舆论)的一种形式,媒介的批评所以具有正当性,其实来自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因为媒介是公民知晓情况和发表意见的公开渠道。如果媒介不承担这种服务职责,得不到公众的承认,也就失去了批评的权利。媒介批评的权利不是一种特权,不应成为以媒介面目出现的另一种党政权力。

但是,现在各种权力组织似乎有一种趋向,在以权力组织的名义掀起的各种运动中,越来越多地下发文件,要求组织新闻单位,配合进行“明察暗访”、“组织新闻曝光”。将党政权力与媒介权利结合起来,对某些违法行为和违法人物进行批评,这到底是媒介监督、舆论监督,还是党政行为,是很难说清的。许多以舆论监督的名义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将党政权力与媒介正常的批评职能混淆了。

既然在我国舆论监督、媒介监督和某种程度的媒介履行公共政治权力被混淆起来,统称“舆论监督”。所以,我们无形中常把对劣质产品的揭露和对事故的揭露、对黑金事件的曝光与批评某些党政机关渎职,都视为是舆论监督。其实,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对各种权力组织的监督,而对劣质产品、事故、经济活动中违规问题的查检,本来就应该是行政、司法的职责,媒介揭露这些事情则是在履行它的正常的报道职能。在这个意义上,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国情”,从有利于社会公正出发,只能扩大媒介监督的认识范围,将以媒介监督的职责给出以下的定义: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促成并维护以法治国的社会机制、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这种监督能否正常运作的前提,是向公众全面、及时、客观地提供各方面的信息,特别是政务信息。只有公众知情,才谈得上监督。

如果我国的舆论监督能够以审视的眼光挑剔“好”的领导的某些失职,监督我们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各种问题,而不是将某种程度代行的行政职能(诸如查检劣质产品)视为舆论监督,那么可能论证这个问题会顺一些。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讲的“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显然也是将舆论监督的内容定为监督政务方面,而不是指监督非权力组织的社会、经济、文化活动。

三、媒介监督徘徊在公共领域和利益领域之间

计划经济时代,媒介是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共权力是被公认的,权威性也很大。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媒介在政治方面的性质没有变化,但是国家基本上不再给媒介拨款,于是媒介本身同时也成为重要的社会利益单元,它必须同时要考虑在经济学意义上最大限度地争取受众,并受广告商的制约。当媒介实行舆论监督时,它应该代表公共利益,然而由于关于舆论监督的报道通常具有较大的新闻价值,于是,出于媒介本身的公关需要,常常会出现将严肃的舆论监督话题进行有意炒作的现象,以及媒介越权干预行政、司法的问题。有些媒介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所做的话题,其实是一种“自恋”,自己做了,然后大肆宣扬自己的成功,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在搞自身的公关。

另外,因为提倡人才脱颖而出、鼓励记者出名,在这种新环境的刺激下,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名所做的文章开始多起来,且往往夸大其词,有意造成某种舆论监督的态势,目的并非主持社会公道,而是个人出彩。这种情况已呈现为一种趋向,需要警惕。

于是,谁来监督媒介和记者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媒介越权、记者违规违法,在大的方面有政治导向的制约,经营管理上有各种法规制约,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并非出在这方面的属于职业道德、业务规范方面的问题,是最常见的,也最缺少监督和有效的惩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媒介的舆论监督有可能变成某些记者和编辑手中的一种特殊的“权力”,用以要挟人和剥夺人。没有适当的制约,媒介的言论自由会变成一种新的话语霸权。

以主旋律、舆论监督的名义出现的生动的假新闻,则是一种独特的记者或自由撰稿人谋利的方式。什么正面的口号、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都有可能被趋利的目的所利用。

现在除了政务监督,其实许多针对社会下层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中的事情的揭露,媒介和记者已经拥有相当的报道自由。鉴于舆论监督一定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记者和媒体手中的报道权利,很多时候并没有上级或同级党政机构的指示,如果当事人把手中的“权利”视为一种“权力”,就可以将这种报道权利变成类似行政、司法那样的权力,将社会公器变成个人或媒体单元的私器。报道权利怎样使用,只能取决于记者的素质、媒体单元的利益驱动能否受到一些限制了。

为此,各媒体单位、新闻传播行业、社会这三个层面,需要有配套的、可操作的系列职业道德和规范的自律文件、自律机构,现在我们最缺乏的是这方面的东西。

四、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需要职业化

许多媒体都感到舆论监督难,主要难在被监督者从地方和本位的角度出发,处处设置障碍,甚至出现记者挨打和被非法拘禁的事情。而在监督者方面,有时也在扩张自身的“权力”(例如一些媒体“策划”的事件),在不属于自己职责的范围内显示所谓舆论的权力,与其他监督形式争夺话语权。社会所以需要舆论监督,本质上在于各级党政机构渎职、越权、缺乏职业的规范化,于是媒介出面来监督。而媒介也是社会的一部分,监督本身若带有私利,或行为上越权,同样是非职业化,这个社会就会出现混乱。正是由于相当多的党政机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不负责任,于是许多人求助于媒介的公开批评;而媒介的监督遇到各种抵制,于是采取一些没有法律保障的手段来获取信息,加上媒体自身也有利益追求,监督变成炒作,所有当事方均越权同时又不完全履行自身的职责,恶性循环。

这里我们只谈媒介自身的职业化问题。在中央级媒体从事一线工作的记者编辑,大多是知道什么叫新闻传播专业的,也有追求专业的意向,但是受到太多的非专业化要求的限制。而在较低级别媒体(这种区分本不应有,但在官本位体制中确是现实)的记者编辑中,大多缺乏基本的专业观念。至于以赢利为目的的自由撰稿人,有相当多的人也是没有专业意识的。我们几乎天天可以在电视上看到偷拍镜头、在报纸上看到以假冒身份采访,揭露其他假冒行为的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相要挟谋取私利的事情也经常发生。我们还可以看到上百家媒体蜂拥采访审判贪官的场面,接着便是全国各种小报指责犯罪嫌疑人和其律师如何狡辩的报道,以及某犯罪嫌疑人如何“该千刀万剐”的评论。某一经济活动中被揭示发生了问题,于是各家报纸的探秘新闻接踵而来,道听途说的成分较大。以没有法治观念的报道“监督”犯法行为,这是一种莫大的讽刺。

媒介自身检讨非职业化问题,我想,这是目前可以做的一件事情。这可以使舆论监督走上正轨、少一些明显的非法治的、谋私利的事情。

五、关注媒介监督的杀伤范围和力度

本来,舆论监督只是一种精神的力量,但是在我国它多少是一种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加上强调舆论引导的环境氛围,媒介揭露批评性的报道尽管不应该是一种舆论审判,但是实际效果,多少就是一种舆论审判(实为媒介审判)。过大的“监督”效果,不得不要求我们媒体的记者,在写作时要想到会形成何种社会心理、造成何种社会行为。

例如,山西省某县的某几个村子制造了毒酒,媒体报道时将此事概括为“山西毒酒”事件,正逢过新年过春节,人们像避瘟神一般地抵制所有山西出品的酒。当年的“晋江假药”事件,并非是全晋江地区都生产假药,只是几个村子,但是造成的效果,不仅晋江地区的药品被抵制,而且晋江几乎所有产品都遭到抵制。2001年的“冠生园”月饼事件,同时造成南京以外各地的“冠生园”月饼都滞销。2001年河北白沟皮包生产中使用有毒的胶水,造成几名工人患病和死亡的事件被揭露,当地政府不仅处理了当事的几家小企业,接着展开大规模整顿,白沟六百多家小企业几乎全部因“六证不全”而停业,一时间热闹的白沟小商品经济瘫痪了。媒介监督如何会造成如此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这里面,有的是记者将报道所指在标题中无形地扩大范围造成的问题,例如山西毒酒、晋江假药等等;有的是意料不到的传播中社会心理因素激发出的结果,例如冠生园月饼事件;有的则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地方官员的“保官”心态造成的,例如白沟事件。无论何种情况,起点却是媒介的报道。我们无法改变体制,但是媒介在报道这些事件时,能否尽可能减少这类效果的发生?应该说是可以做到的。例如,在报道的同时,强调问题的现有范围,宁可信其无,不可信其有;说一些强调限定范围和保护可能波及地域或领域的话。像白沟这样的事情,应该继续关注,新发生的问题恰恰可以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对象,接着做下去,解释深层次的问题。如果这样做,也许坏事能变好事,减少一些损失。

如果一定要有结语的话,那就是:舆论监督永远都是传媒自身的功能之一,而不具备强制力,这就是它的社会角色。什么时候大家都能用法治的、理性的心态看待舆论监督,什么时候全社会都能意识到舆论监督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保证社会公正的不可缺少的手段,那时,我国的舆论监督便真正走上了正轨。

标签:;  ;  ;  ;  ;  ;  ;  

舆论监督与媒体本质研究的新视角(书面谈话183;一)_舆论监督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