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律新模式--生产价格分配模型理论_级差地租论文

新规律新模式--生产价格分配模型理论_级差地租论文

新规律 新模式——生产价格分配模式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模式论文,规律论文,分配论文,模式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作者系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为河北省张家口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

在我国经济理论界,人们一般把先于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当作所有制关系来看待,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在所有制关系一定的条件下,还存在着一个先于生产的生产要素的具体分配,二者是不一样的。因而,把生产要素的分配排斥在分配之外,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在所有制关系一定的条件下,凭借社会的分配都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要素的分配;二是生产成果的分配。前者是生产的前提,后者是再生产的条件,同时又是前者进一步分配的前提。二者不断运动就形成了一条分配链,即:由分配引导的社会再生产运动。现实经济生活就是这样不断向前运行。因此,我们研究分配关系,应从“分配链”入手。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科学的方法。

从“链”的角度即从动态角度研究分配关系,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与分配的不可分性,决定了当社会生产发展到采取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形式时,分配关系与商品货币关系必然一体化运行,即:分配采取商品货币关系的形式;商品经济规律调节着分配关系。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自然起重要的调节作用;到了发达商品经济阶段,价值规律要以生产价格规律的形式发挥作用,那么,生产价格规律便成了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的调节规律。

其实,马克思在写《资本论》第三卷时,就已将生产价格规律作为分配的调节规律来看待和使用了。这可从生产价格理论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的地位得到证实。

我们知道,《资本论》第三卷是专门研究剩余价值分配问题的。而生产价格理论是理解剩余价值分配的枢纽,统帅着整个第三卷。从理论顺序来看,马克思在第三卷中,是先讲生产价格理论,并由此得出等量资本带来等比例利润的结论。然后,在此基础上讲剩余价值在资产阶级内部如何依据这一原则进行分配的。另外,从整个《资本论》体系看,生产价格理论连接了前两卷和第三卷的关系,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前两卷是研究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实现,第三卷研究剩余价值的分配。这说明,马克思在构思《资本论》体系时就已经将生产价格规律当成分配的调节规律来使用了。

马克思明确指出:“这样一种趋势必然会起支配作用,它使生产价格成为价值的单纯转化形式,或者使利润转化为剩余价值的单纯部分,不过这些部分不是按照每个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而是按照每个生产部门所使用的资本量来分配的,因此,只要资本的量相等,那就不管资本的构成如何,它们都会从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总剩余价值中分到相等的份额(部分)。”①“全部困难,是由这样一个事实产生的: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别和它们各自的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②可见,马克思直接认为生产价格规律是“分配的调节规律”②。

马克思在写《资本论》时,资本主义已进入机器大工业阶段,这说明商品经济已发展到了市场经济阶段。因此,我们说,生产价格规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的调节规律。

社会主义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其分配模式自然应体现生产价格规律的要求:

(一)生产要素的分配

在这种分配模式中,当某个生产部门中的生产要素超过了社会需要的客观比例量,使商品供过于求,市场价格跌到生产价格以下时,各部门、企业就会因得不到平均利润而把生产要素抽出,转移到利润率高的部门。结果会使这个生产部门的生产要素减少,产品供不应求,市场价格上涨到生产价格以上,利润率提高;而生产要素大量流入的部门,商品的价格下跌,利润率降低。于是,在生产价格规律作用下又会发生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与分配。

(二)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必然采取商品的形式,工资也应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劳动力的价值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为维持劳动者本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二,为维持劳动者家属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第三,为使劳动者掌握必要的生产技术所必需的教育和训练费用。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决定的。”③这些生活资料的价格,必然要受到生产价格规律的调节。因为,在生产价格形成后,商品价格的变化,不再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是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作弹性运动。当社会生产价格上升或下降时,消费品的价格也必然上升或下降,这样便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工资。

另外,劳动者的工资,还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也要受到生产价格规律支配,从而调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最后,劳动者个人收入还必然受到由生产价格规律调节的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当企业的商品售价高于生产价格时,企业就能获得利润。这对本企业职工的福利有好处;反之,亦然。

(三)社会纯收入的分配

1.社会纯收入分解为工业利润、商业利润、信贷利息。

工业利润。工业领域的分配,为社会纯收入的第一次分配。它分两步进行。首先,商品生产出来以后,由商业部门收购。这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商品的价值并没有实现。但从工业领域看,其商品价值却是实现了,商品价值中包含的利润也实现了。其次,工业领域实现的社会纯收入在其部门间进行分配。这是利润的第一次平均化。在生产价格规律作用下,各部门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投得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

商业利润。商业与工业之间的利润分配自然也大体上按平均利润率来进行。这主要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工商利润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工商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其职工的物质利益。如果工商两家不按平均利润率来分取利润,其后果不是影响生产就是影响销售,甚至产生工业扩大自销或者商业办工业。在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的基础上,商业部门获取的商业利润额取决于预付的资金和流通费用的多少。商业利润来源于商品买卖差价,即商业部门从生产部门以低于商品的生产价格买进商品,再按生产价格卖出商品,两种价格之差就是商业利润。

信贷利息。在我国工商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有相当部分是由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构成的。由资金增殖性所决定,以信用方式提供的资金需要付出利息。因此,借入信贷资金的工商企业,就必须将运用信贷资金所实现的平均利润的一部分,以利息形式支付给贷款人。另外,银行作为企业,为自有资金获得平均利润。

2.农业经营收入和地租

农业部门的利润的分配,虽然不参加社会的利润平均化过程,但必须体现生产价格规律的要求。农业经营者向土地所有者租用土地,自己必须获得平均利润,否则他就会把资本投向其他部门。另外,由于他向土地所有者租种土地,还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因而,农产品的价格必须高于生产价格,获得的利润必须大于平均利润。只有这样,他才能把平均利润占为己有,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部分,以地租的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

由于我国土地经营的有限性和社会对农产品过高的需求,决定了农产品的价格要以劣等土地为基础。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农产品价格不仅不以劣等土地为基础,不高于生产价格,反而要比生产价格低得多,根本体现不出生产价格规律的要求。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的收购也缺乏科学的依据。这样,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要解决这一矛盾,我认为,必须按照商品生产的客观要求,在农产品价格上,承认劣等土地的必要劳动耗费,使其价格逐步与价值趋于一致。目前,可以考虑,首先在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上,逐步实行按劣等土地的必要劳动耗费来定价。在实施步骤上,劣等土地的确定,第一步可以先以我国主要农产区的劣等土地为目标,然后再扩大到其他劣等土地。“必要劳动耗费”的确定,也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这个标准可以大体上相当于该劣等土地和农产品生产成本加上农业内部的平均合理收益。或者是该劣等土地农产品生产的必要物质耗费加上必要用工量乘以农业内部平均的每工净产值。这样的收益水平或净产值水平,显然要低于工业。但如能做到使劣等土地的成本耗费得到承认,并能获得农业内部的平均收益,就跨出了不小的一步。第二步,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有了完善的价格体系时,可以考虑按劣等土地的产品成本加上按社会合理平均利润水平计算的收益,或者按劣等土地的产品必要物质耗费加上必要用工量乘以全社会平均的每工净产值来确定。如果能达到这样的一个水平,那么我国农产品生产肯定会有很大改观。这里的关键是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按市场经济规律,尤其是生产价格规律的客观要求办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存在着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因形成的条件不同,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由土地自然丰度和地理位置不同所引起的地租叫级差地租Ⅰ;由追加投资引起的地租叫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农业部门的应归农业集体经济所有;工矿企业和商业部门的应归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所有。这是因为级差地租Ⅰ产生于土地的自然丰度和地理位置的差别,它们附于土地,是土地的客观属性,所以应归土地所有者的农业集体或国家所有。级差地租Ⅱ,在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应按照土地租期来具体确定其归属。就是说,为了确定级差地租Ⅱ的分配方式,其必要前提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土地租期制度,规定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时间长短。租期内因追加投资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应归经营者所有。这将有利于鼓励土地经营者的投资和促进技术、经济的进步。租期满后,级差地租Ⅱ应与土地附着物一并归属土地所有者,否则,将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废除。

除了级差地租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绝对地租。其直接原因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国家和集体不能无偿割让土地所有权和转让使用权,仍然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所有权,收取绝对地租。因此,凡是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民,必须向集体交纳一定数量的绝对地租,凡是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生活消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绝对地租。

(四)第三产业的分配

第三产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的第三产业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这个领域的分配,原则上也应体现生产价格规律的要求。流通部门和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及企业,依据等量资金获得等比例利润的原则获得平均利润,企业职工的收入取决于企业的收入;科研部门或单位,其分配也受生产价格规律支配,职工的工资取决于该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收入;其他服务部门(如学校和国家机关等),因其不进行商品交换,无直接的经营收入,因此,他们的分配依赖于国家财政支付,可采取平均工资联系原则,即将其工资同社会(或企业)的平均工资联系起来,按一定的比例,随平均工资涨落而涨落。这种间接体现生产价格规律的分配原则,把非直接生产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同生产经营直接联系起来,从而动员整个社会都来关心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此文曾得到著名经济学家晓亮、张鸿文的指导,在此致以谢忱!)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4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94、927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81页。

标签:;  ;  ;  ;  ;  ;  ;  

新规律新模式--生产价格分配模型理论_级差地租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