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地方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_地方税论文

深化地方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_地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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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地方税制的主要问题是改革滞后和职能缺位

1.地方税制滞后于整个税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是1994年分税制时建立的。由于当时改革的重点是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多数地方税种在那场财税大改革中没有被触及。使得地方税制一出台就是一个幼稚的、没有经过改革和优化的不完整的税制。在所有地方税种中,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经过改革或新出台的,如营业税;一类是纳入了改革方案的计划,但没有实施的,如遗产税等;一类是没有纳入改革计划的,如印花税。其中很多税种是改革开放初期甚至是建国初期设立的,无论从税种本身的目的上、税制构架完整性上,还是从征管上看,都远远落后于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客观经济发展实际。

2.地税收入在前年高增长的背后存在隐患。分税制后一直到1998年,地方税收保持了较高增长速度。但这种高增长有其特殊原因。一是地方税多为一些零散收入,改革前在征管上没有受到应有重视,造成了一定的税款流失,为新的地方税形成了税源潜力;二是分税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理财聚财的积极性,在各种动力和压力下,各级地税机关大力加强征收管理,清缴欠税,堵塞漏洞,增加了一大块收入;三是一些地方为了完成计划,实现收支平衡,搞了提前征缴税款和无税空转虚假入库。这在长远上和根本上对经济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3.税收在地方政府的中观调控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现行的地方税制是在纠正越权减免税、治理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产生的,除在以收入为主要目标选择所界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外,没有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税收调控问题。

二、构建符合分税制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方税制体系

1.确立可靠的主体税种。同经济结构中需有主导产业一样,税制结构也需要有主体税种。就地方税收而言,主体税种体现得不很明显,营业税具有准主体税种的地位,但随着增值税扩容改革临近,营业税的地位已开始动摇。从国际税制、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要求和加入WTO后提高国内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等因素考虑,增值税改型扩容似已属大势所趋,营业税很难承担主体税种重任;尽管城市化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从而使城建税绝对额需要增加,但其用途的专项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主体税种;财产税虽然是西方有些国家的地方主体税种,但我国众多分散的财产税很难成为主体税种。那么究竟哪一个税种具有主体税种的潜质呢?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合并后的所得税是最佳选择。

2.推进费改税,壮大地方税规模。随着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中央与地方间事权的下放,地方政府的职能将逐渐扩张,其所需要的财力规模自然要随之扩大,在已有的税种分配格局既定的情况下,费改税形成的税收增量要注意满足地方政府职能扩张的需求。费改税应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现在已提出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农村税费改革等问题。但这很不够,应该将应由费改税的收费项目统一提出来,费与费、费与税归并分类分析研究提出总体的改革方案,然后视情况分步组织实施。名目繁多的收费的危害和国际税制发展的实践已经表明,费改税是必然选择,早改早受益。

3.规范共享税。共享税是指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税种。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在税种划分上并不规范,既有中央收入,又有地方收入的税种很多,但又不能称其为共享税。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等,并不属增值税那样的共享税,急需调整。

4.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合并、改革、废除和新开一些税种,并注意增强地方税收调控性。首先,将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其次,对一些老税种进行改革,主要是按照国际通常做法改革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二元课税模式;将教育费附加改成教育税,并将教育税和城市维护建没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两税由附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改为独立计算征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如淡水等),提高征税标准,使其更好地发挥保护资源尤其是紧缺资源的作用;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等。第三,废除一些不符合经济形势或没有实际意义的税种,如土地增值税、筵席税。第四,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开征一些新税种,如遗产税、社会保险税和环境保护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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