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期的责任感_责任意识论文

经济转型期的责任感_责任意识论文

经济转型时期的责任意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意识论文,时期论文,经济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责任意识是主体在理解一定条件下自身角色和社会要求的基础上,把握自身行为及其结果,使之符合社会要求的观念、情感、意愿。在单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灌输给人们的责任意识因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受到很大冲击,而植根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责任意识还没有完全生成,从而出现了国民责任意识严重缺失的状况。它与渎职腐败、风气不良、管理无序、法治不严等现象密切相关。因此,在当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必须重视国民责任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 责任意识 市场经济 分工 交换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这一伟大的历史变革,必然深刻改变人们的社会意识,与社会需要和主体行为密切相关的责任意识的变化更为明显。在单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灌输给人们的责任意识因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受到很大冲击,而植根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责任意识还没有完全生成,从而出现了国民责任意识严重缺失的状况。它与渎职腐败、风气不良、管理无序、法治不严等现象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结合两种经济体制,讨论责任意识问题。

责任意识是主体在理解一定条件下自身角色和社会要求的基础上,把握自身行为及其结果,使之符合社会要求的观念、情感、意愿。具有责任意识的主体应该是自由自觉、自主自律的。他的思想和行为是自愿而非被迫的,在丧失个性自由的强权状态下按照某种要求去行动并不能视为具有责任意识。他能够正确认识一定条件下社会的客观要求、自身的角色以及社会对此种角色的行为期待,预测行为的各种可能结果,对自身行为与社会要求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依据客观规律和价值规范对行为作出理性的判断。他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能够依据条件和认识作出选择,并能对行为及其结果负责,而不是被动地依赖或遵从于他人和社会,从而既不能自主选择,又不能为结果负责。他能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社会要求的关系,有时为履行责任,同时实现高层次的自我需要和追求,必须克制某些欲求,以把握自身行为使之符合社会要求。

由于主体角色、社会组织要求以及主客体关系的多样性,本质上属于主客体关系之反映的责任意识具有丰富多样的内容。按照主体所属社会群体的不同层次和与之对应的主客体关系划分,可以有家庭责任意识、职业责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环境责任意识、人生责任意识等。按照主体确认自身责任所依据的社会要求的性质,可以把责任意识分为功效责任意识和道义责任意识。

功效责任意识反映了社会对主体应起功能作用的期望,道义责任意识则表明了主体对某种社会价值规范的认同。当然,二者的划分是理论上的,实际上它们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任何责任意识中都包含着功效和道义责任意识。人们可以通过主体的社会角色和具体行为对指导行为的责任意识的主要性质作出判定,例如,同样参与勇斗歹徒,援救受害者的行动,一个值勤警察会被认为是履行应尽职责,主要表现了功效责任意识的趋使;而一个大学教授则被认为是见义勇为,主要表现了道义责任意识的引导。

责任意识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责任意识是个体对社会要求的综合反映,标志着个体对社会要求的认同程度。社会通过责任意识引导、规范个体行为,达到总体上保证社会正常运行,进而满足个体需求的目的。一个社会,如果普遍缺乏责任意识,那么或者是社会发展处于较低阶段,或者是强权政治统治下,个体独立个性和自我需要的冥灭,或者是社会管理的无序低效状态。

由于责任意识与人的自由自觉、自主自律相关,而人是否普遍达到自由自觉、自主自律的状态,最终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所以,一个社会的成员是否具有责任意识,其内容怎样,层次高低,既反映着民族文化心理特点,同时也反映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是人自身发展的重要标志。社会越是处在经济政治的不发达状态,个体利益越是被完全淹灭在群体需要之中,个体也就越缺少自由、自主和独立性,从而也不可能自觉认识社会需求和个体行为的关系,明确自身的责任。当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在关心环境甚至全人类的问题时,说明其国民素质已达到现代水平。

尽管任何社会都存在责任意识,但社会普遍的、自觉的、明确的责任意识却只有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政治民主,分工和交换高度发展,个体的社会角色丰富多样,自由自主性大为增强的社会条件下才有可能。市场经济就提供了这种可能性。

市场经济的持久、强大的发展内驱力在于,它承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需求,肯定主体的权利、利益,并且为主体提供广泛的机会发挥创造潜能,以实现其自身利益,与此同时,社会获得不断发展的生机活力。在市场经济中,个体是独立、自主、平等的主体,他们摆脱了以往那种人身依附关系,打破了超经济的或非经济的依赖关系,按照市场规则,遵从价值规律去创造去奋争。但是每一主体行为的结果如何,却既不是预先决定的,也不是他人左右的,它同主体的选择和活动密切相关。主体对形势的分析,对机遇的把握,才智、胆识和努力程度,都起着决定作用。由于市场中每一个体都是独立的主体,没有人代替他作出选择和付诸行动,市场原则上又为个体提供了平等竞争、施展才能的机会,他们活动的结果是自我选择、自我创造的产物。所以,主体决定着行为的结果,也决定着自身的前途命运,他应该为自身的选择和结果负责。市场经济培育了自主自立自强的精神,为责任意识提供了坚实的主体基础。

当然,自主自立、自我选择并不必然导致只为自己负责。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的社会分工,如迪尔凯姆所说,一方面潜在地削弱了集体意识,因而使个性的成长成为可能;一方面推进了功能相互依赖的有机团结。高度的社会分工使得职业活动变得更加专门化,由此造成生活方式和经历不同,人们的信仰、观念也出现了较大差异。社会允许甚至鼓励个体间差异的发展,这种不断增长的差异性并不损害社会的整合,相反,随着分工的扩展,市场主体越来越相互依赖,而不是自给自足。市场主体专门活动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使社会形成一个功能整体,市场经济造就了一种有机的团结。它使专门化了的和相对来说更加自主的人们之间产生了功能性的相互依赖,以扩展更深更远的纽带把社会成员团结在一起,这就更有可能使主体不仅重视自身的需求,而且同时重视他人的需求,把自身的选择和行为与他人相联系。

按照列维——斯特劳斯的观点,高度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交换属于泛化交换,这种充分发展了的泛化交换与自然经济中的有限交换不同,它对特定个人从交换行为中直接获益强调较少,对于短期互利也关心较少。相反,交换双方的利益都被投入整个社会交换体系的全面运转之中。只有当每一方都情愿在没有直接利益回报的情况下给他人以帮助时,这种体系才能发挥作用,每一方才能最终取得应得的利益。为此,每一方必须诚实地履行他们的责任,并且要坚信他人将履行责任,而不是只注重直接回报的利益。即使竞争的双方,也都必须首先为作为第三者的消费者着想,满足他们的需要,才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由于每一主体都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所以,人人都要为他人的需要和利益着想,其结果是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利他的思想和行为。可以说,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换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实现自身利益,“自利”是交换活动得以发生的前提,但是任何自利的实现,又都必须以利他为条件,在对他人和社会履行责任义务的过程中,获得应得利益。交换培养了主体开扩的眼界,对长远利益的关注,守信精神和利他主义的倾向,所有这些都有助于主体养成尽职尽责的习惯。

作为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并保证交换体系运行中各种责、权、利的合理配置,以贯彻效率、公平原则,这就使主体在竞争中清楚地知道自身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知道责任与权利和利益的关系,权利和利益的获取,离不开责任的履行。责权利的明确规定和客观联系,强化了主体的责任意识,从制度上把主体与整个社会及其运行联系起来,加强了主体对社会要求的认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和需要层次的提高,个体之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和更高的价值目标上趋同,从而使主体的责任意识逐渐提高,发展着符合人性和社会进展的需求,使得责任意识与高水平的道德发展和人性追求相联系。人们正是在责任意识的发展过程中,超越市场规则和行为目的本身,产生更高的精神追求。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往往越是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中,越是有更多的人具有高尚的精神追求,利他主义的行为和见义勇为的壮举。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时期,一个值得重视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心态方面的问题,就是个体责任意识严重欠缺。许多人缺乏职业责任意识,玩忽职守,渎职腐败;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只想索取,不想奉献,只讲权利利益,不讲责任义务;缺乏环境责任意识,为了局部、眼前的利益,不计后果,执意枉为;甚至对人生不负责任,丧失人生的理想追求,得过且过,游戏人生,过把隐就死。

是什么原因使得曾经高喊“胸怀祖国、放眼世界”,“为天下劳苦大众的解放而奋斗”的人们责任意识淡漠到如此程度?

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与生产力水平低下相联系,或者说作为其原因之一的社会分工的不发达,使人们缺乏由于分工而形成的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这样,将个体联结起来,形成统一的社会组织,就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高度集中的政治强制力,二是共同的集体意识。以此种方式整合而成的社会类似于迪尔凯姆所说的“机械团结”的社会,马克思也曾把这类社会中社会与个体的关系形象地比喻为麻袋与土豆的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体之间几乎没有什么需要和追求上的差别,也很少有植根于经济行为中的功能上的相互联系,主体不能从自身行为中切实体验到个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很难实际地而不是仅只口头上把自身的行为与他人和社会联系起来。

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要以中央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社会资源,必须实行对社会资源的统一管理,必须突出社会整体的全局利益和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的集体意识也必须服从于此,以此为中心建立价值体系。这样,就需要对个人利益加以限制,提倡牺牲个体利益以保全整体利益,片面强调个体利益只能依靠整体利益,只讲大河没水小河干,不讲大河的水来自何处。这种普遍盛行的观念不断得到强化,最终完全否定了个体利益的合理性,把个体的一切需要和追求,都视为个人主义,自私自利,万恶之源。同时也否定了个体需要和追求的多样性、差异性,压制了主体的自主能动性,使之成为丧失个性、需要一律、没有追求、无所作为的存在,消极懒散地单方面依赖社会。这样的个体不能认识到对社会有什么作用,自然也就没有什么责任了。

这种体制以行政手段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以指令性计划直接调配资源,分配机会和利益。出于缺乏竞争机制,统一分配只能将个体视为无差别的,必不可免导致平均主义“大锅饭”。它使得个体获得的机会和利益与自身的努力无多大关系,只是上级分配的结果。由于机会和利益不是自我选择的,其结果又与自身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完全是由外在力量决定的。因此,主体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不必关心此种行为对他人的作用,因为他人的机会和利益同样也是由社会规定好了的,与自身的行为也没有什么关系,自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主体只需要被动地“服从命令听指挥”,“党叫干啥就干啥”,“甘当革命的螺丝钉”,就可以保证得到不少于他人的机会和利益。

从理论上讲,公有制应该有助于把人们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系在一起,从而增强人们的责任意识。但是实际上,由于管理体现各环节上存在的问题,责权利的规定不明确,使得在许多情况下,人人都以为有他人在负责,自己可以不管,从而导致责任扩散。虽然名义上人人都对社会负有责任,但事实上又可以人人都不负责任,人们往往把权利和利益留给了自己,而把责任和义务推给了他人。这种心态的典型表现是,当使用公家的财物时,把它们当作自己的,而当管理它们时,又将其当作他人的。

单一的计划经济从根本上不利于培育人们的责任意识,那么为什么许多人曾经喊出响当当的革命口号,显得似乎具有很高的责任意识呢?其实,宣传口号所表明的责任意识并不是一般社会成员从其日常社会生活中自然产生、升华而成的,它来自作为集体意识代言人的社会领袖。他的个人品质加之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使其能够运用韦伯所说的那种感召权威把此种责任意识灌输到民众之中,而社会的片面以整体利益为中心的观念体系和一切服从计划指挥的行为方式以及主体无差别的个性,又使得个体可以不加思索地口头接受领袖为自己规定的社会责任。然而,由于毕竟缺乏理性和现实的根基,当着社会体制和价值观念发生剧烈转变,随着意识形态的淡化和说教主义的失灵,此种虑假不实的责任意识很快消落也就不足为怪了。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整个社会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全面变革,在这一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有效性逐渐降低,新的体制尚在建立完善的过程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原来由教化和感召而持有的空泛不实的责任意识消解了。由于新体制的不完善,合理、明确的责权利系统尚未建立,社会对个体的责任要求还不规范、具体。从个体方面看,在市场经济中,个人行为的自主性增强了,集中统一的约束力相对减弱,这对个体的自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在单一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形成的被动依赖型的思维习惯和行为定势,加之思想文化素质偏低,主体与市场经济的自主性相适应的自律性较差。既缺乏他律,又缺乏自律,就很难有自觉的责任意识。

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加剧了这种状况。在社会转型时期,管理者自身的责任意识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新体制能否如期建立,能否正常运转,国民的思想行为能否得到正确引导。可是,当前一些担负管理职责的人却不是忠实地履行职责,反而在利用职责之便处心积虑地大搞权钱交易,掠夺资财,造成社会一些方面和环节职责不明、有章不循、管理混乱。上行下效,“公仆”们尚且如此,很多人自然也就趋之若鹜了。

市场经济培育了责任意识,同时它也以责任意识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的主体是自由自主的人,这种自由自主性增加了社会的活力,但同时也可能增大社会运行的盲目性,造成个体活动之间的相互对立和冲突。市场经济要减少盲目混乱性,保证自觉有序性,除了靠法制和社会的组织管理,还要靠市场主体的自觉意识,责任意识就是其中之一。它使主体在进行选择,从事竞争时,明确经济规律、市场规则和社会规范对自身行为的制约,并预测行为的多种可能结果对社会、他人及其自身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运行的合理性、有序性。

在运行过程中,市场经济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政策规范、法律制度等,但要确保市场经济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不仅要建章建制,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纠。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章办事,否则,各个环节都可以灵活变通,各行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多再好的法律也形同一纸空文。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是高度相互依赖的功能整体,每一个体、每一组织都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因素或子系统发挥特定的功能,以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某一因素的功能受到削弱,就不仅要危害子系统本身,而且会不同程度地危及到社会系统。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处在各子系统中的主体履行其职责,发挥其应有功能,以保证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

市场经济的动因植根于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市场经济奉行效率第一的原则,以经济尺度衡量主体行为的成功与否,严密的市场组织和市场规则也主要把市场主体视为经济人。这就可能造成主体的非人格化,容易使人成为经济动物,增加非理性行为,仅以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唯一的生活目标。但是,市场经济之所以并没有出现人性沦丧、物欲横流、混乱无序的状态,根本在于它是一种理性经济,而这种理性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责任意识。个体在市场经济规则的合理性中培育出责任意识,并且从一般的与经济行为直接相关的责任意识中升华出更高层次的责任意识,它注重人文价值目标,关怀社会发展、环境以及人本身的问题,正是这样的理性,制约或缓解了人们对物质和金钱的贪欲,使市场经济以及整个社会在理性指导下健康发展。

因此,在当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必须重视国民责任意识的培养。

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责任意识的根基在于市场经济本身之中,责任意识的培育,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规范,而不是另成一体,脱离市场经济的运行,反其道而行之,自上而下地、教条主义地灌输空泛不实的东西。所以,首要的应该是致力于建立结构合理、体制健全、效益优化的市场体系和具有明确的规范、完备的法制以及有效的监督反馈为保障的运行机制。

与此同时,在合理、明确地规定责权利的基础上,强化主体的职业责任意识,以此为中心培育主体的责任意识体系。职业责任意识既可以保证经济体制的正常有效运行,又可以作为主体发展其他责任意识的基础,将主体责任意识体系与市场经济运行相联结。要以有效的宣传教育和严明的法纪大办培育主体的职业责任意识,根本改变当前一些严重不负责任、渎职等现象,培养忠于职守、克己奉公的良好风气。

从遵从市场规则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市场内在机制的作用,主体会逐渐形成对越来越大范围的共同利益和更高层次价值目标的确认。责任意识的培育应该适应和引导这种发展趋势,发掘市场经济行为中隐含着的超出物质追求的更高层次的精神气质和价值取向,促使责任意识的提升。从家庭、职业责任意识上升到社会、环境和人生责任意识,并不断增加道义责任意识的内容。既不片面否定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而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原则,又不单纯停留在这一层次上,努力提倡和培育更高的价值追求。

责任意识的提升最终应落实到人生终极关怀的层面。发展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在于人自身的发展。关怀人生,以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人生终极目标为基点,才能统一其他责任意识,确定其目的的意义,正确处理其相互关系,衡量并修正自身行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牢固的信念支撑把握自我,消解或抑制市场经济对人格发展的副作用。在这方面,应该总结其他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正确解决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利用传统文化注重人生人性的合理思想,确立和发展主体关怀人自身全面发展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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