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早期资源委员会与对日索赔_工程索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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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3)03-0163-06

中国人民经过八年浴血奋战,终于赢得了对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同时,中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战后对日索赔成为中国及所有受日本侵略国家的一致呼声。中国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开始了对日索赔的工作。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委会)作为管理全国工矿事业的机关,承担着重工业设备方面对日索赔的工作,在国民政府对日索赔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种种因素特别是美国索赔政策的影响,资委会对日索赔最终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对于资委会对日索赔的具体运作过程及各种因素如何影响资委会对日索赔的问题,目前国内史学界研究鲜少。笔者根据有关档案资料,对上述问题尝试作一些探讨。

一、各方对日索赔之筹备与资委会的参与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以后,为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以及补偿受害国家的损失,对日索赔工作提上了盟国的议事日程。关于战后日本应如何赔偿盟国战时损失,波茨坦公告第十一条曾作规定:“日本为支持其平时经济及交付公正之实物赔偿,得维持必要工业,但不得维持能使日本再武装之工业。为完成此一目的,日本得取得原料,但不得加以控制。最后,日本亦得参加世界贸易。”[1](P1)

一般来讲,对日索赔分为两个方面,即接收日本赔偿物资与劫物归还(本文主要论述前者)。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盟国及日本都建立相关的机构,制定相关的计划,以利索赔工作的顺利实施。盟国为推动索赔工作,建立了两大机构:远东委员会和驻日盟军总司令部。远东委员会是制定战后对日索赔及对日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中、美、英、苏、法、荷、菲、加、澳、新西兰、印度等1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会址设于华盛顿。盟军总部为盟国驻日占领军的最高统帅部,1945年9月17日,该组织迁往日本东京,它是对日索赔的执行机构。

美国在盟国对日索赔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由其本身的实力及独占日本的状况决定的。美国的主导地位表现在:远东委员会通过的决策,必须通过美国政府颁布指令转饬盟军总部方能执行;另外,盟军总部权限巨大,它“遵照远东委员会之决策,选定充赔工厂或设备,详定执行办法,一面命令日本政府办理拆卸、包装、运集出口海港等务,一面联络各受偿国家驻日机构办理参观、申请、分配、接收等务,权限异常广大”。[1](P8)麦克阿瑟作为盟军总部最高统帅,对上述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

开罗会议后,各盟国都开始考虑胜利后的索赔问题。蒋介石非常关注对日索赔问题,开罗会议期间就与美国总统罗斯福讨论过这一问题,其动议曾获罗斯福同意。1943年11月4日,蒋介石令参事室分析研究苏联瓦尔加教授所著的《希特勒德国及其同伙赔偿损害问题》。11月17日,蒋介石令行政院:“关于国家社会公私财产所有之损失,应即分类调查统计,在行政院或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机构,切实着手进行,勿延。”[2](P208)1944年初,国民政府在行政院内成立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全国人口伤亡及公私财产损失状况。

战争损失调查结果对索赔至关重要,因为按远东委员会规定,对日索赔时,须提出战争损失的数字及有关资料。1946年10月,中国政府编制出《中国抗战时期财产损失说帖》,初步统计出八年抗战期间,除东北、台湾以外的中国领土内的损失情况。《说帖》指出,八年期间中国直接财产损失约313亿美元,公私财产其他损失270亿美元。人员伤亡为11,631,898人。在直接财产损失中,工业损失1,190,963,000美元,矿业损失195,800,000美元,电业损失95,048,000美元。[2](P182)囿于客观条件,当时的统计数据体现不出中国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根据损失调查的结果,中国制定了《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紧急要求日本赔偿方案》(作为《中国要求日本赔偿计划》附件)、《中国政府关于盟国对日索赔之建议的七项原则》等计划与原则,提出了索赔的明确目标。

中国主管对日索赔的机构主要有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和外交部等。

为适应战后形势需要,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组为赔偿调查委员会。1946年10月1日,赔偿调查委员会改组为赔偿委员会,仍隶行政院,除继续办理调查外,工作重点偏于赔偿物资的接收、运输、处理等项业务。

为便利对日索赔,赔偿委员会设立了三个附属机构:(1)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1947年9月25日成立于日本,负责在日办理赔偿拆迁工作。(2)赔偿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1947年6月成立于国内,负责办理从日本拆运来的赔偿及归还物资运输事宜。(3)归还物资处理委员会,成立于1948年4月26日,负责归还物资的接收、运回、保管、审核发还与估价、标售等业务。[2](P197)

1946年秋,美国政府为便利在日赔偿归还工作起见,根据盟军总部的建议,邀请盟国各设立一个驻日五人代表团,负责办理各该团赔偿归还事务。1947年1月10日,外交部电派恽震(资委会驻美代表办事处总代表)、吴半农、周茂柏(资委会中央造船厂厂长)、薛济明、裘劭恒等五人为代表,并指定恽震为首席代表。嗣因恽震另有任务,于3月5日改派吴半农为首席代表,组成代表团。五人代表团与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成员相同,当涉及对外交涉时,用代表团的名义;处理内部事务时,用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的名义。[1](P12-13)

对日索赔工作在性质上属于外交,因此所有有关外交政策及对外交涉事务,均由外交部决定或办理。

以上是中国对日索赔的主管机构,实际参与索赔事务的机构还有很多,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机构——资委会。资委会前身为成立于1932年11月的国防设计委员会,1935年4月易名为资委会,翌年确立了举办重型工矿事业的方针。经过战时的发展,到战后资委会基本上控制了全国的重工业生产。到1947年,资委会所办工矿事业的产量占全国产量的百分比为:电力50%以上,煤炭32.5%,石油100%,钢铁80%,有色金属的绝大部分。[3](P8)为了便利对日索赔,资委会于1947年4月,在会内设立了日本赔偿拆迁委员会,内设秘书主任及总务、财务、运输、钢铁、机械、造船、电力、化工、金属九组,分别规划并办理拆迁事宜,其主要任务是:“(一)综合本会各单位有关赔偿之计划与申请;(二)核定本会各单位物资及经费之分配;(三)办理物资拆迁一切必要准备;(四)解决有关分配、经费、运输等项所生之困难。”[4]

作为管理全国重型工矿事业的重要机关,资委会在对日索赔中地位非常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院对资委会在对日索赔中的地位非常重视。1946年1月22日,行政院长宋子文为日本赔偿事宜电告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翁文灏(时任经济部部长兼资委会主任委员)、蒋梦麟和钱昌照(时任资委会副主任委员)。宋在电文中提到赔偿调查委员会在向远东委员会申请赔偿时存在的问题,他认为申请时要附带说明正当的理由。“此项工作乃经济部与资委会之专门事务,尚祈勿延。”[5]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院非常重视资委会在对日索赔中的地位。

(二)赔偿物资分配比例较高。由于赔偿物资多数为重工业及军工设备,加之资委会的特殊地位,所以资委会分配比例较高。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六个业务小组根据美国先期拆迁方案,拟定了赔偿方案,申请拆迁赔偿物资482,218吨,计划分配给各部会的吨位如下:(1)国防部102,053吨;(2)资委会309,150吨;(3)交通部37,880吨;(4)经济部32,470吨。[1](P37-38)在各部会中,资委会所分配的赔偿物资吨位比例最高,占总额的64.1%。

(三)与其他索赔机构关系密切。参与对日索赔的机构比较多,资委会也是其中之一,那么,它是如何与其它索赔机构合作的呢?

第一,与中国驻日代表团的关系。驻日五人代表团中有资委会人员,先后为恽震、周茂柏、邵逸周等。其中,恽震还曾短期担任过代表团团长职务。这三人既是五人代表团成员,同时又兼任资委会驻日代表。他们负责驻日代表团与资委会的联络工作,同时还负责资委会赴日人员的管理事宜。除此之外,资委会还通过赔偿拆迁委员会与驻日代表团联系。为使驻日代表团与资委会随时了解对方情况,赔偿拆迁委员会与驻日代表团密切联系,该团逐月抄递工作报告,赔偿拆迁委员会将其中重要内容分别转知资委会各组参考或办理。此外,该委员会还收集驻日代表团机械、造船、电力、化工、参观报告,也分别整理转知各有关组参阅。[6]

第二,与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行赔委”)的关系。行赔委是全国主管对日索赔事务的重要机构,它与资委会日本赔偿拆迁委员会的关系非常密切,因为行赔委第二小组(造船)、第三小组(钢铁)、第四小组(化工)和第六小组(轻金属)组长周茂柏、严恩、徐明材(兼第六小组组长),其本职分别是资委会日本赔偿拆迁委员会造船组、钢铁组、化工组的组长。[4]资委会通过这些人,确立了自己在行赔委中的重要地位。行赔委与赔偿拆迁委员会在行政上无隶属关系,在业务方面,双方也大多采取协商的方式。有关赔偿物资的分配,赔偿经费的筹划,日本工业水准的议定及事务赔偿的拟议等问题,赔偿拆迁委员会都事先与行赔委主管人员交换意见,以便使资委会提供的意见获得支持。行赔委每次召开会议,该委员会都派员参加。但在有些业务方面,行赔委还是有决定权的。如在行政院各部会派赴日本的人数方面,行赔委就有权分配,行赔委分配给资委会的名额为74名。此外,赔偿拆迁委员会与赔偿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归还物资处理委员会也都密切合作,协力完成赔偿物资的运输及处理工作。[6]

第三,与外交部的关系。有关赔偿方案的对外交涉,向远东委员会提出申请等事务,均通过外交部代为办理。如1947年5月,资委会想获得日本关于战前、战时以及现有的电工制造工业的各种资料,就是通过赔偿拆迁委员会备案提交外交部办理的。[7]

二、美国索赔政策之演变与资委会对日索赔的实施

美国战后对日本的索赔政策,经历了一个由积极到消极的过程。在抗战结束后近两年时间内,美国对日索赔政策是较为积极的,临时赔偿方案和先期拆迁计划就是在这一时期出台的。但此后,随着美苏间对抗的激烈与国民党军队在内战中的节节败退,美国开始调整其索赔政策。美国对日索赔政策的趋于消极,对资委会的对日索赔产生了深刻影响。

1945年11月,美国总统杜鲁门派鲍莱(Edwin Pauley)为赔偿专使,赴日本、韩国与中国等地调查经济状况,以便确定日本的赔偿方案。同年12月7日,鲍莱发表“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提出后,仍留一部分人员在日本调查研究,随后又拟就最终报告,于1946年4月1日呈送给总统杜鲁门。[1](P23-24)最终报告对日本赔偿又作了具体的规定,把日本的经济限制在1926-1930年水平上。最终报告出台后,中国政府对鲍莱计划基本上还是肯定的。[8]但美国政府对此并不热心,以至于鲍莱本人抱怨政府在这件事情上拖延太久。[9](P381)

因远东委员会各国对日本赔偿的最终方案不能迅速作出决定,美国政府根据鲍莱临时报告,于1946年3月间向远东委员会提出一临时赔偿方案,拟将日本用于战争及支持战争的一部分工业设备先行拆迁充赔,待将来最终方案决定后再结算。但远东委员会同时又规定:等各盟国间分配率商定后才能执行此方案。殊不知,这是执行临时赔偿方案的最大障碍。

鉴于分配率问题迟迟不能达成协议,1946年12月间,美国政府援引远东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采取单独行动,对盟军总部发布指令,饬令执行先期拆迁,并建议远东委员会制定先期拆迁计划,在临时赔偿方案内,先提30%作为赔偿物资。1947年4月4日,美国政府向盟军总部颁发第75号临时指令,命令它立即执行先期拆迁计划。指令中规定,先期拆迁物资分给中、英、荷、菲四国,中国得赔偿物资的15%,英、荷、菲各得5%。[1](P35-36)

中国在获悉美国政府已指令盟军总部执行先期拆迁方案后,行赔委即根据临时赔偿方案内各项赔偿工业的范围,成立六个小组,即机械工具、造船、钢铁、化工、电力、轻金属等组,各小组的任务是综合及审核国内各单位的赔偿申请。[4]

资委会综合了各技术组的意见,将所申请的309,150吨赔偿物资按六类工业来划分:(1)机械工业:计申请三菱重工业广岛机器厂、日立桂机足立机器厂、川西航空飞机工厂、久保田铁工所武库川机器厂、岛津制作所寺田机器厂五个整厂及工具机4,700部,共计24,250吨。(2)造船工业:计申请三菱重工业神户造船所全部设备,共计48,000吨。(3)钢铁工业:计申请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广钢铁厂全部设备或日本东京铁钢厂、日本扶桑株式会社和歌山厂、道东株式会社东京厂、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富士厂及日本资铁株式会社八幡厂一部分设备,共计201,000吨。(4)电力工业:计申请日本江别、户、清水、西条各电厂设备,共计26,100吨。(5)化学工业:计申请日本曹达(硫酸厂)、东洋曹达(碱厂)、日本化学(硫酸厂)、帝国矿业(硫酸厂)、日本化学(碱厂)、东亚合成(碱厂)六厂,共计5,550吨。(6)轻金属工业:计申请日本古川电气株式会社日光工厂、那须铝业制造所、住友铝业株式会社各厂设备,共计4,250吨。[6]资委会的申请后经行赔委审核批准。

先期拆迁指令发布后不久,美国政府对日索赔的态度便渐趋消极,在牺牲盟国利益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竟宣布停止拆迁。

1947年1月28日,美国陆军部派曾任美国驻德军政府赔偿代表的斯揣克(Cliff Strike)带领多名实业家赴日调查经济情形,并研究其他相关问题。1948年2月底,调查团完成了报告(斯揣克报告),与鲍莱报告相比,斯揣克报告在对日索赔方面消极了许多,它大大减少了日本赔偿的数量。[1](P43-46)

斯揣克报告出台后,美国政府并不就此为止,1948年3月15日,美国陆军部又派次长德雷柏(William Draper)率领经济合作局局长霍夫曼(Paul G.Hoffman)、化学业银行及纽约信托公司董事约翰斯顿(Percy H.Johnston)等实业家多人赴日调查经济情形,并研究斯揣克报告所建议充赔的各项工业。5月18日,陆军部发表该团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由约翰斯顿草拟,故陆军部称之为“约翰斯顿报告”。根据报告的建议,美国扶植日本的意图更加明显,对日本索赔数量的减少比斯揣克报告更有过之。[10]

这两个报告发表后,日本朝野不胜欢心,但受日本侵略之害的国家纷纷以各种方式表达强烈的不满,美国却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在牺牲盟国利益的道路上越走越远。[1](P48-49)

从1947年底开始,日本赔偿物资运华工作开始正式启动。中国的海康轮于是年12月6日离沪赴日载运赔偿物资(这也是盟国赴日载运赔偿物资的第一船),到1949年年底止,这段时间是中国运输赔偿物资的时间。但1949年5月13日美国政府颁发临时指令,停止先期拆迁计划的执行,这对中国对日索赔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中国虽几经交涉,争取到些许利益,但美国扶植日本的政策已定,中国只能接受索赔不了了之的无奈结局。

为便利索赔物资的运输,盟总指定横须贺、仙台、名古屋、大阪、吴港、佐世保等6港口为赔偿物资在日集中待运港口。中国为便利赔偿物资的接转,指定上海、天津、广州、厦门、青岛、基隆等为赔偿物资主要接收港。中国负责运输的机构主要是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及交通部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运输处等,资委会负责赔偿物资在国内运输等事务的机构是日本赔偿拆迁委员会,具体的接收、督运事宜由资委会上海材料供应事务所、天津办事处、台湾机械造船公司负责。在整个索赔过程中,中国先后共得到三批较完整的设备和一批残余设备。其中第一批为计件机器,第二批为试验设备,第三批为17所兵工厂内附属电器设备以及剩余通用机器设备,剩余设备为第一、三批赔偿设备被拒收、未被申请和占领军暂时留用者。自1948年1月起至1949年9月止,中国前后派船并租船共22次,运回赔偿设备12,524箱,计重35,912.73吨,其中资委会分得1,559箱。中国分得赔偿物资价值仅约美金22,501,664元,自剔去吴港电厂及起重机等(盟军总部禁止中国拆迁)后,又减为22,070,282元。[1](P66-77)

由于资料方面的原因,资委会在整个索赔过程中得到的赔偿物资确切数量以及第二、三批物资的分配情形,目前我们尚不知晓,但资委会第一批计件工具机的分配情形大致还是清楚的。

先期拆迁物资第一批为工具机,中国分得9,447部,资委会分得1,392部。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在不断发生变化,在分配的赔偿物资中,有些遭到损坏或不适合中国使用,有些暂时被盟军总部留用或后来发现是劫自盟国的物品,这导致了赔偿物资数量的变化。资委会原来分配的1,392部工具机,到1948年1月30日(此时海康轮已将第一批赔偿物资运回中国)止,暂时只同意接受1,001部,拒绝接受其中的391部。[11]同年7月底,资委会同意接受的工具机部数已增加到1,161部。那时,已运到上海1,002部,这些机器中的688部已由仓库运出转口,已运到厂里的机器有395部,正在安装使用中。[12](第2期P51)同年9月底,中国获得的首批日本赔偿物资运完。在这些物资中,资委会共得1,160部,其中车床351部,铣床228部,磨床117部,钻床134部,刨床34部,模型机88部,压机98部,齿轮机14部,其他杂项机器95部。[12](第4期P76)此外,还分得一套6,250千瓦的汽轮发电机及其他物资。[2](第2期P51)与巨大的战争损失相比,我国所得赔偿简直是九牛一毛。

三、资委会对日索赔的中止

正当赔偿拆迁工作艰难推进之时,1949年5月13日,美国政府向盟军总部颁发第104号临时指令(美国有关声明已发表于5月12日),指示其取消先期拆迁计划的执行。美国对此行动所持的理由是有关日本赔偿决策有效执行的两个前提已不存在,这两个前提是:(一)一切赔偿拆迁应不损及日本平时生活水准;(二)盟国间对于执行拆迁办法必须达成协议。[1](P40)

美国停止先期拆迁声明发表后,中国与菲律宾等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国家纷纷表达强烈的不满,但此时美国的对日政策早已确定,宣布停止拆迁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停拆指令颁布后,中国分得的第一、二批赔偿物资绝大部分已运回国内,第三批物资业已分配完毕,正在拆卸、包装、待运当中,但盟军总部于指令颁发当日宣布停止拆迁,致使中国拆迁工作暂时搁浅。中国驻日代表团人员向盟军总部提出抗议,要求迅速恢复拆迁工作,但遭到盟军总部拒绝。在获悉停拆指令全文后(指令中有“已着手进行拆迁者,仍得继续拆迁”一语),代表团继续致函盟军总部,重申前旨,盟军总部自知理屈,同意考虑恢复拆迁。6月7日,拆迁工作得到恢复,但盟军总部将原分配中国的吴港电厂及200吨起重机列入停拆范围,虽经中国代表团竭力争取,但盟军总部始终未予同意。[1](P76-77)这样,至是年底,中国基本上完成了赔偿物资运回国内的工作。于是,国民党政府的对日索赔工作便中止了。

轰轰烈烈的战后对日索赔工作,经过4年的时间,实际上已经结束,资委会未能实现对日索赔的计划,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美国方面来讲,美国置盟国利益于不顾,改变对日政策是造成资委会索赔未能实现的重要原因。在美国改变对日政策的过程中,有两个因素起了重要作用:(一)随着时间的推移,美苏之间的冷战加剧,美国一直扶植的国民党政权又在内战中节节败退,美国急需在亚洲寻找新的力量来抵御苏联,而昔日的仇敌日本是比较符合美国这一需求的,所以美国不惜化敌为友,强行停止了日本的赔偿。(二)美国军方(包括盟军总部)的强硬态度。应该讲,美国国务院与美国军方在对日索赔的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在鲍莱计划提出后,美国国务院希望制定一项更广泛和具有建设性的方案,但军方却反对赔偿,尤以盟军总部反对最烈。国务院力量较弱,在政府中无法与军方抗衡,斯揣克计划与约翰斯顿计划的出台以及停拆指令的颁布,就是这种力量对比的体现。[13]

其次,从中国方面来讲,内战也为索赔计划的实现造成了障碍。内战对索赔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由于蒋介石忙于内战,最终没有派军队去参加盟军对日本的占领(当然还有配合美国实现独占日本意图的考虑),此举造成的后果是降低了中国在索赔问题上的影响力。(二)内战的进程对国民党政府越来越不利,这导致了美国扶植日本政策的确立,美国的索赔政策也随之改变。(三)在赔偿物资的分配问题上,盟国也利用中国的内战来做文章。在1948年11月16日召开的赔偿技术顾问委员会第38次会议上,讨论的要点之一是吴港发电设备的分配问题,中菲两国为此问题争执不决,菲律宾代表竟称中国“情势不安,恐难利用该机”。[14]经中国代表据理力争,最后该发电设备还是分给中国,但从中可以看出内战对中国索赔的影响。(四)由于资委会总部在上海解放时(1949年5月28日)宣布起义,其大部分领导成员也随之脱离国民党政权,这必然造成国民党这一机构领导人才的匮乏,对索赔工作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再次,日本的消极态度也给索赔的顺利实施增加了障碍。日本政府从一开始就对盟国的索赔工作采取不积极合作的态度,具体表现为:(一)虚报数据。中美双方就索赔问题进行会晤时,美方人员曾告诉中方人员,日本人试图抬高产量数据,以便蒙蔽盟国。[13](二)拖延时间。在中国拆迁吴港电厂设备时,日本政府故意将设备图样隐匿不交,拖延时日达两个月之久。[1](P76)

复次,盟军总部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盟军总部对执行先期拆迁计划,一开始就缺乏真诚的态度,一面敷衍塞责,一面观望拖延,对日本宽纵放任,减少赔偿数量,利用手中的大权独断专行,对盟国的意见置之不理。[1](P80-84)

最后,盟国的分歧与矛盾也是造成索赔计划没有实现的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苏联进驻中国东北后,将日本企业作为其战利品并要求中苏联营,以此作为其从东北撤军的条件。在美国的支持下,国民党政府坚决反对合办东北工矿企业,中苏谈判最终破裂,苏联政府便下令拆除东北的重工业设备,苏军最终拆走了价值8.5亿美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本来中国原则上同意日本在华资产可以作为赔偿,而苏联的这一举动相当于强占了中国一笔巨额赔偿物资。(二)盟国在赔偿物资的分配率问题上迟迟不能达成协议,这也成为美国后来宣布停止先期拆迁的借口。(三)盟国在具体物资的分配上也存在矛盾。为了争得某一设备,盟国间往往互不相让,以致争执不决,费时颇多。[1](P75-76)

从上述资委会在对日索赔的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出,战后初期,中国是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中进行对日索赔的。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在国际形势方面美苏冷战愈演愈烈,二是在国内形势方面国共内战硝烟弥漫。这种特殊的环境决定了中国对日索赔的曲折性与复杂性。资委会作为承担重工业设备对日索赔的机关,在对日索赔中占据重要地位。以资委会作为切入点来探讨中国对日索赔问题,有利于更具体地审视这一段历史,把握中国对日索赔的主要脉络,理解冷战与内战对索赔产生的消极影响。

收稿日期:200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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