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逻辑:走出传统话语_认识论论文

辩证逻辑:走出传统话语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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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辩证逻辑经过大半个世纪的发展,仍然没有一个确定的形态,仍然受到内外两个方面的尖锐批评,这不能不促使人们就问题本身的传统提法进行反思,通过反思寻找新的出路,克服当前和未来发展的危机。我们一向认为,辩证逻辑研究应当从以下传统观念、传统话语中走出,转换和上升到新的立场上来。由于辩证逻辑学界对所涉及到的理论和主张都比较清楚,我们就不再一一征引,而不妨直陈观点。

一、从一个混沌体系中走出,进入多体分流和逻辑单纯性中来

一般讲来,一门科学应当只有一个基本理论体系,特别是它的成熟形态。因此,辩证逻辑研究者们力图建立一个排他性的理论体系,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由于辩证逻辑从它的创始者们那里就包含着复杂含混的内容,从而,中外一百多年的发展,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其一、形成了主要或以辩证法、或以认识论、或以逻辑学、或以方法论为立场的三、四种倾向,并各自都力图形成一个既包括它派的“合理内容”,又是排他性的理论,认为只有自己的方向是科学的,正确的。结果,出现了不断翻新的对立。这种对立直到目前仍然存在,并有继续下去的可能。

其二、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大多数研究者,都抓住了“辩证思维”这个词。但是,对“辩证思维”这一对象本身却缺乏探究,其理论建构,往往站在传统逻辑学的立场上,一方面排除其他理论立场,一方面又包含着辩证法的、认识论的内容,例如,以哲学范畴组成的范畴体系,并力图以认识发展的顺序来排列;关于思维辩证法特别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认识方法的辩证法的探讨;以及以思维发展、认识发展的辩证法为考察对象等等。而它本身,大都力图既按传统形式逻辑的框架加以建构,又力图与其对立起来。相反地,即使站在辩证法的、认识论的立场上建构的理论,也包含着逻辑学的、方法论的一些内容。无论从那一个体系看,总的倾向是力图建立一个综合的(实际是混沌的)、排他性的理论体系。辩证逻辑将近两个世纪的探讨没有定论,原因就在于这种倾向及其在根源上的含混:黑格尔就是把主观的精神的辩证法,又作为客观本体的(即世界本身的)辩证法及其在头脑中被认识来表达的。黑格尔的这种心物一体、思有同一的误区虽然被马克思主义所抛弃,但它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提法,却这样那样地被接受下来,形成了我们的传统话语。上述两大研究倾向,正是这种传统话语的产物。

对此,我们一再强调: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应当精确化,在它的内部应当坚持理论的与逻辑的单纯性,而不能把逻辑上不能归并的理论内容生硬地“综合”在一起,具体来说就是:

1、它的以一些哲学范围的逻辑体系体现出来的辩证法、 认识论这一内容,应当独立出来,成为以人类认识的逻辑发展所展现出来的哲学范畴、哲学原理的逻辑,它可以实现自黑格尔、列宁以来就梦昧以求的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不等于形式逻辑)的统一乃至同化,这是一种普遍性的哲学性的逻辑或逻辑性的哲学,即哲学范畴、哲学原理的逻辑,它属于哲学的核心理论;

2、它的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如“判断的辩证本性”)、 思维方法的辩证法(如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主观认识的辩证深化(如从抽象认识上升到具体认识),以及思维各环节的辩证关系等内容,可以进一步丰富为思维辩证法,并把它独立出来,成为思维哲学的研究对象;

3、人类认识的辩证发展本身,包括科学认识的辩证法, 个体认识发展的辩证法等认识论内容,也应当独立出来,成为一种哲学性的认识发展论。

上述三个方面,其1属于普遍性的哲学领域, 它可以把马列哲学以及人类的哲学认识的历史发展环节(范畴、原理)逻辑化,形成一种逻辑化的哲学,由它可以生成一种哲理逻辑学。其2 属于部门哲学的领域,它作为思维辩证法,与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鼎足而立,它属于思维哲学的地盘,其范围远远高过和大于所谓辩证逻辑的对象。其3 属于哲学认识论的一支,同样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顶戴“辩证逻辑”之名。把上述三方面的内容独立出去之后,只剩下了单纯的辩证思维的领域,对它的深入系统的研究,应当是传统辩证逻辑这门科学的内容。当然,这并不是说它不可以涉及辩证法的、认识论的以及思维辩证法的内容,正象它必然要涉及传统的乃至现代的逻辑学内容一样。但是,它并不把它们作为自己探讨的对象。涉及和应用某种知识,和把它作为自己的科学探讨对象完全是两回事。因此,辩证逻辑应建立一种不包括客观辩证法、主观的思维辩证法和认识论内容的即单纯以“辩证的思维”为对象的理论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把它建立成一个逻辑上单纯的、科学的理论体系。认识这一点是正确进行理论探讨的前提〔顺便一提:我们之所以这样强调,在于这几个理论体系已经形成并出版:1 《辩证逻辑的发展与分化——对三门学科的概略思考》;2《哲理逻辑探要》;3《思维哲学探要:思维基础与思维规律论》;4、 《辩证思维方式论——狭义辩证逻辑原理》等。这些是坚持对事实进行研究的产物。它们本身是否成立,当然还有等于探讨。〕

二、从辩证法的、认识论的、逻辑学的理论建构中走出,转换到辩证的思维方式的理论建构中来。

如果前面的讨论是正确的,那么,一切关于客观的或主观的辩证法的理论建构,范畴体系的理论建构,认识论的、认识发展的辩证法的理论建构,以及以传统形式逻辑为参照椎架的或把形式逻辑辩证化的理论建构,就都不能归并到辩证逻辑的名下了。它们有的是普遍性的哲学理论,有的是部门性的哲学理论,认识论理论,有的是对辩证法的一种运用,一种对于某种传统理论的改造,只是一种哲学思潮、哲学方法扩张的产物,因而其理论建构,并没有确切的对象存在。只有所谓“辩证思维”实有所指,它存在于古今中外的人们的头脑之中,是这种头脑的一种思维方式,是一种思考认识方式。我们认为,只有它,才是所谓“辩证逻辑”的探讨对象。因此,辩证逻辑研究,应当从(主客)辩证法的,认识论的,逻辑学的传统话语中走出,而转换到“辩证思维”中来。但是,这一建构要想走向正确的方向,那就必须明确:所谓“辩证思维”、“辩证的思维”,其真正实质,不过是指辩证的思维认识方式而已。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从那传统的“辩证思维”的观念中走出,转换到辩证的思维方式的理论建构中来。

三、从“两种思维”的对立中走出,上升到思维方式的境界上来。

传统话语所谓的“辩证思维”,是被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提出来的。通常它被叫做理性思维,以与知性思维相对立;被叫做具体思维,以与抽象思维相对立;叫做高级思维,以与初级思维、一般思维相对立;叫做辩证思维,以与普通思维相对立。之所以有这许多对立,在于其任何一种对立都很难圆满成立,都不过是以认识论词语对于思维的不恰当的认识论划分,而思维本身是否具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它是思维的对立还是思维方式的对立,则从未认真去分析。其实,这种区分和对立只不过是一种出于某种理论目的的强调而已,即使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识论,也未正式承认过,更不要说思维科学、逻辑科学了。其实,正如马克思早就强调的,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来,人类的思维到处都是一样的。我们只有一种思维,而并没有两种思维。心理学,哲学以及今日的思维科学对思维的不同质的划分,只有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可以成立,它们是同一种思维的两种手段。所谓“辩证思维”,不过是“辩证法的哲学思维”方式的简称,它也只在“思维方式”的意义上与“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方式相对立。在这两种情况下,二者只是进行哲学思考的思维所依据的哲学观念的区别和对立,而并非思维本身发生了什么本质的区别和对立。由于所依据的观念基础不同,以及由这种不同的观念基础所导致的认识方法、思考方法(而不是逻辑方法)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乃至视角、思路对立的思维方式。人类的思维只有一种,但由于观念基础、思考方法乃至认识倾向等等不同,却可以形成众多的不同的思维方式。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深化,今日在思维方式的意义上人们提出了系统思维、立体思维等等众多概念。所谓“辩证思维”,不过是众多思维方式中的一种而已。在这个意义上,“辩证的哲学思维与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两种思维方式,当然是对立的。为了区别这种对立,哲学家们用理性的与知性的,具体的与抽象的,高级的与初级的,辩证的与普通的之类认识论、方法论词语,从不同侧面界说之,这本无可厚非,它们只不过表明两种不同的哲学思维方式在不同侧面上的区别而已。而如果把这种区别转化到自称是关于思维的科学的逻辑学中,把两种思维方式(并且只是哲学的思维方式)的区别、对立,转化成了人类思维本身的区别与对立,并且硬说形式逻辑是关于普通思维的科学,辩证逻辑是关于高级的辩证思维的科学,这就既有理论的误解又无事实的根据,难怪人们除了惊讶和沉默之外很难赞赏它了。令人奇怪的是,一代代的研究者们都会在这个误区中团团转。而如果我们能从这种观念的迷雾中走出,上升到“众多思维方式中的一种”的境界上考察它,那么,许多理论混乱和困境便会一廊而清。因此,辩证逻辑研究,如果它还想成为科学的话,应当是对辩证的思维方式的研究,是对其观念基础、思考方式、活动特点、把握规律、形式表现及其理论建构方法的研究。这种研究当然不再是单纯的逻辑学,而是认识论、逻辑论、思维学的交缘学科,它属于思维科学中的思维方式理论。它考察的重点,是思维如何去认识、把握、表达辩证的东西。它的理论应当能教会人们进行辩证的思考。

四、从与形式逻辑的对立中走出,回归到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对立中来。

如果把“辩证思维”不是理解为一种思维而是理解为思维的一种方式,并且仅仅只是辩证的哲学方式,那么,很显然,与它对立的就只能是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方式。其实质,只是两种哲学思维方式的对立。这个正确的对立是从黑格尔开始的。如果他仅仅以此为限,那就不会有以后的理论混乱了。但是,黑格尔在正确地奠立这种哲学思维方式的对立时,他同时设立了一种虚假的思维的、逻辑的对立:由于他把当时不能不以形而上学作为观念基础的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等同起来(混乱之一),从而不能不把形式逻辑当成批判对象;同时,由于他要以概念的逻辑推演的形式建立自己的哲学理论体系,因而他把自己的以范畴为体现形式的哲学推演体系叫做逻辑学(混乱之二),这样,他就把自己的逻辑学即思辨哲学(被后人叫做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对立起来了(混乱之三)。从而,在他手中,两种哲学的从思维方式开始的正确的对立,就同时成了两种逻辑学、两种思维的错误的对立。于是,在这个误区中成长起来的辩证逻辑,就一直与形式逻辑对立起来,二者的关系就成了一直争论不清的问题。

要想消除这种人为的对立并不难,就是把辩证思维如实地看作是一种普通的思维方式之一。在这里,只要把辩证思维作为不同凡响的高级思维来对待,就不能摆脱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对立,从而不得不设想出种种理论如初等与高等、固定与流动、知性与理性、相对稳定与急剧变化等等范畴来区别所谓两种思维、两种逻辑。时至今日,我们应当从黑格尔的迷雾中清醒过来,而回归到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哲学思维方式中来。应当强调:辩证思维方式在任何一点上都不是反形式逻辑的,它仅仅只与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方式相区别、相对立。明确这一点之后,它的许多问题也就比较好解决了。

五、从逻辑方法的牢笼中走出,转换到实际的辩证思维方法的总结上来。

辩证逻辑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争议最少的辩证思维方法领域。通常,人们把它概括为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归纳与演绎的统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的与历史的一致四大方法。然而,这里的问题也最多。

由于把“辩证思维”当成比“普通思维”高级的思维,把辩证逻辑当成比普通逻辑高级的逻辑,于是,在方法的探讨中,就走不出逻辑方法的圈子。在论者看来,既然普通逻辑的逻辑方法主要是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泽,并且把它们严格区别开来,有时强调这个有时强调那个,那么,辩证逻辑的方法当然就是把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并且引经典作家的话为证。其实,当恩格斯强调“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时,他所反对的正是“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高高抬上天去”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对于二者的割裂,他所要求的,正是要人们注意二者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辩证法。注意成对的逻辑方法内部的辩证法并按它们的相互联系即结合、统一来运用它们。这里,只是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辩证思考,辩证运用,即对它们的运用符合它们的辩证法,而并不能说它们本身就变了人们把握事物的辩证思维方法。其实,发现它们的辩证法并按其辩证联系运用它们,这本身就有赖于辩证法的观念和方法的运用,即运用辩证(思维)方法思考、把握它们。而它们本身,却不能直接让我们用以把握对象的辩证法,至多是这一把握的逻辑基础。应当看到,逻辑方法的辩证法不等于辩证逻辑的方法,当然也不等于辩证思维方法。因为,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泽虽然是思维把握对象的逻辑方法,但对它们的辩证运用和对象的辩证法之间是两回事,不一定能把握住对象的辩证法。所谓辩证思维方法,应当是辩证的思维方式借以运行的方法,即思维依照被思考的对象的辩证本性思考、把握对象的方法;而对象的辩证本性,主要就是矛盾性和系统性,因而,所谓辩证思维方法,主要就是矛盾分析方法和系统分析方法。它是针对对象的,而不是针对思维方法自身的。我们认为,这种辩证的(思维方式借以运行的)方法,就是所谓辩证思维方法,辩证逻辑方法。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人们不去分析研究古今中外辩证思想家实际运用、明确强调的矛盾分析、系统分析等等方法,而只在逻辑方法的圈子里打转转,这不能不说是受了种种不正确的辩证逻辑观念的影响。唯书、唯经不唯实的非科学作风,在今天应当得到克服。

如果上面的考虑是对的,那么,关于辩证思维方法的研究,就应当走出逻辑方法的圈子,集中到矛盾分析、系统分析等等方面来。而这方面的内容是很丰富的,根据我们的研究,它有几十种具体的方法。

另一方面,就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与历史的一致这两个经典方法的理解言,也有许多地方值得考虑。首先,它们不是逻辑方法,不能与上两个方法并列;其次,它们也不是导致辩证思维的或辩证思维一但出现就不得不运用的方法,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辩证思维方法。无论从黑格尔还是从马克思对这种方法的论述和实际运用来看,它都主要适用于复杂的、大型的、艰深的、并且是要揭示对象的内在复杂辩证联系的理论体系的方法。它的核心,是把根据从感性具体现象抽象出来的概念,进一步按照由简单过渡、上升到复杂的概念运动顺序组织起来,结构起来,因而,这是一种建立在一大群有逻辑结构关系的抽象概念基础上的理论建构方法。当然,这是一种辩证理论建构方法。如果仅仅从这种由简至繁的逻辑关系言,这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如果这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进一步依循对象自身历史发展的由简趋繁的顺序;或对它的认识的由浅入深的历史的发展顺序,那么,它就可能进一步以“逻辑的与历史一致”这一方法出现,因而,这是一种更复杂的理论建构方法。这两种方法运用得是如此之少,以致除黑格尔的《逻辑学》、马克思的《资本论》之外,人们很难举出几个典型的理论体系来。由此看来,它不是普遍适用的辩证思维方法,而仅仅是复杂的辩证理论体系的建构方法。如果这一考虑是对的,它就不能被归并到对对象进行实际分析的“辩证思维方法”之中。当然,它是这些方法在复杂理论体系中的运用。此外,“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还有一层意思,这就是人对某种对象在认识上由简单到复杂、由无序到有序的深入发展。对此,有的论者进一步称其为辩证思维的规律或总纲,但实际上,这已属于认识发展的辩证法了,它应归并到思维辩证法的领域,更不应当把它当成辩证逻辑的核心内容来讨论。

六、从辩证法规律、认识论规律中走出,转换到辩证思维方式的规律上来。

辩证逻辑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辩证思维”的规律问题。对此,辩证逻辑学界竞相提出了许多规律。特别突出的倾向是:1)把辩证法的三条规律转述为辩证逻辑的三条规律;2)把思维在认识发展上的规律性现象(如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概括为辩证思维规律。前者从思维内容中的辩证现象寻找,概括;后者则从思维中的认识上升现象寻找,概括。3)更进一步的倾向是:从思维形式自身的辩证结构上概括其规律,这一倾向多半把辩证逻辑的规律概括为一条对立统一规律。对立同一,对立互渗等等都是这一倾向的体现。它大都陷入了思维辩证法的范畴,是辩证法倾向、认识论倾向的表现和产物。奇怪的是,一方面,辩证逻辑学界把“A是A又非A”作为自己的立足点或公理, 另一方面,在对规律的研究中却很少想到它,或有意避开它。究其原因,在于对“辩证思维”的本质特征没有认识清楚。“辩证思维”,即辩证的思维方式,其实只是思维根据辩证法的观念基础或对象的辩证本性,对于对象的辩证把握方式。这种把握是通过辩证的语义运动而实现的。即思维在词语的语义上由正入反、由反入正的对立统一运动(详见《辩证思维方法及其应用》,云南大学出版社),脱离开辩证语义运动,思维就无法把握住对象的辩证本性,“辩证思维”就无法展现出来。因此,“辩证思维”的本质,就其具体体现而言,就是以辩证的语义运动把握对象的辩证本性的思维方式,“A是A又非A”、“A是A又是反A”就是一种典型的辩证义运动,它包含着“是又不是”这种自反语义运动形式于其中(它是对象的自否性矛盾的语义表现),它的展开形式“A”与“反A”分别表示对象的辩证本性中既对立又互补的二重性、对立性因素,而“……是……又是……”则表明其二者的统一性。因此,“A是A 又是反A”正是思维在语义上的一种完整的对立统一运动的语构表现。辩证思维方式不是别的,而是通过一系列的辩证分析,把握住对象的辩证本性,并通过语义上的辩证运动(对立统一运动)将其表达出来,从而实现其辩证的认识和把握。在这里,即使辩证思维方法,在被正确运用的前提下,它也体现为辩证语义运动。如我此时分析对象的一个对立面“A ”,彼时又分析其另一个对立面“反A”, 然后又分析二者的相互作用而加以把握,这种矛盾分析法的范式就是“A—A—A—A”,而这一范式在语义上正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运动,即辩证语义运动。辩证思维对它自身的辩证观念的展开也是如此。如黑格尔将他的关于尺度的辩证思想用质(正)、量(反)、度(合)的形式展开来,这是以范畴推演为形式的辩证语义运动,即他所说的“矛盾进展”。因此,可以认为,辩证思维方式及其进行状态——辩证思维活动,其本质特征就体现于其辩证的语义运动之中。辩证思维规律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结构规律,也不是认识发展的辩证规律,更不是辩证法的规律,它只能是思维在思考对象、把握对象的辩证法时的规律性现象。而如果把辩证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概括为辩证语义运动,那么,它的规律也就只能是这种语义运动的规律。规律不是别的,规律就是事物在具体的活动中、运动中反复表现而又不能不表现出来的本质。辩证思维规律既根源于对象的辩证本性,又取决于语义运动在辩证内容上的规定性。正是这两方面的结合,形成了辩证语义运动特有的规律,前述的“A是A又非A”, 正是这种规律的笼统而又集中的体现。

因此,我们认为,那作为辩证思维理论赖以确立的辩证思维规律的研究,应当从辩证法规律、认识论规律中脱胎出来,转换到辩证语义运动的规律上来。在这里,辩证语义运动的规律与形式逻辑的基准性、语用性规律是不同的。它是在这些规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通过语义运动而把握对象的辩证内容的规律。语义不是别的,而是对象的内容,语义运动就是通过语义对对象内容的把握运动,这种把握是有规律的,不是杂乱无章的。辩证的语义运动规律,就是对对象的辩证本性的语义把握规律。它不仅不是辩证法的规律,不是认识论的规律,而且也不是逻辑学的规律,而是辩证的思维方式的规律。认识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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