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注册资本以外注入的投资提出返还请求的处理思路-以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为视角论文

有限公司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向公司投入财产的行为在公司法实务中非常常见,在股东出现争议或一方违反投资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如何处理在注册资本以外向公司投入财产,容易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以实务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此类纠纷的解决思路。

股东对注册资本以外注入的投资提出返还请求的处理思路
——以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为视角

□文|周密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约定合作成立“A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由甲公司出资3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30%,乙公司出资7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70%,双方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还约定,甲公司负责投入56661.16平方米(约85亩)的旅游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乙公司负责投入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合作期50年,合作期满后地块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无偿归甲公司所有。

1998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议定了《A公司章程》,章程规定,甲公司以货币出资3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乙公司以货币出资人民币7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70%。《A公司章程》没有对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义务和该类投资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

1998年9月9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实甲公司已现金出资30万元,占出资额的30%,乙公司现金出资70万元,占出资额的70%,均投入到A公司作为注册资本。1998年9月15日,A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A公司成立后,甲公司依照《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的约定,将56661.16平方米的旅游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和2922平方米房产过户至A公司名下,由A公司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川省医”)地处成都市一环路,紧邻青羊宫和浣花溪畔。地理位置和综合实力的优势,每天都吸引大量患者前来就诊。三年前,这家医院的门诊大厅挂号就诊秩序较为混乱,大门被长队堵住,医生被人群围住;三年后,这家医院门诊大厅焕然一新,挂号取药的“长龙”不见了,就诊秩序也井井有条。这些改变,要归功于2016年8月成立的门诊患者服务中心。

这次演出通过对帮腔的扩容,把原作中“众人”一并置入,简化了舞台人物并更好承担相对其他剧目而言为数更多的曲唱任务。事实证明,该团队的作用无可替代,以十数人之“实”营造出代表普罗众生相的人间意境,也更加反衬出陈仲子求道的独与孤。

生物鲕层的加积过程可以参考藻叠层的形成[16],藻叠层也称为藻席,有富藻层和贫藻层叠积而成,富藻层由于残余有机质含量较多,镜下透明度较低,厚度起伏不定,局部呈瘤状。贫藻层中残余有机质含量较少,相对透明度较高(图4)。图2中界线之右侧的微观结构也有类似特点,不同的是有些层纹界线较平直,为鲕粒在滚动时磨平所致。

笔者认为,在A公司正常经营期间,甲公司如主张收回其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应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公司减资程序之规定,先履行公告与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以保护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和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甲公司也有权向相对方股东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要求赔付《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2014年5月7日,丁公司利用其优势股权作出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清算组的备案。

甲公司为收回其向A公司投入的旅游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互联网+”意味着教育模式、教育评价的智能和创新。传统的亲职教育无法监测教育效果,虽然各地有提出“父母资格证”的说法,但是对于对家长是否合格并没有一个科学的评判标准。“互联网+”能够运用大数据等学习分析技术,全方位地搜集家长的学习信息,如心理倾向等非结构化数据,使教育评价能够充分注重过程性,智能化地反映学习者的学习过程,并能真正客观地做到因材施教,根据学习者的特点进行互动交互,创新教育模式。

1998年11月12日至2002年5月30日期间,乙方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成为持有A公司70%股权的登记股东。

案件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案涉旅游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甲公司对A公司的出资,是否构成清算财产;(2)在《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已被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的条件下,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返还案涉旅游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股东对注册资本以外注入的投资能否提出返还请求的评析

(一)有限公司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投入的财产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适用上,《公司法》是专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公司法》在确立“资本维持原则”的基础上,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建立起现代的先进企业制度,相对于《合同法》与《物权法》两部民事基本法而言,《公司法》属于商事主体法,是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涉及“公司资本公积”的归属与处分问题上,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本公积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属于公司名下对外承担责任的“责任财产”,公司的债权人等善意第三方对公司名下的责任财产具有信赖利益。如果允许股东直接收回注册资本以外投入的财产,将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直接减少,可能损害债权人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从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所以,虽然《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对合同解除后返还财产设有规定,然而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基于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使在《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解除的条件下,甲公司也不能直接收回其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

(二)公司正常经营期间,股东能否以投资合同解除为由直接收回在注册资本以外投入的财产?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明确的界定,股东议定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也有规定,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投入公司的财产,在未经法定增资程序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下,依法不属于股东认缴的出资,不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在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中,《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据此,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投入公司的财产,无论是依据投资协议投入,还是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缴付,均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收入,依法应界定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在公司会计账簿上,资本公积金构成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所以,笔者认为,甲公司依据《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的约定投入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可以界定为A公司的资本公积。

2006年7月,甲公司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解除《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并解散A公司”等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解散A公司。

该公司的科学家通过“关闭”大豆中反式脂肪酸基因研发出这一款转基因大豆。与传统的大豆相比,这种大豆榨取的豆油含有更多“健康”的脂肪酸,而导致人体胆固醇增多的脂肪酸更少。

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在A公司成立以后均未依约投入《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约定的开发建设资金,导致A公司没有进行温泉酒店的开发建设,A公司自成立后的15年时间里一直无法正常经营。

(三)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投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以后的清算程序中如何处理?

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投入的财产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应当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在公司没有债务或公司的其他责任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下,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投入的财产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笔者认为,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投入的财产具有特殊性,有别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其他财产,此类财产的归属与处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民法基本精神。在《公司法》条文中虽设有“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的规定,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不排斥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投资协议对此类财产的归属与处分有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其归属与处置。

本案的特殊之处是,A公司已停止经营十五年,属于“僵尸企业”,已被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和进入了清算程序。A公司的职工早已遣散,公司清算前没有债权人主张债权,清算公告发布后,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甲公司依据《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的约定投入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是A公司名下的唯一财产。笔者认为,甲公司是在清算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收回依据《合作开发温泉酒店合同书》的约定投入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本案的争议仅涉及A公司股东之间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归属或分配比例的争议,如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之规定由甲公司与丁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将造成明显的不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是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投入,应依约返还给甲公司。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A公司将旅游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返还变更至甲公司名下。A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清算期间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其在注册资本以外投入公司的财产等程序性和实体性争议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上述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对该类财产的返还请求,对公司法实务操作具有特定价值,对同类案件或同类业务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有限公司股东在注册资本以外向公司投入财产的行为在公司法实务中非常常见,尤其是在项目公司中,注册资本以外的投入往往会远远超过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股东出现争议或一方违反投资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如何处理在注册资本以外向公司投入财产,容易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在司法实践的进程中,希望能逐步统一认识。

(作者单位: 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标签:;  ;  ;  ;  ;  ;  ;  ;  ;  

股东对注册资本以外注入的投资提出返还请求的处理思路-以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为视角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