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安全机制的概念界定、进程评估及功能性意义论文

中日安全机制的概念界定、进程评估及功能性意义论文

中日安全机制的概念界定、进程评估及功能性意义

张晓磊

摘 要: 中日安全机制是指中日在双边或多边安全关系上或特定安全问题上达成的一系列明示或默认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中日安全机制经历了酝酿期、停滞期和初创期三个阶段。人们对中日安全机制的认知误区包括两种:一是结构性误区,意指基于中日关系的结构性特征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变化的基本判断,认为中日安全机制的建设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二是互信欠缺误区,意指在中日两国形成足够充分的战略互信之前,认为在中日安全机制的建设上下功夫是徒劳无功的。从纠正上述误区出发,中日安全机制的功能性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机制应当成为避免中日安全关系再度恶化的安全阀;二是该机制应当成为中日实现积极安全互动,发展建设性安全关系,走向可能的安全合作的前置性路径;三是机制具有独立性和建构性,应成为重塑中日安全关系并推进形成亚太多边安全机制的良好铺垫。

关键词: 中日安全机制 概念 进程 功能性意义

呈现出不稳定、不确定、非理性特征的安全关系是战后中日关系的一大短板,也是阻碍中日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两国安全关系龃龉不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中日安全关系受制于中日实力对比等结构性因素,凸显“安全困境”;另一方面,由于历史问题、台湾问题等复杂因素,试图减缓安全困境的中日安全机制建设进程屡屡受阻。当前,随着2018年中日两国总理实现互访,2019年两国首脑有望在双多边场合实现多次会谈,两国防务部门的对话和磋商也陆续恢复并逐层展开,中日关系似乎在向着持续改善的方向演进。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再来审视两国安全关系,鉴于中日实力对比的结构性因素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中日安全关系能否改变不稳定、不确定、非理性特征的重任就集中在中日安全机制建设的持续性推进上。从中日安全机制建设的历史进程来看,这一机制的持续性推进是一项艰难的任务,任务的艰难性首先体现在机制建设的中断、停滞和受阻上,这些挫折感冲击着人们对中日安全机制的信心,甚至歪曲了对安全机制的认知和价值判断。因此,本文意在探讨新形势下坚持推进中日安全机制建设的功能性意义,从而消弭人们在建设中日安全机制历史进程中的受挫感,纠正对中日安全机制的部分认知误区。

一、中日安全机制概念的界定

对于“中日安全机制”的概念,长期以来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其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中日安全关系的断续发展一直没有进入到制度建设层面,从而无法产生对安全机制的足够战略需求,也就不会在学术和实务层面对中日安全机制进行统一的界定。而中日安全关系一直未进入制度建设层面不完全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很大一部分限制是由于中日双方都倾向于先建立互信再进行制度建设的单向逻辑思维。

那天晚上,我久久无法入睡,从门缝里钻进来的灯光告诉我,父亲也是一夜未眠。夜晚那么漫长,父亲的叹息声时不时地穿过厚厚的门板,冲击着我的耳膜。

为了便于研究,我们要对中日安全机制做一个相对明确的概念设定,同时也利于对其外延作出相应的圈定。对于国际关系理论上的机制研究,制度自由主义学派集大成者的代表人物当属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他们对国际机制的研究得到了学界的高度评价,特别是他们的代表著作《权力与相互依赖》更是得到了国际关系学界的高度认可,人们认为,“从机制角度研究国际政治确实是成果卓著的学术探究之道,它提出了许多重要问题,而一般研究纲领往往捕捉不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国际机制概念促进了世界政治中规则和制度演变的研究,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关于这些规则和制度对国家行为影响的研究。”[注] 〔美〕 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0页。 国际机制理论从20世纪70年代国际关系的复合相互依赖模式发展而来,80年代成为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争论的焦点。新自由制度主义提出了国际制度的供应理论,强调国际制度对于国家行为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讨论了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合作的可能和条件。[注] 〔美〕 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时至今日,尽管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国际机制理论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理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依然很高,特别是在国际关系的危机时期,正如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所说,在危机时期,建立国际机制的机遇特别容易出现。20世纪70、80年代的经济危机导致了石油危机之后国际能源署的建立;为应对第三世界无法按约偿还贷款的威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82年之后得到了加强。如果决策者从最基本的问题着眼,他们能够运用危机创造的机遇,设计出支持长期战略的即时解决方案。提前的思考可将特定危机——包括那些限于特定问题的危机——转变为建设性转折的开始。我们也许不能缔造一个影响巨大的综合性机制,但可以在特定领域创立具有建设性效应的部分机制。[注] 〔美〕 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信强、何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1页。 过去的十年,中日安全关系中的危机和波折不断,早在2007年前后中日实际上就已经开始了对安全机制的探讨,中日安全关系的发展急需国际机制理论提供理论指导,而中日安全关系的实践也为国际机制理论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基础。

基于此,我们借用国际机制理论中的相关概念来对中日安全机制做学术设定。按照制度自由主义学派对机制的界定,安全机制应属于国际机制,所谓国际机制是指,“一系列围绕行为体的预期汇聚到的一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而形成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原则是指对事实、因果关系和诚实的信仰;规范是指以权利和义务方式确立的行为标准;规则是指对行动的专门规定和禁止;决策程序是指流行的决定和执行集体选择政策的习惯。”[注] 〔美〕 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信强、何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罗伯特·杰维斯[注] Robert Jervis, ‘security regi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36(spring 1982),357-78. 、查理·李普森[注] Charles Lips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economic and security affairs,’ World Politics 37(October 1984),1-23. 、贾尼丝·格鲁斯·斯坦[注] Janice Gross Stein, Detection and Defection: Security ‘Regimes’ and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nflict, International Journal 40(4)(Autumn,1985), 599-627. 和小约瑟夫·奈[注] Nye, J. (1987). Nuclear learning and U.S.-Soviet security regi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1(3), 371-402. 在国际机制基础上开启了对安全机制的研究。根据国际机制的定义以及前期对安全机制的研究,所谓安全机制应指行为体(国家)在双边或多边安全关系上或特定安全问题上达成的一系列明示或默认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

目前,全球从事生物技术制药的公司有4,000多家,其中超过70%的公司集中于欧美地区。作为生物医药产品研发的龙头,美国拥有世界上近三分之二的生物技术专利,已成功研发出多个治疗癌症、糖尿病、肝炎等重大疾病的生物药物,为社会创造了极大的价值。在我国,自2005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政策后,有200多家企业和公司加入生物技术药物的研究,其中50余家已取得生产批文并投入生产[3]。据市场预测分析,未来十年我国将进入生物制药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由此带来的知识投入和技术创新,亟需大批生物技术制药人才作为支撑。这对生物技术制药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种误区是结构性误区,指基于中日关系的结构性特征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变化的基本判断,认为中日安全机制的建设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这种看法不仅存在于中日双方,美国国内也有这种看法,在2018年12月6日美国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举办的日本讨论会上,来自兰德公司的杰弗里·贺南(Jeffrey W. Hornung)认为,“中日关系的缓和很可能无法持续,这些会议以及它们之间的相对平静(意指近期中日关系缓和的一系列表现)可能给人一种双边关系正在改善的印象。但是,这种解释有可能忽视中日两国正在进行战略竞争的事实,这一事实牢牢地扎根于三个根本的分歧(对钓鱼岛的主权立场、威胁认知和对国际秩序的看法)之中。由于这些分歧都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很难相信当前的缓和会持续下去。”[注] Jeffrey W. Hornung., “Sino-Japan Rapprochement Will Likely Fail”, https://www.rand.org/blog/2018/12/sino-japan-rapprochement-will-likely-fail.html,2019-2-22. 这种看法的论据是没有问题的,但其结论存在问题,中日安全机制的主要目标实际上并不是解决中日之间的根本分歧,而是在两国之间出现根本分歧时避免冲突的兜底机制。

如何认识中日安全机制在中日安全关系中的定位,同样是推动中日安全机制建设和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中日安全机制应当成为两国实现积极安全互动,发展建设性安全关系,走向可能的安全合作的前置性路径。建立信任措施在欧洲和亚洲不同的历史发展进程及其不同的结果是一个支撑上述结论的强有力论据。在欧洲,“作为程序的建立信任措施”加强了区域军事安全,促使当事国之间形成合作关系,从而进入“作为过程的建立信任措施”阶段。但是,亚太地区虽然也寻求从“作为过程的建立信任措施”着手建立国家间合作关系, 但却迟迟未取得进展。

二、中日安全机制的进程评估

对中日安全机制的功能性意义再审视的直接动因,来自人们对该机制存在认知误区,以及由此对推进机制建设持有的消极态度。在此,我们先将这些误区的表现加以剖析。

中日安全机制不否认中日双方的结构性障碍和严重战略互疑的客观性,且在此前提下设置危机预警和处理措施。“正如可以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一样,机制也可能是哈斯所称的共同排斥(common aversion)的产物。在这种机制中,行为体不能就共同期望的结果达成一致,但对共同避免的结果却有着一致的意见。这样的机制只需要政策协调,而不需要协作。”[注] 〔美〕 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中译本第二版),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年版,第559页。 也就是说,在安全关系糟糕的局势下避免危机或冲突的发生是中日安全机制的基本和首要目标。中日安全机制不同于此前政治性较强的安全对话、磋商及个案谈判,它具有一定的确定性、程序性、相互约束性和预期一致性,这决定了即便在双方危机和冲突爆发临界状态下,安全机制仍然是生效的,沟通管道仍然是客观存在的,避免危机的程序性措施仍然是可以实施的。譬如2012年“购岛事件”以及之后中日之间多次安全事件都因为缺少既有的安全机制,同时也因双方政治关系冰封,而加剧了双方安全困境的严峻程度。

(二)中日安全机制的停滞期。从2012年9月日本“购岛”事件至2014年11月中日达成四点原则共识,这段时期可看作中日安全机制的停滞期。这期间中日安全关系可以说处于危险临界状态,结构性因素、相互认知偏离、历史认识问题等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使得中日之间的安全互动敏感而危险,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比如2013年11月23日中国政府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后日本战机对我军机抵近跟踪监视事件,此前的日方所谓火控雷达照射事件,还有日本驱逐舰干扰我海军正常演习事件等等。这一时期在安全关系层面最明显的特征是双方连作为过程的建立信心措施都停滞了,这加剧了中日安全关系的恶化,因而两国关系陷入战后最低谷。

(三)中日安全机制的初创期。从2015年1月中日海上联络机制磋商重启至2018年5月中日确立海空联络机制,是中日安全机制的初创期。所谓初创期,第一层意思是指中日海空联络机制仅仅是中日安全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这一机制的全部外延,中日海空联络机制只是一个开始,还远未到系统化的程度。第二层意思是指中日海空联络机制本身目前也是细节未完善、未在实务中操作过的初步实施框架,有待双方进一步落实。第三层意思是指刚刚确立的中日安全机制犹如襁褓中的婴儿,具有脆弱性,需要双方共同呵护,避免对其造成刺激和冲击,要对其价值和功能有正确的认知。这些都提醒我们,中日安全机制得来不易,坚持更难。因此,接下来我们需要对中日安全机制的功能性意义进行再度审视,以形成更为理性、客观的认识。

三、中日安全机制的功能性意义

20世纪90年代,中日关系发生微妙变化,双方对彼此的安全关切成为了影响两国关系的新因素,这集中体现在1995年至1996年的台海危机[注] 1995年6月,李登辉访美,解放军在夏末、秋初进行一连串演习,1996年3月新一轮演习并发射导弹,美紧急调动两个航母战斗群。 及日美通过防卫合作指针[注] 1996年4月,克林顿总统和桥本龙太郎首相就安全事务发表共同声明。1997年9月美日两国政府通过防卫合作指针,日本国会两年后通过立法。指针有一项条款让中国关切,它界定其合作范围不只限日本本土,也包含日本周边地区。桥本政府也不排除台湾是指针所谓的“周边有事”适用地区。 等事件中。中日试图通过安全对话缓解紧张,但似乎捉襟见肘。21世纪初,随着两国军力日益强大,在东海的能源开采中也面临着相互冲突的风险,2004年底的中国国防白皮书和同期日本半官方的“安全保障与防卫力恳谈会”报告(荒木报告)都表达了对彼此的忧虑。2005年2月,美日宣示台海问题和平解决为其共同的战略目标,2005年4月中国爆发了反日游行示威。两国对彼此长期战略意图的疑虑在增加,这实际上为此后两国试图推进安全机制建设提供了初始动力。

至此,关于中日安全机制的界定似乎还不是完整的,我们至少还要对其外延作出一定的阐释。卜睿哲(Richard C.Bush)[注] 现任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东北亚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关系、美中关系、朝鲜半岛和日本的安全,其研究领域涉及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各个敏感和核心议题。 曾经在这个问题上有过具体的分析,即安全机制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明确性,也就是说它在相对普遍意义上界定行为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对话、论坛甚至某些区域共同体都不能算做安全机制。

第二种误区是互信欠缺误区,认为在中日形成足够充分的战略互信之前,在中日安全机制的建设上下功夫是徒劳无功的。卜睿哲曾在其专著中总结过中日对建立信任措施的基本看法,“(中日安全机构认为)军事上的建立信任措施应该出自更大的信赖,而不是作为制造信赖的工具,唯有在另一方片面采取行动以降低互不信任时,它才会运用它们,不是作为在相互不信赖的脉络中处理特定安全问题的具体措施。”[注] Richard C. Bush,The Perils of Proximity: China-Japan Security Relations,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2010, p356. 但实际上如前说述,一种安全机制的确立或实施并不是以双方的充分互信为必要条件的,安全机制的确立应该是双方试图增加战略互信的一种程序性措施。互信欠缺不是中日安全机制建设的障碍,而是中日安全机制确立后的一个重要修正目标,现在才是急需推进中日安全机制建设的时间窗口。

综上,在满足通航条件下:技术方面,方案1可降低跨越塔高,为6种方案塔高最低;经济方面,方案4可节约本体费用,为6种方案费用最低,方案2、方案3、方案5、方案6等在塔高和费用方面均介于方案1和方案4之间,经济技术优势不明显。因此对方案1和方案4两种导线再进行综合经济技术比较。

从理论上看,制度自由主义层面上的安全机制概念并不排斥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即世界政治的行为体式自私自利,以自我为中心的,世界政治处于无政府状态中),它是探讨在现实主义假设前提下的消极合作问题。因此,中日安全机制将问题的解决范围限定在了程序性层面,从而提高了双方在某些问题上达成妥协的概率。

由图4可知,新疆降水突变点为1986年;北疆降水突变点为1986,1997年,南疆降水突变点为1986年,突变点分布如表1。

(一)机制的兜底性:避免中日安全关系再度恶化的安全阀

(一)中日安全机制的酝酿期。以2007年4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日本为起点,到2012年9月“日本政府购岛”事件为止,这段时期可以称为中日安全机制的酝酿期。酝酿机制的主要路径是作为过程的建立信任措施[注] 建立信任措施,是为了预防和避免冲突再次发生而采取的安全手段。 。这与作为程序的建立信任措施是相对而言的,主要意味着在安全领域形成共同认识的过程。也就是说,两国的政策取向是试图积累共识直至水到渠成的时候确立安全机制。尽管自2007年起,中日两国军事高官频繁互访,但到2012年“日本政府购岛”事件为止,安全机制依然难产。然而,酝酿期也并非毫无成果,在滨田靖一访问中国期间,双方签署一份十点备忘录换文。双方同意继续高级官员及军种首长、基层军官以及军事院校人员的访问,继续海军船舰登陆访问,并讨论年度防卫事务交流计划。双方承诺就中国国防部和日本防卫省之间的防卫和安全事务举行咨商,并依此会议强化两国政策部门对国际维和、抗天灾、打击海盗等议题的沟通。最后,双方同意举行或继续商讨军事参谋之间的对话和地面部队之间的交流,并建立日本防卫省和中国国防部之间的海上联络机制。[注] Richard C. Bush,The Perils of Proximity: China-Japan Security Relations,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2010, p353. 2008年4月至2012年6月,双方就该联络机制达成三点共识。第一,设置两国防务部门之间的热线;第二,统一两国舰艇和飞机在现场联络的无线电频率和语言;第三,两国防务部门定期开展交流。[注] 刘晓博:《中日“海空联络机制”与两国海空军事安全》,《舰船知识》2018年第10期。 随后,关于该机制的磋商因2012年9月的“日本政府购岛”事件陷入停滞状态。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中日GDP对比发生逆转,结构性因素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的主导性变量,双方相互认知变得敏感,疑虑继续增加,使得冲突发生的概率大增,这种背景下尽管双方安全互动一度相当频繁,但由于迟迟无法确定初步的安全机制,对话、磋商、互访等对缓解双方疑虑的作用越来越小,这些因素直接造成了“购岛”事件后双方安全互动的停滞。

总的来看,上述误区较多集中在对中日安全机制的设置前提、自身定位和总体目标的非理性认知上,因此我们将从前提、定位和目标三个方面对中日安全机制的功能性意义做系统梳理。

(二)机制的定位:中日实现积极安全互动并走向安全合作的前置性路径

总之,对中日安全机制的特征有几点需要明确。第一,有确定的目标并有强烈的可预期性;第二,包含明确的有一定规制性的义务和责任;第三,有明确的运作规则和决策程序;第四,双方不是必须提前建立充分的互信,有时可能存在沟通困难甚至危机在即。这样,中日安全机制就与中日安全对话、磋商、谈判、个案政策协调等有了明确的界限,这些对话、磋商和政策协调可以构成推进中日安全机制逐步形成的过程,但它们无法构成中日安全机制本身。另外,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及四点原则共识或许隐含着标志安全机制的一些原则,但因其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义务、责任以及运作规则和决策程序,无法将其界定为安全机制,但从另一角度看,如果未来中日确立了一套系统的安全机制,那么四个政治文件及四点原则共识将自然构成这一套安全机制中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军事安全问题一直处于搁置状态[注] 〔日〕 防卫大学安全保障学研究会编著,武田康裕、神谷万丈主编:《日本安全保障学概论》,世界知识出版社2012年版,第178页。 ,程序性安全机制的缺失正是处于搁置状态的军事安全问题的典型表现。

中日安全机制作为一种前置性路径,在理论和逻辑上也是站得住脚的。中日安全关系之冰冻非一日之寒,要解冻必然要循序渐进,而中日安全机制有利于在一些问题上形成初步共识,从而培育初步的信任,这些都是中日实现积极安全互动和发展建设性安全关系的必要基础。中日安全机制的这种功能是由其制度特性决定的,制度能够弥补国家间信任的缺失。通过在成员国之间形成信息流的方式,制度必将使关于其他国家正在做什么与为什么做方面存在的黑影缩小很多。因此,制度有助于降低成员国的相互恐惧。制度能够保证连续性并能给人以稳定的感觉。制度有助于“为预期中的稳定和平持续营造出一种气候”。[注] 〔加〕 罗伯特·杰克逊、〔丹〕 乔格·索伦森:《国际关系学理论与方法》(第四版),吴勇、宋德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 罗伯特·杰维斯提出了创造和维持一个安全体制的必要条件:各方必须希望有个安全体制,以及因之而来的更有规律、减少竞争的环境;各方必须相信对方和它一样盼望安全与合作(亦即对方不会背信);没有任何一方认为扩张最能确保其和平;各方必须明白冲突和一意孤行的代价很高。[注] Richard C. Bush,The Perils of Proximity: China-Japan Security Relations,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2010, p351. 可见,从安全体制确立的那天起,双方就已经在一些问题上形成了潜在的、默认的初步共识,而这正是未来积极安全互动和安全合作的基础。

当然,从主观上来看,要形成对中日安全机制定位的理性认识是存在难度的,目前,日本学界仍然有相当多的学者持比较消极的态度。但从日本在安全层面面临的客观环境来看,日方对中日安全机制的确立和推进是有着内在需求的,这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日本在强化自身防卫能力方面捉襟见肘,二是日美同盟在同盟理念和价值观上出现了明显的松动。日本自身方面,无论从防卫预算还是落实能力上,都已开始显现出力不从心的迹象,比如去年12月日本的新防卫计划大纲出台,直升机航母和F35B是日方炒作的一大“亮点”,然而F35B因缺少训练场地和专门飞行员而暂时无法应用于其直升机航母,直升机航母要真正形成航母战力还需大幅度改造甲板、弹药库等核心配置。日美同盟层面,当前的日美同盟实际上也面临着战略理念差异明显的尴尬现状。从特朗普选前及上台后的执政特征来看,其对美国的同盟战略存在轻视倾向,对美国通过同盟体系维护地区秩序和安全的战略更是视若无睹。特朗普单边主义、“美国第一”的安全政策对美传统建制派、美智库主流以及日本政界和学界主流造成了双重的负面冲击,美日主流智库普遍担心特朗普的政策蔓延下去将会成为美日主导的亚太地区安全秩序崩塌的“特洛伊木马”,因此,2017年以来,美国主流智库纷纷推出各类日美同盟智库报告,如2017年4月富士山对话发布的日本版阿米蒂奇报告[注] Mt. FUJI DIALOGUE, “Toward a Greater Alliance”- A Policy Proposal of the Mt. Fuji Dialogue Special Task Force, April 2017. 、2018年10月CSIS的第四份阿米蒂奇报告[注] CSIS, More Important Than Ever -Renewing the U.S.-Japan Alliance for the 21st Century, CO-CHAIRSRichard L. Armitage and Joseph S. Nye, STUDY GROUP PARTICIPANTS, Kara Bue, Victor Cha ,Zack Cooper,Michael Green, Matthew Goodman, Kevin Nealer ,Sheila Smith ,OCTOBER 2018. 等,意在呼吁美政府重视日美同盟的价值基础和战略理念,强调日美同盟对维持亚太乃至全球国际秩序的战略意义,从另外一个层面反映了日美同盟的战略弱化倾向和双方的战略焦虑。

(三)机制的独立性和建构性:重塑中日安全关系并推进形成亚太多边安全机制

中日安全机制还具有独立性和建构性的制度属性,这两种特性一方面为上述机制的兜底性和推动中日安全关系积极互动的前置路径提供了功能性基础,同时还促使中日安全机制从创立之初起具有安全议题上的扩容和延展特性,以及相对自行成长的生命力,使其有望成为未来重塑中日安全关系的一个重要变量,甚至可望推进亚太多边安全机制的建立。国际机制理论的先驱斯蒂芬·克拉斯纳认为,“机制有自己的生命力,这种能力独立于最初导致它们产生的基本要素。即机制发挥的是干预变量的作用,所以国家相对权力的变化并不总能对机制产生影响。并且机制可能增强或减弱其成员的实力。”[注] 〔美〕 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中译本第二版),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年版,第562页。 这是对机制独立性和建构性的经典阐释,中日安全机制从确立开始就反过来成为影响中日安全关系的一个重要干预变量,它将以其机制化的运作过程为中日双方的决策者提供相互安全认知的一个重要侧面,这些认知将成为未来中日相互安全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处于运作过程中的中日安全机制本身也将成为中日安全关系的一项重要成果,中日安全关系的重塑也因此具有了可能性。

有效学习型课堂一切都要围绕学生的发展展开,创设宽松、平等、开放、多元的教学环境,不断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以获取最大课堂效益[2]。

量取30 mL酒于分液漏斗中,加入纯净水降度至5%vol,加入适量NaCl饱和。再加入50 mL CH2Cl2,振荡萃取20 min,收集有机相;重复以上步骤1次,合并有机相,无水Na2SO4干燥,温和氮气吹扫浓缩至0.5 mL。

还需要强调一个乐观看待中日安全机制未来的重要理由,那就是维持机制的成本通常要低于建立机制的成本,机制建设的高成本有助于既有机制的延续。这就意味着中日安全机制尽管刚刚建立,但其实已经渡过了最困难的时期,对于中日两国而言,即便从本国利益考虑,遵守这一机制比破坏它要付出更小的代价,“因为即使一个不完善的机制也会比任何政治上看来是可行的替代机制要优越。”[注] 〔美〕 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信强、何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因此,我们应该对中日安全机制的持续运作和继续完善充满理性的期待和建设性的乐观。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也可以看到中日海空联络机制实施后的良好外溢效应,中日安全关系开始出现一些趋于积极的动态。2018年10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正式访华的安倍首相时,提出中日“要开展更加积极的安全互动,构建建设性的双边安全关系”。同年11月30日,习主席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会见安倍首相再次确认了就构建中日建设性双边安全关系达成的原则共识,这标志着中日两国官方开启了以构建建设性安全关系为目标的国际关系实践进程。2019年5月28日,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外相在同年4-5月与王毅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的系列会谈中,提出了创建“日中2+2机制”的议案[注] 大沢心介、田中光也:『日中2プラス2創設提案 政府、安保で信頼強化 6月首脳で議論も』、〔日〕 共同网。https://e-wise.kyodonews.jp. ,可见中日开始在官方层面探讨双边安全机制的创设问题,这也从另外一个层面反映了当前日方在安全层面上逐步变化的战略心态。日方心态的最明显变化在于其战略自主意愿和能力的同时增长,安倍第二次执政以来在经济、安全等各个层面对日本进行了一系列持续性地改造,恰在此时因特朗普的美国优先政策而产生了战略运作的自主空间,日本近一年来在区域合作上斩获颇多,与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形成鲜明对比,可谓其在经济层面的一种典型的战略自主倾向。日本有观点认为应该抓住“目前出现的利于自主的大好时机,在‘后平成时代’改革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脱离美日同盟,做到防卫自主,才是最有利于日本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注] 中西輝政:「備えとはこの日本を誇る心」、『voice』Jan、2019年。 。实际上,日本的这种战略自主倾向不只体现在区域合作战略上,中日关系的改善恰恰是日本战略自主倾向的一个重要表现。在日本国内,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美国的冲击效应是外在的、次要的原因,日本敢于作出符合自身国家利益的决策才是内因,这从一个侧面证明此次中日关系的改善是有内生动力的,这也是中日构建建设性安全关系的希望所在,当然,战略自主从经济层面到安全层面的扩展是相当困难的,关键是迈出第一步。

此外,我们还有理由展望中日安全机制对中美日三边互动乃至亚太地区多边安全机制建设的良好外溢效应。我们应该珍惜中日安全机制的这种超越初始目标的建构功能和价值,期待其能够对当前中美日三边在安全上的互动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促使中美日之间产生创新型的安全新机制。如此,便可成为亚太地区多边安全机制建设的巨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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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王晓博

DOI: 10.19498/j.cnki.dbyxk.2019.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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