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际法学术研究述评_国际法论文

2005年国际法学术研究述评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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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法学一个部门,也是国际关系学在宏观意义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一个部门。国际法作为对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进行规范的规则的总体,它对维持国际秩序、国际政治力量相互之间的重新组合以及国家在政治、军事、经济和贸易等各方面的发展,始终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如果没有国际法上制订的大量对国家和国家之间行为进行规范的规则,跨国界的人员、产品、资本和技术的正常交流就几乎不能进行。事实上,国家与国家之间方方面面的关系,如政治、军事、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关系,都是由规定这些交流的规则所构成的。国际法在交流中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国际社会在发展,国际法也在发展。刚刚过去的2005年,是国际关系发生很多变化的一年,也是国际法领域研究和讨论活跃的一年。下面,将简要地介绍国际法在2005年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以及我国国际法在这一年中的研究概况。

一、加强国际法研究 构建和谐国际社会

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自从提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目标后,高度重视国际法在构建国际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的重大国际场合突出强调了国际法的作用。例如,2005年7月1日,胡锦涛主席与普京总统签署的《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中指出:“只有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在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下,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①

2005年9月5日,胡锦涛主席会见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和港澳台代表时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并强调法治在建设国际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② 2005年9月15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再次强调,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③

2005年2月,国际法学会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了常务理事会议。唐家璇、肖扬、罗豪才和任建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了会议。他们的出席清楚地表明党和国家对我国国际法事业的重视和支持。就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先生被推选为我国国际法学会的会长。

国际法已经越来越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律界的重视。2005年9月4—9日,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承办、并分别在我国北京和上海举行。在该大会所设的的22个讨论议题中,国际法的议题就超过一半,其中有联合国的地位作用与改革、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人权、国际恐怖主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发展与完善、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法、国际环境法等议题。④ 毫无疑问,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运用国际法维护和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各国人民的共识和目标。

2005年9月23—25日,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举行了2005年的学术年会。这次会议主题是“国际法与国际秩序”。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商务部等国家机构以及全国各地高校和研究单位的二百多人参加了会议。⑤ 年会主题之所以为“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目的是要通过讨论来充分认识国际法在维护和构建和谐国际秩序中的意义和地位,促进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对外实践的紧密结合,更好地运用国际法服务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

二、加强国际法热点问题研究 维护我国家利益

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紧密相联,2005年里对国际法的研究则与这一年中的国际关系发展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联合国改革以及增加安理会席位问题

2005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0周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60周年。与60年前相比,国际社会和世界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联合国的改革问题,是2005年国际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联合国改革的内容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各自处境和地位的不同,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也不同。在联合国改革问题上最重要和引人注目的,则是关于联合国安理会的扩大,尤其是指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问题。在2005年里,主要有八个国家、其中包括日本、印度、德国和巴西,为达到能进入安理会目的,相互联合,在国际上寻求相互支持。

在联合国所有主要机构中,安理会规模上最小、但它的权力最大,是目前国际关系框架内唯一可以对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国际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有权判断国际上是否存在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及侵略行为;⑥ 一旦它认为有这样的情况存在,就可以决定采取非武力性质的强制性制裁措施;⑦ 如果有必要,它还可决定使用武力。⑧ 而不论安理会所要求采取的是非武力性质还武力性质的强制行动,所有联合国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⑨ 联合国安理会的如此权利,是因为《联合国宪章》所赋予世界大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首要责任”(primary responsibility)的结果。⑩ 所以,增加联合国安理会的席位,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上的变化,而是国际关系中权力再分配的重要问题。

所以,中国国际法学界对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11) 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12) 对联合国制裁的性质、(13) 以及对联合国维和部队的作用(14) 等,都进行了较为深刻的研究。

2.国际刑法实践及对萨达姆的审判

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具有制裁性的法律。国际刑法则是一门新兴,同时又是发展很快的一门学科。2005年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开始全面工作的一年。针对苏丹达尔富尔地区所发生的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情况,国际调查委员会于2005年1月25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安理会将达尔富尔的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安理会在接到报告后,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了第1593号决议,其中规定“将自2002年7月1日以来,发生在达尔富尔地区的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15) 这是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依据《罗马规约》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

国际刑法在2005年中的另外一个热点就是对萨达姆的审判。这是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对米洛什维奇后又一个对国家元首的刑事审判。与米洛什维奇不同的是,萨达姆是在自己国家(伊拉克)由本国特别法庭审判。在2005年,萨达姆案共开庭四次即:10月19日、11月28日、12月5—6日、以及12月21—23日,案由是关于萨达姆1982年对杜贾尔村的一次屠杀事件。(16) 不管最后如何判决,它对国际法上传统国际法上国家元首享有特权豁免的理论、以及是非应追究或如何追究国家领导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内不少学者也对国际刑法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有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17) 或与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相比较中的国际刑事法院、(18)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与恐怖主义犯罪(19) 等,表现出了我国学者对国际刑法的兴趣和热情。

3.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

国际法上关于国家司法豁免,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二是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一国法院起诉。在此场合,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所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三是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它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传统国际法一直存在有“绝对豁免原则”,即:只要是国家或国家财产,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享受国际法上规定的特权豁免。直到二战结束后、冷战开始以前,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对外关系一直采取“绝对豁免原则”。但由于苏联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二战后的贸易活动中,产生了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即:当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贸易公司在与美国或西方(私人性质)公司发生贸易争执时,那么在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的保护下,既便是这些国营公司有违反合同的嫌疑,但也可免受美国或西方其他国家法院的起诉和裁决。

根据这些新情况,美国开始调整自己在国际法上的立场,转而采用对外国豁免权有选择进行限制的原则,主张“相对豁免”理论。1976年美国制订了《主权豁免法》;英国于1978年也通过了《国家豁免法》。

由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事关重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多年讨论研究,于1993年二读通过了该委员会起草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公约案文,并提交给了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又经过讨论,于2004年12月2日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草案,(20) 并邀请各国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条约第28条和第33条的规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在2005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17日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上处于转型时期。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涉及到我国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财产属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公司法》第4条)。因此,国有企业是否应为国家豁免的主体?国有企业是否应享有豁免权?这是我们在权衡批准加入《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前,首先得考虑和研究的问题。由于这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2005年国际法学会的年会将此列为一个主要题目来讨论和研究。(21)

三、加强国际法教育和研究 为我国实践应用部门出谋划策

如何在世界格局变化时善于运用国际法、以积极推动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构建一个和谐世界,可以说是每一个国际法学者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于1980年成立到今年,已有25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里,国际法学会的老会长宦乡和王铁崖等老一辈法学者为我国国际法事业的发展作出的开创性的功绩,国际法学会前任会长王厚立大使也对我国国际法学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国际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然而,实事求是地讲,与其他大国相比,我们对自己国际法实践总结和研究得还很不够。从实际情况看,我们在国际法领域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国际恐怖主义依然非常猖獗。它不仅是影响当前国际关系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且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制订《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等国际多边条约的谈判,我们应积极跟踪和研究;

第二,应继续做好陆地边界工作,为稳定我国周边国际环境服务。2005年,我国贯彻落实“睦邻友好,稳定周边”的外交政策,处理了划界、勘界、边界管理、跨界水和区域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各项陆地边界事务,与俄罗斯签订并批准了陆地边界协定。还应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国家安全的同时,为创造稳定的周边环境继续做出贡献;

第三,妥善处理涉我海洋问题,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在周边海洋法事务方面,就我国与周边邻国的岛屿主权争议和海域划界积极开展工作:在多边海洋法事务方面,我们应从国际法阐明了我国对海洋事务问题的立场和关切,加强对海域划界、共同开发等海洋法问题的研究,为维护我国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等环境公约谈判,维护国家环境权益。在气候变化等问题上,我应积极参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后续谈判及有关磋商,阐明我国立场和主张;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我国已参加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不限名额工作组的谈判;在化学品的环境管理问题上,我国于2004年6月25日批准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并派团出席了2005年5月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对国际上在臭氧层保护、濒危物种保护、森林、湿地等环境公约的谈判与履约工作中,我们国际法专家和学者也应积极谋求制定对我国有利的国际环境规则,以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

第五,推进国际司法合作,构筑司法合作网络,为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我国已经对外缔结了多项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与个别国家签订了被判刑人移管公约、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协定,还与部分国家建立了个案司法合作机制。目前,我国正在对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研究和准备。(22)

除了国际法的研究以外,还应加强国际法的教育,为我国培养更多的青年国际法专家。2005年2月,厦门大学主办了我国第三届世界杰赛普(Jessup)国际法大赛的选拔赛。中国大陆共有17个学校参加了比赛。最后, 获第一和第二名的南开大学和厦门大学前往美国华盛顿代表中国参加了比赛。我国年青学生刻苦认真、不畏强手,其中厦门大学在世界数百所学校中获得排名第17的好成绩。(23) 所以,我国学生参加杰赛普世界大赛,既得到锻炼,也让世界看到中国国际法的热情和能力。

注释:

① 曹建明:《在中国国际法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第3页。

② 同上;吕新华:《在中国国际法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第6页。

③ 曹建明:《在中国国际法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第3—4页。

④ 关于所有这些议题,参考:《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论文集》(北京会区分册)和(上海会区分册)(共三册)。

⑤ 《特别报告:中国际法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载《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第1页。

⑥ 《联合国宪章》第39条。

⑦ 《联合国宪章》第40—42条。

⑧ 《联合国宪章》第43条。

⑨ 《联合国宪章》第25条。

⑩ 《联合国宪章》第24条。

(11) 例如,李雪平:《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国际法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122—127页。

(12) 例如,黄存真:《浅谈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总第49期),第105—107页。

(13) 例如,简基松:《联合国制裁之定性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89—95页。

(14) 例如,万霞:《冷战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分析》,载《外交评论》总第82期,第47—54页;贺鉴、蔡高强:《从国际法视角看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载《现代国际关系》2005年第3期,第26—31页;盛红生:《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面临的法律新挑战》,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年第6期(总第134期),第17—20页。

(15)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593,op.para.2 (March 31,2005).

(16) 关于萨达姆的这几次案审情况,国内报道很多。如:《老萨声称挨了美国人的打》,载《北京青年报》2005年12月23日,第A17版;《萨达姆大骂白宫主人是骗子》,载《北京晚报》2005年12月23日,第39版。

(17) 例如,马呈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特点》,载《海外法域》(周刊)总第2856期,2005年4月8日。

(18) 例如,肖宏开、谭岳奇:《前南刑庭视角下的国际刑事法院》,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58卷,2005年第5期,第595—600页。

(19) 例如,毛芳:《国际刑事法院与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之再探讨》,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3卷,2005年第2期,第94—97页。

(20) 联合国大会第59/38决议,2004年12月2日;参见:www.un.org/general assembly/resolutions.

(21) 《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中国国际法学会2005年学术年会《会议简报》2005年第1—3期。

(22) 关于我国国际法应努力的方向及这进出提及的情况,参考刘振民:《当前的外交法律工作》,载《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第14—16页。

(23) 关于世界杰赛普国际法大赛背景情况,参考:www.ilsa.org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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