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_账面价值论文

浅析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_账面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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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产评估结果的账务处理,《企业财务通则》第24条规定: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但在资本公积金的核算内容中,只包括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对减值处理却未做具体的规定。另外只规定了评估值与账面净值出现差额的情形,而没有对重置价值与账面原值的差额,即原值增值额做出规定。本文仅就此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资产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资产评估后,其重置价值超过原账面价值的差额。造成增值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通货膨胀;二是企业以前年度多提折旧。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第二种原因引起的资产增值几乎不存在。当前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主要是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引起的。这种资产价值的增加额不是企业的一项经营收益,也不是资本利得,而是物价上涨的转化形式,即在将来重置该资产时必须多付的相当于增值额的货币,具有资本准备的性质。因此,对资产评估的增值额不计征所得税,而将其直接计入资本公积金,增加所有者权益,并同时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使账实相符。这样做符合“两则”的有关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却经常造成混乱的局面。

例1:某单位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前后有关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评估值 重置价值 原值增值额 评估增值额

300

230 290 400 100 60

根据评估结果,借:固定资产60万元;贷:资本公积60万元。

该种方法只是简单照搬“两则”中的有关规定,却忽略了账面的原值。如此处理评估结果,使得固定资产明细账中该项资产评估后的原值不能正确反映该项资产在现时条件下的重置价值,将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具有不同属性的评估增值额与原值额混为一谈而计入同一科目。

笔者认为,合适的账务处理方法为:借:固定资产100 万元(原值增值额);贷:累计折旧40万元(原值增值额与评估增值额的差额),资本公积40.2万元,递延税款19.8万元(60×33%)。

这样做既体现了“两则”的规定要求,与国家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增值的账务处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且从重置价值与账面原值的差额入手,也符合重置成本法的要求。

二、资产评估减值的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减值是指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低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造成评估减值主要是:工程施工质量或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资产实体性贬值;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资产功能性贬值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造成的资产经济性贬值;操作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资产加速损耗;企业决策失误盲目投资而导致的资产损失;少提折旧和超原值入账等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而导致账面不实等。

对于评估减值的账务处理,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金,另一种是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例2:某单位固定资产评估减值前后有关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评估值 重置价值 原值增值额 评估增值额

300

190 120 180

-120 -70

按第一种处理方法,会计分录如下:借:资本公积7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贷:固定资产120万元。

按第二种处理方法,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7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贷:固定资产120万元。

上述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在实际工作中应区别不同情况而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若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资产的贬值,应从维护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直接冲减资本公积金,以正确体现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真实状况,客观反映资产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该种情形下经常会出现重置价值和评估值同时减值的情况,如上例。

若出现重置价值增值而评估值减值的情况,如下例:

例3:某单位固定资产评估减值前后有关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评估值 重置价值 原值增值额 评估增值额

300

200

150 400100 -50

则账务处理应为:借:固定资产100万元,资本公积50万元; 贷:累计折旧150万元。

若由于企业操作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加速损耗、决策失误盲目投资而导致长期投资发生巨额损失等造成评估减值,从强调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角度出发,应将评估减值作为当期费用处理。此时账务处理应为:借:固定资产100万元,管理费用50万元;贷:累计折旧150万元。

三、资产评估结果的账务处理的原则

1.企业评估后的账务调整,应掌握两个界限。

第一,分清评估后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①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资产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等为目的的资产行为应当进行评估,通常应当进行账务处理;②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全资等为目的的,已进行资产评估,并且经相关利益者确认后,由于某种原因未发生产权变动的,则不应该进行账务处理;③资产占有单位以抵押、担保、企业租赁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其资产评估结果只作为上述经济事项的备查资料,不需要按照确认的价值进行账务处理;④按抵押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企业承包合同发生的资产抵押、财产毁损赔偿及承包期间的资产流失等,必须按合同双方责任据实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分清评估后进行账务处理的价值标准。资产评估的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的专业意见,评估者只对结论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事实上资产评估后的估价,往往为资产交易的当事人提供要价和出价的参考。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以评估价作为资产交易的底价,最终成交价取决于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该按照实际成交价进行。

2.企业评估后的账务调整,应注意其合法性。

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调账。按重估价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强的工作。企业尽管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或者自己组织业务人员对本企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但如要没有国家法规文件明确规定其应作会计处理并且规定以确认的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其评估结果无论多么准确、公允,都只能作为经营者或利益相关人的决策参考,而不能据以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只有在国法规文件有明确规定时或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实现了产权变动时,才能以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3.企业进行评估后的账务调整,必须以真实准确的原账面值为基础。

当企业未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时,如固定资产折旧不足、存货成本的少转或多转、超成本入账等,都可能造成账面值的失真。将这些因素一并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当企业日常核算完全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时,其核算中的和种价值增减因素必须在当期损益中得到体现,而体现在当期损益中与计入资本公积这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方法保证账面值的真实准确。具体来讲是要强化评估前的审计,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在对资产入账价值的审计中,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随意增减资产原始价值而导致资产入账价值失真,以至于歪曲企业日后的正常核算基础。在对日常核算的审计中,必须严格照分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凡未规定进行核算的各项资产价值,必须在评估前进行逐项调整,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使企业的账面价值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确保评估增值基础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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