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与乡镇企业制度创新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与乡镇企业制度创新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与乡镇企业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制度创新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股份合作制”提法的由来及其社会经济背景

80年代初期,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成为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在发展商品经济中,农村出现了农户之间在保持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的前提下,自愿集资,合股经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一种新经济联合体形式。中央及时注意到这一新动向,在1983年1月2日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中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农村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类别,不同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保持自己的特点。例如:在实行劳动联合的同时,也可以实行资金联合,并可以在不触动单位、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条件下,或者在保留家庭经营方式的条件下联合”。“不论哪种联合,只要坚持遵守劳动者之间的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按股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1984年1月1日,中央1 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2〕,又进一步指出, “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鼓励集体和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将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对一些雇工人数超过规定的企业,实行“从税后利润中留一定比例的积累,作为集体公有财产;规定股金分红和业主收入的限额;从利润中给工人以一定比例的返还等等。这就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合作经济的因素,应当帮助他们继续完善提高,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3〕中,对“采用了合股经营、 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发按股分红”的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称之为“股份式合作”,并认为这种形式“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公共财产。这种方法值得提倡,但必须坚持自愿互利,防止强制摊派”。1987年1 月22日中央关于《把改革引向深入》提出:“股份制经济通过自愿投股和股票转移,可以广泛聚集资金,引导资金向高效益方向流动;对乡镇企业政企分开和私人企业资产社会化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促其健康发展。”并提到,“在已有的私人企业中,有些还适应外部环境采取了工人入股,劳动分红,民主管理或提留公共积累等方式,使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中间过渡性质。这就说明,私人企业具有某种可控性和可塑性。”〔4〕至此, 中央对农村各种类型经济组织中出现的资金联合一直持积极肯定态度,但在提法上并没有统一的名称,反映出这一资金联合形式还处于摸索阶段。

1986年,原中央农村研究室开始讨论农村股份制问题,并曾多次提出乡镇企业的股份制。1987年他们与农业部联合成立一个关于乡镇企业的调查组,专门调查和提出在乡镇企业发展股份制,但是基层对此反应不积极,个别发达地区当时还表示反对,在此问题上,人们并没有取得共识。〔5〕当年,国务院先后批准浙江温州市,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安徽省阜阳地区建立乡镇企业制度改革试验区。〔6〕在温州试验区,在当地政府的直接参预下,“股份合作企业”正式登上中国经济的舞台,其企业制度特征称为“股份合作制”。

对于温州当地政府来讲,如何引导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走上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之路,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较大的政治压力迫使他们要找到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因此,当温州地区出现了合股经营的新形式后,温州市委及时抓住这一新生事物,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了《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7〕文件规定,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按照协议,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自愿组织、联合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经批准成立的经济组织……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企业的分配,“个人收益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以按股分红等其它分配形式”。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有50%以上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股金分红不得超过25%”。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税率征收”。按照此暂行规定,股份合作企业在税收、贷款等方面享受乡村集体企业同等待遇。但温州市对企业性质并没有匆忙地将它归为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在次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私营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8〕中,可以明显看到这一点。通知指出“由于某些原因, 将许多私营、股份合作企业定为集体企业,混淆了企业性质,使大量非集体企业,在分配制度、财产处理上均套用集体企业的模式,影响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对那些名为集体,实为私营、股份合作的工商企业,逐步加以正名,明确企业性质和产权关系,还其企业的本来面目,保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通知中明确了股份合作企业与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的区别,指出“股份合作企业是兼有股份、合作企业双重因素的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它与私人企业的原则性区别在于它对企业的债务负有限责任,在具体工作中,要把企业是否保留“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作为分界线,规定“如果没有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只能作为私营合伙企业,而不能作为股份合作企业”。为将股份合作企业与集体企业区别开来,通知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原税收规定改为按私营企业的“35%的比例征收”。

1989年11月,温州市政府在总结了股份合作企业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引导、管理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出台了《关于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9 〕该通知第一次明确指出股份合作企业是“劳动者自愿联合兴办的新型的合作企业,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并具体规定企业税后利润,“必须提取15%作为公共积累”,而且这部分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属股份合作企业集体所有,不可记在股东名下。1990年2月,国家农业部颁布了第14 号令《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10〕从内容上看,基本肯定了温州的做法。从此,“股份合作制”一词逐步被推开,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后,乡镇企业制度改革步伐加快,“股份合作制”的提法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或企业所采纳。然而在“股份合作企业”名称下运行的企业在组织制度上的差异是很大的。

从“股份合作企业”产生过程的描述中,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基本结论。第一,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决定了温州的家庭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进行组织制度的创新。第二,外部宏观环境的压力促使温州家庭企业选择了“股份合作企业”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企业的组织制度创新中,可供选择的方案是多样化的。这些企业既可以联合起来发展合作社企业,也可以向着较大规模的独资企业发展,或向着有限责任公司演化,或形成规范的合股企业。从当地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力要素资源的供给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历史的组织资源遗产等因素来看,选择合作制并不是其资源的优势所在。然而,企业组织的演化在较大程度上受到宏观经济体制、政治环境的影响,若没有意识形态方面姓资姓社的顾虑,现实经济中若不存在私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不平等的市场竞争条件,那么,多数的企业在组织制度创新中更有可能选择发展合股企业,或是有限责任公司,朝着“股份制”方向演进。但是,为获得政治上的安全和经济上的收益,双重利益取向促使温州创造出了带有明显时代特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企业”。由于这种非经济因素的介入,给后来在“股份合作制”的认识上出现较大的分歧与争议,埋下了伏笔。

二、关于“股份合作制”内涵界定及有关问题的理论争鸣与简评

按照政府权威部门的最新定义,“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上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并指出,“股份合作企业保持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配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吸收了股东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内核,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11〕

与1990年农业部原《暂行规定》中定义相比,该定义在以下几方面做了修改,一是对股份合作企业的最低人数限制由原来的“三户以上劳动农民”修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二是企业的生产要素折股由原来的“劳力可作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入股”;三是对有关股份合作企业分配制度的规定由原来的“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按股分红”,修改为“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同时去掉了企业税后利润中要留30%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的条款,只要求企业要保留税后利润“20%左右作为公共积累”。修改的结果使股份合作企业的界定更为宽泛,试图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势集于一身。

从目前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实践看,主要有两大类型。第一种类型以山东省周村区为代表,在改革原有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中发展起来的股份合作制;第二种类型以浙江省温州地区和安徽省阜阳地区为代表,是在农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联户企业基础上诞生起来的股份合作制。无论是不同类型间的股份合作企业,还是某一类型下的股份合作企业,其产权构造关系、经营管理机制、以及收益分配制度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运行较不规范。而政府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定义又较宽泛,可以包容多种生产要素组合的组织形式,从而出现了对目前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其焦点集中在“股份合作制”能否将“股份制”与“合作制”各自的优越性集于一身,形成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

持肯定观点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吸取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各自优点、优势,克服其各自弱点、弊端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新型的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富有创新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与职工个人所有相统一;……实行劳动者(工人)与所有者(股东)相统一;……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统一;……实行风险共担与利润共享相统一”。〔12〕它“既吸收了股份制的基本精华,以又保留了农民熟悉和怀念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的灵活性,一些规定又有很大的伸缩性,便于因地制宜地操作和创新。这种经济形式适合农村经济目前发展水平。〔13〕它是“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方向”〔14〕。持否定观点的认为,“从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上看,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一个企业,或者实行合作制,或者实行股份制,……而不可能同时实行合作制与股份制,也不可能把合作制与股份制合为一体。”〔15〕“为股份合作企业制定一种共同规范的思路是不可行的。想把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根本不同的企业制度结合在一起亦是不可能成功的,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不规范的具有过渡性的企业制度。”〔16〕目前被称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大多数是以股份制经济为主,恢复某些合作制因素,少数以合作制为主,吸收某些股份因素,而两者均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集体经济所有制因素,这种结构表现了过渡时期的特征。”〔17〕它们当中“有一部分将来会逐步地走向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另一部分,也完全有可能走向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18〕从总的发展趋势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将向着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制度演变。〔19〕

我们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搞清股份制与合作制质的规定性及两者的本质区别。用一句话概括起来就是,股份制是以资本为本位,而合作制是以劳动为本位。具体表现在决策权方面,合作制是工人作为股东,实行一人一票制,而股份制是按股东拥有的股份额,实行一股一票制;在受益方面,即剩余索取权,包括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及当年剩余利润的收益权,合作制是按工人的劳动量比例分配,而股份制是按股份的多少按股分红;合作制的剩余索取权是不可转让的,工人只能“用手投票”,而股份制的剩余索取权可以转让,股东是“用脚股票”,他们随时能出售、转让股权。

因此,从质的规定性看,股份制与合作制是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企业制度而存在。股份制以资本为本位,其优势在于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聚集大量的资本,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但它导致了劳资分离对立的尖税矛盾;而合作制以劳动为本位,在工人合作社中,老板与雇员的对立关系被消除,企业所有者与劳动者合为一体,成员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因而它为工人提供了较强的动力或刺激,提高了资源利用率,但这种安排同时也阻碍了生产要素之间的合理流动,特别是在融通资金方面,明显劣于股份制,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并没有成为一种主流公司制度。

当然,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诞生的股份制与合作制,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都在不断地更新、完善自我机制,在一定意义上,两者是在相互渗透。如,在股份制企业中,为缓和劳资对立的矛盾,通过雇员股份所有制计划(ESOP)〔20〕,使企业雇员拥有股份,职工按其所占股份的多少行使相应的股东表决权,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合作制企业中,也出现了通过建立企业的内部资本帐户来部分地缓解资本短缺、生产要素流动受阻等弱势。

由此可见,股份制与合作制在吸收对方制度安排上的优势时,股份制采取使职工拥有企业的部分股份来提高劳动力资源的的利用效率,合作制则利用建立内部资本帐户来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无论怎样变化,不可能在一种制度内同时包容两种制度的精华,只能是部分地相互渗透。因为股份制与合作制在本质上是根本对立的,或许由于他们的相互混合而使得对方的弱势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与制度俱存的缺陷仍然会存在。因此,那种认为股份合作制能够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集一身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从目前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践看,大多数企业的运行是以股份制为导向,表现在,股东构成上,所有者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一致的主要集中在企业管理阶层,生产第一线职工多数不持股;在决策权上,多数企业实行“一股一票制”;在利润的收益分配上,以按资分配为主。企业净资产的权利基本分配在股东名下。这种状况反映了目前我国农村乡镇企业的实际生产力水平以及资本要素的相对稀缺性,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三、股份合作制与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目标模式

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否能够成为我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产权改革的目标是使乡镇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应把“公有制”标准作为主要衡量指标。

第二,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缺乏严格的质的规定性。目前关于股份合作制内涵的界定是比较宽泛、不规范的。它既包括了以股份制为导向的企业,也包括了以合作制为导向的企业。在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初期,这种状况的存在有其客观的必然性,立即要求将股份合作制规范化也是不现实的,而且很可能会扼杀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但如果把它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来加以推广,则要求我们必须对这种企业制度的内涵有一个严谨的界定。否则,就会造成一种混乱,把本质不同的企业类型都装进“股份合作制”这个筐中,毁坏改革的声誉。

第三,我国农村生产要素资源的现状,决定了合作制导向的股份合作制作为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目标缺乏现实可行性。在我国农村,劳动要素相对丰富,而资本要素稀缺,资金短缺是困扰农村经济腾飞的主要限制要素之一,也是许多乡镇企业进行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如果资本要素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得不到在其它类型企业中的平均资金利润率,那么在市场法则作用下,资本势必流向利润率高的企业。因此,资本要素的稀缺性,要求得到较高的报酬,以按资分配为主,从而使合作制导向的股份合作制难以推开。

正如前面已论及的,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宏观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条件下,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一种产物,它的身上带有旧体制所遗留下来的组织资源,表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它会继续存在下去,但将是以股份制为导向。在此主流下,呈现出多样化形态。

注释:

〔1〕《中国农业年鉴(1983)》,第2页。农业出版社, 北京, 1984年5月。

〔2〕《中国农业年鉴(1984)》,第2页。农业出版社, 北京, 1985年12月。

〔3〕《中国农业年鉴(1985)》,第2页。农业出版社, 北京, 1986年5月。

〔4〕中共中央《把改革引向深入》, 《农业经济与技术》(贵阳),1987年第四期。

〔5 〕余国耀等《九十年代产权制度的对策研究——中国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专辑》,第5页,中国商业出版社,北京,1994年5月。

〔6〕《中国农业年鉴(1987)》,第2页。农业出版社, 北京, 1988年5月。

〔7〕〔8〕〔9〕见温州市体制改革委员会, 温州试验区办公室《温州股份合作企业制度建设》,1992年5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律出版社,1990年8月。

〔11 〕农业部《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1992年12月24日),中国乡镇企业报,1993年4月9日。

〔12〕见严闻广《股份合作制也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五期。

〔13〕见万宝端《中国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之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993年第十一期。

〔14〕〔15 〕见厉以宁《乡镇企业股份制——组建与运行》, 第36—3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

〔16〕见董辅《股份合作企业向何处去》,《经济日报》,1994年6月5日。

〔17〕见朱守银《杜润生谈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产生与发展》,《经济学消息报》,1994年4月28日。

〔18〕见马洪《关于农村的股份合作制问题》, 《人民日报》, 1993年10月29日。

〔19〕马津龙《公司化:股份合作企业制度的演变趋势》,《改革导报》,1993年第三期。

〔20〕张晓山 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第100—109页,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9月。

标签:;  ;  ;  ;  ;  ;  ;  ;  ;  ;  

股份合作制与乡镇企业制度创新_股份合作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