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制度研究

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制度研究

张梦迪[1]2011年在《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对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区分为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关系和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关系两种。对于前者,我国已经加入了相关国际公约,因此,司法界对于前者的调整有着较为系统、明确的法律指引;而对于后者,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立法,有关的调整规定散见于相关的国内法中,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利,同时,也引发了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后者法律调整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具体制度的理解等问题的争议。基于此,本文立足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对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中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范围和责任方式三大主要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为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明晰司法实践。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部分,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的基本概念,全面界定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沿海运输的具体内涵和船舶的具体内涵,以阐明本文的研究对象,及以此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第二章为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的国内立法及其评析,全面总结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污染的国内立法现状,并对现行国内法进行评析。说明目前我国现行国内船舶污染立法体系下,对于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的调整在哪些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在哪些方面存在立法缺陷,给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的司法实践带来不便。第三章到第五章为国内法对于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的三大主要法律制度的具体调整,包括: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和责任承担方式问题。分别对现行国内法在这三大主要法律制度上的调整规范存在的问题做以概括,在此基础上进行评析,进而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王应富[2]2000年在《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船舶油污损害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然而,我国在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却缺乏完备的法律规范。 本文分析论述了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制度的特点,论述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对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的适用问题,考察了美国、加拿大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行的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对这一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从请求权人、责任限制、强制保险及建立相关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几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设想,并就此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决策部门能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进而更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

姚春生[3]2004年在《论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航运事业的迅猛发展,发生在海洋上的各类大小不一的船舶油类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正造成越来越大的破坏。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海洋资源的沿海大国,近年来船舶油类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尽管国际上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已经生效,明确提出对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赔偿;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也对船舶油类污染损害赔偿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落实起来难度较大。本文试图从分析目前我国船舶油类污染损害处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人手,提出建立油类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迫切性与具体设想,以期为落实油污损害赔偿、遏制船舶油污事故的发生和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挥作用。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无专门立法的情况,分析了《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基金公约》、《海环法》、《海商法》等对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海上油污损害的涵义、海上油损的特点、海上油损责任、海上油损的赔偿和我国现在应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论述,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应当参考美国等国家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船东油污责任限制制度以及强制保险制度,并提出了探索性建议。

王泽庆[4]2003年在《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承担方式》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石油工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海上石油运输活动频繁,船舶造成的海上石油污染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重大环境问题,而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但目前国内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制度进行的系统的研究的还很少。在这一责任制度下,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问题,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使油污损害赔偿得以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研究还不是很充分,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也缺少专门的论述。 本文通过对与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即将要建立的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全面的论述了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问题。 本文首先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然后论述了这一侵权行为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接下来总结了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一般原则下为漏油船舶所有人;特殊情况下根据公约等规定船舶所有人以外的一些人应作为责任主体。 本文针对目前关于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承担方式问题存在的争论做了一一的辨析,得出结论: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采用国际通用作法“谁漏油,谁负责”的作法。 本文还根据船舶种类、漏油种类等方面详细分析了船舶碰撞造成的各种情形下的具体的责任主体问题。 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沿海运输的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问题,并针对本文的论述提出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法律建议和应采取的措施。 希望能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问题。

杨运福, 林翠珠[5]2005年在《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引言多年来,我国船舶油污染事故频发。据统计,1976-2000年,我国沿海共发生大小船舶溢油事故2353宗,平均每隔4天发生一宗,总溢油量约3万吨。船舶油污染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环境损害。

沈豪亨[6]2005年在《论国际船舶油污制度的演变和构建中国油污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文中认为随着中国成为石油进口大国,船舶油污问题变得突出起来。中国目前没有单独的、完善的油污法律体系,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行政法、民法的规定当中。作为专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没有有关船舶油污的规定,并且该法第208条还明确将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调整的油污责任,排除在适用《海商法》的范围之外。那么中国应构建什么样的油污法律制度?核心法律问题是什么?如何借鉴公约和其他国家的制度来构建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还赔偿法律体系?另外,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动辄以千万来计算,那么究竟损害赔偿应包括哪些方面?本文的目的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回答这些问题提出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从回顾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演变入手,对现今世界上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进行了一次梳理。这种制度是以公约及其议定书和美国的《1990年油污法》为代表,通过案例证明是一次次严重的油污事故推动着公约的通过和修订,不仅建立了责任加基金和船方与货方共同分担责任的双层机制,同时也证明这种双层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回顾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演变的目的是为构建中国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作注脚,为中国的油污立法提供借鉴。中国已经是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后者只对香港地区生效。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所特有的认为只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才适用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观点和立法,限制了前述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另外,我国现阶段沿海和内河运输油轮船队的吨位结构使得油污法律制度不能与公约接轨。因此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如何解决适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没有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作保障的问题?沿海和内河船舶油污法律制度如何构建? 本文无意对油污立法进行面面俱到的讨论,而是从责任主体、强制保险和直接诉讼、责任限制、油污基金四个核心方面讨论了理论以及实践当中的分歧,通过比较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制度,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作者认为责任主体方面,应恪守“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将漏油船舶所有人作为油

金聪[7]2007年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船舶溢油事故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二十世纪以来,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各国保护海洋环境的立法层出不穷,调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应运而生。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介绍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分析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概念、特点以及归责原则,讨论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赔偿范围,研究了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责任限制制度以及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本文重点论述了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主要法律问题以及建立我国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制度设计等具体内容,并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不仅能够使油污事故的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而且为海洋环境的恢复工作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尚没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方面的专门立法,缺乏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进程,建立健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文章建议通过立法对国内沿海运输船舶实行油污强制保险,并对责任限制给予明确规定。同时,借鉴国际油污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经验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

周新[8]2014年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邹鸰[9]2008年在《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兼评“闽燃供2轮”案件审理》文中指出文章通过对"闽燃供2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评述,对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应适用什么法律做出分析,得出结论是:目前非含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损害案件应适用我国国内法,同时应尽快建立我国相应的油污损害民事法律体系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陈金阳[10]2006年在《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损失范围》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目前对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损失范围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造成的中长期渔业资源损失和清污费用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1]. 沿海运输船舶污染损害法律制度研究[D]. 张梦迪.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2]. 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制度研究[D]. 王应富. 大连海事大学. 2000

[3]. 论海上油污损害赔偿[D]. 姚春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承担方式[D]. 王泽庆.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5]. 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C]. 杨运福, 林翠珠. 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 2005

[6]. 论国际船舶油污制度的演变和构建中国油污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D]. 沈豪亨. 上海海事大学. 2005

[7].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金聪.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8]. 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

[9]. 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兼评“闽燃供2轮”案件审理[J]. 邹鸰.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 2008

[10]. 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损失范围[J]. 陈金阳. 天津航海.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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