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太经合组织与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系_贸易协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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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20世纪最后10年,世界经济出现了全球化与区域化两股潮流并驾齐驱的格局。进入21世纪,这两股潮流都在进一步发展中。但是,区域化潮流较之全球化潮流发展得更快、更顺利。一个显而易见的证据是:1999年末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WTO)部长会议新一回合谈判失败,反映出全球多边主义已陷入困境,而作为地区主义产物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FTAs)却大量出现。(注:RFTAs全文为Regional Free Trade Agreements,根据其原义,译为“地区自由贸易协定”,但在习惯上也可称之为“自由贸易区”。)

在亚太地区,亚太经合组织成立的本身也是地区主义的一个产物。尽管APEC奉行“开放的地区主义”原则,不把自身搞成一个封闭的贸易集团,但作为一个地区性的贸易组织,它并没有超出地区主义的基本范畴。

在亚太地区,自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APEC便陷入困境,但其内部的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SRFTAs)却越来越多,越来越活跃,大有挑战APEC之势。除了原有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澳新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三个次区域协定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协定。这些协定,有的已经开始执行,有的正在谈判,还有的正在筹备中,总数约10多个,大多数为双边协定。

APEC内部各种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出现,引起了APEC成员的普遍关注。这些协定对APEC的进程究竟是障碍还是助推器?为什么近几年出现得如此多?应当给予鼓励还是抑制?如何处理好这些协定与APEC的关系?两者能否相互促进,最后取得“双赢”的结果?这便是本文试图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二、从全球背景看APEC内部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兴起及其原因

APEC内部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兴起,并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它是全球范围内区域主义潮流推动的结果。近10年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世界各地大量涌现。据WTO1999年的统计,截至1998年,向WTO申报备案的区域贸易协定有102项。这其中包括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24条款下备案的78项货物贸易协定,在Enabling Clause(注:全名为“发展中国家有差别的和最优惠的待遇、互惠和更充分的参与”,该条款是70年代东京回合的产物,旨在使发展中成员受益。)下备案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13项货物贸易协定以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备案的11项服务贸易协定。值得注意的是,这102项协定中有一半以上是在1990年以后生效的,而在此之前,只有40项协定生效。此外,还有许多新的协定在签署中。由于WTO并没有明文规定区域贸易协定必须要备案,因此还有许多未加申报的区域贸易协定。

这些为数众多的贸易协定在不同的经济发展层次上相互交织。一个国家可以同时与多个发展水平相同或不同的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截至1998年,在WTO132个成员中,有100个成员(占总数的76%)加入了一项或多项已备案的地区贸易协定。如果算上那些未备案的协定,那么加入者约占WTO成员总数的97%(128个成员)。欧盟国家和墨西哥加入了10多个地区贸易协定。巴西、哥伦比亚、委内瑞拉、智利和一些中美洲国家各自有5到10项不同对象的贸易协定。相比之下,全球惟有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协定较少。但进入21世纪,东亚的地区贸易协定也陆续出现。

这些双边或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是以降低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主要内容的。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第8款规定,无论是建立关税同盟,还是自由贸易区,区域内成员(参加协定的各方)之间大部分贸易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都必须取消。与早期的地区贸易协定相比较,近年的地区贸易协定在取消关税产品方面范围要大得多,许多协定包括了100%的产品。例如,1998年经WTO审议的地区贸易协定中(这些协定都是在1990年以后签订的),有43项协定包括了100%的工业品,农产品自由化的选择范围也扩大了许多。而在1990年以前,只有11项协定包括100%的工业品。不过,许多新协定也都根据1994年GATT第20条和第26条设立了例外产品,农产品中的限制通常不是较多的。

1990年以后新的地区贸易协定内容之广泛大大超过早期的协定。许多新协定除了包括传统的货物贸易关税减让之外,还包括了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的技术障碍排除及超国家制度的建立等等内容。此外,还有不少协定含有减少数量限制的使用、减少补贴等内容。新协定在内容上的变化一方面反映出在世界贸易日益增长、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条件下,国际贸易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自由化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另一方面反映出面对国际贸易障碍的增多,一个国家单独解决边界障碍的能力越来越弱。因此,即使是贸易大国,也需要通过与邻国或主要伙伴国共同合作来减少壁垒。这就是新的地区贸易协定不断产生的一个原因。

近10年来世界各地不断出现新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GATT/WTO进程举步维艰,多边主义陷入困境。应当说,20世纪90年代是全球多边主义大发展的时期,其标志是GATT/WTO成员的迅速扩大。1990年GATT只有80多个成员,到1999年底,WTO的成员已达135个,还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申请中。但是,多边主义进程所遇到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GATT/WTO的每一轮谈判都充满了艰辛,且成员越多,谈判越困难。最近的一轮“乌拉圭回合”谈判耗时9年,而一些重要的分歧至今悬而未决,即使达成的协议付诸实施时阻力也很大。多边主义、WTO进程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在这种背景下,地区主义的再度兴起便不令人奇怪了。

另外,地区主义的活跃与国际分工的加深、区域内贸易的迅速增长及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增长等新变化有关。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东亚地区近10年来内部贸易迅速扩大,这与日本直接投资的大幅度增长有密切关系。东亚地区形成“雁行”分工体系,促使内部贸易增长。与此同时,关于成立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呼声也日益高涨。90年代末,出现了东盟+中、日、韩(10+3)合作框架,目标是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而东亚两大贸易国日本和韩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也在90年代末正式展开。

(二)亚太经合组织与次区域贸易协定

APEC成立初期,其内部只有三个次区域贸易组织,即北美、东盟和澳新自由贸易区。但到90年代末,冒出了一大批自由贸易协定,尽管付诸实施的很少,但正式在谈的双边协定已超过10个。另外还有一些构想中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像东盟+3(中、日、韩)这样的区域经济合作框架。

90年代末APEC区域内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集中在自由贸易协定的空白地区——东亚,并以日本、新加坡为主轴;第二,以双边协定为主,即从最简单容易的双边协定起步;第三,在空间上,已打破邻国惯例,出现远距离伙伴关系;第四,在时间上,主要产生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见下表)。

APEC内部新的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

缔结方目前状况

日本—韩国 已达成部分协定,谈判还将持续数年

日本—新加坡预计2001年内达成

日本—墨西哥谈判中

日本—加拿大筹备中

日本—澳大利亚

 谈判中

新加坡—新西兰

 已于2001年初生效

新加坡—澳大利亚

谈判中

新加坡—美国筹备中

韩国—智利 筹备中

澳大利亚—泰国

 2001年4月已开始商谈

香港特区—新西兰

即将商谈

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

 筹备中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各种最新信息收集整理而成。

在上述有据可查的12项协定中,11项属于双边协定,而其中只有“日本—韩国”属于邻国间的协定,其余均为远距离双边协定。东盟与澳新的协定则属于两个相邻贸易区之间的协定。

在分析APEC内部这些新协定的特点时,有两个问题会自然产生:第一,为什么新协定主要集中在日本与新加坡两国?日本有5项不同对象的协定,新加坡有4项。第二,为什么新协定大都在近几年出现?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涉及这两国的长远战略思考。日本是世界第二经济强国、第三大贸易国,但长期以来,它一直游离于地区主义之外,没有与任何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其原因可能与日本着眼于全球主义有关,它对多边主义更感兴趣。对日益发展的地区主义,日本也没有忽视,并力图在东亚和亚太地区发挥领导作用。日本是APEC的主要倡议国,曾在1993年美国主导APEC前,充当了APEC的领导人,以后一直没有停止与美国争夺APEC主导权的斗争。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日本又把注意力放到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上,并倡议成立东北亚自由贸易区,欲重现其在区域内的领导地位。日本把触角伸到墨西哥,旨在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挂钩,它又把触角伸到新回坡,欲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沾边。这是两项具有明显战略意义的举措,其利益不仅仅局限于双边自由化范围,而可能扩大到APEC最大的两个次区域贸易组织范围。日本已经把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其发展战略。这与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美国的战略类似。美国积极参与APEC,也是从战略高度做出的选择。日本正在步美国的后尘。再从日本与韩国的双边协定来看,日本最终目标是建立两国统一的市场,这也是战略性的举措。同时,日本也想通过与多国建立自由贸易关系来促进国内的经济改革,挽救增长率下跌趋势。

至于新加坡积极推动双边自由贸易,也有其战略意图。新加坡已是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成员,但由于AFTA内部贸易数量有限(新加坡与东盟各国的贸易额约占总额的1/5强),作为自由港的新加坡便刻意把自由贸易对象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把美国、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包括进来。日本是新加坡的第三大贸易伙伴,长期来新对日贸易呈较大赤字,双方实现自由贸易,将有助于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并发挥新加坡的服务贸易优势。新加坡倡议与日本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也正符合日本的要求。日本欲与新加坡通过自由贸易最终实现统一市场的目标,并借此渠道进入东盟市场。由于新加坡不存在农业问题,谈判相对容易,因此《新—日协定》进展顺利。美国是新加坡第一大贸易伙伴,新加坡也在积极筹划与美的双边协定。此外,新加坡与澳大利亚的双边协定谈判已启动,正在筹划与墨西哥的双边协定。新加坡与新西兰的贸易额虽然不大,但双边协定已于2001年初生效。新加坡把此协定作为其推动APEC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样板,并将它作为一种压力来促进东盟国家加快AFTA进程,同时也将其作为AFTA与澳新自由贸易区之间的桥梁,这两个次区域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在筹备中。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APEC内部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活跃的背景与原因。大量协定都在最近的两三年内筹划或启动,主要是APEC的进程受挫,加上WTO新一轮谈判的失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使原来发展势头强劲的APEC进程慢了下来,1998年吉隆坡会议未能通过部门早期自由化计划,标志着APEC贸易自由化进程受到严重挫折。接着,1999年WTO新一轮谈判未果而终,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也严重受挫。多边主义和大地区主义相继陷入困境,APEC成员便自然地把目光转向比较容易商谈的双边关系上。近几年美国对APEC的兴趣已不如1993年开创首脑会谈时那样大了。克林顿总统也没有出席1998年的APEC峰会。有人认为,美国的战略重点已从地区主义转到全球主义。不管是什么原因,美国对APEC的热情确实下降了,而前几年美国曾不遗余力地要加快APEC自由化进程。日本有经济评论家指出,APEC整个区域的贸易自由化目标很难实现,因为APEC本身的制度不成熟,对自由化的推动力有限。但APEC提出的“开放的地区主义”倒是一块有用的招牌,可以利用它来推动区域内双边和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日本应选择这一政策(江口雄次,2000)。如果把《茂物宣言》作为理想,而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作为现实,那么务实的国家必定会首先考虑和选择后者。再从时间上看,《茂物宣言》目标的实现长达15至25年,而双边协定简单的1-2年即生效,最难的一般也在10年内搞定(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规定,成立自由贸易区所花费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年。目前正在谈判中的《日本—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也把谈判过程限制在10年之内。),所以要容易得多。

三、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APEC的关系

(一)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APEC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影响

为数众多的次区域组织或协定对APEC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带来什么影响?对APEC是利还是弊?APEC成员对此看法并不一致。通常,推行次区域贸易协定的APEC成员,如日本、新加坡都认为这些协定不但有利于双方的贸易自由化,而且也有利于推动APEC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但没有参与这些协定的APEC成员却对此抱怀疑态度,它们认为,这些协定只给参与方优惠待遇,而非参与方却受到了歧视,这是有悖于APEC“开放的地区主义”原则的,同时也阻碍了《茂物宣言》所制定的目标的实现。

笔者认为,关于次区域协定对APEC的影响不能笼统地谈,而应当具体分析各项协定的原则或实施后的情况才能得出结论。判断某一项协定对APEC自由化进程是利还是弊,要看它是符合还是违背APEC开放的地区主义原则。另外,还要看它对未参与该协定的APEC成员造成什么影响:是增加还是减少了它们的贸易障碍。

“开放的地区主义”是APEC不同于世界其他地区贸易组织的一个特点。一般说,地区贸易组织都是排他性的,即优惠待遇只给该组织(协定)内部的成员。但是,APEC为了促进亚太地区和全球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不谋求成为一个排他性的贸易集团,而是要走“开放的地区主义”新路子。1994年APEC名人小组建议用以下4条标准来执行APEC对“开放的地区主义”的承诺:(1)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扩大成员的单边自由化;(2)继续减少对非成员的壁垒;(3)在互惠的基础上把地区自由化的成果扩大到非成员;(4)允许任何一个APEC成员单边、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把APEC自由化扩大到非成员。

APEC的这种开放风范赢得了全世界的好评,但实行起来非常困难。由于至今APEC还没有取得自由化的显著成果,所以也无法鉴定APEC是否兑现了对“开放的地区主义”原则的承诺。不过,这面旗帜并没有倒,而且被许多新出现的次区域协定所使用。根据“开放的地区主义”原则,既然APEC本身的自由化成果都可以扩大到非APEC成员,那么在APEC内部,任何次区域组织(协定)的成果理所当然地应扩大给其他APEC成员。问题在于,至今仍没有见到这样的例子,无论是老的次区域组织,还是新的双边贸易协定。笔者认为,鉴于APEC自由化是一个长达20多年的进程,“开放的地区主义”虽然作为原则已被大家接受,但因其成果产生过于缓慢,落实起来尚有困难。另外,大部分次区域协定刚刚启动,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成果,因此应当允许它们有一个缓冲期来执行对“开放的地区主义”原则的承诺。

次区域贸易协定会不会增加对非成员的贸易壁垒?这要视该协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一项协定是在与GATT/WTO有关精神相一致原则下产生的,那么它就不应该给非成员增加障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不论是关税同盟还是自由贸易区,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立都必须有利于促进成员间的贸易,而不应增加对非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GATT/WTO成员的贸易壁垒和对其造成不利影响。(注:参见《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4款和第5款(b),《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1、4款和第5-7款。)据笔者所知,一些APEC内部新出现的双边贸易协定,都把与GATT/WTO精神相一致作为基本原则。例如,正在谈判中的《日本—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就表示要遵守这一原则。(注:参见《走向21世纪的紧密的日—韩经济关系》(英文版),《日本发展经济学研究所与日本对外贸易组织研究报告》第3页,2000年5月。)

但是,如果次区域协定脱离了WTO和APEC原则的框架,那么就有可能成为封闭性贸易集团,从而增加对非成员的障碍。(注:所增加的障碍一部分是由于“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效应产生的,即优惠协定改变了贸易伙伴结构,成员之间的贸易增加,与非成员的贸易减少,使非成员受到贸易转移的损失,同时,其他一些有利润的经济活动也可能从非成员转移到成员中进行。)

实际上,不少自由贸易协定都对非成员实行歧视待遇,对GATT/WTO的上述原则未做承诺。因此,有人认为,要求次区域协定“与WTO相一致”这种标准在今天已没有多大意义,因为GATT/WTO在实行与第24款有关的制度上接连受挫(Scollay,2000)。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不少自由贸易协定在发展过程中正在逐步兑现其承诺,扩大其自由化成果的范围,从而有利于推动全球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例如,欧共体作为一个区域贸易集团也是按照GATT第24条款建立的,它对非成员实行歧视。但后来它扩大为欧盟,享受其优惠待遇的成员增加了,从长远看,对全球贸易自由化有利。同样,APEC区域内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两大集团,如果也能将自由化成果扩大给非成员,那么对APEC自由化仍是有利的,尽管这需要较长的时间。

另外,像新加坡这样积极推动双边贸易协定的APEC成员坚持认为,它们倡议的这些协定对于APEC自由化进程是起促进作用的。APEC因为成员较多,实现茂物目标困难较大,但从双边协定做起就容易得多。今后在“开放的地区主义”原则下逐步把双边、多边的自由化成果扩大到非成员,那么APEC的自由化进程就加快了。这些双边协定实现自由化目标的时间一般大大早于茂物时间表,因此当APEC大多数成员都在此之前享受到自由化成果,茂物目标也就不能实现了。

最后还应看到,近几年出现的新双边协定在自由化范围上大大超出了老的次区域协定。它们更接近WTO目前的要求。例如,《日本—新加坡协定》、《日本—韩国协定》,除了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外还包括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政策、争端解决机制、标准认可等一整套内容,其运行模式与WTO要求相一致。这也是基本实现了自由贸易的APEC成员之一的新加坡,仍要与日本等多个对象商谈双边协定的原因。因为它可以从中分享商品贸易以外的自由化成果。这些协定的签署,从长远看,也是有利于APEC自由化进程的。因为APEC的目标也不仅仅是货物贸易的自由化,而是包含上述各种内容全面的自由化。次区域协定将为APEC全面自由化进程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样板。

总之,对于APEC内部次区域协定的利弊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耐心地等待和观察再作定论。

(二)次区域贸易协定与APEC的关系

如何处理APEC与次区域贸易组织(协定)的关系,一直是一个令人伤脑筋的问题。早在1994年,APEC就把这个问题提了出来。《茂物宣言》指出,需要评估APEC与现有次区域安排的相互关系,对于各种旨在防止互相阻碍并促进相互一致关系的可能的方案进行审议。茂物领导人会议授权名人小组去研究这个问题。1995年,名人小组在第3份报告中提出“开放的次区域主义”作为解决方案,其内容有四条:

1.把最惠国待遇自由化尽可能扩大到最大限度;2.表明继续对其他APEC成员减少障碍的意图;3.提出在互惠基础上,把次区域贸易协定的自由化成果扩大到其他APEC成员;4.承认任何一个次区域协定成员可以在单边基础上,有条件地把该协定的自由化成果扩大到其他APEC成员,或者无条件地扩大到所有的WTO成员。

该项建议已提交给1995年的大阪会议,但据说,至今尚未讨论过。(注:参见《走向21世纪紧密的日—韩经济关系》(英文版),《日本发展经济学研究所与日本对外贸易组织研究报告》,2000年。)笔者认为,名人小组提出的“开放的次区域主义”是一项很好的建议,它与APEC“开放的地区主义”一脉相承,但毕竟过于理想化了。APEC“开放的地区主义”实践起来很困难,而“开放的次区域主义”由于其利害关系更具体和更直接,要实行也就更困难了。目前尚没有见到哪一个次区域协定能做到这四点。

随着次区域问题的凸显,APEC将更加关注这一问题。在2000年文莱峰会上,领导人宣言强调,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不应该成为WTO多边自由化的障碍。因此我们郑重声明,现存的和正在兴起的地区贸易协定应与WTO原则及要求保持一致。我们也相信这些协议应该与APEC性质相一致并支持APEC的目标和原则。(注:参见《第八次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宣言》,2000年。)

APEC领导人的这一声明实际上已清楚地揭示了次区域协定与APEC应有的关系。这与名人小组上述建议的精神是一致的。APEC要求次区域协定与WTO原则保持一致,与APEC的目标与原则(如非歧视原则)相一致。然而,声明未谈及如何处置违背这些精神和原则的情况。如果某一次区域协定不遵守这些原则,也不太可能受到惩罚。因为APEC不是WTO,是一个“软”组织,其原则是靠成员的自愿来维护的。另一方面,即使WTO这样一个按规则办事的“硬”组织,对于次区域协定的大量涌现也显得束手无策。因此,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原则,而在于如何自觉地去遵守这些原则。

此外,现行的WTO和APEC的有关原则,也有修改、充实的必要,使之能跟上时代的发展。WTO第24条款和其他相关条款,本身就有含糊不清的地方,不能明确地指导和解决次区域协定与非成员的关系问题。而APEC的原则就更加抽象了。当前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电了商务活动的空前发展,已彻底打破国界,发端于国界的关税概念也因此而发生了变化。再加上现代国际经济活动早以超出了传统的货物贸易范畴,这使得次区域协定的内容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WTO的一些条款显然已跟不上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也是大多边主义陷入困境的一个原因。在此情况下,人们选择相对容易的双边、小多边主义也是顺理成章的。

当然,不能因为WTO和APEC的上述缺点,就放松了对次区域协定的要求。笔者支持有关次区域协定要与WTO和APEC原则保持一致的观点。世界在变得更加开放,任何有关次区域协定的倡议都要顺应时代的潮流。当然,APEC也应当寻求具体的办法,把次区域协定引导到与APEC原则相一致的正确方向上来。

四、理顺次区域贸易协定与APEC的关系

随着APEC内部次区域协定的不断增多APEC自由化进程所面临挑战也日趋严峻。因此,理顺次区域协定与APEC的关系,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2001年上海APEC会议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以为,目前所缺少的不是原则。APEC所倡导的“开放的地区主义”、“非歧视原则”、“与WTO精神相一致”等原则,已经为解决次区域问题提供了指南。目前要做的是如何实行这些原则。APEC可以在实践中细化这些原则,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第一,鼓励APEC区域内的次区域贸易协定,接受APEC所倡导的“开放的区域主义”等原则,并承诺兑现APEC的这些原则。这里所谓的“鼓励”也许是APEC所能用的最好方法。因为APEC不是一个用规则来约束成员行动的组织,它不能“命令”,也不能限制成员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一切都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

第二,对于比较符合WTO/APEC精神的新的次区域协定,APEC应加以充分的肯定,把它们看做是APEC自由化进程中的台阶,而不是绊脚石。通过鼓励这样的榜样,对其他次区域协定产生“隐性压力”,使后者向前者靠拢,自觉放弃违背WTO/APEC精神的内容。

第三,以适当的方式(例如领导人的承诺,APEC文件的强调等等)引导次区域协定做到以下几点:(1)任何次区域协定不设立针对APEC其他成员的新壁垒;(2)次区域协定所设定的自由化时间表不能晚于茂物时间表,即次区域协定成员取消贸易障碍的期限应早于2010年(发达国家)和2020年(发展中国家),以保证茂物目标能如期实现;(3)次区域协定应当包括全面自由化内容,使之与APEC、WTO的要求相衔接,把一些敏感性部门(如农业)包括在内,而不是排除在外,将有利于APEC全面自由化目标的实现;(4)次区域协定应当对其他符合条件的APEC成员开放;(5)任何次区域协定都应重申对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及实现时间表的承诺。

第四,次区域协定应主动接受APEC的监督,并在相互谅解和APEC原则的基础上,调解矛盾,解决纠纷。

总之,笔者认为,在次区域贸易协定方兴未艾的今天,与其去约束它们,不如加以引导,与其视其为APEC自由化进程的绊脚石,不如视其为这一进程中的台阶。通过适当的引导,把它们变成APEC进程的助推器。一些自由化和便利化的目标较容易在相对较小的集团中实现,然后再扩大到APEC其他成员,或者在条件成熟时把APEC内部各种次区域协定统一起来,这将有助于APEC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的最终实现。

(截稿:20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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