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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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是《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明确要求。毫无疑问,我国新的金融体制的构造既不可能是传统金融体制的延伸,也不可能是西方某一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体制的仿制,而是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造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和有中国特色的市场金融体制。因此,针对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金融体制的弊端,今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应是:中央银行调控职能独立化;专业银行商业化;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市场健全化;金融宏观调控间接化;资金商品化;行为准则法律化。

一 中央银行调控职能独立化

中央银行调控职能独立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强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市场金融机制形成的基点。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由于直属国务院领导,金融宏观调控受到政府的制约,不能独立地制订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违背其既定的战略目标,结果使经济发展过程出现剧烈的波动。

中央银行调控职能独立化首先要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从制度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与国务院脱钩,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设立有效的报告制度,以具体的量化形式,将有关的金融目标、政策执行和整个金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其审查。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经济区域设置,实行垂直领导,与地方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同时人民银行独立于财政之外,财政发生赤字,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只能通过债券市场筹资解决。从法律上看,通过《银行法》和其它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的权力和职能,并保证人民银行独立地行使其职权。

中央银行调控职能独立化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货币发行职能独立化。只有中央银行独家垄断货币发行权,才能保证国内货币流通的独立性,才能根据客观经济的状况灵活地调节货币供给量,这是中央银行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基础。货币发行职能独立化就是要求中央银行不受来自政府或其它部门的干扰,独立地根据一定时期内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决定货币发行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印制票币,调剂地区间的货币分布和比例,根据宏观经济的客观要求,自主地调节货币供求,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适宜的金融环境。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形式上执行货币发行职能,但实质上只是操作货币发行的业务,真正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是国务院。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与财政透支结合在一起,实际上财政通过透支占有一部分货币发行来弥补赤字。这迫使人民银行增加货币发行,其结果是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已经核批的货币发行计划也没有完全的自主权。第二,政策职能独立化,中央银行有独立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中央银行在制订货币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使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一致,但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的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政府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执行中与其发生的某种分岐应当采取相互协商和调整的方法,而不是实施强行干预,导致货币政策出现矛盾,造成宏观决策的失误。由于人民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和监督,国务院在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执行中有广泛的干预和决定权。同时,由于人民银行没有实际操纵货币发行权从而也就缺乏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基础。第三,管理职能独立化。中央银行不受政府和其它部门的干扰。在法律授权和保障下,独立地行使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管理、控制和制裁等权力。中央银行有权对金融市场的交易、金融机构的建立和撤并及其业务活动和经营状况实施管理和检查,对违反金融法规的一切金融活动和机构,给予相应的制裁。管理职能独立化要求中央银行在前面两个独立职能的基础上,在法律保障其调控权威的条件下,必须从商业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处于超然的位置行使管理权。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没有独立的货币发行权和货币政策制订执行权的条件下,还从事一般的贷款业务,并实行企业化的利润留成制度,同时有些经营管理权又分散在有关专业银行的手中。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做到货币发行职能独立化和政策职能独立化外,还要自觉地将其自身置于超然的地位上,把所有实际贷款业务转交给其它的有关金融机构去办理,取消利润留成制度,并把分散在有关专业银行手中的金融管理权集中到人民银行手中,真正使它站在裁判员的立场上履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职能。

二 专业银行商业化

专业银行商业化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我国市场金融体制的关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要形成自主、开放、平等、竞争性的经济运行机制和社会资源配置机制,作为经营货币资金这种特殊商品的专业银行只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企业主体,与其它企业主体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的经营和竞争,以追求自身的利益为动机,促使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企业同银行业之间的金融关系越来越密切,企业经营资金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银行与企业之间一般信用授受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变成完全的商品买卖关系,共同遵守市场的一般法则。银行既不会不加选择地对一般企业所需的资金统统包下来,也没有干扰一般企业经营的特权。银行象其他企业一样,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在追求自身最大效益的条件下为一般企业提供平等的融资环境,让一般企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专业银行商业化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尽管这些年来我国专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内部核算、成本管理、资金使用及经营形式等方面已经突破了传统机制的约束,但从根本上说,专业银行并没有脱离传统的经营管理机制,它们仍然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无法充分调动内部职工的积极性,其资金营运缺乏市场应变能力,资产负债结构严重失调,经济效益低下,缺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能力。相反地,我国近几年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而成立的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充满了活力,经济效益远远高于专业银行。因此,如果专业银行不从本质上明确产权关系,在经营上真正实现自主,那么它们就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也无法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专业银行商业化的实质就是把现有专业银行改造成为真正的企业,使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使其经营的货币资金商品化,经营目标利润化,经营范围综合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现有专业银行商业化不可能一步到位,现阶段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分离专业银行混合经营的政策性业务。专业银行混合经营的政策业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与金融相关的管理业务;二是政策性贷款。专业银行商业化后,其自身就是被管理者,不可能行使宏观金融管理职能。因此,目前专业银行承担的各项金融管理业务必须交给人民银行,保证人民银行管理职能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同时专业银行也可以摆脱各种行政的干扰,集中精力搞好微观经营。专业银行经营的政策性贷款是指有关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迫使银行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贴息的贷款、低息贷款和政府定向贷款。政策性贷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强制性、低息性、长期性,而且资金来源没有保障。所有这些与专业银行商业化经营的目标相矛盾。因此,政策性贷款业务必须从专业银行分离出去。我国已决定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不久前已正式宣布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信贷银行正在组建之中。待三家政策性银行都成立后,应该抓紧从原来 四家专业银行中移接政策性业务,为专业银行商业化创造前提条件。2、改造专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目前阻碍专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专业银行组织形式部分政府化,经营上层层分规模,级级定计划,基层行的经营状况与职工收入不挂钩,无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因此必须改革这种组织形式,重组专业银行商业化的格局。重组的方式主要是:改专业银行总行制为区域制,按经济区域设立商业银行,并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其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业务的特点规划其网络体系。改组后的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原有专业银行的资产折股入资,其中国有固定资产和国拨信贷基金为国家持有的股份;各项专用基金、积累基金和流动资产为专业银行持有的股份;同时吸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分散持股,为社会公众股。对原有专业银行系统形成的呆滞资产应划分性质和类别,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消化,以避免专业银行因呆滞资产的转嫁而无法在市场中公开竞争。股份化的商业银行的资金营运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经营盈余在留足发展基金和按股分红后由全体职工共同享用,国家通过税收杠杆调节,但不能作其它行政干预。对于那些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且没有希望走出困境的商业银行,应允许其依法倒闭。

三 金融机构多元化

金融机构多元化包括金融组织机构在所有制结构、业务分工和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多样化。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进入市场经营的企业主体多元化的客观要求。在市场中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所有制结构层次多,经营形式多样。尤其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经济发展中出现不同的经济组织,客观上要求有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以及与各类中小型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以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差别。

金融机构多元化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市场金融体制中金融主体的竞争,专业银行商业化后进入市场与其它商业银行、地方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平等竞争,它们要得到生存和发展,就得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取得顾客的信任,并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开拓业务,以满足客户的需要。2、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活动的中心,它们提供不同的金融或信用工具,金融市场实现各种金融工具的自由买卖,并使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完成各种金融工具和有价证券的交易活动。多样化的金融机构能创造和提供更多的信用工具,并通过各金融组织机构间的竞争,活跃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

金融机构多元化并不是金融机构数量多或者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多,而是强调金融组织类别的多样化。从内容上看,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应该是国家银行与民间银行并立,国内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并存,以盈利为目的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与承担政府职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设、长期投资银行和中期信托投资公司与地方性金融机构并存的开放、统一、多样、内容齐全,功能完备的金融组织体系。

四 金融市场健全化

我国金融市场从产生到现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了包括同业折借市场、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市场、证券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等在内的各类金融市场,建立起了一级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工具在数量和品种上迅速增加。但是,我国金融市场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相互交替更迭中发育起来的,同时由于时间短和非市场机制的约束,整个金融市场在发展中表现出不平衡性。具体表现在:市场实质要素的发展滞后于市场形式的构造;证券市场落后于货币市场;二级市场滞后于一级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品种数量不足,且内容形式不规范;影响市场的主观因素多,行政干预大;市场运行缺乏规范;等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与我国市场金融体制下所要求的开放的、多层次的、统一规范的、按照供求规律和价值规律要求运行的金融市场机制存在着矛盾。我国整个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市场机制的作用。如果不健全我国现行金融市场机制,那么整个市场体系就无法协调地运行,也无法达到通过市场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

健全的金融市场是以相应的经济基础和经济运行机制为条件的,只有在商品生产的社会化和经济信用化达到一定的程度,进入市场经营的企业主体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同时宏观调控和管理配套措施高度协调时,金融市场体系才能真正健全起来,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健全金融市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完善市场结构,使整个市场体系协调发展。从货币市场看,在完善同业折借市场的同时,要积极推动票据承兑贴现市场、国库券市场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的发展。首先要采取各项措施规范同业折借市场的交易行为,建立地区票据交易中心,形成区域性的同业折借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区域性金融公司,进而设立全国性的折借中心,实行挂牌折借,自由交易,以打破地区封锁,合理引导资金的流向。其次,进一步使商业信用票据化,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提高票据的灵活性、流动性、安全性。扩大短期债券的种类,建立交易市场。对现有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进一步简化其转让手续。从证券市场看,要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工作,严格股票的发行和上市条件及上市手续,增加长期债券的品种和数量,加强证券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在扩大上海、深圳股票交易所交易规模和增强其辐射能力的同时,要迅速建成全国统一的长期债券市场,使全国证券信息、报价交易系统健全化。从外汇市场看,除完善外汇同业折借业务外,要进一步扩大外汇调节市场的范围,增加交易货币和工具,逐步建成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

2、加强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有效的宏观金融管理和监督是保证金融市场协调、稳定发展的条件,加强宏观金融管理和监督,首先要健全管理监督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直接参与金融市场活动,而不是强制的、主观的行政干预,政府要完全从金融市场上脱离出来,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行使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能。其次,要完善有关金融证券的法律,使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化,为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证。第三,要提高金融市场上操作管理人员的素质,金融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处于信号传递枢纽的位置,不仅其本身的运转操作和管理要求有高素质的人才,更重要的是金融市场中资料的搜集、统计、整理分析、传递和调整等要求管理操作人员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技术专长。

3、理顺市场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体系的调节作用,金融市场价格是调节资金供求的主要杠杆,是市场运行的中枢,金融市场价格体系是否合理、协调,直接影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总量和结构,最终影响引导社会资源在社会各经济部门的合理配置。因此,健全和发展金融市场,必须理顺包括利息率、收益率及证券发行与转让价格之间有机联系和数量关系的市场价格体系,使市场价格能反映资金的实际供求,反映社会投资的真实收益和风险,并保证各种金融交易工具的充分流动性,同时还要保证人民银行通过各种经济手段进入市场调节价格体系的有效性。

五 金融宏观调控间接化

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宏观调控只能具有弹性和伸缩力的、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达到调控目的的间接调控。间接调控的运行模式是:中央银行通过操作公开市场业务,调整再贴现率和法定准备金率及超额储备管理来调控贷款总规模和货币供应量,并辅以有效的金融立法和有限的直接管制,最终达到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它的操作基础是:多层次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相当完备;金融市场已经成熟,市场上的价格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中央银行拥有足够的证券资产进入金融市场从事各项业务活动,且其全部政策工具能在市场信号的作用下作出灵敏的反映;有健全的金融法规来保障调控机制的运行。但是,我国现阶段金融宏观调控运行的现实基础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整个企业运行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国营企业的基本行为特征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专业银行商业化经营的改造还远未完成,专业银行经营的政策性业务还没分离出去,金融组织机构多样化的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还没有培育出发达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中央银行进入市场操作受到限制;等等。在这种基础上的金融宏观间接调控机制无法有效地运行,通过市场操作的政策工具的作用受到制约:

1、从公开市场业务看,我国证券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但还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市场,国债券规模有限。人民银行目前还没有掌握国债券,专业银行虽然有少量的国债券但却不能进入市场。因此,目前人民银行通过市场的国债券买卖来调节贷款总规模和市场货币供应量受到限制。

2、从存款准备金看,我国存款准备金率不分档次,长期不动,这就硬化了人民银行通过调整准备金率来调节基础货币的作用。在现阶段的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下,人民银行还没有真正摆脱它专业银行所需资金的状况,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虽然减少了专业银行的可用资金,但由此而引起的短缺资金可以中央银行追加借款,对贷款的总规模不会产生应有的效果。

3、从再贴现政策看,由于商业信用票据化还没有普及,专业银行已经接受企业贴现的合格票据有限,因此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票据数量少。同时,在我国现阶段各种贷款利率、证券价格还无法自由浮动的条件下,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还不具备市场利率的导向作用,因此,再贴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金融运行机制加速形成的过程中,以市场运行机制为基础的金融宏观间接调控无法一步到位。现阶段的金融宏观调控只能是间接调控和直接调控相结合的综合调控,在不断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基础上,逐步缩小直接调控的范围和作用,最后过渡到间接调控。加速这个过渡过程的措施是:第一,改进贷款总量控制。今后控制贷款总量在重视贷款规模管理的同时,要通过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规模来调整贷款总量。人民银行要彻底摆脱银行包企业资金的状况,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增长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数量,使之尽可能接近实际需要。第二,重视存款准备金率的作用。人民银行在一定时期内再贷款规模已定的情况下,各专业银行贷款能够达到的最大限度取决于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目前存款准备金率既没有考虑存款期限的长短,也没有考虑存款金额的大小,这不利于在银行分层调控货币供应量。人民银行今后在改进存款准备金率设置的同时,使其与人民银行再贷款规模、贴现利率配套协调发挥作用。第三,加速商业信用票据化的进程。要加紧制订实施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票据法》,并在工商企业、经济人间全面推行商业票据,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强化人民银行再现政策的作用。第四,在完善国债市场的同时,改变人民银行现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使人民银行持有相当数量的国债券,以便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基础货币,调剂地区之间和各专业银行之间的头寸。

六 资金商品化

资金商品化是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市场金融体制下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金融市场健全化、金融宏观调控间接化等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物资、设备、技术、信息、劳动力等在内的一切生产要素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按照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进行交换和分配,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货币资金作为一切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必须首先商品化,按照市场规律自由流动,才能保证一切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分配,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一切生产要素交换和分配的过程是以货币资金为运动起点,以货币资金增值为目标的经济活动过程。货币资金市场中的合理投向和结构引起具有某种具体形态的生产要素的流向和分配结构,并构成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结构。只有实现货币资金商品化,才能保证商业化经营的专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中通过货币资金商品的自由买卖来实现自身最大的利润目标,并使其自身获得生存和发展。也只能实现货币资金的商品化,才能建立起真正的金融市场机制,使一切借贷活动和货币发行与流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同时包括作为资金价格的利率在内的金融宏观间接调控手段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货币资金商品化首先要求改革现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按照市场经济的准则促进信贷资金商品化。这就要求:第一,使现有专业银行资金来源商品化,整个负债结构和规模向商品化倾斜。第二,商业化经营后的专业银行按照信贷资金的流动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要求能够自主地决定资产的投向和结构。各专业银行在合理供应工商企业资金需要的同时,它们能进行直接投资;或者用贷款购买企业的股份、改组或兼并破产企业,或者直接投资于单个部门难于独资经营的新兴工业、房地产业和第三产业,等等。

资金商品化要求作为资金价格的利率市场化。因为在市场经营中,资金的价格会因资金供求状况而出现不同的变化。现阶段我国的实际利率状况是:利率水平过于偏低,软化了利率对资金供求的调节作用;利率制度单一,且以固定利率为主,而固定利率的档次又少;差别利率只是按行业倾斜,不能按照市场中货币的供求状况、贷款期限长短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差别利率在行业调整时也仅限于基建贷款;等等。因此,如果不改变目前的利率状况,就无法实现资金的商品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认为今后利率市场化的实施步骤应该是:人民银行在制订基准利率和实行区域性市场利率浮动幅度管制的条件下,让进入市场的资金的利率浮动幅度管理的条件下,让进入市场的资金的利率根据市场供求水平完全自主地上下浮动,使利率既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又反映资金的期限、风险、成本和盈利水平。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也要以市场为基础,使其成为灵活有效的间接调控的杠杆。

七 金融行为准则法律化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律,市场经济无法建立和运行。金融行为准则法律化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金融体制有序高效运行的基本条件。首先,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后,包括国家与金融机构之间,中央银行与各种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以及金融机制内部之间等在内的各种金融关系越来越复杂,客观上的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来调整各种金融体系,规范各种金融活动,保证国家对金融组织机构和金融活动的调节、控制和管理,保证金融组织机构依法经营和管理,在市场中平等竞争。其次,市场金融准则中金融宏观间接调控离不开法制。金融宏观间接调控主体作用的发挥、政策工具的运作需要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来保证,法律手段成为金融客观间接调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经济的逐步接轨,生产、经贸、投资等活动的国际化,我国金融业将不断国际化,这不仅要求健全有效的金融法律体系来保障金融业在国际金融中的平等竞争的权益,而且要求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必须与国际惯例相一致。金融行为准则法律化要求健全科学的金融法制体系,明确规定各金融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权益、业务经营范围等等,使整个金融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高效地运行。从国际经验看,科学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①金融基本法。具体有《银行法》、《国际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等。②含有金融条款的其它基本法。具体有《投资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公平竞争法》等等。③金融法律的有关条款必须符合《民法》的基本要求。

建国以来,我国制订了一系列的金融管理法规,但主要是行政命令管理,金融法律体系存在不少问题。譬如,我国现行金融法规主要采取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和条例等形式,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主体在法律上缺乏真正的平等,规范多是禁止性的和义务性的,甚至以行政命令取而代之。在法规的具体条文上,我国没有真正的《银行法》,作为《银行法》起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各金融组织机构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等,但却把专业银行作为履行政府部门职能的银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它股份合作的金融组织机构却没有在《条例》中作相应的规定。在法律体系结构上,我国在金融市场、信托金融、涉外银行经营管理等方面还无法可依。因此,它已经不适应市场金融体系的需要,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健全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我认为,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第一,加速金融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进程,并依此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同时要清理现行的金融法规,对已经过时的法律条文要废除。第二,金融基本法必须反映市场经济中公平自由、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等方面的要求,使行为主体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金融立法要具有国际规范性,对国际金融中各国共同遵守的惯例、规定和要求,要有明确和具体的反映,以保证我国金融业能够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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