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环境权益提高环境意识_环境权论文

扩大环境权益提高环境意识_环境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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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意识与环境权益

环境意识是人们主观上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水平和为此采取行动的意愿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较高的环境意识不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同时从环境政策角度看,还降低了环境政策实施的成本,因为环境意识越高,环境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阻力就越低。

怎样提高环境意识?毫无疑问,不断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以提高环境意识是完全必要的。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提出一个看法:除了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外,还可以通过更多的途径达到提高环境意识的目的。在这里,提出一个“扩展环境权益”的看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途径。

所谓环境权益,是指社会中各行为主体所享有的对于环境的使用权力和由此产生的相关利益,或者说,环境权益是人们从环境质量中得到福利或效用。通过扩展环境权益来提高环境意识,就是把人的环境意识的提高过程,与对人们切身利益的保护和改善联系起来,通过使人们获得更多和更大的环境权益,来增进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关注和行动。

环境权益的扩展

目前,扩大社会享有的环境权益,主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索赔权、环境议政权。

1 环境监督权

社会环境监督权指的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在国家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行环境管理行为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能否成立,我们可以从有关环境权的论述和国内外环境权司法实践的经验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作出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为了实现这一环境目的,将要求公民和团体以及企业和各级机关承担责任,大家平等地共同努力。各界人士和许多领域中的组织,凭他们有价值的品质和全部行动,将确定未来的世界环境的格局。”这是关于社会环境权益的一种基本准则。从国际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历史来看,公众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权利也是逐步发展的。

社会环境监督权的具体要求,是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例如,任何合法的团体和个人,都有权从污染采集样品并按合法途径进行测试,使之成为进行环境诉讼的证据。一旦我们明确社会力量是可以从事环境监督的,那么,我国环境立法的立场应该进行基础性的调整。

2 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的权利。环境知情权是行使上述环境监督权的基础。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是指向全社会发布的环境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周(日)报等;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提供的个别信息,例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无论哪种信息,目的都是为了使公众了解真实的情况。

在我国,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已经有了较大扩展,关于我国北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沙尘暴现象,在媒体上得到了公开讨论。作为环境知情权实现形式之一的舆论报道,目前也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它所起到的监督作用有时甚至不亚于政府监督(所谓“不怕罚款,就怕曝光”),但环境知情权方面仍有较大缺口,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公众对单个企业的环境行为的信息了解不足。我国没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企业虽有义务向政府进行排污申报和登记,但没有法律规定这些申报的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因此,公众对待这些企业是相对盲目的。信息若不公开,公众即使想作出行动,也会面临极高的交易成本,从而望而生畏,止步不前。二是公众对政府实施环境政策的过程了解不足,即使是人民代表,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也是知之甚少,例如,政府进行环境管理的行政成本有多大?这些成本的开支是否合理?没有必须按时作出报告的法律规定。三是公众对高质量环境信息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公众不但希望了解环境状况是什么,还希望了解与这些状况有关的分析结论,知其然还希望知其所以然,但这些信息供给不足。“要充分了解造成环境恶化的诸多复杂因素,就必须收集和处理经济、地理、环境、机构和文化方面的大量数据与信息,进行跨学科的广泛研究,工作量极大,极富挑战性,因而,目前在中国迫切需要建立这方面的分析与研究机构。”

3 环境索赔权

在我国现有环境政策体系中,环境索赔权是存在的,但只是限于遭到直接环境损害时才能行使,例如当工厂污水造成周围鱼塘死鱼时,受害者一般都能得到经济赔偿。在这个范围内,受害者是有积极性去采取环境保护行动的。但是仅靠这样的机制,无法激励更多的人采取行动。如果没有发生污染事故这样的特殊事变,任何一个人都无权索取经济赔偿,那么除了少数环境志愿者,谁会积极行动去监督污染者呢?这样看来,索赔权变成了激励公众环境保护行动,从而形成社会制衡的核心和关键因素。应该是,不单污染受害者,而且与污染源无关的人,都可以向污染者索取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公众进行环境监督的基本动力。

关于环境索赔权对于社会制衡型环境政策的贡献,我们还可以从工商行政管理中“打假索赔”的规定中得到很好的启示。假冒伪劣产品与环境污染一样,是存在于市场经济中的负外部性现象,都是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有害干扰因素,因此都受到法律的管束和打击。但面对日益泛滥的假冒伪劣商品,仅靠工商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于是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下,全国人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作出了“消费者有权对消费欺诈行为索取加倍赔偿”的规定。这是国家有意识地利用利益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打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重要的政策创新。在这个法律出台后,众多的社会力量被动员起来,对打假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假冒伪劣态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4 环境议政权

一般而言,表达公众环境意愿的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政治权力系统,例如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提案或质询,政治协商会议中的委员建议或呼吁,政府职能部门的情况报告等,在这种渠道中流动的信息,一般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而且常常在比较紧迫的情况下提出问题的,因此有较大的影响力;二是社会知识系统,主要有科研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新闻媒介作的报道,各种专业性社会团体的呼吁,普通百姓的申诉或建议等,这些渠道的信息具有真实的社会基础,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环境问题,但它们的“话语权力”较小,对决策的影响程度也小。

在我国,公众表达环境意愿的这两种机制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拥有直接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构,往往是集中表达经济发展意愿的地方,关于环境权益的意见却显示不足,这对所在地区的前景也许潜伏着某种风险,因为现时的决策是在不充分或“偏在”的信息基础之上作出的。与此同时,关于环境权益的科学研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它不仅仅是为决策提供依据,而是有更深的含义;它加深了人们对于环境权益的知识积累,从而刷新了人们在这方面的境界。没有这种科学研究的帮助,人们对于环境权益的认识只能从分散的经验中逐步体会出来,这个过程历时要长得多。

社会环境权益的扩展是提高环境意识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笔者受“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启发,一直有一个呼吁:在我国设立“环境权益保护日”(日期可与“6·5世界环境日”重合),理由就是环境意识与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现借此机会,提出这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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