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工会法”的原则和要点_法律论文

修改“工会法”的原则和要点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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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修改工作自1999年初开 始。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经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 议审议通过。这次《工会法》的修改将对今后的工会工作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修改《工会法》的原则

确定修改《工会法》应坚持的原则,对修改好《工会法》至关重要。而要确定修改《工会 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根据工会工作面临的新的形势和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形式、就业方式、分 配方式和利益关系多样性,使工会和职工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对以往的就业观念和劳 动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是《工会法》修改工作面临的总的形势, 也是修改《工会法》所要把握的出发点和基点。基于此,《工会法》修改工作坚持的基本原 则有以下几点:

一是把党对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党对工会的领 导。党中央一直十分重视工会工作,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工会工作 曾多次作出指示和讲话,中共中央文件也多次就工会工作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问题作了重要 规 定。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不仅是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修改《工会法 》的主要依据。

二是要使工会的职权与职责相适应,为工会发挥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创造条件。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尖锐,处于劳动关系弱者一方的职工必然 要求工会肩负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需要通过工会的工作转变 为职工群众的具体行动。中国工会的这种双重身份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的加重,必须由 法律授予工会以相应的权利,才能使工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是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经济关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关系由过去较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 集体所有制经济成分,转变为包含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合伙等多种经济成分的经 济关系;与之相适应,劳动关系也由过去较为单一转变为多种劳动关系并存;职工也由国家 职工 转变为企业职工;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生活福利也由过去国家统包转变为企业自主确定。这些 转变引出了劳动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和劳动关系矛盾的激化,工会如何适应这种变化以及如何 采取措施与途径解决这些矛盾及问题,是修改《工会法》必须考虑的重点。

四是在《工会法》中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因为没有规定法 律责任,给《工会法》的贯彻实施留下了漏洞,许多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许多侵犯职工 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侵犯工会经费财产的行为因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而得不到纠正,这不仅使 工会工作的开展难以依法进行,而且也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为《工会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保 护,明确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是修改《工会法》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点。

上述四条既是修改《工会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修改《工会法》的指导思想,始 终指导着《工会法》的修改进程。

二、突出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这次修改《工会法》主要围绕突出维护职责、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会干部保护、工会资 产维护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其中,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 的基本职责,又是这次《工会法》修改重点中的重点。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对工会提出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 下,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是国家或者集体,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和职工 的 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经济关系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其利益是非冲突的,需要工会组织出面 维护职工权益的情况微乎其微。但是,自从党中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 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逐步减少,股份制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公司的不断增多,使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关 系 日益清晰,各种利益矛盾日趋复杂和尖锐。企业成了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有了 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用人的自主权和分配的自主权。企业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难免会 在生产过程中忽视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在分配时减少人力成本的比例,与职工的切身利益 发生矛盾,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急剧变化的经济关系和 劳动关系,客观上要求工会必须肩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保护职工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享 有 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免受侵害的行为。职工合法权益包括《宪法》、《工会法》、《劳动法》 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以及民事和经济权利等。

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必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92年《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 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准确体现了工会组织的自愿性、阶级性和群众 性 ,这是中国工会最突出、最基本的特征,它使工会区别于其他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 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工会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是广大职 工群众的共同企盼,同时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大局的需要,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在工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和国家大局的主要手段 。

正因如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的相关条文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 维 护职能,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规定,不仅以法 律的形式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且也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代表和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和身份。

三、明确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明确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和 身份,同时也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

(一)工会组织的交涉权

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赋予的基本职责,必须有相应的途径和手 段。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 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采取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方法,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 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 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这不仅可以及时制 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可以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实践中,各级工会也一直在做这些工作,并且得到了党和政府的支持。对此,《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进一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 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 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1)克扣职工工资的;(2) 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的;(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二)确立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代表职工就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与企业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一 种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 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依法 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 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工会把推行集 体合同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了这一制度,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到 2000年底,全国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42.9万家,覆盖职工7570万人。其 中,外商投资企业34323家,覆盖职工463.8万人,分别占投产开业外资企业总数的39.5%和5 2.6%;私营企业建制14.04万家,覆盖职工402.3万人,分别占投产开业私营企业总数的22.3 %和38%;乡镇集体企业建制60175家,覆盖职工536.8万人,分别占投产开业乡镇集体企业总 数的31%和48.6%。

实践表明,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把 法律 规定的各个单项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法律认可的协议形式加以规范, 从整体上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它进一步体现了工会的法律地位,使工会履行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有了载体和手段,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得 到了充分体现,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工会组织 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工会这种行之有效的维 权手 段给予了肯定,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 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 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可以看出,上述对集体 合同的规定取消了《劳动法》规定中的“可以”二字,这意味着,集体合同不再是选择性条 款,而是企事业单位应当执行的一种法律义务。这些新增的规定,大大削弱了工会在推行集 体合同制度时的阻力,将有力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更 有利的条件,大大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四、加大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

依法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的强烈要求。《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程序,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 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等作了保护性的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解决了工会干部依法维权的后 顾之忧。

(一)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

当前基层工会组织承担的任务是非常繁重的,它既要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又要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 同制度,还要推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等项工作。此外,基层工会在代表和组织 职工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诸如工会主 席作为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组织职工对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等。另外,还有“送温暖工程”,协助企业搞好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配合党政部门加强对职工的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等项工作。因 此,基层工会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才能肩负起众多的工作。

正因如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 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基层组织专职工作 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既肯定了基层工会需要保持一 定数量的专职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基层工会正常开展活动,同时,根据需要,企业、事业单 位中的工会干部,可以是专职,也可以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至于具体到某个企业 ,其专职工会干部的人数则可以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协商确定。

(二)维护工会干部的权益

随着多种企业形式的出现,劳动关系趋向复杂化和尖锐化,因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引起的矛 盾日渐增多,由此形成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 工会干部在处理此类问题、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的 因此而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 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 签合同。有些工会主席不经过民主程序即被任意撤换,有的甚至在任职期间即被解除劳动合 同。这些问题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难以得到解决,导致许多工会干部在正常履行职责时 顾虑重重,瞻前顾后,严重影响了工会作用的发挥。

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的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 代 表者和维护者,与企业经营者发生矛盾、产生磨擦是十分正常的。在出现问题后,双方应寻 求 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加以解决。如果简单地采取撤换工会主席或者解除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的简 单办法来解决此类问题,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容易激化矛盾,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一方面, 有的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利益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得不到法律的相应保护后,不再大胆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愿意再干工会工作,使得本来就薄弱的工会组织雪上加霜,职工的权益 更难得到维护;另一方面,如果工会干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工会组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协调和化解基层的各种矛盾,势必影响到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在各地、各类企业中都一 定程度的存在着,这已成为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 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在《工 会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 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 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 期 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涉及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些问题都是各级 工会在实践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对当前乃至以后的工会工作既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又使《工会法》贯彻实施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仅会极大地加强工会组织在广大职工中的凝聚力、影响力,使工会 的各项工作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出现新的面貌,而且将为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工会组织依法维权、依法治会、推进工会工作法 制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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