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基本情况及信仰趋势的调查与分析_佛教论文

黑龙江省汉族地区佛教和道教的基本状况和信仰趋向的调查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教论文,汉族论文,佛教论文,黑龙江省论文,状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黑龙江省宗教信仰人群约占总人口中成人(18岁以上)人群的3.5%,除回族(约15万人)及部分朝鲜族(约3万人左右)信仰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外,佛教和道教为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大约有5万人左右)信教人群的主要信仰。

一、黑龙江省佛教和道教的简要状况

(一)佛教

佛教传入黑龙江省大约是7世纪初叶的唐代,距今已有1200多年历史。最有信服的证明是始建于公元698年的渤海国,受中原地区的影响,在其229年统治时期也是弘扬佛教的,在渤海国京城内有佛教寺庙十余处,其中在宫城南部建有佛教圣地“兴隆寺”。现在的宁安市兴隆寺并非渤海国时期所留,而是在渤海国的旧庙址上于康熙年间(1772)兴建的。但寺中保存的石灯塔,即是渤海国时期遗留下来的精美佛教艺术品杰作,是用12块雕凿的玄武岩叠罗而成,风格粗犷豪放。1975年,在原渤海国京城内城附近(今渤海镇土台子村),一农民在田野耕种,发现一个“舍利石函”,在银盆宝瓶中内藏“舍利子”6粒,显然为某座寺庙镇寺之宝。渤海国时期佛教活动的开展和佛寺的兴建,使僧侣成为渤海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阶层。佛教传入黑龙江地区的1000多年,几经起伏,鼎盛时期当属宋、金时代。作为省会城市的哈尔滨,始建以来佛、道教一直得到延续。以佛、道教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宗教与外来宗教,特别是与帝国主义宗教势力的斗争是激烈的、艰苦的和持续的。1896年,沙皇俄国取得在满洲地区修建东清铁路(中华民国后称中东铁路)特权后,东正教、基督教、天主教等所谓“洋教”,陆续随各国列强对哈尔滨进行经济、文化侵略而风涌而至,各列强一直把反动宗教观的传播作为其殖民侵略和瓜分掠夺中国的工具。弘扬佛、道教是当时抵制帝国主义侵略,维护主权和传统文化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极乐寺”的修建和张学良将军委托友人倡导修建的“哈尔滨文庙”,正是这种斗争背景的产物,充分表达了爱国志士及有识之士的觉醒。这种斗争一直持续到建国初期。据哈尔滨市民族宗教局提供的1939年统计数据,那时的哈尔滨市区有佛教寺庙15座,道观10座(此时有基督教堂28座、东正教堂21座、天主教堂3座)。

据有关部门截止1999年7月统计,全省正式登记的佛教寺庙79座,其中比较大型的寺庙20座,在寺庙的佛教僧尼703人,全省现有佛教信徒24.5万人。

近年来,佛教活动趋向正常,逐步用教规规范活动秩序;僧团活动在增多,一些较大型寺庙时常举办法会;佛教重大节日众多信徒进寺朝拜。爱国佛教团体及一些高僧大德倡导弘扬佛教文化,救灾、济贫、助学等现象增多。

(二)道教。道教传入黑龙江省可追溯到唐朝,到了宋、金时期,道教才兴盛起来,在现今阿城附近白城子一带建造道观殿宇,今阿城松峰山海云观遗址有道士高道清碑,记述此人在乳峰洞中修行40年坐化于此。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1999年7月,全省正式登记的道教宫观3座,比较有影响的宫观是牡丹江市的天仙宫和阿城松峰山的海云观。全省住宫观道士、道姑26人,全省现有道教信众11205人,分布在哈尔滨、牡丹江、鸡西、伊春、绥化等地。从总体看道教活动趋向正常,处于规模小、信徒少的现状。

二、黑龙江省佛教和道教发展基本趋向的调查分析

(一)从信徒构成上分析其基本趋向

黑龙江省佛教和道教工作,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指示,结合实际落实了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政策,执行了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方针,在保护佛与道教合法权益、落实房产政策、恢复和修建寺庙、改善宗教生活条件、培养传灯人才、开展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致使黑龙江省佛、道教和全国一样,由遭“文革”创伤得到复苏和发展。总之,黑龙江省佛教、道教工作形势良好。当然在佛、道教本身和佛、道教工作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把握其发展的基本趋向。通过调查,在听取多方面意见和个体访谈了解的基础上,又对五常、阿城、讷河、克山、肇州、林口、桦南、绥芬河、大庆市龙凤区、佳木斯市前进区等汉族地区的10个县(市、区)的佛教信徒状况及阿城、牡丹江市区的道教信众状况,进行了填表调查。经统计这些县(市、区)有佛、道信徒信众44554人(见附表)。经过研究分析,可以大致反映出黑龙江省佛教与道教发展的基本趋向。

黑龙江省10县(市、区)佛、道教信教群众现状填报表 单位:人

黑龙江省10县(市、区)佛、道教信教群众现状填报表 单位:人

说明:1.信教群众指居士和初一、十五经常到寺庙、宫观过宗教生活及常年在家、佛堂过宗教生活者;

2.现状指1999年或现在的情况,大概念指本世纪末;

3.年龄:儿童指16岁以下,青年16岁~30岁,中年30~60岁,老年60岁以上;

4.信教原因:每位信徒只选一种。

1.年龄结构:中老年趋势明显。从填表调查统计分析,中老年信徒占信徒总数的83.4%,其中60岁以上的中老年占调查信徒总数的34.3%。近年来,18岁~30岁的信教人数也占相当比重,还有占1.3%的未成年人也受到宗教影响。

2.职业结构:农民、工人占多数。从填表调查分析看,不同职业占比例依次为:工人占29.7%、农民占29.2%、无业人员(含下岗职工及临时卖零工者)占20.4%、经商者占15.6%、知识分子占5.1%。可以看出佛、道教的发展范围呈放射性扩展,即逐步由农村向城镇的工厂、街道乃至机关、学校等领域发展,其中退休职工信徒增多,又多住在城镇。

3.文化结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填表调查表明,信徒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含初中)占调查总数77.2%,其中文盲半文盲占调查总数的40.6%。可以看出信徒的低文化程度占多数,低层次信仰者居多。填表调查显示,信徒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为3.6%。

4.性别结构:女信徒居多。在这次填表调查中,女信徒占71%,男信徒占29%。女信徒中尤以中老年人信徒居多,她们对其子女和家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从信徒信教原因及心态上分析其基本趋向

信教群众由于各自经历不同,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信教原因及心理状况各异,而且还处于动态变化中。大致有几种不同的类型。

1.求富求安型。这种类型占填表调查总数的61.4%。其中,有的因为贫困,祈求生活能富起来;有的追求今世平安;有的由于生活或工作受挫,祈求佛光普照而获转机;有的追求来世幸福,甚至祈求保佑亲人,等等。这些信徒的共同点是追求生活富裕、家庭平安、生意兴隆、子女成才等。他们既追求现实人间幸福,又追求来世他和他的家人进入天国。

2.寄托型。这种类型的信徒占填表调查总人数的20.3%。有的看破红尘,寻求精神寄托;有的身患疾病,寻求解脱延寿;有的祈求神灵给以智慧,灵魂得以净化;有的祈求子女,特别是保佑生儿子,等等。这些信徒的共同点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或家庭、健康生育等问题上不能正确解释和改变出现的问题,不能驾驭自己的命运时,转而信教祈求神的庇护和精神寄托。

3.求知型。这类信徒占填表调查总人数的5.8%。这些信徒主要是出于文化原因而信佛、道教的,受佛教、道教传统文化影响较深,对佛学、道说的哲理产生兴趣,潜心研究而信教。

4.传承型。这类信徒占填表调查总人数的10.4%。这部分信徒主要受其家庭成员世代信教影响所致。

5.不满现实心理型。主要是因为某种原因而对现实社会产生的不满意心理所致。这种不满意心理并非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有的对社会上某些腐败丑恶现象不满;有的对利益分配不公导致心理失衡。这种类型信徒占填表调查的2.1%。

从上述对佛、道教信徒信教原因及其心态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心态是复杂的。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适合佛教和道教存在的土壤和条件。宗教是人群多元化信仰的选择之一,这一群体的存在将是长期的。二是我国宗教和宗教信徒受国际社会影响,这种影响必然在黑龙江省存在。全世界佛教兴盛,以佛教为国教的国家和地区又多是我国邻国。道教产生于我国,其影响也客观存在。三是佛教和道教还以其精深的哲理,善良的道德规范,对平安和和平意境的追求,发挥了其特有的精神魅力和广泛的影响。通过调查和到庙宇、宫观实地考察,发现这些信徒无论什么原因信教都很虔诚,其目的表现为对平安和幸福生活的追求。值得指出的是,在文化、科学技术发展,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今天,佛教和道教却没有放慢发展的脚步,如何认识和对待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三、黑龙江省佛教和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情况的调查分析

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三句话体现一个目标(或目的),就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情况如何,作者曾和有关同志召开10多次座谈会和个体访谈,接触有影响的僧侣10多人,还以“相适应”为专题,请教了部分省、市、县宗教局长。分析认为,佛、道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上取得以下共识:一是总体上看,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其历史过程、政治基础,但不可低估不“相适应”的问题。二是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等一系列宗教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加之黑龙江省佛、道教界解放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与国家同命运、共坎坷的存在和发展的历程,都为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了前提条件。三是黑龙江省广大佛、道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同全省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四是佛、道教有适应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传统,黑龙江省佛、道教更是如此,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其本身未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五是促进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需要党和政府在政策上积极引导,在措施上为积极引导提供切实保证。六是在积极引导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上党内应有统一的正确认识。

同时也认为,对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应明确和把握的突出问题是:

(一)明确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标准原则

一是,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爱国爱教是一致的,那就是爱共产党领导的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是,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四个维护”已经成为我国各宗教的基本行为原则,黑龙江省佛、道教界必须遵守这个准则。

三是,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佛、道教活动。

(二)扩大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效果

佛教和道教是由爱国宗教团体、寺庙宫观和按各自教义教规参加佛、道教活动的信徒而组成的,其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从各个方面综合来看。黑龙江省的各级佛教协会和道教上层人士,50年来始终与党和政府合作,协助贯彻宗教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投身社会主义的两个文明建设,在扶贫救灾和助学、支持慈善事业、弘扬传统文化、发展对外友好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1998年松花江、嫩江发生特大洪水,不完全统计全省佛、道教团体组织捐款捐物1000多万元。在与邪教“法轮功”的斗争中旗帜鲜明,批驳有力。佛、道教的寺庙宫观都能接受政府的依法管理,而且逐步规范活动,与其他社会场所和睦相处,相安无事。广大佛、道教信徒都依据其教义教规制约自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以“庄严国土,利民有情,”“苦己利人,慈俭济人”,“两世吉应,争先行善”的精神,遵章守法,搞好生产,抑恶扬善,服务社会,奉献人群,为四个现代化的逐步实现多做有益工作。据哈尔滨市佛协不完全统计,1998年度哈尔滨市佛教信徒中被评为各级先进生产者(工作者)有240多人,五好家庭250多户。

(三)引导抑制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不利因素。

调查分析认为,黑龙江省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不可低估,有些地方或在某些方面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从佛、道教爱国宗教团体上来看,有的地方组织不健全,存在着不团结现象,其领导核心年龄偏大,甚至有个别的还掺杂着旧社会遗留给寺庙的封建因素。二是从寺庙宫观上看,有的地方存在着滥塑佛像,借佛敛财的现象;一些寺庙法会活动的时间和规模过频过大,增多了于扰社会正常秩序的因素,加大了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有的地方竭力恢复和新建寺庙,其建筑规模过大,相互攀比,浪费严重,一些市县恢复或新建寺庙超过哈尔滨市极乐寺规模的有之;个别寺庙宗教活动很不规范,宣扬迷信色彩,算命、看风水等现象死灰复燃;寺庙管理问题不少,安全隐患多。三是从僧道人和信徒上看,有的僧人道士利用信徒虔诚心理想方设法聚敛财物,在信徒家中设道场、做佛事,增加信教群众负担;有的僧人道士不守戒律,其个人行为混同世俗;有的教职人员以讲经说法为名,游说异端邪说,鼓吹宗教狂热;有的僧人刚出家不久,佛道甚微就收教徒弟,敛财肥己,误入匪浅;有的出家到庙,为其寻找生活出路,携妻带子,非僧装僧。这些不相适应表现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佛、道教本身的问题,有的是由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更深层次的是由于个别领导干部的言行所致。

四、对黑龙江省佛教和道教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根据这次调查分析中反映出的问题,我认为在黑龙江省当前佛、道教工作中的有些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一)切实把佛、道教工作重点放到“积极引导”上来

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也好,目的都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就为我们指明了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在“积极引导”上下功夫。在调研中,对“相适应”形成了共识,就是应在宗教工作中多讲有关“相适应”的话,多办有关“相适应”的事。佛、道教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把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来,这样的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去做,佛、道教爱国团体及寺庙宫观里的教职人员也要去做,在“积极引导”上多做工作。一要鼓励佛、道教界在“相适应”上要多做“有益社会”的事,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范围,爱国爱教,适度发展,规范活动,服务社会。二要在“相适应”上要多做“巩固成果”的事,巩固摆脱国外控制、革除封建剥削和压迫在旧寺庙制度中消亡的成果,提高信仰层次,增强文化、伦理、哲学趋向,弘扬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三要在“相适应”上要多做“迈好新步”的事,佛、道教中的有识之士和爱国佛、道教社会团体思索更深层次改革,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和迷信狂热思潮。

(二)切实加强爱国佛、道教组织建设

佛、道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且还是一种社会组织,社会实体,它有信徒、教义、教规、戒律、活动。爱国宗教组织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由信教群众组成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联系佛、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种组织的特殊作用是其他组织不能替代的。当前就黑龙江省佛、道教来说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佛、道教爱国团体。建立各级佛教协会和道教协会有其重要意义,它是巩固佛、道教废除封建制度,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重大举措,是佛、道教自身建设的需要,又是佛、道教人士和信徒的愿望。调查显示,凡是有爱国佛、道教团体的地方,那里的佛、道活动开展就比较正常,在“相适应”上做了大量工作,其成效是显著的。我建议,凡有佛教信徒3000人以上的县(市、区)应建立佛教协会,已建的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未建的应抓紧筹建。爱国道教团体视情况也要建立健全,省道教协会应尽快组建。

二是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整体素质。目前黑龙江省教职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现有佛教教职人员,有70%左右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这样的素质,不能适应宗教活动的需要。因此,建议宗教工作部门要从长远战略高度,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使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在业务上有一定的佛、道教知识和对寺庙的组织管理才能。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制度,逐步做到管理规范化。从调查看,佛、道教信徒发展较快,但低层次、低文化程度、盲目信教占相当大的比重,这直接影响佛、道教的形象和佛、道教界代表人物的形象,应严格把住收徒关。今后在吸收新信徒时,建议宗教工作部门协助寺庙宫观,要严格按照佛、道教有关规定,由有一定佛、道教“职称”的教职人员主持,经过一定宗教仪式进行。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不许乱传戒,不许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三)切实加强领导,把黑龙江省佛、道教事业办好

一是认真落实宗教法规,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对国务院和省人大颁布的三个宗教工作的法规,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检查的力度,对某些与宗教相关的事件,要从法治角度去解决,做到平衡审慎、长久稳定。落实和执行宗教法规要注意从基层抓起,特别要重视法规的宣传,以案说法,以法育人,入神入脑。要继续落实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按政策把该办的事办好。要多做佛、道教上层人士的思想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要在政治生活中安排他们的位置,还要多做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

二是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佛、道教工作,不单是宗教工作部门的事,其活动、寺庙宫观及信徒涉及各界、各部门,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思想工作,进行法制教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行为,制止非法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保证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得以正确实施。

三是纳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将宗教工作纳入日程,重视宗教工作部门的建议,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是在宗教工作上要统一正确认识。调查中感到,一些地方和机关对宗教工作的认识还缺乏统一的正确认识,有的地方无论是宗教工作的大政方针还是处理具体问题都存在着某些片面性。调查认为,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宗教都有两重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抵制其消极面,发扬其积极面。党和政府认真、全面地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对其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传统文化及其个人信仰等都予以尊重,这是无疑的、真诚的、长期不变的。但宗教的核心是有神论,往往有某种神秘的、非理性的或超理性的东西和感受,趋向极端会导致迷信和狂热,对此,必须有理性把握。正如《人民日报》社论指出的那样:“全党同志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积极宣传无神论思想,坚持用马克思主主宗教观教育各族群众。”我们要把思想统一到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做好宗教工作的指示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宗教工作和宗教问题纲领性文件上来,坚决制止各行其事、各行其说的现象。中共党员要做到不信教、不做有形或无形地刺激宗教热的事,将其提到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来约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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