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论文_许程淮

论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论文_许程淮

摘要: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婚姻自由更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由于社会制度、教育基础、法治建设等不平衡发展,导致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封建时代的包办婚姻以及买卖婚姻等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文浅析了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并根据当今社会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自己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自由 基本权利 相对性

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基本原则又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规中的精神支柱,同时又是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中的基本标准,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1) 婚姻自由原则。(2) 一夫一妻原则。(3) 男女平等原则。(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 计划生育原则。

1 婚姻自由的历史由来和概念

1.1 概念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1.2 历史由来

婚姻自由这个概念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是经历了从无到有的阶段,同时它也是一定阶段的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初级阶段,男女之间的婚姻是盲目的,几乎没有约束和限制。在阶级社会之后,婚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影响,深受“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等观念影响,这也使得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做主。

社会主义时期的婚姻自由。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经济、政治上平等的情况下,公民权利在婚姻领域的体现,这是公民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同时,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大基础,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建国初期,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这充分说明我国党和政府对婚姻问题的高度重视。这部婚姻法最杰出的贡献就是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为我国的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这些基本原则的确定和施行,特别是婚姻自由原则的确定和施行,体现出了反封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是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了社会的团结稳定,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2 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法律特征

2.1 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1)结婚自由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无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与异性缔结婚姻关系的自主权。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主自愿,不受一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强迫和干涉。保障结婚自由权,是为了婚姻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结婚,组建美满家庭的前提。

2)离婚自由。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有与自己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都有与自己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单位和组织的干涉。同时保证离婚自由,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婚姻名存实亡的苦痛,对于实在无法维持下去的婚姻关系的接触的保障措施。结婚自由是主要,是离婚自由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补充。二者是相互统一的,不可或缺。

2.2 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律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国《宪法》以及《婚姻法》都已明文规定对于婚姻自由的保护和贯彻实施要求,这体现出了其法定的性质和国家对其执行的强制性,公民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2)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具有相对性。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并不是适婚男女的任意行为,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考虑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限制性条款和部分特殊婚姻的保护性条款。

3)婚姻自由权是一项人身权,而非财产权。它与特定婚姻关系主体是密不可分的,不具有继承和转让的特点。婚姻自由权是一项适婚男女缔结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婚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中的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体现,它与特定主体是分不开的,所以其不具备继承和转让的特点。

3 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及相关建议

3.1 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自由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不论是离婚还是结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对封建传统观念的突破,更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刑法》第257条还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3.2相关建议

1)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处于落后状态。再加上教育的滞后很多年轻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和婚姻家庭观,对家庭、配偶、孩子不负责任,这是社会出现滥用婚姻自由现象高比例的原因。因此,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坚持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素养,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和婚姻家庭观,抵制和消除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

2)一个人的性取向和生长的环境是有很大的关系的,据研究,每个人的体内都带有同性恋的因子,只是因从小接触的都是异性恋而没有表现出潜在的同性恋倾向。对于占据我国人口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他们一直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处于社会灰色地带,但是他们作为合法公民,享有追求幸福生活这一基本的人权,法律对于每个人的保护都应该是公平的。因此,我们应该支持他们婚姻自由的诉求。在同性恋结合立法合法化的全球化趋势下,我国法学也应该正视并考虑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同性恋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

3)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一方面,要继续深入贯彻《婚姻家庭法》的实施,尤其是在落后的农村,普及婚姻家庭基本常识,推广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根除婚姻家庭中封建残余思想的毒瘤。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婚姻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婚姻家庭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加大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处理有关婚姻案件时,须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依法据不同情况妥善地处理。在处理纠纷实践中,还应该注意分清楚包办婚姻和父母代为主持的订婚之间的区别,如果是经本人同意的,或者是买卖婚姻与男女之间的相互赠与的,应视情况而定处理,以避免扩大打击,造成不良的后果。

参考文献:

[1] 安楠. 浅析我国建国后婚姻自由的现状与问题.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月(上).

[2] 段红娜. 法与自由—浅析同性恋行为的自由问题.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年08期.

[3] 苏竞男.浅谈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14(1).47-49.

论文作者:许程淮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8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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