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内外机制_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公司治理的内外机制_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公司治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4年中国成功的进行了税收、财政和外汇改革以来,国有企业和金融部门的改革成为直到目前为止和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改革的主要议题,而公司治理的改革是这两顶改革的关键。我们注意到我国经济学者在公司治理方面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总的来说,这些研究是有缺陷的。这主要表现在,已有的研究把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等同,用后者的内涵对前者进行了界定;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还局限于西方国家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忽视了对外部治理的研究。也就是比较多的关注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责任,以及董事会和执行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集中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内研究控制权如何配置以最大程度的解决代理人问题,对公司的外部治理极其治理机制很少明确的提出和研究,并无意当中把内外部治理的关系割裂开来考察(注:准确的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1994,P198)曾简略的提到了市场竞争机制对高层经理人员的约束,但他并没有将之区分为市场治理,林毅夫等(1997,P74—76 )明确把市场竞争机制作为外部治理的机制,但他们的论述基本上可以看作是对吴敬琏教授的论点的一个扩展,并且没有对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联系作出考察。)。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西方经济学家的研究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制度的实践背景,自由竞争的、完备的市场体系(产品/要素市场、经理市场、并购市场、控制权市场、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是他们展开讨论的前提,所以在研究公司治理问题时大多关注或强调对内部治理机制的研究。但通过他们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研究实际上包括了本文所称的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只是外部治理对他们而言是不言而喻的,他们并没有把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割裂开来。

本文将从定义公司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开始,然后分别考察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文章的最后对我国的公司治理改革提出有关的建议。

一、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含义

我们认为,公司的外部治理就是公司的出资者(股东和债权人)通过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控制,以确保出资者收益的方式。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这些市场至少包括由产品/要素市场、经理市场、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等市场构成的一个市场体系。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是通过市场的外部制约而发生作用的。公司的内部治理是指公司的出资者为保障投资收益,就控制权在由出资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组成的内部结构之间的分配所达成的安排。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是直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等公司内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发生作用的,这也就是我国学者通常所称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包括产品/要素市场的竞争、经理市场的竞争、融资结构、控制权争夺和敌意接管。这些机制分别是通过产品/要素市场、经理市场、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并购市场和控制权市场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

现在我们分别研究这些机制。

二、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

(1)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法,在企业的正常经营状态下,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对公司资产拥有终极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审议权和投票权,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从决策的动议、批准、执行和监督四个步骤来看,股东大会拥有批准和监督的权力,行使相应的职能。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拥有决议权。

但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由于股东的高度分散化,使得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成本很高,股东对经理的有效监督是通过董事会这一内部治理机制,以及通过控制权市场的代理权争夺这一外部治理机制来实现的。

(2)董事会

在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中,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作为股东的代表行使对经理的监督和控制,并批准有关企业的重大决策。在极端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撤换公司的主要执行官和公司管理层的其他成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是信托关系,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董事有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前者是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后者是公司外部人员;在法人股东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大法人股东会派出自己的代表担当持股公司的董事。一旦董事会受托来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正常情况下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的工作。

由于很难指望执行董事对自己进行监督,而非执行董事在公司中没有重大的财务利益,并且他们都是同时担任很多公司董事的忙人,甚至有些董事还是由公司经理推荐的。出于这些考虑,他们对经理进行有效监督的动机和能力就会大打折扣,所以董事会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比理论上的效果要差一些。

如果股东对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治理绩效不满意,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卖出股票,即所谓的“用脚投票”;另外的一种选择是发起或响应控制权市场上的代理权争夺,转让股权并使之集中,改选董事会,并对管理层进行更换。

(3)经理层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经理层是公司的经营者,和董事会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拥有上述四个决策步骤中的动议和执行的职能,拥有聘任经理层其他各级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多项权力。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由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用机制的残缺,经理层实际拥有的权力比公司法中规定的权力要多。所以也就需要各个市场提供对经理的激励和约束。

从上面我们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考察来看,尽管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为公司制度的运作奠定了基础,但在这一治理结构中,代理问题不能仅靠内部治理机制来解决,必须要有通过市场的外部治理机制来完善公司治理的机制和功能。

三、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

(1)产品/要素市场的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评判是监督和约束经理层的主要依据,竞争机制为对经理层进行监督和约束提供了基础。有一个开放的、没有进入退出壁垒和地区分割的竞争的产品/要素市场上,不同的产品和要素在由各自的稀缺程度决定的市场价格的引导下,会在不同的企业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产业之间直至整个社会范围内就会形成一个平均的成本水平和利润水平。这样,各个企业的利润水平就会成为一个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充分信息指标。而企业的经营状况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又是有管理层的能力、责任心和经营行为决定的,出资者只要把单个企业的赢利水平与这个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相比照,就可以判断管理层是否称职和尽职尽责。可见,充分竞争的产品和要素市场的存在,就有助于克服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下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为解决代理人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支持。

(2)经理市场的竞争

竞争的经理市场意味着经理人员能够在企业间和企业的不同岗位上根据自身的条件自由流动,并且由市场决定他们的价格,也就是他们的薪金水平。在这样的市场上,经理是否被雇佣就不会是由行政命令决定;经理的提升或降职也就能由他们的经营能力和业绩决定,而不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来决定。在市场竞争中被证明有能力和对出资者负责任的经理人员,就会被高薪雇佣,且在经理市场上建立他们很好的声誉,提高他们人力资本的价值;相反,那些经营不好的经理人员薪金会被降低,甚至会被替换以至失业,他们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也会降低甚至留下臭名,他们的人力资本的价值就会贬值。由于经理人员所经营企业的业绩好坏与否决定了他们在经理市场上的价格和就业机会,因而经理人员会追求对出资者有利的经营和管理,以提高企业的获利水平和企业价值;同时,对卓越经营和管理的追求,使得经理人员在两权分离下与出资者之间激励相容,有利于解决代理人问题。

(3)竞争的资本市场

竞争的资本市场,具体的说是竞争的股票市场,对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的治理来说是重要的。这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股份制的意义毕竟在于融资和分散风险。但它产生的效果,既可以是通过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最资金对产业的选择敏感程度,也可以是通过及时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发挥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作用,即通过股票的价格的变动,对企业的经理人员提供一个逐渐的压力,而不至于仅仅对经营者采取唯一的非此即彼的惩罚。其次,股票市场的竞争使得代理权争夺战成为可能。这指的是,由于董事会成员可能并不能很好的履行其监督之职,如果他们的表现足够差,股东可以通过代理权争夺站撤换这些董事;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提出一个候选人名单以抵抗管理层的名单,并努力说服其他的股东对他们的候选人投赞成票。通常,当有机构投资者作为大股东时,通过股票市场进行的代理权争夺改进公司治理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和经常一些。

我们必须说明的是,竞争的股票市场有健全、完善、执行良好的法律制度;股权足够分散,股票市场的容量足够大,使得没有任何人能够操纵市场;有可靠的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制度;股票必须实现同股同权同利,象中国既有按投资主体划分的国家股、法人股和普通股(A股)、B股,又有按市场划分的H股、N股和L股,这样一个高度分割的股票市场是绝对不能实现竞争的。 股票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4)竞争的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对公司治理的意义在于它为债权人有效的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可利用的场所和渠道,这就是融资结构的治理。具体的说,就是由公司的负债选择所提供的。如果一个公司选择了负债,由于经理至少不得不偿还债务,那么这就对管理层的无效率形成了限制。因此负债可以作为约束或承诺的工具。负债使得经理作出的不把利润盲目投资建造公司帝国的承诺成为可信的。债权人在企业正常经营的状态下拥有现金流所有权,当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时,债权人对企业的资产就拥有所有权。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的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也正是所有权的这一依存性才使得出资者都能够有参与治理的动机和能力。

为使债务成为约束的有效资源,它必须有一个合适的破产程序来支持,即,在违约拖欠时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惩罚。如果破产程序对管理层来说是软的,比如,使债权人在很长时期内处于被搁置之境,可能会有减少管理层避免拖欠之激励的性质,于是就破坏了债务的约束或惩戒作用。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就约束管理层来说,债务可能是比其它普通激励计划更为有效的工具。因为如果经理不能按照事先签定的债务契约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强迫他们放弃控制权,这就是债务治理机制的有效性。

必须补充的是,我们不能希望银行作为大债权人对公司治理发挥积极作用,因为当银行成为某个企业的大债权人的时候,就意味着企业面对的已经不是一个竞争的金融市场;同时,日本近期的经验已经证明,以主办银行为代表的大债权人的治理在长期增长的意义上是无效的,主办银行对贷款企业的大量贷款会成为银行在企业手中的“人质”,使得银行不能利用破产清算来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管。这样长期以来,银行就会形成大量的坏帐,危及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由此看来,大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不是太强了而是太弱了。一个竞争的金融市场上应该有多元的融资机构、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而决不能只是单一的大银行和贷款。

(5)竞争的并购和控制权市场

竞争的并购和控制权市场对公司治理来说,为敌意接管这种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可能。它的含义是,当一个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市场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公司外部的并购者(或称为袭击者)就会在投资银行或其它金融中介的帮助下,通过资本市场或金融市场对企业发起敌意接管行动,在接管成功以后通过更换管理层改善经营的绩效,实现企业的真正价值,并从中获利。

与有些治理机制相比,如无论是董事会的监督还是代理权争夺战,都是治理主体承担了改进管理的成本,但只分享到收益的一部分。敌意接管在理论上说是约束管理层的更为有力的机制,因为它允许那些发现公司经营业绩表现不足的人得到全部收益。

不过我们需要解释的是,首先,竞争的并购和控制权市场实际上是无形的,可以说是“有市无场”,它们依托于一个国家中竞争开放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而存在,其发挥作用的条件也是这些市场提供的。它们绝对不是我们在中国各地看到的上千家的所谓产权交易市场。其次,竞争并不意味着关于并购的一切信息都是可以公开得到的,而是相反,标购者拥有关于并购目标企业的大量私人信息,这些信息是关于目标企业的价值是否被市场低估了。之所以有并购发生,也是因为只有并购者才能拥有和判断企业价值的能力,否则,管理层或股东就会采取其他的方式而不是敌意接管来改进公司治理。

四、结论与建议

我们的结论是:由于经理人员和企业所有者之间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经理人员有激励从事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以获得高的回报,但作为出资人的所有者对失败的经营后果所承担的损失比经营者要大得多,并且通过市场的外部治理机制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治理通常是一种事后的机制,所以仅有外部治理还不能足以避免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必须要有一个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行使事前的监督和治理;但即使是内部治理机制,如果没有外部市场的竞争机制所产生的间接治理机制以及所提供的有关实施治理的充分信息,内部治理也不能单独发挥作用;完整的公司治理必须包括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部分;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不但包括控制权在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内部安排,而且也必须包括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在一个具体的公司治理体制中有着什么样的角色和组合。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结论,我们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建议是:公司治理的改革决不能只停留在公司内部治理改革上作文章,必须同时进行公司外部治理的改革。为此,必须大力推动建设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完整的和竞争的产品/要素市场,消除地区分割和行业分割;培育经理市场,彻底实现政企分开;积极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扩大股票市场规模,消除现存股票在权责利上的差别,实现股票的全部流通,把各样的股票种类极其市场并轨为一种,实现同一股票不同投资主体的同权同利,并实现同一股票只在同一市场上上市流通;改革现有的国有银行为真正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抓紧培育和促进其它商业银行,形成一个规模和结构合理的商业银行体系,实现融资机构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进行金融工具创新,为企业的融资提供多样化是融资手段,同时也改善企业负债机构,从而为债权人治理提供市场条件;随着其他相关市场的建立和完善,通过重新立法和完善已有的法律,积极推动并购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的形成。我们确信,没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公司治理的内外改革,中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改革是不会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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