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研讨会综述_股份制论文

现代企业制度研讨会综述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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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学会于8月16日在广州召开现代企业制度研讨会,会议共开两天。出席这次研讨会的有省国合商业各部门、企业的领导和专家以及大专院校的教授学者、部分市商学会的代表等共25人。与会者就商业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畅所欲言,并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发表了不少探索性的见解,是一次学习提高认识的研讨会,也是探索深化改革思路和研究突破难点的研讨会,现将研讨的主要问题及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

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和基本特征,大家认为,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发表以来,各地专家学者各抒已见,从不同角度阐述其内涵,值得学习和借鉴,但应当把《决定》作为统一认识的依据。即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可以表述为: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机制灵活,管理科学。

在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结构体系方面如何才能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及基本特征,则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公司制。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实行公司制。只有实行公司制,才能体现健全的法人制度,产权才能明晰。公司制把最终产权和法人产权分开而不会混淆不清:(1)最终产权为股东(出资者)所有,法人产权由企业法人在维护股东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企业的财产权。(2)股东和企业法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股东权益由股东大会行使,企业法人权利一般由董事会行使。(3)最终产权表现为价值形态即货币量;法人产权既表现为实物形态,又表现为价值形态。(4)最终产权可分解到每个出资者,法人财产是整体的,它不能分解。

只有实行公司制,使产权明晰,才能抓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其他问题是从属的,可以迎刃而解。国家为此制订了《公司法》,规定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至于合伙制、个人企业,不是法人,是自然人,古已有之,不能算作现代企业制度。有限公司制是近代从19世纪以来才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的,是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成熟而诞生的。

(二)多元制。

主张多元制的同志认为,《决定》在阐述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是个重要内容的同时,也明确指出公司制是典型的组织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企业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统计数字表明,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中,有限公司约占企业总数的10~15%之间,80%以上是合伙企业、个人企业、家庭企业。当然有限公司约占国民生产总值80%以上,比重很大。但非有限公司类型的企业所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是不可取代的,机制灵活,能容纳大量的劳动力。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少数大中型企业可实行公司制,小型企业应实行合作制、国有民营、合伙制、连锁店等多种组织形式,凡是符合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机制灵活、管理科学的,不管大中小企业,都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都属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范畴。虽然合伙制、个人所有制等性质的企业,古已有之,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古今小企业在经营上和管理上的差异已不可同日而语。美国的现代化家庭农场,比现代化的大农场具有相对的优越性,这就是适度规模效益,而非越大越好。如果拘泥于公司制,就难以放开手脚,对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的深化改革,这对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不利的。

大家认为,会上出现的两种观点,只是着重点不同,而非完全对立的观点。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兼收并蓄,这两种观点都不会影响深化改革的实践。但是,大家指出,当前值得注意的倾向是,从主管部门到企业领导、干部职工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心和学习很少。有些人认为,国家是老板,经理只是打工仔,怎么改,是国家的事,与己无关。有的则认为,当务之急是做生意赚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跨世纪的系统工程,远水救不了近火,理解不理解无关重要。对这些思想,应当加强教育,有针对性的举办讲座或座谈会之类,帮助广大干部职工提高认识,要理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微观经济体制的基础,势在必行,其意义不亚于改革开放初期所提出的“三多一少”流通新体制。企业干部、职工也有个通过学习、理解,为企业定位、深化改革逐步靠拢的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然不会解决所有国合商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市场经济的规律是优胜劣汰,但就整体来看,从长远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合商业的改革出路则是肯定无疑的,必须通过教育和学习解决思想障碍问题。

二、改革的思路

商业企业的深化改革,要以产权改革为核心,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认识上是一致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前段改革实践的不同以及经营部门的政策要求不同,在改革的基本思路及当前的改革实践中是有不同思路的,概括与会同志所发表的意见,可分为:

(一)以建立股份制为改革的思路,一步到位。

股份制,指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或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意味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原有企业国有股、职工股、社会个人股、原企业以外多种所有制的法人股。只有实行股份制,投资主体多元化,政企才能真正分开,权责才能分清,能够按现代企业的新的一套运行,转换机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则做不到这一点,容易换汤不换药。

股份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条件,在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保值增殖的前提下,国家可以控股,占企业超过一半的股份,也可以随着投资规模的扩大,国有资产处于二股东的地位。当然,现在的国有商业能够实行股份制的为数不是很多,但应当为此创造条件,条件成熟一个,建立一个,一步到位,避免反复。至于那些合伙制、个人企业,是社会商业的范畴,不是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模式。国有商业的小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出租、发展连锁店等方法解决。会上反映,广州市正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在国有商业中进行了建立股份公司的试点,目前已建立的有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东百股份有限公司和南方面粉股份有限公司等6个股份有限公司。

(二)巩固和发展集团企业,同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广东的现实情况出发,前段改革,全省多数地区,已分别组建了商、粮、供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以此为基础,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性要求,进一步改组、改善和发展集团公司,不宜推倒重来。实践说明,集团制有利于发挥企业群体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集团”在《公司法》中没有单独列出,中外公司法都如此,但世界上集团制是比较流行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企业法人之间是互相参股、控股的关系。集团公司应演变为控股公司和母公司,负有双重责任,集团公司除联合开拓新经营领域和项目外,自身也相应开拓经营业务。原有的省、市、县公司为同级集团的子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不同,子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行使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享有企业自主权,而分公司则不是企业法人。先按组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入手,即集团与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要建立董事会,按《公司法》的模式运作。董事会要有国有资产部门的代表参加,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应成为集团董事。以后得根据条件和需要改建为股份制,也可以部分企业为股份制,部分企业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制。

(三)根据不同部门,采取不同的改革模式。

国合商业,不同部门差异很大,要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改革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能一刀切。

大家认为,国有商业公司大体上可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模式进行深化改革,而粮食部门的公司则比较复杂,由于粮食是特殊重要的商品,必要的国家干预始终存在。很多企业,既承担政策性经营业务,又有大量的商业性经营,实行一企两制,两本帐,对这类企业不宜实行产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革,只能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在粮食部门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是只负责商业性经营的,则另作别论,可同其他国有商业一样,实行同步改革,搞股份制。

(四)分类指导,对号入座。

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按财产构成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的,有个体企业制度、合伙制企业制度、合作制企业制度和比较典型的公司制企业制度,它们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同时并存,各有特色,在不同行业和部门中都有不可代替的优势,共同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对国有商业要进行分类指导,通盘考虑,有的实行租赁经营和国有民营,有的要拍卖或兼并,拍卖收入作为国有资产再投资或作为国有资产兼并到其他企业。汕头市正按照这样的思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起步,以期再造国合商业优势。

(五)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新的模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彼此既基本相同又有显著区别。如政治上党的领导、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上以公有制为基础等等,与其他的市场经济体制当有所不同。作为微观经济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要相适应,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有社会主义的特性,作为国有商业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转变,必须妥善处理好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纪委会、工会)的关系,使之有效运作、形成合力,而不会互相碰撞,加深矛盾,妨碍有效运作。这个问题,《公司法》很难作出具体的规定,要在实践中努力探索。

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有几个基本制度,即产权制度、领导制度(决策程序)、管理制度和营销制度。这些制度,各国和各企业也会大同小异。即使《公司法》,大陆法系与海岛法系也不尽相同。我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本积累的过程有快有慢,前段改革实践起点不同,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步骤都应当结合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全国和全省都不能同一个模子,这应当作为改革的思路。

大家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目前的经验还不够成熟,应当容许各种试验,不断摸索,只要按照《决定》及《公司法》所规定的框架,各种改革思路所形成的改革措施都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三、难点和对策

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难度很大,如何突破难点,是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所在。

(一)核心问题是产权界定。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从改革开放以来,新增的资产全部属国有资产。问题在于,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改变了统收统支,实行承包、留利制度,有部分属职工分配的奖金、福利金被挪用来搞基建,即新增资产中含有职工应得的部分。有的使用贷款搞基建、税前还贷,也含有减少职工奖励、福利所得,而国家因企业承包而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广州市在推行股份制(国家股、职工股)的试点中,国家股占85%左右,在实际分配中,企业职工的总收入(包括红利收入)、比例和金额均有所减少,损害了企业职工的既得利益,影响了股份制的推行。后来采取降低所得税(33%降为15%)的办法给予照顾,职工收入略有减少,但也不会增收,故普遍对股份制不感兴趣。

大家认为,有必要考虑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以下办法:(1)能够估算新增资产企业职工应占含量的,可划出相应部分为职工集体股,这类职工只能参加集体分红,股份不计算到个人。(2)无法估算企业职工应得部分的,全部计入国有资产,但在分配上除提折旧外,国家股分红可以少一些。与其在税收上照顾,不如在分红上照顾,因为所得税率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红利分多分少则董事会可以决定,而且这个办法既可确保国家资产不流失,又可避免职工收入减少。当然,这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改由职工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大范围的股份制企业不适用。

(二)经济包袱问题。

这个老大难问题,过去采取企业挂帐拖下去的办法,但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法》的时期中就难拖下去了,要给企业以出路。从理论上讲,不论政策性还是经营性的亏损,都是享有最终所有权的出资者负责,国家得背包袱,办法是通过清产核资,实行企业兼并,消化一部分;拍卖还债一部分;国家下达部分相应的指标,逐年冲销一部分。少数不能救活的企业,按破产法处理。问题的关键还得转换机制,提高效益,防止旧债刚还清,新债又上来。

(三)社会保障问题。

问题很大,但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解决也难。除开拓新领域办新的实体安排富余人员外,大家认为广州市旅游服务局采取按局属效益较好、留利较多的企业适当抽提部分企业留利自建基金会,不完全依赖国家解决的办法是可行的。这不是大拉平,而是适当解决老有所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现在效益好和效益差的不同企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行业政策和企业的经营条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开拓和努力。

(四)关于控股公司问题。

已建立和拟建立的集团公司是否成为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财政、国有资产办与主管部门(商业各局)分岐较大。财政、国有资产办主张由财政、国有资产办另分别成立新的投资控股机构,以财政为主,吸收主管部门参加。商业各主管部门则主张在集团公司的基础上,受国家委托担负此项任务,财政可派代表参加。看来,发挥多个积极性比一个积极性为好,从现实的情况看,原来主管部门对企业干部及经营情况了解,业务也较熟悉,分口管,工作做得更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较有保障,全部由财政一个口管是难以管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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