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市场问题(一)_古代货币论文

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经济史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研究中国古代的经济史,市场问题是一个关键。然而,笼统地谈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是会把研究者引入歧途的。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的经济史中,明显地存在着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即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财政市场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但这决不是说,本文会忽视财政市场与生活市场的关系问题。相反,本文首先要讨论的,倒是中国经济史中的生活市场问题。

一 春秋战国时期的生活市场

1、问题的提出

本文之所以提出生活市场这样一概念,就是要把中国古代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关的市场交换,与其他一切以国家财政为目的的市场交换区分开来。这样的区分,与中国古代经济史的实际情况是符合的。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生活市场总体上来说是极不发达的。这是中国历史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是,在许多熟悉中国经济史的专家们看来,这样提出问题,也许有违中国历史的“常识”。然而,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角度提出生活市场问题,恰恰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那些“常识”,从而认识它的对立面——国家财政市场,并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找出一些严重影响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因素。

2、生活市场的形成——乡村与城市

(1)早期社会对市场交换的限制

在中国的早期社会中,最初的交换,通常不是在个人之间进行的。那时候,交换可能发生在部落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邻近的村社之间。这种社会共同体之间的交换,一般不过是互通有无,并没有谋利的目的在里面;而因社会生产力之低下,可用于交换的剩余产品也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市场是唯一的市场,而且非常之狭小。此外,社会的一些习俗,似乎也在限制这种生活市场的展开。著名史学家吕思勉先生认为,《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国遇到火灾,诸候会于澶渊,决定补偿宋国的损失,一定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并举出商汤使民为葛伯耕种、齐桓公合诸侯为杞国筑城的事例作为佐证。(注:《吕著中国通史》75页。)社会的各个共同体内部实行原始共产制度,而各共同体之间又有许多道义的举动,必然会限制生活市场的发展。但是,对市场交换的限制,是符合当时社会的要求的。盖当日社会的组织、习俗、观念,以及实际的生产能力,都还需要将市场的存在,限制在共同体生活的最简单的需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交易通常仅限于十分有限的剩余产品,限于“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的生活需要,而并不以牟利为目的。所以,一旦收成不好,即便是这样的交易,也会受到限制。《礼记·郊特牲》说:“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即每年收获完毕时,照例要举行蜡祭,届时总要进行一些交易活动;但如果年成不好,这种交易就要被禁止了。

(2)乡村生活市场之兴起与贩夫贩妇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活市场有了迅速的扩展。其时,由于履亩而税制度的逐渐推行,原来的村社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瓦解了,与之俱来的是共同体内部互通有无的生活方式的结束,以及共同体本身的解体。从此,在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之间,必须通过经常性的小商品交换,才能弥补各自在经济上的自给自足能力的不足。这种经常性的、随时随地都在发生的小商品交换,推动了中国先秦时期生活市场的迅速扩展。但是,像这样的小商品交换,一般都只须采取物物交换的形式。所谓“以粟易械器”,“以其械器易粟”(注:《孟子·滕文公上》。)。交易地点则非常分散,每一次的交易量也非常有限。在这样的市场上,要进行稍微大一点规模的商业经营,交易的费用都足以高到让交换难以进行下去的程度,绝难容商人插足;其中活跃的,不过是些贩夫贩妇;市场本身的性质,仍不过是“以其所有,易其所无”(注:《孟子·公孙丑下》。)的。

(3)贵族领主与商人及城市生活市场之关系

在城市的生活市场上,交换一般总是以货币和商人为媒介,交换地点也十分集中,商业才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像这样的商业,在春秋和春秋以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属于贵族领主的;而经营这种商业的人,许多都曾经是贵族领主的臣仆。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恐怕就是他们占有着绝大多数农业劳动的剩余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资源掌握在他们手中,那么利用臣仆为自己经商牟利,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至少在春秋早期,情况就是这样。但是到了后来,贵族领主制度崩溃了,商人从而获得了独立的地位。然就当时而言,城市的商业和商人,都是从属于贵族的。只有城市,才是牟取商业利润的场所。

商人最初既为贵族之臣仆,古时贱商当与此有很大的关系。孟子称那些垄断市利的商人为“贱丈夫”,说他们做生意“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注:《孟子·公孙丑下》。)这固然是对这些人的贪利行为的不屑,却又何尝不是在表示对他们本来身份的不屑呢!而商人之出于贵族领主的臣仆,还有更早的史料证明。据《左佐》昭公十六年:“(韩)宣子有环,其一在郑商。宣子谒诸郑伯。子产弗与,曰:‘非官府之守器也,寡君不知。’……韩子买诸贾人。既成贾也,商人曰:‘必告君大夫。’韩子请诸子产曰:‘日起请夫环,执政弗义,弗敢复也。今买诸商人,商人曰:‘必以闻;敢以为请。’子产对曰:‘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市利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从子产所述郑国国君与郑国商人的关系,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确曾为主仆。故韩宣子想要从郑国的商人那里买回自己所喜欢的玉环,价钱都谈好了,郑国的商人却还说要征得子产的同意才能卖;而子产拒绝韩宣子要买回那只玉环的理由,则是郑国国君与商人“世有盟誓”,商人必须对郑国国君保持绝对的忠诚,而郑国国君必须尊重、保护商人的利益和财产。子产还说到,郑国的商人当初是跟随郑桓公一起离开周朝王畿的。可见他们那时都是郑桓公领地中的人。也许,他们那时已经是商人了,但也许还不曾是,可都有过为郑桓公“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的经历。郑桓公东迁,在公元前773年。而子产说这番话,在公元前523年。前后两个半世纪,无论国君,还是商人,不知几代,而能信守盟誓如此,足见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非常稳定的主从关系和利益关系。

(4)城市生活市场与乡村生活市场之关系

这种城市生活市场的存在,对乡村生活市场的发展有具很大的制约作用。惟城市生活市场的存在,基本是以贵族领主对农民的剥削为前提的,贵族领主对农民的剥削越重,农民在乡村生活市场上可用于交换的东西就越少;而相对来说,城市生活市场就比较繁荣;反之亦然。

然而,就是从西周末年和春秋开始,农民所受的剥削在不断地加重。由于“不藉千亩”,公田共耕制最初在周朝的千里王畿之内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则是公田分耕制。这种制度上的变化,使西周的各级贵族领主的剥削能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从此,他们的土地剥削,实际上不再为公田所囿,也再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止“履亩而税”的实行。所谓“周人百亩而彻”,讲的就是这件事。(注:《孟子·滕文公上》。)而“什一”的税率,也因此不再有土地制度上的保障;对力役的剥削,也不再有过去的那种限制。而后,在各个诸侯国内,也都陆陆续续地实行了这样的制度。所谓“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注:《孟子·滕文公上》。),所谓“初税亩”(注:《左传》昭公十五年。),也都是同样性质的东西。于是,就有了诸如“民三其力,二入于公”(注:《左传》昭公三年。)或“租赋岁倍”(注:《新序·杂说》。)这样的极端情况,其一般也就可想而知。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生活市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了比较迅速的发展。

(5)商人地位的上升

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和赋税制度逐渐变化的数百年间,政治上也是“礼崩乐坏”。“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或“自大夫出”,甚而至于“陪臣执国命”(注:《论语·季氏》。)。故至战国之世,齐、楚、燕、赵、韩、魏、秦七雄,终于形成了各自的一套相当完整的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贵族领主被逐渐消灭了。随之而逐渐形成的,则是君主和军功贵族对农民的控制权。而传统的贵族领主之被消灭,使得原来从属于他们的那些商人们,也越来越多地获得了独立的地位。这些人有世代积累的财富和经商的经验,一旦独立,更是长袖善舞,积累了更多的财富。与此同时,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国语·晋语八》记叔向语:“夫绛之富商,韦藩木楗以过于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寻尺之禄,无大绩于民也。”此言商人虽富,却也只能乘坐皮木做成的车子过朝;尽管他们拥有的财力,足可以用金玉装饰车子,用丝帛制作衣服,甚至可以用财贿结交诸侯。

叔向说这番话,大约是在公元前541年。但是到了春秋末年, 孔子的弟子子贡,居然弃仕从商,而且还“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注:《史记·货殖列传》。)子贡曾在卫国做官,地位不低。但作为一个商人,可以跟国君分庭抗礼,却不见得全是沾了曾经做过官的光。商人有了自己的独立的地位,又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再贱视他们本已不符合当时的潮流。

那时,商人们对自己所从事的这番生业,也是非常自豪的。曾为魏相的商人白圭,就声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注:《史记·货殖列传》。)从这一段话里,我们可以感受到一种商人的自信,一种与政治家比肩而立的良好的自我感觉。可见,说子贡到了哪个国家,“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也决不会是戏语。然而像他这样,做生意还要“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诸侯”,不会就是想要炫耀一下,一定还有别的什么实际的目的。这个问题,容后再谈。

(6)战国乡村生活市场蠡测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商人本身对财富的积累,至少在战国时期,经营一般商品已经不算是什么难事了。但经营一般商品,在当时要想发大财,却又非常不容易。盖当时的农民,所受剥削之程度,已非常之深,可用于交换的农产品十分有限。魏相李悝曾经谈到当时农民的生活状况:“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卒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钱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石。不幸疾病死伤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注:《汉书·食货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农户,如果按正常的年成和消费,余粮一般为四十五石。这四十五石粮,除去种子和饲料,究竟还有多少可以拿到市场上去销售?这是个疑问。可以肯定的是,李悝所说的“十一之税”,仅仅是所谓田税,别的“赋敛”尚不在其中。如果要都算上,农民实际的剩余劳动产品,恐怕要接近于零,甚至还可能是个负数。所以,当时乡村生活市场上的交换,相当多的,可能必须动用我们通常所谓的那个“必要劳动产品”了。农民的家庭,为了盐、布和铁农具等必需品,不得不拿出一部分口粮,甚至是种子,到市场上去交换;有的则必须去借高利贷。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生活市场上的交换,随着人口的增加,或许较从前要略微集中一些,总量或许也会大一些,但仍是相当分散的,每一次的交易量也仍然很有限。

另外,就李悝以钱币来计算农民的市场消费需求而言,恐怕当时乡村生活市场上的交换,也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货币进行来进行。又据《史记·滑稽列传》记西门豹治邺事,谓:“邺三老、廷掾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此亦为当时乡村中货币经济之明证。但在这样的生活市场上,要从事稍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仍会面临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活跃其中的,绝大部分仍为贩夫贩妇。

(7)战国城市生活市场所受之限制

战国时期一般商人的活动,仍是在城市生活市场上。城市在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战国策·赵策》记赵奢答田单语,谓:“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此亦不是虚语。如当时韩国的宜阳县城,居然“城方八里,材士十万”(注:《战国策·东周策》。),规模有如一郡城;而齐国的国都“临淄之中七万户”(注:《战国策·齐策》。)。杨宽先生指出:“战国时代各国已普遍设置郡县,小郡有十多县,大郡有三十多县。县筑有城,城中有市。”(注:《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7页。)从城市的规模之大,数量之多,或可以想见当时城市生活市场的繁荣。然而在这些个城市中,“千钟之藏”“万钟之藏”(注:《管子·轻重丁》。)者比比皆是。如宜阳县城,《战国策·东周策》上说它“粟支数年”。《史记·张仪列传》说“秦地半天下,积粟如丘山”。同书《苏秦列传》则说燕、赵二国“粟支数年”,齐国“粟如丘山”,楚国“粟支十年”。毫无疑问,储备如此大量的粮食,无非是要用于日常的军事消费、官吏俸禄(注:参见王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第一章20~2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和备战。而当时政府所需之手工业品,也同样取自于官府手工业。据《周礼·冬官·考工记》,当时的官府手工业有:“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抟埴之工二。攻木之工,轮、舆、弓、庐、匠、车、梓;攻金之工,筑、冶、凫、粟、叚、桃;攻皮之工,函、鲍、、韦、裘;设色之工,画、绩、錘、筐、;刮摩之工,玉、楖、雕、矢、磬;抟埴之工,陶、旊。”除此之外,当时主要的官府手工业还有纺织。《左传》成公二年载:“楚侵及阳桥,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斫、执鍼、织纴,皆百人。”显然,其中的执鍼和织纴之工种,即与纺织有关。可见,城市作为当时的政治、军事中心,其主要人员(军政人员及其家属)的消费,是来自于政府的实物支付,而不是来自于市场。这必然会使当时城市生活市场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城市在当时,未必就是可以让一般商人们做大生意的地方。

(8)盐铁特许权与盐铁巨商的出现

战国时代的商人,真正发大财的,主要还是那些盐铁商。《史记·货殖列传》上所记的战国时代的大商人,如:白圭、猗顿、郭纵、乌倮氏、寡妇清之先世、蜀之卓氏、梁之宛孔氏等,凡七人。其中,除了白圭和乌倮氏,其他五人皆以经营盐铁致富。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盐铁为人民的生活和生产所不可或缺,经营这两种商品的人最能致富。然当时能经营此两种商品之人,必定要得到国家的某种特许权。其如盐的生产和运销,就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从事的。《说苑·臣术》上说:“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此为春秋时事。秦地本不产盐,由商人从邻国贩运,应该由来已久。如今生出秦穆公指定商人贩运食盐事,只能说明秦国大约于此时建立了经营食盐的特许制度。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特许权的授予,不仅会给获得它的商人们带来丰厚的盐利,秦国的国君也肯定可以从中分肥。秦在商鞅变法时,这种特许制度可能有了进一步的强化。后来董仲舒论及秦用商鞅之法,就谈到“盐铁之利”倍增(注:《汉书·食货志上》。)的情况。

相信整个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对盐铁的经营,都会逐渐实行类似的特许制度。《管子·海王》谓管仲与桓公论富国之术。管仲曰:“唯官山海为可耳。”桓公问管仲:“然则国无山海不王乎?”管子答道:“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售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与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用人之数也。”此谓无山海之利的国家,可以通过控制对盐铁的进口来富国。至于有山海之利的国家,更可以通过对资源之垄断,在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取利。如《管子·地数》就声称,有盐的国家,可以“煮沸水以籍於天下”。

以国家对盐铁资源的垄断来攫取利益,在当时被认为是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盐铁特许制度。问题是,这样的特许权,是决不会白给的。商人们为了获得这种特许权,必须去交结权势。《史记·货殖列传》谓刀闲用奴虏“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交守、相……起富数千万”。此虽是西汉时事,然亦可以想见盐商与官府之交通,在战国乃至更早的时代都已经产生。可以想见,如子贡之“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大概也就是为了这类特许权的缘故。

从《管子》的记载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种特许制度的立意与大概的做法。其《海王篇》记齐桓公与管仲语,曰:“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毋籍而用足。管子对曰:“不可。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故善者不如与民量其赢,民得其十,君得其三。”这就是说,如果国家以直接经营的方式对治铁进行垄断,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得不偿失的;应该采取的方式是“与民量其赢”,从而与民(商)分利。可知此项关于冶铁特许制度的立意,与前面所说的食盐特许制度,原是一样的。

春秋战国时期,惟此种盐铁特许制度的建立,才使得盐铁经营中逐渐形成了某种排他性产权,由此形成了盐铁经营的规模效益,造就出以上所说的这些大商人。否则,要么是国家彻底垄断盐铁,要么就是盐铁的完全分散化经营。在完全分散经营的情况下,以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可能有什么人具有这样的实力,能够逐渐独立地对盐铁进行垄断性经营。

(9)白圭之“二十取一”

其他的交换领域里,商人虽然也可以通过贱买贵卖发财,但总是极不容易的。像范蠡那样,因为在“天下之中,诸侯四通”之地做生意,以至十九年中“三致千斤”(注:《史记·货殖列传》。),实属凤毛麟角。如白圭,司马迁转述了他讲的经商发财的道理,转述了他对经商的道理并非泛泛之辈能够掌握的感叹,却并没有讲他究意发了多么大的财。另一个乌氏倮,按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上所说,他先是畜牧牛马“及众”;卖掉之后,又去“求奇绘物”,献给“戎王”;“戎王”接受了他的馈赠,只知道是好东西,却不知倒底价值几何;及回赠牛马,竟“什倍其偿”。显然,这个乌氏倮并不是什么商人。

《孟子·告子下》记孟子与白圭论什一税。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万室之国,一人陶,则可乎?”白圭曰:“不可,器不足用也。”孟子曰:“夫貉,五谷不生,惟黍生之;无城廓、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饔餐,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国,去人伦,无君子,如之何其可也?陶以寡,且不可以为国,况无君子乎!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白圭身为魏相,且为“天下言治生者祖”,像孟子讲的那些道理,他是不会不懂的。也许他是太想实行二十税一,才忍不住把话讲了出来,结果被孟子用极普通的道理抢白了一顿。《孟子》上没有记载白圭的反驳。但这样的一个精明而且颇有地位的人,讲出这样的话,或亦有它自己的道理。

也许,白圭所考虑的,就是以降低农业税的办法,来促进市场的交换。他是商人出身,这样想是完全有可能的。何况他的生意经就是:“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夫岁熟取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予之食……欲长钱,取下谷。”(注:《史记·货殖列传》。)而所有这些,都必须是在低税率的情况下才能做到的。盖在高赋税(实物税)的情况下,农民能投放上市的谷物决不会多;而那些军功贵族,尽管拥有大量的地租,但因为谷价看涨,也不肯轻易将粮食上市,甚者至于“腐朽五谷而不散”(注:《管子·轻重丁》。)。如此,即使是收获季节,正是商人准备“人弃我取”的时候,可谷价还是掉不下来,以至于越来越贵。商人手上没有粮食,粮食越贵对商人越不利。就谷价贵贱对农商所造成的伤害,范蠡曾谓“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注:《史记·货殖列传》。)白圭与范蠡差不多是同时代的人,想来也不会不懂得这个道理。

可是,在战国时代,以控制谷物来最大限度地控制市场,提高谷物价格,似乎已成为国家财政的一项主要目标。《管子·国蓄》曰:“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故人君御谷物之秩相胜,而操事於其不平之间,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必归於君也。”又曰:“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国家财政因战争的需要,不能不以实物为主,赋税也因此不能不重;而控制了粮食,在当时也等于最有效地控制了社会的经济命脉。必须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对于粮食的控制,必须造成市场对粮食的需求有一个较大的缺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据有余而制不足”。商人在这样的情况下,那怕他就是白圭,把“人弃我取,人取我与”的生意经吃得很透了,也一样莫可奈何。

3、盐铁商人与乡村生活市场

业已指出,战国时期国家对手工业品的消费,大都来自于官府手工业。国家如果需要什么,也尽可以从人民那里征取。总而言之,当时是不存在什么国家定货市场的。由此可以推论,当时盐铁的销售,主要是在乡村生活市场上。且由于受国家之横征暴敛,农民实际能够用于市场交换的东西非常有限,这决定了他们在乡村生活市场上要得到的,主要就是盐铁。如果此言不谬,那么,在当时的商人中,真正与乡村市场之交换有密切关系的,应主要是盐铁商人。

《史记·货殖列传》说刀闲利用奴虏,为自己“逐渔盐商贾之利”。据此“渔盐商贾”四字,可知刀闲经营的项目,除了食盐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商品。估计刀闲是利用这些奴虏,在各处设立货栈,把盐批售给那些活跃于乡村市场上的贩夫贩妇,任其销往别处。然而在这后一种交易中,总会有相当大比例的物物交换。这些货物,或被贩夫贩妇们自己屯积起来,以乘时牟利;如果市场前景看好,货栈也会同意以此类货物充抵买盐的货款。实际上,由盐商来兼营乡村市场上的一些其他方面的贸易,是最经济的。盖食盐的运销,不仅范围广大,销售量也大而稳定。盐商因此有能力在一个相当大的地界之内,于各处建立固定的销售点,并通过贩夫贩妇把盐销售到乡村的角角落落,由此周知其销盐地界内的各种货物的行情,利用销盐网络兼营其他贸易,降低交易成本。在这一方面,铁商与盐商也有同样的优势。《史记·货殖列传》上说:“秦伐魏,迁孔氏南阳。大鼓铸,规彼池,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此“因通商贾之利”数字,即为铁商通过其经营冶铁之便利,兼营其他货物之交易。

以上两事,或汉或秦,但可以想见战国时的盐铁工商之家就是这样做的。司马迁说“齐俗贱奴虏”,而刀闲用他们“逐渔盐商贾之利”。这突出了刀闲之与众不同,也突出了“齐俗”与其他地方之不同。战国时,用奴隶经商,应该是很普遍的事。《货殖列传》谓白圭“与用事僮仆同苦乐”。此所谓“用事僮仆”,想必就是为他经营商业,并且能独当一面的人物。

一方面,在一定的地界内,建立起自己的销售网络;另一方面,又利用这一网络,周知这一地界内各处的市场行情,兼营其他货物。于是,战国时期的盐铁商人,不仅成为当时社会中财力最富厚的一个商人阶层,而且他们的活动也在一定的地界内,使当时的城乡生活市场有了某种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商人势力及其牟利行为,对原来的“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的乡村生活市场的改变。

二 大一统之后的国家财政市场

所谓财政市场,是因政府之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在一个农业社会里,这种财政市场,一般是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的。财政市场越是膨胀,生活市场就越是萎缩。在中国古代,政府建立财政市场的手段,或是借助其赋税政策,或是借助其专利政策。而市场交换的普遍化,以及相当程度的货币经济,则是财政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问题在于无论是市场交换之程度,还是货币经济之程度,往往都是政府选择的结果;而强大的政府力量,以及在当时压倒一切的政府财政需求,使得政府在作出这种选择时,所受的制约是非常有限的。

1、汉代的货币财政与财政市场

(1)战国、秦朝的赋税征实政策及原因

根据《汉书·食货志》,可知李悝以钱币来计算农户的市场消费需求。根据《史记·滑稽列传》,亦可知邺县三老、廷掾赋百姓以钱币。故可断言,在战国时期,乡村生活市场上的货币交换关系,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乡村生活市场上的货币交换关系的发,与盐铁之消费关系最为密切。但尽管如此,在当时通常的赋税征收中,征收货币的情况不会很普遍。因为当时各国所厉行的,是一种战时体制,通行的是实物财政。实物与货币二者,政府选择的主要是实物。《管子·山至数》谓管仲曰:“王者藏于民,霸者藏于大夫,残国亡家藏于箧。”桓公问管仲:“何谓藏于民?”管仲答道:“请散:栈台之钱,散诸城阳;鹿台之布,散诸济阴。下令于百姓曰:‘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故赋无钱布,府无藏财。’赀藏于民。岁丰,五谷登,五谷大轻,谷贾去上岁之分。以币据之,谷为君,币为下。国币尽在下,币轻,谷重上分。上岁之二分在下,下岁之二分在上,则二岁者四分在上。则国谷之一分在下,谷三倍重。邦布之籍,终岁十钱。人家受食,十亩加十,是一家十户也。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四减国谷,三在上,一在下,复箧也。”要详解此段文字,殊属不易。为不至于引出歧义,不如抓住关键的“赋无钱布,府无藏财”一句。盖国家实行赋税征实的政策,而不向农民征取货币,买贱鬻贵之权就不会落入商人手里。而所谓藏富于民,亦即藏币于民。此则为国家通过对谷物的控制,来控制人民的生计。吕思勉先生指出:“然则藏富于民,乃谓散币以聚谷,非谓上于人民之生计,一无所知,徒以寡取为仁”。对此,先生所作《〈管子·轻重〉三》已论之甚确。(注:见《吕思勉读史札记》。)显然,赋税征实是战国时期各国财政赋税政策的基本特点。征实的主要内容是谷物和布帛。除此之外,各国还对人民征取沉重的力役。“力役之征”与“粟米之征”和“布缕之征”,(注:《孟子·尽心下》。)是战国时期各国财政的三个主要来源。

秦统一之后,一方面为修长城、筑道路、建宫殿、造陵墓等,征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为保持一支强大的军队和一个庞大的官吏系统,也不得不征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故其时国家之赋税征收,亦不得不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秦一直有所谓“口赋”。《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语,曰:“秦用商鞅之法,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可知口赋创自秦统一六国之前。《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引武臣语,谓秦朝“头会箕敛”。所谓“头会”,就是按人头征收谷物;而“箕敛”则是征收时以箕量谷的样子。可见,统一之后,口赋制度仍被沿用,征取的一般也还是实物。

(2)西汉赋税大量征收征收货币

入西汉之后,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被改变了。其时,国家因“轻徭”而始能“薄赋”。但此所谓“轻徭”,并非就是减省力役之征,而是将其转化为国家的货币收入。如西汉的“更赋”,《汉书·昭帝纪》注曰:“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值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边戍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可知其时男性年二十三至五十六者,凡不具备免役特权的,每年都必须在郡县服役一月,叫作“卒更”。而不愿服“卒更”之役者,则可以出钱二千代役,叫作“践更”。此外,无论何人,每人每年还必须戍边三日,或出钱三百充役,是为“过更”。盖此卒、践更及过更,并不属“正卒”之役。按《汉书·食货志》注:“师古曰:‘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又《文献通考·户口考》一,谓“戍中都官者一年”。可知正卒之征与更赋无关。估计这种为期一年的卒役,一般民户是免不起的。践更一月为二千,过更三日为三百。以此类推,正卒之役又当几何?惟在武帝之前,国家真正征用的力役有限,百姓凡未被征用者,就必须缴纳更赋钱。后来王莽特别拎出汉朝“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这一点,以示汉朝之弊政。(注:《汉书·食货志上》。)可见,更赋是为流朝财政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收入。

除更赋之外,西汉征取钱币的大的税项,还有口赋和算赋。《汉书·昭帝纪》注曰:“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马也。’”同书《高帝纪》曰:“(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注曰:“如淳曰:‘汉仪注:民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一算,为治库兵车马。’”同书《惠帝纪》曰:“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注曰:“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汉朝的田税之轻,是众所周知的。高祖时,“轻田租,什伍税一”。至景帝时,又行“三十而税一”。(注:《汉书·食货志上》。)用孟子的话来说,这算是“貉道”了。但无论口赋、算赋,还是更赋,最终都是出自田亩。它们实际上所反映的是同一个主题,即汉朝财政在很大程度上的货币化,以及因这种货币化而形成的一种非常态的财政市场。所以,经过文景之治,一方面固然是“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而不可食”。而另一个方面则是“京师之钱累钜万,贯朽而不可校”。(注:《史记·平准书》。)

(3)乡村生活市场萎缩

将实物和力役之征转化为货币之征,是需要一定的市场基础的。毫无疑问,就像前面所分析过的那样,这样的市场基础,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了。但是,这样的转化,并不能使原来的生活市场进一步扩大,而只能是造成财政市场对生活市场的挤占。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粮食价格过低。《史记·律书》谓孝文帝即位时,“粟至十余钱”一石。《太平御览·时序部·丰稔》引《桓子新论》语:“世俗咸曰,汉文帝躬俭节约,修道德,以先天下,天下化之,故致充实殷富,泽加黎庶,谷至石数十钱。”《风俗通》则谓:“文帝盛时,谷升一钱(合一百钱一石)。”针对后两个数字,彭信威先生指出:“这些价格同中国历史上其它低物价比起来,似乎并不低。但要知道,当时用的是四铢半两,而且还有许多私钱。考虑到这些因素之后,就晓得当时物价确是很低。所谓文景之治就是建立在这种低物价上的。”(注:彭信威:《中国货币史》163页。)

至于造成这种低物价的原因,则是财政市场上的货币紧缺。盖国家把大量的实物和力役之征转化为货币之征,货币紧缺就是当时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正因为如此,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交纳的货币;而商人们则可以以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其后果则如晁错所说:“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注:《汉书·食货志上》引晁错语。)这种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对盐铁商人是最有利的。这是由于在国家财政市场上,他们可以出更低的价格,收购到比原来更多的土地产品和赚取更多的货币。这也就使我们不难理解,汉初那些发大财的,主要还是盐铁商。如《史记·货殖列传》所例举之蜀卓氏、程郑、宛孔氏、曹邴氏、刀闲等。

(4)晁错贵粟疏释读

乡村生活市场因盐铁商人的卷入,而产生了以牟利为目的,以货币和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关系。然而财政市场的建立,却并非是由乡村生活市场市场中的这些既有的市场因素所决定的。导致财政市场建立的原因,不在于市场,而在于政府的财政需要。财政市场的建立,与政府采取某些财政措施来推动经济的发展,是毫不相干的。实际上,有时候政府为自身财政利益而制定的某项财政政策,确实会对当时的经济产生积极的作用。如盐铁经营的特许制度就是这样。但是,如果把市场作为增加国家财政的工具,把生活市场利用为国家财政市场,作用就完全相反了。对于这个问题,当时人也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汉文帝时,晁错曾上疏,其中说道: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顺于民心,所补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劝农功。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之兵百万,而亡粟,弗能守也。”以是观之,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此其与骑马之功相去远矣。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注:《汉书·食货志上》。)

这段为人所熟知的文字,着重讲了通过“贵粟之道”,可以使“富人有爵,农民有钱”,“贫民之赋可损”的道理。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晁错这段话的中心思想就是“贵粟”,并因此请求汉文帝减轻对“赋”的征收。所谓“赋可损”,“民赋少”,都是他对汉文帝直接提出的要求。《汉书·食货志上》所载晁错之言,还讲到“明君贵五谷而贱金玉”,讲到汉朝的“急政暴赋”。联系到以上所引晁错讲到的“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等语,可知他实际上是在强调“赋”在商业侵害农民时所起的作用。而他所讲的商业,实际上指的正是由国家之“赋”而形成的财政市场。

标签:;  ;  ;  ;  

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市场问题(一)_古代货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