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前西北思潮发展中的民族宗教问题_中国宗教论文

抗战前开发西北思潮中的民族与宗教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潮论文,宗教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2)05-0113-05

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后,逐渐注意到西北的重要性,酝酿开发西北。“九·一八”事变与“一·二八”事变的发生,更使开发西北的呼声高唱入云。然而,至抗战前,开发西北基本停留在各种言论、计划与国民党政权的决议案上,真正落实的很少,仅仅为一思潮而已。对开发西北思潮,学术界已有初步研究(注:这方面的主要成果有:张力:《近代国人的开发西北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18期,1989年6月;沈社荣:《“九·一八”事变后开发西北思潮的兴起》,《30年代国民政府的西北战略意识》,《宁夏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4期、1999年第3期;葛飞:《国难声中的西北开发》,《中州学刊》,2001年第1期。)。这些研究大多讨论开发西北思潮兴起的外部原因,即东北沦亡、苏联威胁与中共企图打通国际路线;却甚少论及当时国人对西北内部特殊情态的认识。事实上,抗战前,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西北民族与宗教复杂,开发西北,处理好此一问题,关系至大。本文拟对此予以探讨。

开发西北,必先认知西北的特殊情态。当时主张开发西北的国人,大多认为第一步工作,即为调查研究与实地考察。《开发西北》在发刊词中就提出,“开发西北,必先明了西北实地情形”(注:《〈开发西北〉创刊词》,《开发西北》(南京),创刊号,1934年,第2页。)。西北民族与宗教问题复杂,关乎西北边疆稳定,是西北最重要的区情之一。在开发西北的讨论中,对西北比较了解的国人,很自然地将民族与宗教问题纳入视野之中。国人在开发西北声中,重视民族与宗教问题,原因主要有三:

1、西北民族与宗教复杂,民族间隔阂甚深。谈及西北民族与宗教问题者,对于其复杂性一般有一致的认识。从总体上看,“西北各省聚汉满蒙回各族而居,语言歧异,礼俗相舛,族质各别,信仰庞杂,历代政府取羁縻,专为放任,训至一乡一城之内,天地各别”(注:健《开发西北应从文化入手》,《新青海》(南京),第2卷第1、2期合刊,1934年2月,第5页。)。再具体看各省民族情形,“甘肃已有许多回民。一入新疆,民族更杂,缠回哈萨而外,尚有其他回教,近白俄混入者亦不少,故有人称新疆为人种陈列馆”(注:杨钟健:《关于西北问题的我见》,《西北评论》(南京),第2卷第6期,1935年7月,第412页。)。西北“除新疆外,以青海最复杂,蒙藏回汉俱有,而汉人且最少。回汉回藏间隔阂误会时起,生命财产,动被巨大之牺牲。故民族问题,在青海尤甚而要”(注:马鹤天:《建设青海与开发西北》,《新青海》(南京),第3卷第1期,1935年1月,第9页。)。“宁夏为新设置之行省,因种族之复杂,宗教之歧异,治理尤感困难,政治之未入轨,此固无庸讳言。”(注:傅作霖:《宁夏省考察记》,南京,正中书局,1935年,第119页。)上述言论,对于西北民族与宗教复杂性的认识,是比较准确的。

时任宁夏省政府主席的马鸿逵曾认为,“当前西北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回汉问题”(注:马鸿逵:《西北回汉问题之解剖》,1936年5月,宁夏省政府秘书处印发,第1页。)。

至于回汉隔阂与冲突的原因,论者大都归结为包括北洋政府在内的历代统治者,利用西北汉回杂居或聚居,宗教信仰有殊的特点,实行以回制汉、以汉制回的民族政策。甘宁青三省,自清代以来,回汉冲突屡见不鲜,推究原因,“其最要者,实为受人利用所致。溯至清代以至现在,历次统治甘肃者,莫不利用回汉均衡之势,以为渔人得利之妙计,至于民族感情如何融洽,彼此如何合作,彼等从不过问”(注:愚:《打破所谓均衡之势》,《〈陇钟〉言论集》,第1集,南京,《陇钟》编辑社出版,1932年,第88~89页。)。可惜,“因人民知识幼稚,难知统治者之毒计。以过去统治者利用互制,认为民族宗教之压制,借机报复,仇杀无已”(注:《治甘策》,《〈陇钟〉言论集》,第1集,第45-46页。)。民族与宗教问题专家牙含章,为甘肃河州(今临夏回族自治州)人,1980年代回忆说,“那时的民族关系糟糕到了极点。我能生存下来,是没有料想到的”(注:牙含章:《〈甘肃少数民族〉序》,甘肃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民族研究所:《甘肃少数民族》,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由此足见民族与宗教问题的严重性。

2、边疆危机引发的思考。国人在探讨开发西北时,关注到西北的民族与宗教问题,除安定地方秩序的原因外,更多发端于中国边疆危机引发的思考,亦即国防需要与国家统一的考量。有人评论道:“东北亡,热河丧,新疆变,康藏乱,这一套亡、丧、变、乱的痛史,才引起了国人注意边疆之诚心,政府当局亦变以往怀柔边疆之政策,而为实地开发之政策,如邵力子之主陕,朱绍良之主甘,黄慕松之使新等,好象中国也有了一个新的救国计划,按部就班的实行起来了。”(注:发:《屯垦青海议》,《新青海》(南京),第8期,1933年8月,第1页。)毋庸质疑,中国边疆的危机,除了帝国主义国家的蓄意侵略外,与国内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人心向背有莫大关系,这是当时国人从自己国家内部注意西北民族问题的要因。

有论者基于西北民族与宗教的复杂性,认为西北局势,甚至比已经沦丧的东北还要危急。他说:“东北土地虽失,可是住在东北四省内的人民有百分之九十八是我们汉人,有此绝对多数的汉人生存在东北四省,等到中国实力充足,遇着相当时机,里应外合,不难恢复失土。但是,西北与东北迥不相同。西北人民种族庞杂,汉人占绝少数,且与其他民族素无好感;一旦有事,外有英俄日的操纵,内有蒙藏回的牵掣,极难应付。纵能等到将来财富力强、交通便利的时候,恐怕亦不容易收复回来。所以为杜绝外人觊觎西北的野心,防患未然,应该赶快移民殖边,开发西北,巩固国防。”(注:李庆:《屯垦青海与开发西北》,《新青海》(南京),第10期,1933年10月,第165页。)当时的有识之士把开发西北与民族问题联系起来观察,认为“开发西北,须得联合西北境内的各种民族,共同努力,方能收效。若是只顾汉人的利益,不顾其他种族的生活,而用势力强迫的去开发西北,非但不能收得预期的效果,反而要激起变故”(注:李庆:《屯垦青海与开发西北》,《新青海》(南京),第10期,1933年10月,第168页。)。西北搀杂着民族与宗教的政治纷乱状态,亦吸引了国人的视线。

民国以来,历届中央政权无心也无力顾及边疆。对统治者来说,这些地区相对中原与东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稀缺,对其角逐、巩固中央政权,无足轻重,故对其取漠视态度;另一方面,各种轮流执掌中央政权的政治实力派别,一般也有国家与民族的立场,希望保持国家的统一,但此种立场往往受前者的制约。所以,西北地区,中央政权鞭长莫及,“几同化外”,地方实力派别滋长,最典型的表现为,“年来盛马之争,南疆之变,纠纷未已,不知有中央,而中央对盛马亦无如之何。青海宁夏,虽回族领袖,服从中央,而军民只知领袖,不知中央”(注:马鹤天:《开发西北与中国之前途》,《西北问题季刊》(上海),第1卷第3期,1935年5月,第17~18页。)。而且,西北各地,“因种族宗教风俗习惯之不同,与内地人民,绝少接近机缘;情势日隔,关系日浅。加以交通梗阻,政令迟滞,蒙藏青新之民,几与内地不相往来”(注:《〈西北研究〉创刊词》,《西北研究》(北平),创刊号,1931年11月,第1~2页。)。此种情形,引起关注西北问题人士的深切忧虑。

3、苏联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影响。西北边疆地区与苏联接壤,且有许多跨境少数民族,他们易受苏联民族政策及其境外相同民族的影响。十月革命后,苏俄以联邦制的原则与制度,解决民族问题。同时,苏联利用民族问题,分裂中国领土,给中国人以很深的刺激。当时的国人注意到了这些因素。有舆论指出,“俄国苏维埃之政治组织,又复最易引起边民叛我独立之心理,如布利亚、土库门、乌斯白克诸共和国,均与蒙新接壤,且与境内之蒙人同族,或与吾境内缠回同教。彼等既在苏联政治组织之下,自名为国族,自组织国家,参加苏联最高政治组织,而吾国境内之蒙回,犹与内地隔绝。若比设俄人用其引诱外蒙独立之故智,亦以共和国名号相许,俾其儕于苏俄联邦之列,窃恐新疆青海,亦将有岌岌莫能保持之虞也。”(注:《〈西北研究〉创刊词》,《西北研究》(北平),创刊号,1931年11月,第1~2页。)有论者指出,由于地缘联系,新疆维吾尔族“以通商之关系,多使子弟就学俄国,据传其数不下数万之众”。在经济文化交往当中,他们会比较容易了解苏联的民族理论、政策与制度,而以其回视本民族的状况与本国的民族理论与政策。如果不努力改变新疆民族关系现状,实行民族合作,“则新省苟安之局,终不可久,更有何根本治理,开发建设之可言”?鉴于“苏俄之有今日,实得力于抚循弱小之民族政策”,所以,他主张“中国将欲保全西北锁钥,巩固复兴基础,在势与理,胥宜师苏俄之成规,尊重土著人民之意志,改良政治,革除旧弊”(注:《新疆问题之认识》,《大公报》(天津),1934年7月6日。)。虽然当时苏联的民族政策并不一定都适用于中国,但无疑地,其基本精神是符合时代潮流的,部分敏感的国人已注意到中国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的滞后性及其对西北边疆的不利影响,从而探求解决之法。

鉴于历史上形成的民族隔阂等因素的影响,要化解民族与宗教问题的矛盾,稳定西北边疆,几乎所有的论者都强调调和或融洽民族感情。至于具体的的方法,不同的论者有不同的关注角度。概括起来,主要有:

1、发展民族教育。提高各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水平,为民族平等创造必要的条件,这是论者强调民族教育的主旨。甘肃回族知识分子马霄石,是西北民族教育的积极倡导者,曾出版一本关于西北民族问题的论文集,书名就叫《开发西北之先决问题》。作者开宗明义提出“开发西北以民族教育为先决问题”。他说:“盖今之所谓开发西北者,乃开导启发之意,换言之即以吾人为导师,使之共同发展,趋于一律平等之原则也。绝非哥伦布之觅寻新大陆,为野心家越俎代庖之义;亦非借开发西北之名,博得一官半职以获厚利之举。明了斯义,则边疆民众始不具疑虑之心,而开发之事易实现矣。反是,则金山银矿虽多,旷地野产虽富,惟不能深入其境,徒叹奈何?此吾以为开发西北者,当以西北各民族教育,为先决问题者也。苟不使各民族教育平等,智能平等,则一切平等之基础无由建立。不平则鸣,鸣必骚动,此历来边疆骚动之总因也。”(注:马霄石:《西北开发之先决问题》,青海印刷局,1936年再版,“自序”,第2页。)有的论者对青海“偏颇于一二民族”而“疏忽全部民族之教育设施”的现象提出批评,建议“于蒙藏教育方面,要力求其发展,以提高其智识,而资改良生活之初步”,并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改良青海政治的重要内容。(注:张得善:《刷新青海政治之我见》,《新青海》(南京),第10期,1933年10月,第53页。)

有些论者指出,西北边疆教育不同于内地教育,应注意其特殊性,“应以甘肃学院为中心,一方面从事于边疆教育之实验,即在此种种研究试验之中,养成中小学所需之教师。中国内地教育模仿欧西,以已具画虎不成之局面,边疆教育若再依样葫芦,恐犬且不类,贻害更大。况对于少数民族之教育方针,或使应完全同化于汉人,或者可以发扬其固有文化之一部,或者竟须利用其固有文化之全部,以补汉族文化之缺陷,是必俟详细虚心讨探,而不容主观武断者也。次若宗教信仰、语文教学等等设施,皆须经长期之试验研究,务使一方面不致有被压迫之感,一方面同为中华民国努力求讲(注:庄泽宣:《西北视察记》,见宣侠父著,达浚、宗华点校:《西北远征记》,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232页。)”。此言论将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置于平等地位,研求取长补短之道,完全是诚恳的探讨的语气,论者本身并无歧视少数民族的意味。曾在甘肃、新疆等地实地考察,撰有《西北丛编》。在邵力子主政甘肃时任民政厅长的林竞亦认为,西北各民族在“种教纷歧”、“特性不同”、“利害互异”的情况下,欲使各民族产生“共存观念”,发扬“固有美德”,“端赖夫教育,然以今日一般之教育制度与方法,实施之于西北,不特成效难睹,窃恐杆格不入,转生窒碍”,因此,主张对西北“应实行特殊教育”(注:林竞:《对于西北应施行特殊教育案》,《开发西北协会第一届年会报告书》,南京,1933年,第40页。)。

民族教育的主要内容与主导力量,林竞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尊重各民族之固有特性,并益发扬之”;“尊重各民族之文字,并利用其文字,以灌输各科知识”;“对于西北汉民于国文国语之外,必须选修蒙回藏文字之一种,对蒙回藏民,亦须以国语国文为必修科,俾彼此之间情意易于沟通”。第二,树立国内各民族同属于中华民族的意识与国家观念。“灌输民族思想,使其明了整个中华民族之意义;关于应用于西北教材之编制,应以中华民族精神为支柱(纵的),以各民族之固有精神为从(横的)。”第三,“特别注重自然科学,及职业教育,以减少其过分之迷信,增加生产效力”。林竞还主张,政府应在民族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对各民族一律实行五年强制义务教育”;“对于蒙藏人,由政府命令各寺院教长及各盟旗长官各部落千百户长,设立学校,教授喇嘛及俗人,此后凡未受教育者,不得为喇嘛”;“政府命令回教各清真寺,依照规定之学校组织,设立学校,惟新疆缠回语文风尚均与其他回民不同,须另编教材以便教授”;“由教育部设立西北教育委员会专负进行一切与指导监督之责”(注:林竞:《对于西北应施行特殊教育案》,《开发西北协会第一届年会报告书》,南京,1933年,41页。)。

2、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论者大都注意到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的重要性。刘镇华认为,中国人民向无宗教偏见,“民国以还,五族久称平等,尤应对各教之各别习惯,特别尊重,以示汉人绝无蔑视他教之意,免致发生误会”(注:刘镇华:《开发西北计划书》,戴季陶等:《西北》,南京,新亚细亚学会出版,1933年6月再版,第318页。),但同时强调,要明了“宗教与国家民族之严正分别”(注:刘镇华:《开发西北计划书》,戴季陶等:《西北》,南京,新亚细亚学会出版,1933年6月再版,第319页。)。林竞亦分析说:“西北疆域辽阔,种教纷歧,彼此之间特性不同,利害互异,冲突之事恒所不免,流弊所至,足以动摇国本,谈国事者竞言开发,冀收共济之功,然病根不除,治丝转恐愈棼,查总理遗训在合各民族以造成一强固之中华民族,揆此意也,即各民族之特性,似未许其永远存留,致为合作之梗,而同时总理则又主张扶持弱小,俾各族有充分自治之表明,是各族之特性,固又未许其泯灭也,然则总理之意究何居乎,夫强邻环伺,非团结无以共存,故凡为共存之梗者,必须铲除净尽,以谋意志之统一,此前意也,习惯风俗、宗教信仰、因地制宜,无关宏旨,应许存在,各遂其生,此后意也,二意已明,斯知并存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矣。”(注:林竞:《对于西北应施行特殊教育案》,《开发西北协会第一届年会报告书》,南京,1933年,第21页。)杨劲支亦持此观点,他说:“凡去过西北的人们,总感觉到回、汉两族,因为宗教、习俗、服饰、饮食、婚姻等的不同或是不能相通,是两族间的一种障碍,其实这类的事情,如果能够各行其是,彼此不相干涉,也就没有什么了不得。……要是医治的话,单靠政治的力量,收效总是不很容易,因为政府只能用教育的力量去潜移默化,决不能够实行强制的。”(注:杨劲支:《调和西北回汉民族感情的要点》,《陆大月刊》(南京),第2卷第9期,1936年9月,第10页。)所以,他认为在宗教问题上,“最要紧的一点,信教虽然可以自由,如果毁谤别人的宗教,却不能够自由的”,西北“回汉两族的人们,要想彼此相安无事的话,切记不要再去任意毁谤别人的宗教”(注:杨劲支:《调和西北回汉民族感情的要点》,《陆大月刊》(南京),第2卷第9期,1936年9月,第11页。)。

虽然论者均主张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但他们觉得,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中的某些成分落后于时代,阻碍民族的进步,因而主张对其进行渐进慎重的改革。马鹤天认为:“今欲开发西北,使各民族文化增进,必须限制宗教,破除迷信。然此非短期内所易为力,且决不可骤进,宜因势利导,逐渐限制,以免欲速不达。”(注:马鹤天:《开发西北的步骤与方法》,戴季陶等:《西北》第79页。)杨劲支指出:“西北人民,信仰其固有宗教,较之服从法律,尤为尊重。故政治设施之际,于其宗教,决不容有丝毫之诋毁,必俟其智识发达以后,自然抛弃其迷信,再从而开导之。”(注:杨劲支:《建设甘宁青三省刍议》,南京,京华印书馆,1932年8月,第10~11页。)另一论者在论述建设青海时,明确指出了改革宗教的必然性。他说:“宗教之立,为太古愚民行之者,二十世纪来,因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之发达,民族昔视为神秘之问题,今皆陆续得以解答或推翻,人智亦愈高,非宗教仪式所囿拘,观于近世各民主国脱离宗教之多,即可知经济状况及政治情形之改变。青海既有建设之决心,一洗昔日之旧习,则政治经济社会之转变,宗教被其革除,意中事也。”他甚至有些赞赏苏联控制下的外蒙改革宗教的举动,“毁教寺为学校,佛刹为会堂,严戒喇嘛还俗,使之修路作工,此虽帝国主义之苛烈,非吾人所敢赞成,然对于扶助弱小民族,从而除去其民族障碍之宗教,吾信世不吾言罪。”因为人民对宗教“信仰甚深,虽以官厅之嚣嚣,不及彼之一唱”,且尚有其他种种阻碍民族进步的弊端,他认为:“改革宗教,为民族上进之先声也。”但是,他仍然强调:“然千年积习,难改一朝,可以乐成,不可虑始,偏查舆情,必当促其心理加以改良,求其改革宗教之恶劣,而存其信仰上之善利,是建设青海之以教育为重异于他省也。盖骤然除之,恐有激变之患,故慎宜注重。吾之为此言,以明宗教在一般人信仰中,印象甚深,且为民族团结之基础,故宜加以改良,而一切不合人道之举动,及阴人思想之言论,当极宜消除之也。”(注:田生兰:《建设新青海刍议(续)》,《新青海》(南京),第5期,1933年3月,第11页。)

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是在民族形成的长期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经形成,就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延续性、浓厚的民族性、群众性等特点。一般说来,各民族对本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都有浓厚感情,他们会把其他民族对待本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看作是否尊重自己民族的问题。任何不尊重的言行,都容易刺激以至伤害民族感情。因此,当时论者所主张的改革宗教与改良风俗习惯是其长远目标,从方法上来说,应该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感情与意志,用教育的文化力量潜移默化,“使各民族觉悟于无形之中”(注:马鹤天:《开发西北的步骤与方法》,戴季陶等:《西北》第79页。)。

3、保障少数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面对严峻的边疆危机,一些人认识到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有舆论指出:“故欲保全我国固有之疆土之完整,防俄人政治势力之东侵,非对蒙回各部,充量予以参加政治之机会,俾其破除种族宗教上之一切隔阂,真正的五族共和之统一国家,终难有确切保障。”(注:《〈西北研究〉创刊词》,《西北研究》(北平),创刊号,1931年11月,第1~2页。)而此时期,由于国内外“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民族自决”思潮的激荡,少数民族中的一些领袖人物及其知识分子亦要求包括参与国家政事在内的民族真正平等的权利。马霄石对国民党南京政权初期的少数民族参政状况颇为不满,他说:

余希望中央当道诸公,丁兹国家多难之秋,边陲危急之际,亟宜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之遗训。广征各族智谋之士,立足于中枢各部院会各种重要机关,随时咨询,集思广益,以谋治边之策,慎勿轻信惑之谣言,以涂中央平明之治,而起边氓疑虑之心。此种意义,中央虽似委托蒙藏委员会行之,而所谓蒙藏委员会者,姑不论是否蒙藏人士,真能代表蒙藏同胞意见,但顾名思义,亦觉范围太狭,盖先总理尝言:“中国系五大民族合组之国,必使五大民族联合而成一中华大民族”。执斯言而证之,今中央既以最高文化之汉族主政,复立一统治蒙藏民族机关,徒使回满两族向隅,视同化外,或恐有失总理联合之旨,陷国运于危急之际。而一般引喻失义之徒,尚多强词蒙蔽中央,以为满族将已同化殆尽,回族多系汉民随回教者,只可称为回教。此种违背主义之论调,实有罪于国家。敬颂总理遗言,知造成民族之最大力量,约有五端:即血统、生活、言语、宗教、风俗习惯是也。然则回满两族之血统、生活、语言、宗教、风俗习惯是否与其他民族完全相同,何以不能成为民族,何以对此二族而无一相当参政机会,此吾人深为憾惜者也。昔北平扩大会议之时,曾有民族委员会之成立。彼种组织,是否成功,今置勿论,但欲择善而从之,则彼种名称,实遵总理之遗旨,切合国内各民族实际之情形也。愿中央当道注意及之,或扩大蒙委会组织,或另立名目,统全各族,最底限度,使中央各机关,为中国各民族荟萃之区,俾得各明苦衷,各陈意见,则失地可复,国基永固。(注:马霄石:《西北回汉民族关系之探讨及其亲善办法》,马霄石:《西北开发之先决问题》,青海印刷局,1936年,该篇第12~13页。)

应当看到,要求参政的政治权利,并非是马霄石等为数不多的少数民族人物的愿望,不少汉族有识之士亦有同样的观点。一位论者问道:“提高西北民权——谈及此事,不觉为之心警,据实际情形来说,西北人民有权来过问政治吗?中央机关,代表民意的人员有几个?地方机关,能为民意去为大家谋利益的是谁?民权旁落,孰甚于此,又如宁夏青海等省在中央立法机关无一人,而国家根本大计之宪法之制定,无各该省全体数百万人民之意见参加,岂非一大缺憾?”(注:张乐天:《开发西北的四个先决问题》,《新青海》(南京),第12期,1933年12月,第62页。)另一论者论及开发新疆的计划时说:“要使回民没有怀疑的态度,根本原则必须赋予政权;欲使其参与政权,有充分的能力,必须灌输以政治知识,使回民人人都能运用四权。”(注:杨达真:《开发新疆之具体计划》,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9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265页。)著名的《大公报》记者范长江认为,“西北因为是各民族杂处的区域,各族为了各族自身的发展,自然会发生冲突的事实,历史的纪录告诉我们,各族皆曾更迭着统治过西北,在此辗转统治与被统治之际,于是各族皆有互不满意之心情,则各族皆因于本族之历史与利害,而不满于他族,自然无彼此信任之可言,故必须图根本之整制,应一扫过去‘一族统治’政策,而另建以平等为原则之新政治趋向。”他还认为,根本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法,“非用民族联邦不可”。为了适应当时紧急政治情势的需要,他提出比较易行的整刷民族关系的方法。其中之一法就是:“将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省(绥远能有整刷机会亦佳)之省界取消,另以民族为单位,划为‘某族自治区’之类,直属于中央,选拔各该族内之新进人才,使其主持其自族内之经济文化等事,而军事与外交则必须彻底统一于中央。”(注:长江:《西北当前几种急务》,《大公报》(天津),1936年8月13日、14日。)上述言论表明,民族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利益关系,各民族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亦有各自本民族的特殊利益。要使国内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就必须协调好利益关系,尤其是对弱势民族的利益予以特别的关照。保障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与地方政权,尤其是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政治权利,意义尤为重大。

民族与宗教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历史现象,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处理好这一问题,就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处于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因为帝国主义国家在其边疆制造危机,同时,国内政治经济社会自辛亥革命起的转型持续不断,加之国际国内民族主义思潮的鼓荡,在封建时代实行的“齐其政而不易其俗”与羁縻怀柔的民族政策,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中华民国的创建者孙中山提倡的民族平等思想,已成为历史潮流,任何后来的统治者不敢公然抛弃。北洋政府及其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但在民族与宗教政策的具体实践、理论发展与创新上甚少建树。其具体表现,诚如国民党元老张继谈到开发西北问题时所说:“民国以来,我国的国是即已错误,就是‘抛弃边疆’(这是我新倡的名词),因为仍沿用从前的方法,视边疆为戍地,是犯罪人充军的地方,边疆之官吏,是内地用不着的,始教他们到边疆去。”(注:张继:《开发西北问题》,《开发西北》(南京),第1卷第1期,1934年,第6~7页。)这是极其生动的写照。

“九·一八”事变以后,国入深感生存空间的重要性,日益重视边疆问题,于是,开发西北呼声日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边疆地区多为少数民族,因而民族与宗教问题显得突出。如何团结边疆少数民族,维护国家的统一与领土完整?西北在这一问题上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黄慕松曾说,“吾国为五族共和,汉满蒙回藏,俱为构成中华民国之一份子,年来国难益趋严重,尤深感总理所昭示之民族问题之重要”,而“西北为各民族聚处之地,汉、满、蒙、回、藏五族,并而有之,不啻五族共和之缩影,吾人若徒坐言民族问题则已,否则西北实为起行解决民族问题之理想场所,如何融洽,如何提携,如何齐一步伐,共同努力于国家之统一与富强,非到西北去,既不免有顾此失彼,隔靴搔痒之诮也(注:黄慕松:《西北文物展览会与开发西北》,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8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第188页。)”。但是,真正要认识西北,乃是一件坚苦卓绝的事业,所以,揆诸事实,“九·一八后,开发西北声浪忽高,然真正能作实地考察者仍不多见,或虽实地考察,而能作真确之见解者尤不可多得”(注:马霄石:《开发西北之先决问题》“题词”,第2页。)。甚至有一些国人,到了西北,“态度骄傲,俨然以有大国民风度自居”,对西北人“处处鄙薄,处处讥笑”,当地人忿然指出:此“殊非以开发西北自命的人应有之态度也!须知西北,是中国之西北,并非西北之西北,西北落后,是即中国落后!”况且中国并非仅仅西北落后,“同时再看看全中国之景象若何?”(注:旱:《读鲍希初西北旅行记后》,《生存》(兰州),第1卷第19期,1932年8月,第4页。)

与此相映照,有一些深怀国家与民族前途的国人,立言立说,均较严谨,不为虚妄之论。在开发西北思潮汹涌之时,大凡注重西北民族与宗教问题者,一般都亲身到过西北,就近观察西北实况的人。这些人分为三类:一是曾经从政西北的人士,二是到西北考察过的人士,三是西北本地人士。由于身临其境,他们的言论,能抓住西北问题的要害,比较公允、客观。归国华侨、女飞行家林鹏侠女士,只身赴甘肃、青海等地考察,对当地人民充满同情之心,她赞赏蒙藏民族说:“蒙番颇尚义气,聚族而聚,互相往来,强弱相扶,守望相助,疾病相维持,绝少纠纷之事,大有合群之精神。独我汉人好起口角,散沙之诮,其斯之谓欤”,“可见蒙、番非不可教,特为无人为之导耳。以如此活跃天真之民族,苟能推进文化,振奋教育,开通智识,改良风俗,于开发西北得其合作,必可事半功倍者也。”(注:林鹏侠:《西北行》,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3页。)应该说,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能够像林鹏侠那样以个人力量考察西北的国人极微,大多有政府或各种团体的支持。但不管凭借何种机缘,这部分国人,本着“同情西北,爱护西北的观念”(注:郭维屏:《如何考察西北》,《西北问题季刊》(上海),第1卷第4期,1935年8月,第31页。),为了国家的统一与繁荣,对西北民族与宗教问题有所认知,虽然他们的见解不一定都正确,却也不乏真知灼见。此乃近代国人认识民族与宗教问题链条上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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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西北思潮发展中的民族宗教问题_中国宗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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