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健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策略论文_顾华珍

探讨健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策略论文_顾华珍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摘要: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的共同目标,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法解决的是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问题,民商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内涵也非常丰富。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民商案件审理中的重难点,健全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解释说明意义重大。本文首先介绍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含义,然后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健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策略,旨在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责任认定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概述

(一)简述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针对与我国,连带责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秦国时期著名变法的人物商鞅,当时商鞅在律法中提出了“连坐”这个词语,开启了我国法律中涉及连带责任的先河。从历史的情况来看,连带责任的出现源于古代政治生活的律法需要,但是如今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应用连带责任的范围,主要是经济生活中的纠纷需要。经济生活中连带责任的应用简单来说,可以举例在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为某些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经济赔偿时出现的不止一个债务人的情况。所以法律判定,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在处理赔偿案件的时候,债务人之间除了要对自己的过失担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其他连带关系的债务人的过失同样要担负连带的法律责任。

商鞅连坐制度是我国古代连带责任的代表,商鞅定制的连坐制适用于刑事和财产关系案件的处理,由于其连坐处罚的手段残忍恐怖,因此人们都非常畏惧。伴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走上了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残忍的连坐制度已经不适合当今时代,但是连带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是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和价值,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因为纠纷、侵权等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在日常生活或者商业活动中,此时如果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规章,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可能很难达成共识。当债务人具备责任承担的能力和承担责任的意识,那么双方就能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债务人责任意识较差甚至出现逃避责任的行为,或者是不具备责任能力,此时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连带责任制度规范。此外,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如果为了自身利益而包庇侵权责任人所需承担的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当事人大于等于两人时,如果其中一人被起诉,那么其他的人也将被纳入诉讼之中,并且除了自身责任之外,还要承担一定的隐性责任。如果责任人中有一人亡故,那么其他人必须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执行的过程中也还是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但是就目前来看,虽然我国连带责任的法律应用范围已经比较广泛,但是仍然缺乏对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划分和面对实际情况处理的指导方向,不断凸显出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实际法律纠纷是一种隐患,法律判决后,如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出现漏洞,对于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未来也会逐渐凸显出公平问题。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分析

连带责任的划分和确定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在具体的民商活动中,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侵权且违反了相关的法律且构成了对债权人的损害事实。其次,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具体案件中的因果方,债权人是由于债务人的明显过错行为而出现损失。最后,只有债务人是两个以上且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构成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且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只有这样才能构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是在法律的指导下,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二)共同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认定

当具体案件中涉及的侵权人数量较多时,如果其中一个侵权人对其余共同侵权人提出诉讼,按法律规定,所有侵权责任人都需要承担部分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同人在具体案件之中的过失不同,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有差异。但是当侵权责任人较多时,如果提出起诉的侵权人不能拿出全面的涉案证据,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判决时,通常难以清晰的判定每个人的具体责任。目前,民商法中还没有对侵权责任人较多的情况进行明确的界定,连带责任人责任承担的轻重没有法律认定支撑,法官审理案件缺乏法律条文支持,审判难度较大,通常连带责任人都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导致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认定和责任分担的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三)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性较弱

目前,民商法中已经有大量关于连带责任的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同案件具有个体性和特殊性。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如果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规章难以明确划分权利责任和义务,那么可以参照实体法中的相关规定,实现法律法规的互补协调。要实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必须将民商法和实体法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连带责任处理的机械化和流程化。如果实体法和民商法的认定存在分歧时,一般是以实体法认定结果为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目前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联系较弱,审判和执行的约束力和判决结果执行的的执行力都有所欠缺,导致司法公正性与司法严谨性难以体现。

(四)债权人对共同连带责任人诉讼的选择

法律规定,债权人作为原告具有自主决定起诉人数的权利,可以选择起诉所有的责任人,也可以选择只起诉其中一部分责任人。但是在具体的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为了提高案件审理和效率,要求债权人同时起诉所有的债务人。存在共同侵权责任人选择和诉讼程序颠倒的情况,在这种倒置的审判模式之中,债权人将无法发挥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所赋予的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的权利,这样的做法缺乏严谨性和公信力。

三、应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缺陷的策略

(一)坚持连带责任的基本属性

坚持连带责任的基本属性是处理连带责任问题的第一步,连带责任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责任主体的多数性和平等性。只有责任主体具有多数性才能构成连带责任,不能将单一责任人事件当做连带责任事件处理。责任人之间地位平等,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债务履行者。要避免当前常出现的先履行债务人和补充履行债务人。(2)给付同一性。给付的同一性表明连带责任中任意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则可整体消灭责任。(3)消灭的整体性。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人履行部分或是全部债务,均能实现共同免责。

(二)协调实体法、程序法和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其他的法律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要加强不同法律之间的联系。此外,在实际生活之中,连带责任发生时,责任人可能同时触犯了其他法律,因此必须要将民商法和其他的法律联系起来进行判定,这样可以弥补单一法律判定的不足,还可以增强判定结果的执行保障。因此要协调好不同法律之间的优先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责任认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公信力。

(三)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人数较多的连带责任人案件是审判的难点,要解决多责任人的侵权责任认定难问题,可以在侵权责任法之中增加相对应的认定标准,还需要清楚区分全部起诉和部分起诉之间的差别。如果案件中的责任人数量较大,或者案情比较严重时,债权人必须将所有涉案人员进行集体起诉法院才能受理。但还是要遵循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部分案件可以只起诉主要责任人或是单一责任人。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商法中尚无连带责任轻重的认定规则,只是笼统的说明连带责任人均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很难进行责任轻重的判决,当事人可能质疑判决的公平公正性。因此,应该进一步细化民商法中责任轻重认定的细则,尽可能覆盖不同类型案件。要保证连带责任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不同的责任之间的责任大小可能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责任人的责任大小。例如,在股份公司内部出现经济赔偿问题时,所有的股东都需要承担责任,股东之间就是共同责任人关系,构成连带责任。但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依据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责任认定。

(五)注重连带责任审判方案的制定

权利的划分是连带责任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权利划分,首先,债权人、债务人等明确诉讼权、相关合法权益等。其次,明确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条和诉讼的具体方式。最后,增强诉讼过程的专业性和案件针对性。这样的做法可以增强连带责任划分的合理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之中应用较为广泛,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判定标准,但是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和解释还存在缺陷,国家相关部门还需要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还要明确民商法、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先后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增强法治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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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顾华珍(1988.12-),女,江苏省苏州市人,2011年本科毕业于江苏大学,在职研究生专业是民商法。

论文作者:顾华珍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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