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齐民窑书”看农民与市场的关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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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2)02-0013-06

魏晋南北朝时期,自然经济居于统治地位,战乱频仍使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在某些时段和地域出现萎缩状态。但本时期的社会经济在总体上并没有背离秦汉以来的发展轨迹,农民和市场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也渐趋活跃,这一现实使得“末业,贫者之资也”成为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以下简称《要术》)中力图阐述的重要思想之一。

一、“末业,贫者之资也”

在《要术》的《序》中,贾思勰说:“舍本逐末,贤哲所非,日富岁贫,饥寒之渐,故商贾之事,阙而不录。”从字面看,似乎他不屑于商贾货殖;但实际上,他反对的只是“舍本逐末”,流于商贾。对农民从事一点商品生产,关注市场,利用市场,用自己的产品去换取最佳效益,改善生产条件,摆脱贫困,他是十分赞赏的。为此他在《要术》卷7《货殖》篇中引录《汉书·货殖传》:“谚曰:‘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其着眼点落在“末业,贫者之资”上面。这一思想几乎贯穿全书,《序》中虽未直言,却有强烈反映。

在《序》中贾思勰提到许多古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其言论为他写这本书奠定了理论基础,一类是其事迹体现了他的安民、富民思想的实践途径,因而为他所推崇。后一类计有赵过、召信臣、王丹、任延、王景等18人,其中使末业成为“贫者之资”的恰占一半。这9人又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制定和推行了他认为比较好的商业措施,从而保护了农民利益的桑弘羊和耿寿昌;第二种是通过商品生产发家致富的典型猗顿和李衡;第三种是采用引导或强制手段,逼迫农民从事一点商品生产,使其摆脱贫困的地方官吏黄霸、龚遂、僮种(即童恢)、颜斐和杜畿。这些人的事迹在《序》中都有叙述,除个别人外,都是据前四史记载而来。以下分而述之。

桑弘羊是均输法、耿寿昌是常平仓的建议者和推行者。均输法和常平仓的共同点是调控物价,防止谷贱伤农和投机商祸害平民,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商业行为稳定农民,保护农民。对此贾思勰给予极高评价:“益国利民,不朽之术也!”

对于猗顿,贾思勰说:“鲁穷士,闻陶朱公富,问术焉。告之曰:‘欲速富,畜五牸。’乃畜牛羊,子息万计。”在《要术》卷6《养牛马驴骡》篇中,他不但重复范蠡这句话,还加注:“牛、马、猪、羊、驴五畜之牸。然畜牸则速富之术也。”他在该篇开头的注中列举金日磾、卜式、公孙弘、梁鸿、宁戚和马援等人如何通过豢养五畜由穷变富,由贱变贵,或声高天下,进而感叹:“呜呼小子,何可已乎!”赞赏之情跃然纸上。关于李衡,《序》中说他:“于武陵龙阳汎洲上作宅,种甘桔千树。临死勅儿曰:‘吾洲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也。’吴末,甘桔成,岁得绢数千匹。恒称太史公所谓‘江陵千树桔,与千户侯等’者也。”进而评论:“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此之谓也。”猗顿畜养母畜,大量繁殖牛羊马猪驴骡,李衡种那么多桔树,都不是为了自己消费,显然是商品性生产的例子。贾思勰对此赞赏有加,情难自已,对商品生产的态度已无须烦言;更何况他在谈到猗顿时,是从“穷”字上落笔的呢?

第三种类型有五人,这里抄录最典型的三人。“龚(原文作‘袭’,此据缪启愉校释本,农业出版社1982年版。文中凡出自《要术》的引文皆据此本。)遂为勃海,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民有带刀持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牛佩犊?’春夏不得不趣田亩,秋冬课收敛,益蓄果实、菱、芡。吏民皆富实。”“颜斐为京兆,乃令整阡陌,树桑果;又课以闲月取材,使得转相教匠作车;又课民无牛者,令畜猪,投贵时卖,以买牛。始者民以为烦,一二年间,家有丁车大牛,整顿丰足。”“杜畿为河东,课民畜牸牛、草马,下逮鸡豚,皆有章程,家家丰实。”这里颜斐和杜畿较为明朗,养猪后选择价高时卖出,所得用来买牛,改善了生产条件;“牸牛”就是母牛,“草马”就是骒马,这是走猗顿的路子。龚遂迫令农民“卖剑买牛,卖刀买犊”,刀剑本非农民所产,对农民亦无多大使用价值,卖刀剑买牲畜是为促进农业生产;但每家必须养两头母猪和五只鸡,就决非是为农民自己消费,而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了。因为养母猪是为下猪崽,两头母猪每年所下的猪崽决非农民一家能够饲养的,肯定要将其投向市场。种植薤、葱、韭也有同样性质。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农民每天有咸菜吃就很不错了。一个农民的五口之家不会也不可能每年消费那么多薤、葱、韭,种植这些蔬菜大都是供城镇居民食用的。《要术》卷2《种瓜》中氾胜之在谈到区种甜瓜时说,在瓜周围种十根薤或小豆,瓜熟时“薤可拔卖”,小豆叶也“可卖”。《要术》卷3《种薤》也直截了当地说“九月、十月出卖”,贾思勰还特意加注:“经久不任也。”龚遂等人如此作为,开始时农民极不理解,故贾思勰说:“此等岂好为烦扰而轻费损哉?盖以庸人之性,率之则自力,纵之则情窳耳。”农民热衷自给性生产是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贾思勰如此评价农民虽然有欠公允,但是他对如此作为的地方官吏的由衷赞叹反映出,他确实认为这是一条富民之路。

贾思勰是大农学家,能在浩瀚的历史中撷取如许事迹并且大加赞叹,从安民、富民的角度丰富了司马迁所说的“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思想的内涵,实属难能可贵。需要指出,贾思勰之有这一思想,既有其历史渊源,更有其现实依据。在他所处的时代,农民需要通过市场的调剂和补偿才能维持再生产和基本生活。贾思勰的思想正是这一现实情况的反映。

二、自给性生产的农民和市场

在《要术》中,贾思勰或借古人之口,或通过自己的观察、访问和计算,较为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当时农民与市场“割不断,理还乱”的联系。

均田制是汉魏以来相继内迁的诸少数民族,在汉族先进经济文化的影响下,逐渐转向定居农业的产物。均田制的推行,标志着北方,至少是中原地区,又恢复了小农经济的统治地位。

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最理想的结构是“男耕女织”,早在秦汉时代,这种结构便被认定为“天下之大业”[1](卷三,《园地》)。均田制即体现这一点,除露田外,还授给农民桑田或麻田,赋税则沿袭曹魏以来的田租户调制。这些清晰地反映出,当时农民所从事的只是自给性生产,不具备商品生产的能力,生产目的仅在维持温饱。

强调绝大部分农民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也即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决不等于说农民与市场没有任何联系。因为有些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如工具、食盐、建材、陶器、婚丧喜庆和祭祀所需的特殊用品等,农民并不能完全自己生产,甚至衣料、种籽及完纳赋税等有时也需要通过市场来调剂和补偿。这里不妨对农民生活中第二大开支,即衣料,作一粗略考察。

田租户调制始于东汉末年,三国时已成定制。这种赋税制度是自然经济的产物,也和“男耕女织”的理念密不可分。大概是受赋税制度影响,《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表明,吴国租种国有土地的农民,其地租由米布钱三部分组成。嘉禾四年(公元235年)的租额是亩缴米1.2石,布2尺,钱70文;若无收成,亩缴布0.66尺,钱37文。嘉禾五年略有变化,亩缴米1.2石,布2尺,钱80文;若无收成一切免缴。米布钱可互相折纳,嘉禾四年是1斗米=2尺布=160钱;嘉禾五年是1斗米=1.6~1.66尺布,钱折米则变动较大,大体是50至150文钱折米1斗。嘉禾四年布在地租中占7.44%,嘉禾五年有所上升。尽管所占比例甚小,但这两年的租佃者中,既没有将米折成布或钱缴纳的,也没有将布折成钱缴纳的,将布折成米缴纳的占绝大多数。在2133个租佃户中,可以判断缴布或将布折成米交纳的有1728户(其余405户因简文残缺或租佃亩积不明难下判断),其中缴布的627户,占36.28%强,折成米缴纳的1101户,占63.72%弱。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租佃者绝大部分是编户齐民,他们中三分之二难以做到耕织结合。换句话说,他们的衣料包括户调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来解决。

均田制实施后,由于有桑、麻田的授受和规定,而且此时北方家庭纺织业比南方发达,农民中耕织结合的比例会有所增加。但在均田制推行约半个世纪后,苏绰却仍在重复着一个古老的话题:“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一妇不织,天下必有受其寒者。”[2](卷二十三,《苏绰传》)《要术·序》同样也在重复这个话题。这就从反面透露出,农民的耕织结合并不那么理想。这种状况,恐怕在封建社会不可能解决。因为中国之大,有些地区不宜桑麻;而在桑麻地区,难免有些家庭缺乏纺织工具或技能;况且受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贫穷和破产的农民相当多。退一步讲,即便农民全部耕织结合了,至少在蚕桑地区,农民也不会将帛和丝绸当作自己的衣料,除缴纳户调或当作财富储存外,最大的可能还是用来交换适合他们消费水平的麻布之类衣料。他们直接享用的只是桑树的副产品——桑椹,对此《要术》卷5《种桑柘》篇有明确记载:“椹熟时,多收,曝干之,凶年粟少,可以当食。”为强调桑椹减灾防灾的作用,贾思勰特意在此处加一长注,省略不录。

若将帛和丝绸交换麻布,必须以市场上有麻布为前提,也即麻布地区的农民有将麻布投向市场的。这也是必然的现象。因为对于一般农民来说,副业生产始终是其养家糊口的重要经济支柱,离开这一项很难维持生计。

有关自给性生产的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要术》记叙较少,但也并非没有。当时桑树主要有桑和柘两个品种,柘的使用价值较之桑尤高,略予加工便可投入市场。大概这类现象较为普遍,《种桑柘》篇说:“柘子熟时,多收,以水淘汰令净,曝干。散迄,劳之。草生拔却,勿令荒没。三年,间去,堪为浑心扶老杖(一根三文)。十年,中四破为杖(一根直二十文),任为马鞭、胡床(马鞭一枚直十文,胡床一具直百文)。十五年,任为弓材(一张三百),亦堪作履(一两六十)。裁截碎木,中作锥、刀靶(音霸,一个直三文)。二十年,好作犊车材(一乘直万钱)。欲作鞍桥者,生枝长三尺许,以绳系旁枝,木橛钉著地中,令曲如桥。十年之后,便是浑成柘桥(一具直绢一匹)。”(括号中文字为贾思勰自注,下同)若在高原山区土厚水深处,只要种植得法,10年之后便是“无所不任”的上等木材,“一树直绢十匹”。用柘叶养蚕吐丝特别好,“作琴瑟等弦,清鸣响彻,胜于凡丝远矣”。显然,农民种柘有着更多用于市场交换的成分。

就农民副业而言,决非仅家庭纺织业一种。农民会根据自然条件及自身特长选择其他副业,诸如栽种果树林木,养殖家畜、家禽和鱼类等等。为《要术》收录的北方常见果树有枣、桃、李、梨、杏、梅等十余种,贾思勰虽未逐一记载各种果实的市场价格和收益,但在卷4《种梅杏》篇中有概括性阐述:“按杏一种,尚可赈贫穷,救饥馑,而况五果、苽、菜之饶,岂直助粮而已矣?谚曰:‘木奴千,无凶年’,盖言果实可以市易五谷也。杏子人,可以为粥(多收卖者,可以供纸墨之直也)。”这清晰地表明,农民种植果树(林木详见下文),除“助粮”外,更主要的是为“市易五谷”,为了交换。

前文谈及,贾思勰十分赞赏农民养殖六畜,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但马、牛、骡并非普通农民养得起,猪羊则可以,特别是羊,是当时的主要肉食,有“中国之味”、“陆产之最”[3](卷三,《城南》)的美称,更适宜北方农民饲养。《要术》卷6《养羊》篇说:“凡驴、马、牛、羊收犊子、驹、羔法:常于市上伺候,见含重垂欲生者,辄买取。驹、犊一百五十日,羊羔六十日,皆能自活,不复藉乳。乳母好,堪为种产者,因留之以为种,恶者还卖,不失本价,坐赢驹犊。还更买怀孕者。一岁之中,牛马驴得两番,羊得四倍。羊羔腊月、正月生者,留以作种;余月生者,剩而卖之。用二万钱为羊本,必岁收千口。所留之种,率皆精好,与世间绝殊,不可同日而语之。何必羔犊之饶,又赢氊酪之利矣。羔有死者,皮好作裘褥,肉好作干腊,及作肉酱,味又甚美。”羊易得疥疮,虽能治好,复发便死,所以夏秋之交当其肥大后,便得抓紧“卖易之”。氊是养羊副产品,精明的处置办法是“二年敷卧,小觉垢黑,以九月、十月卖作靴氊,明年四五月出毡时,更买新者,此为长存,永不穿败。若不数换者,非直垢污,穿穴之后,便无所直,虚成靡费”。当时的农民大概没有如此精明灵活的经济头脑,也养不起千只羊,肉食基本上和他们无缘。但上述情况表明,农民饲养六畜,特别是猪羊,非但较好的品种经常通过市场取得,其成品也主要是投向市场。

对于农民而言,副业产品固然可以投向市场,然而更重要的还是其主打产品粮食。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坚持精耕细作的优良传统,户均或人均耕地及平均亩产大体与两汉持平[4]。农民生产的粮食除自身消费和完纳田租外,总会有细微剩余,用以换取生产生活必需品。均田制实施不久,李彪建议设置常平仓,就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人。如此,民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5](卷六十二,《李彪传》)魏晋南北朝承接两汉以来的发展趋势,当内徙少数民族转向定居农业和封建化后,便和两汉,特别是东汉已无多大差距,所以《要术》卷3《杂说》篇借助《四民月令》记录了农民和市场的联系:二月,“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等。收薪炭”;三月“可粜黍。买布”;四月,“可籴穬及大麦,收弊絮”;五月,“可粜大小豆、胡麻。籴穬、大小麦。收弊絮及布帛。至后籴,曝乾,置罌中,密封,至冬可养马”;七月,“粜大小豆,籴麦,收缣练”;八月,“及苇履贱好,预买以备冬寒……粜种麦,籴黍”;十月,“卖缣帛、弊絮。籴粟、豆、麻子”;十一月,“籴秔稻、粟、豆、麻子”。没有疑问,主持或操纵“籴”、“粜”、“收”、“买”和“卖”的是地主,对象则主要是农民,基本上只有从农民那儿才能“籴”粮食和油料,“收”布帛和缣练,以及苇履和弊絮等。籴和收集中在收获之后,粜和卖集中在青黄不接或季节交换之时,种子买卖则在播种前夕,反映出农民有买卖粮食、布帛和若干副产品的,同时也反映出有些农民的口粮、衣料、被褥、种子需要通过市场来调剂和补偿。《要术》还对粮食、种子等籴粜的最佳时机进行归纳和总结:“凡籴五谷、菜子,皆须初熟日籴,将种时粜,收利必倍。凡冬籴豆、谷,至夏秋初雨潦之时粜之,价亦倍矣。盖自然之数。”有关种子,贾思勰更重视,卷1《收种》篇特意指出:“凡五谷种子……粜卖以杂糅见疵,炊爨失生熟之节,所以特宜存意,不可徒然。”

总之,尽管本时期绝大部分农民从事自给性生产,其某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仍须通过市场来调剂和补偿。其中自耕农会有细微的农副产品投向市场,半自耕农和租佃农民则只能在“食犬豕之食、衣牛马之衣”的条件下将自己的农副产品甚至生活必需品投向市场。《要术》在这方面的记载和叙述,虽然不如对从事园圃业生产的农民那么具体,毕竟还是有所反映的。

三、园圃业生产的农民与市场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许多繁华都会顷刻间被夷为平地,但战乱之后,统治者出于政治和军事需要又会重建。一旦建成,除政治和军事作用外,都会城市的经济功能也会逐步显示,发展成地区性甚至全国性经济中心,聚居相当数量的居民。北朝时期的北方城市无疑首推洛阳。《洛阳伽蓝记·城北》载,魏孝文帝迁都后的洛阳“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户十万九千余”。若以一家五口计,人口已达50余万。京师是王公贵戚、达官贵人和富商大贾汇集之处,其家中人口决不止五口,那么洛阳居民可能会远远超过50万。如此大的城市,在当时世界上可以说是数一数二。邺城、长安、晋阳等也是北朝著名都会,居民也不会少。此外,州治、郡治、县治甚至较大规模的军府和要塞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居民。城镇居民的生活资料无疑来自农村,有些如蔬菜、木柴、建材等则大都来自近郊,这样都邑近郊便有可能涌现出一些专门从事园圃业生产的地主和农民。司马迁和班固等史学家敏锐地感觉到这类地主和农民的存在,在《史记·贷殖列传》和《汉书·货殖传》中对他们进行了总体性描述。农学家氾胜之也是如此,《氾胜之书》曾就种植瓜、瓠、芋、茄子、薤、小豆和芋头之类投入市场后能换取多少钱进行计算,后人伪托范蠡所撰的《陶朱公养鱼经》(已散佚)则对养鱼收益有十分夸张的描述。贾思勰对此抱有极大兴趣,有的反复引述,有的整段编入《要术》。除此之外,他还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不下十余条之多,现选取较典型的罗列如下:

《种葵》篇:“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负廓良田三十亩”,十月末封冻之前撒种,“三月初,叶大如钱,逐穊处拔大者卖之(十手拔,乃禁取。儿女子七岁以上,皆得充事也)。一升葵,还得一升米。日日常拔,看稀稠得所乃止……一亩得葵三载,合收米九十车。车准二十斛,为米一千八百石。自四月八日以后,日日剪卖……比及剪遍,初者还复,周而复始,日日无穷。至八月社日止,留作秋菜。九月,指地卖,两亩得绢一匹。收讫,即急耕,依去年法,胜作十顷谷田。止须一乘车牛专供此园(耕、劳、辇粪、卖菜,终岁不闲)。”

《蔓菁》篇:“近市良田一顷,七月初种之。拟卖者,纯种九英(九英叶根粗大,虽堪举卖,气味不美。欲自食者,须种细根)。一顷取叶三十载。正月、二月卖作菹,三载得一奴。收根依田法,一顷收二百载。二十载得一婢。一顷收子二百石,输与压油家,三量成米,此为收粟米六百石,亦胜谷田十顷。”蔓菁根晒乾后“蒸而卖者,则收米十石也”。菘和芦茯性质与蔓菁相同,“秋中卖银,十亩得钱一万”。

《种胡荽》篇:“近市负郭田,一亩用子二升,故穊种,渐锄取,卖供生菜也。外舍无市之处,一亩用子一升……菜生三二寸,锄去穊者,供食及卖。十月足霜,乃收之……一亩收十石,都邑粜卖,石堪一匹绢……秋种者……生高数寸,锄去穊者,供食及卖。作菹者,十月足霜乃收之。一亩两载,载直绢三匹。”

《种榆、白杨》篇:“地须近市(卖柴、荚、叶,省功也)”,梜榆、刺榆和凡榆三个品种“勿令和杂”,因为梜榆的叶和荚味苦,凡榆味甘,可以“煮卖”。次年剪枝,只留一根粗直好枝,“三年春,可将荚、叶卖之。五年之后,便堪作椽。不梜者,即可斫卖(一根十文)。梜者镟作独乐及盏(一个三文)。十年之后,魁、椀、瓶、榼、器皿,无所不任(一椀七文,一魁二十,瓶、榼各直一百文也)。十五年后,中为车毂及蒲桃缸(缸一口,直三百。车毂一具,直绢三匹)。其岁岁料简剥治之功,指柴雇人——十束雇一人——无业之人,争来就作。卖柴之利,已自无赀(岁出万束,一束三文,则三十贯,荚叶在外也);况诸器物,其利十倍(于柴十倍,岁收三十万)。斫后复生,不劳更种,所谓一劳永逸。能种一顷,岁收千匹……既无牛、犁、种子、人工之费,不虑水、旱、风、虫之灾,比之谷田,劳逸万倍。男女初生,各与小树二十株,比至嫁娶,悉任车毂。一树三具,一具直绢三匹,成绢一百八十匹。聘财资遣,粗得充事”。一亩地可种白杨4320棵,“三年,中为蚕樀。五年,任为屋椽。十年,堪为栋梁。以蚕樀为率,一根五钱,一亩岁收二万一千六百文(柴及栋梁、椽柱在外)。岁种三十亩,三年九十亩。一年卖三十亩,得钱六十四万八千文。周而复始,永世无穷。比之农夫,劳逸万倍。去山远者,实宜多种。千根以上,所求必倍”。

《种槐、柳、楸、梓、梧、柞》篇:一亩可种杨柳2160根,30亩则种64800根,“根直八钱,合收钱五十一万八千四百文。百树得柴一载,合柴六百四十八载。载直钱一百文。柴合收钱六万四千八百文,都合收钱五十八万三千二百文。岁种三十亩,三年种九十亩,岁卖三十亩,终岁无穷”。凭柳“可以为楯、车辋、杂材及枕”。箕柳可以作簸箕,“五条一钱,一亩岁收万钱”。两亩地可种楸600棵,“十年后,一树千钱,柴在外。车板、盘合、乐器,所在任用。以为棺材,胜于柏松”。桐木是制乐器的原料。种柞树,“十年,中椽,可杂用(一根直十文)。二十岁,中屋槫(一根直百钱),柴在外”。这些木材都可以制作家具,种植这些树木,“十岁之后,无求不给”。

《种红蓝花、栀子》篇:“负郭良田种一顷者,岁收绢三百匹。一顷收子二百斛,与麻子同价,既任车脂,亦堪为烛,即是直头成米(二百石米,已当谷田;三百匹绢,超然在外)。”

上述园圃作物大体可分为蔬菜(含饲料等副产品)、油类、建材(含日用器皿、玩具、乐器的原料,木柴是其副产品)、染料(含化妆品)及造纸原料(含副产品木柴)等几大类。种植的前提条件是“近州郡都邑有市之处”,或“负廓”,或“近市”,只有这里才好卖出去,显然是为满足城镇居民的生活需求。“卖”是园圃业农民的生产目的,一切以此为中心,所以种植时必须考虑同类作物的品种,如蔓菁应选种“叶根粗大”的“九英”,若自己吃则应种植细根的品种;榆应选种叶荚有甘味的“凡榆”,若为制作日用器皿则可选种梜榆等等。同时还须解决运输工具,“须一乘车牛专供此园”。为了卖,有些作物收割后应作必要加工,如紫草,要一把一把捆好,斫去残茎和须根,找一块结实的平地,头尾交叉叠好码平,趁其潮湿时“以板石镇之令扁”,“不镇卖难售也”(卷5,《种紫草》)。既然是为了卖,就有经济核算的问题,需要寻找获取最佳效益的途径。在这方面,贾思勰主张规模种植,上引一笔笔收益细账,都是以规模种植为单位计算出来的。在他看来,当规模种植时,适当雇工也是值得的。如《种榆、白杨》篇说,若种一顷,就应有一人专门“守护、指挥、处分”,可以“指柴雇人,十束雇一人”。种红蓝花和栀子也如此,“一顷花,日须百人摘,以一家手力,十不充一。但驾车地头,每旦当有小儿僮女十百为群,自来分摘,正须平量,中半分取”(卷5,《种红蓝花、栀子》)。

城镇居民贫富悬殊,生活需求和消费能力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园圃业的多种多样,其利润也有高低大小的区分。以蔬菜为例,种三十亩葵菜和一顷蔓菁、萝卜的收入几乎一样:“胜作谷田十顷。”种胡荽收益尤高,一亩便可达6~10匹绢。一般而言,利润和单位面积产量及价格密切相关,获利高的价格也高,但受到消费者承受能力的限制。葵菜是当时人们常食的蔬菜,由其获利情况看,价格高于蔓菁和萝卜,因此一般居民食用时选择蔓菁和萝卜的可能会比选择葵菜的多。胡荽作为调味品,其需求量肯定比葵菜和蔓菁等少得多。这样《要术》在计算种植收益时,亩积也就不同,葵菜以30亩为单位,蔓菁等以1顷为单位,胡荽则以1亩为单位,同属调味品的葱、蒜、韭等“但种数亩”便“用之无穷”(卷3,《种蒜》)。这表明,规模种植虽可获得最佳收益,但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也不能集中生产一种获利最高的作物,必须以市场的承受量,也即销售量为中心。

无庸讳言,上述规模种植及其经济效益等内容,理想化的成分相当大,也难免有玩弄数字游戏的嫌疑。但又并非纯粹如此。因为在《序》中贾思勰信誓旦旦地说,凡《要术》记载的都符合以下原则:“採捃经传,爰及歌谣,询之老成,验之行事。”既然如此,前引内容应当也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过、出现过,顶多是种植亩积以及价格小有不同而已。就规模种植而言,无论土地、财力和人力,地主最容易做到,但《要术》所指却主要是农民,理由如次:其一,贾思勰在《要术》序言中借用如淳的意思,对“齐民”二字作了注释:“谓之齐民者,若今言平民也。”平民中的绝大部分应是农民;其二,《种葵》篇说,采摘葵菜时家中“儿女子七岁以上皆得充事”,《种红蓝花、栀子》篇又说“是以单夫只妇,亦得多种”,凡此显然是指普通农民;其三,我们知道,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均推行均田制,其土地还受与北魏相比稍有变化,此时丁男可受露田80亩,桑田20亩,妇女可受露田40亩,夫妻受田总亩积是140亩。贾思勰在东魏时任高阳太守,《要术》成书于东魏后期,对此应该深有所知。他书中所写的规模种植,包括林木在内,最大亩积也只是1顷,应是根据法定受田额作出的。也即是说,城郊农民搞规模种植并非绝无可能,即便不能达到那么多的种植亩积,说此时城郊附近存在一定数量以园圃业,也即商品生产为生的农民,也是千真万确符合历史实际的,尽管他们在全体农民中所占比重甚少。

最后,有必要指出,“末业,贫者之资也”这一思想虽然几乎贯穿《要术》全书,但在贾思勰看来,实际上不过是贫者“资生之业”的组成部分或一个环节。无论是自给性生产的农民,还是园圃业生产的农民,他们通过末业所追求的主要是粮食布帛,是使用价值,最理想的境界也不过是“胜作谷田十顷”而已。这恰恰反映出,当时仍然是自然经济居于统治地位。

收稿日期:200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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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民窑书”看农民与市场的关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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