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化转型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_内部人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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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与西方国家走过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不同,我国国有企业没有经过业主制、合伙制的发展道路,而是肩负着沉重的历史重负进行公司制改造。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和企业领导体制不适应公司制改革要求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就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上市公司作为当代中国“最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对它的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对于我们进一步建设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一般和个别相结合的角度,对中国的公司制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一些实证的描述和分析。

一、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的一般情况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的《公司法》是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由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出来的,它对于规范公司制企业的行为,建立一个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无疑会有重大的积极作用。

(一)《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公司制企业的治理结构

1986年底以前是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酝酿时期,部分经济学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应以“股份制”或“股份化”为目标,有些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了“股份制”作为改革的方向。刚开始时,职工持股往往是中小企业为缓解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或者解决开办资金缺乏问题而采取的办法,同建立在个人财产联合的基础上的劳动者合作社相类似。到后来发展成为一种理论,认为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主要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全体职工持股,使职工与企业建立物质利益上的密切联系,从而使他们具有主人翁的思想,真正做到爱厂如家。这种想法由于和社会主义的传统思想十分接近而迅速流行开来,通过职工持股增强职工的认同感,便成为兴办股份制企业的指导思想。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只拨出部分股份,按有补贴的低价出售给职工,以便建立职工个人与公共财产联系,增加利益上的认同。

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后,一般是按两种方式治理的:一种是各级政府仍然采取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实行与传统国营企业相同的管理办法,由政府派员直接经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处于“政府控制”的治理方式。另一种是国家在实际上并没有对试点企业行使股东的权力,即使是政府作为主要股东也未能到位行使股东的权力,企业处于“无所有者控制”的治理方式。

1.“政府控制”的治理方式

(1)企业的董事、董事长、高级经理人员仍然由政府直接任命, 而不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任命董事组成董事会,再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

(2)企业自主权并未真正落实, 国家作为股东不是通过股东会议制定公司章程、任命董事会成员、决定企业总体目标进行管理,而是仍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决策、对外贸易、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等进行直接干预。

(3)企业内部高效率的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起来, 生产经营系统与党委、职代会、工会等之间的关系还有待理顺。

(4)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在遇到困难、发生亏损时, 仍然象国有企业一样向政府部门打报告,要求政府帮助解决。而且,有些政府部门居然也受理这类报告,给企业以财政补贴、减免税等优惠。很显然,这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并不能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目的。

2.“无所有者控制”的治理方式

(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并没有以股东或董事形式向企业派出国有资产的代表人,企业也搞不清谁代表国有资产,有的认为是原来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或职工代表大会,很多企业的厂长、经理则自认为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

(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在名义上派了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大多是指定厂长、经理或党委书记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但如何对他们进行考核、奖惩、任免并没有具体规定,因而同没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并无多大的差别。

(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试点企业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但大都是副业兼职,有的身兼多家企业的董事。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产权代表大都不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只是参加一下股东会、董事会,并不决定企业的大政方针,股东大会、董事会形同虚设。以上情况表明,国家股权在实际上并未行使,至少是没有有效地行使,由国有企业改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处于一种“无所有者管理”的极不规范状态,对经营者缺乏必要的所有者约束。

(二)《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制企业的治理结构

1994年,国务院选择了100 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各省市区和有关部门也选择了2500多家企业进行试点。1994年11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据统计,到1995年底,全国已有股份有限公司2400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17500多家。 由于中国的股份制改造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主要是属于竞争行业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涉及交通、能源、金融等重要行业股份制试点尚未全面展开。

1997年上半年,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队对全国2343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大多数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已初步形成。试点企业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540家,占23%;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540家,占23%;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有909家,占39%;尚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有307家,占13%; 还有其它类型的企业47家,占2%。在实行改制的公司中,71 %已成立了董事会,63%成立了监事会,33%成立了股东会。一半以上试点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绝大多数企业的总经理能够行使《公司法》所赋予的职权。政府部门基本上不干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繁多;有些是可流通的,有些则是不可流通的,不同种类的可流通股票又被分割在不同的市场中,有不同的价格,因此,持有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不同的影响。其次,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体,个人股(包括A股、 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所占份额较小(仅金融行业除外),个人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甚微。再次,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大多数,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普遍。最后,在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兼任的情况比较普遍,对管理者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更加加重了内部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程度。下面我们拟从股本结构、国家股持股主体、内部人控制和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兼任四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实证分析。

(一)股本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有国家股、法人股、A股、B股、H股、 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之分。其中,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A股、B股和H股虽然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 但三种股票流通的市场是彼此分割的。

1.静态分析

1996年年底,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530家。 其中,只发行A种流通股股票的有433家,只发行B种流通股股票的有15 家,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有69家,发行H种流通股股票的有13家, 分别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1.7%、2.8%、13%和2.5%。从总的股本结构来看,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为35.2%,国家股和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5.1%和27.6%,包含职工内部股和转配股在内的其他股份仅占总股本的2.1%。

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布情况看,流通股所占比例在30%以下的有239家,占总数的45.1%,在30%—50%之间的有231家,占总数的43.6%,在50%—70%之间的有50家,占总数的9.4%,70 %以上的有10家,占总数的1.9%。或者换个角度看, 非流通股处于主导地位(所占比例在50%以上)的上市公司共有470家,占总数的88.7%。

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最大股东平均持股43.9%。其中,只有8.5 %(45家)的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在20%以下,而38.3%(203 家)的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超过50%,使公司被单个股东绝对控股。在最大股东中,有284家是国家股股东,占总样本数的53.6%,其中, 持股份额超过50%,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129家,占总数的24.3%。

按国家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大小排序,依次是房地产类、公用事业类、工业类、商业类、综合类和金融类。显然,房地产和公用事业是国家投资的重点,商业类企业中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比例相当,也占较大的比重,综合类企业则以法人持股为主,而5家金融类公司中,A股所占份额最大,平均达59.0%。

单从国家股来看,比重最大的是冶金行业,占总股本的49.8%,最小的是电子行业,占26.1%,但从国家股和法人股之和来看,各行业彼此相差不大。

2.动态分析

国家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股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在不断下降,而法人股却在不断上升。从1994年年底到1997年年底的3年间, 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占总股本的比重由42.72%下降到35.93%,下降了近7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由23.12%上升到26.11%,上升了近3 个百分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比重则由1.85∶1降低到1.38∶1;国家股和法人股合计占股本的比重则从65.84%下降了3~4个百分点。 非国家股和法人股比重的上升在外资股所占比重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说明了个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提高,而国家股对法人股的比重的降低则说明了政府作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直接介入程度的减弱。

表1 中国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比重分析表*

(单位:万股:不包括琼民源)

年度

1994年1995年

1996年 1997年

国有股 2916248.16

3244693.77

4598967.186989852.34

法人股 1578719.00

2136899.28

3063882.02

5078887.16

国家股对法人股之比 1.8472:1 1.5184:1 1.501:1

1.3763:1

国家股法人股合计4494967.16

5381593.05

76628492.2

12068739.5

总股本 6827210.17

8481288.86 12236973.60

19452081.10

国家股占总股本比重(%)

42.7238.2637.58 35.93

法人股占总股本比重(%)

23.1225.2 25.04 26.11

国法合计占总股本比重(%) 65.8463.4662.62 62.04

*原始数据来源: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主编)(1998), 《1998中国上市公司基本分析》,兵器工业出版社,1998年5 月第一版。

上述数据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畸形的。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是:其一,股票发行的种类过多。股东的投资形成了公司法人财产,公司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一旦股东完成了对企业的投资,他便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不论其投入资产的形式,也不管股东的身份,股东的权利只能与他所持有的股份(普通股)相关,换句话说,应该同股同价、同股同酬、同股同权,《公司法》也正是这样规定的。然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违背了这一基本逻辑,A股、B股和H股的市场被分割,存在各自不同的市场价格, 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其协议转让价格更是远低于同一公司的A股价格。如上所述,不同类别股票的持股主体拥有的权利亦不相同。其二,国有股份所占比重过大。由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仍没有解决,因此国有股份过大,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三,股权过度集中。这样不利于经理阶层在更大的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且有可能使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上市公司畸形的股权结构又进一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使。上市公司的股东行使控制权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二是在股票市场上转让,通过影响股价而间接地影响公司的经营。按有关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虽然可以协议转让,但转让的对象和条件都有严格的限制,并且最终必须通过政府机关审批。对市场进入的限制和对市场行为的行政干预必然会导致市场价格的扭曲,因此其持股主体难以借助市场来行使自己的控制权。他既不能在股票升值时通过转让股票而获利,也不能在股票贬值时通过转让股票而减少损失。其后果是一方面使得国有资产流失(魏海田,1994),另一方面也难以使资产优化组合、顺利重组。与此同时,很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对与会股东有最小持股数量的限制,而绝大多数流通股的持股主体都是小股东。这样,大多数持流通股的股东无权参加股东大会,直接行使自己的控制权,其后果是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助长了股票市场上的投机行为。显然,在畸形的股权结构下,无论哪一种形式的股东,其控制权都是不全面的、残缺的,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内部人控制问题难以得到控制。

(二)国家股持股主体

国有股本投资主体的缺位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这一点在上市公司国家股的持股主体上也表现出来。在1996年的530家上市公司中,有332 家公司有国家股股份, 占总数的62.6%。以这332家含有国家股股份的公司为有效样本, 从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看,有39家(占有效样本数的11.8%)公司只是标明国家股有多少多少,至于是谁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责任则不得而知。注明的国家股持股主体有集团公司(或总公司)106家,国资局100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47家,企业主管部门20家,财政局13家,分别占有效样本数的31.9%、30.1%、14.2%、6.0%和3.9%,另有6家公司的国家股由多家单位分散持有,1家公司的国家股由省政府持有,共占有效样本数的2.1%。

国资局、财政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有多种弊端。首先,他们有各自的行政目标,所有者目标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目标(因为所有者目标和行政目标往往并不一致,如果这些政府机关将所有者目标作为主要目标,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会偏离其行政职责,不能正常地行使其政府职能),当所有者目标和行政目标发生冲突时,他们有可能以行政目标代替所有者目标,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次,他们不是投资的受益人,又不受产权约束,本身缺乏监督经理层的激励,尤其是企业主管部门,由于同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他们容易结成一体,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再次,政府拥有行政权力,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他们作为股东参与市场,既当“裁判”,又当“球员”,会导致权力的滥用,破坏市场规则。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是否能够真正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其自身是否真正实现了“政企分开”;二是是否解决了自身的监督与激励问题。如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不是由于行政授权,而确实是按产权关系建立起来的,在《公司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不会受到干预,其自身又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则它就能够代表国家持股,对国家负责(当然,和一般法人股东一样,代理问题还是存在的),如果它自身是个“翻牌”公司,和政府的关系还没能理顺,自身的激励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那么它就不可能真正尽到股东的责任。

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代表国家持股有两种情况:一是集团公司以其一部分企业为基础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或以其占有的一部分国有资产投资设立,或通过收购、兼并建立股份公司时,代表国家持有股份公司的国家股股份;二是有些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组时,将其骨干部分或主体部分剥离出来改组为股份公司,而将企业的余下部分组成“集团公司”,再由政府授权所谓的“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持有股份公司的国家股股份。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除该股份公司外,企业集团内还有很多其它公司,集团公司按其在股份公司的出资份额,在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席位,而后者和所建立的股份公司实质上是一回事,甚至二者的“领导班子”都相同,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或者绝大部分重要成员)就是“集团公司”的经营班子,扣除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集团公司”就会变成一个“空壳”。在106 家“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持股的上市公司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只有25家,属于第二种情况的达81家。为区别两种不同性质的集团公司股东,本文将第二种“集团公司”持有国家股份称为“空壳”持股。从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空壳”持股意味着经理班子基本上不受股东的约束,因为在这些公司中,国家股股东基本上都是公司的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地位。

不过,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的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因此,以上国家股股东在转让国家股股权方面仍受到行政约束。

(三)内部人控制

对于我国企业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近年来有很多学者进行了讨论(张春霖,1995;张承耀,1995;何浚,1998)。 何浚(1998)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进行了定量的实证分析, 引入“内部人控制度”概念。用k表示内部人控制度,则k=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何浚的分析结论是: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制度与股权的集中情况高度相关,并且随着股权的集中,内部人控制度呈现出增大的趋势;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在公司中所占比例越大,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就越强。

内部人控制从两个方面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一方面,内部人比外部人有信息优势,加上他们多是有很高经营技巧的职业经理人员,因此,他们掌握控制权有潜在的效益,也正是因为这种效益才使股份公司得以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经理人员和股东的目标函数不同,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其行为可能会偏离股东的要求,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发挥股份公司的优势,通过合理的设计使经理的目标和股东的目标达到最大程度的统一,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

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过分的在职消费;(2)行为短期化;(3)过度投资;(4)工资、 奖金等收入增长过快,侵蚀利润;(5 )新资本很难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起来等。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缺位,加大了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代理问题:由于缺乏来自外部的有效控制,无能的经理很难被取代,或者说,担任经理职务的可能不是最合适的人;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以行政目标为导向的行政性兼并、合并或合资可能会损害作为投资者的利益等。

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能给公司的经理以适当的约束,使他们的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并且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有能力撤换不称职的经理。然而,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缺乏这种约束和替换机制。

从理论上来说,占支配地位的股东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由于他们所占有的份额,他们会比别的股东更有动力来监督和激励公司经理,使得经理人员的行为符合股东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要求。然而,由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不确定性,所有者主权往往被肢解,分散到各个不同的行政机关手中,而政府的目标常常并不和资产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就是不同的政府机关之间也存在目标冲突,加上政府的特殊身份,使得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经理人员和政府博奕的结果是一部分经理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状况,追求个人高收入、高在职消费,侵蚀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又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责任,转嫁自己的风险。

由于董事会拥有聘任、监督公司经理人员的权力,有权对经理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并据此对经理人员作出奖惩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解除经理人员的职务,因此,从理论上说,董事会应该在监督经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事实上, 董事会很难担此重任。 从1996年上市公司的情况看,在全部530家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中, 100%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2.1%,50 %以上为内部董事的公司总数的78.2%,由此可见,公司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

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资本市场的竞争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也是非常强有力的,虽然每一个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股份很小,不足以对经理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然而一旦公司经营不善,人们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股票,转移投资,导致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一些股东就有可能通过发动代理权竞争或敌意收购来接管公司的控制权,解雇经理人员,重新组织经营使企业盈利。然而,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仅仅是给企业提供了一条融资的渠道,因为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较小,而国家股和法人股又高度集中。即使能将市场上某公司流通的股票全部买进,也不能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在这里,无论是代理权竞争还是敌意收购全都失去了作用。经理人才市场的缺乏,使得经理所面临的约束进一步受到限制。由于在现有的体制下,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员的市场机制,很多经理人员仍由政府任命,还没有形成一个竞争性的经理人才市场,再加上干部能上不能下(虽然严格意义上说,经理人员不能算是干部)的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我们的干部任免政策,因而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员的威胁较小。

(四)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兼任

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兼任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紧密相关。吴淑琨、柏杰和席酉民(1998)根据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88 家公司作为样本,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兼任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兼职关系可以分为完全合一、合一和完全分离三种状态。从总样本中看,采取完全合一的公司有77家,占样本的40.4%,部分合一的有99家,占样本的52.7%,完全分离的有12家,占样本的 6.9%。他们从股权构成、企业规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董事会持股比例和公司绩效五个方面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兼任问题。

1.从股权结构来看

在两职完全分离的企业中,国家股比例最低,仅占14.2%,而法人股以及社会股所占比例最高,分别达到35.3%和46.5%。相应地,在两职完全合一的公司中,法人股比例较低,而国家股和社会股相对较高。一般认为,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两职状态的影响。法人股东相对持有公司较多的股份,使其具备了足够的动力对总经理实施监督,而为了保证董事会监控的独立性,法人股东更有积极性和可能性“迫使”两职采取分离。因此,法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愈多,公司愈倾向采取两职分离。

2.从企业规模来看

国外有学者认为,在大公司中,企业更倾向于两职合一。企业规模的扩大,意味着管理自身及其所面临的环境的复杂化,从而对管理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两职合一有利于抵消企业规模的扩大对管理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规模(以总资产表示)越大,公司越趋于采取两职合一。

3.从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构成来看

在不同的两职状态中,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之间的差异较小。但有一个趋势是,在两职完全分离的公司中,董事会的总人数是最多的,监事会的人数是最少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两职状态的两个极端,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当,但在两职部分合一时,执行董事远远低于非执行董事。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对于董事会来说,要实施对总经理的有效监督,其独立性仅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为董事会的有效监控还必须建立在具有足够信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而执行董事正好可以弥补对信息的需求。例如当两职完全分离时,董事会具有相对较高的独立性,但出于对经营者信息的需求,而要求较高比例的执行董事;而在两职完全合一时,则是因为总经理具备了相对集中的权力,为了加强其地位,可能会人为地提高执行董事比例。

监事会这种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机制可以说是中国公司治理的特色。两职越是趋于分离,监事会的人数就越低,尽管降低的幅度较小。但可以认为,由于两职趋于分离,董事会独立性的增加,从而也有利于提高对总经理的监督,从而使所需的监事人数可以少一些。

4.从董事会的持股比例来看

除董事会和非执行董事持股情况以外,其他持股均表现为:随着两职分离程度的加大,而呈下降趋势。非执行董事持的股随两职合一程度的降低呈上升趋势。进一步比较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持股比例,可以发现,在两职完全合一时,执行董事比例大大高于非执行董事的持股比例,而在两职完全分离和部分分离时,后者所持比例又远远高于前者。

5.从公司绩效来看

两职兼任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一般较两职分开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好。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缺陷,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革的核心。因此,研究中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着重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解决国家股的产权主体问题

由于国家股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没有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公司治理结构中就几乎没有国家股股东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使公司的行为符合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目标。

其二,改变股权过度集中的状态,培育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

股权过度集中不仅使小股东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而且实践证明,在目前的体制下,它也是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股权过度集中于国家股股东的情况下。因此,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同时还应该放宽对个人持股的限制,培育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以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其三,逐步统一股票市场,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完善所有者的控制权

市场分割,违背了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而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则同时还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有利于企业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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