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增值税制度比较_一般纳税人论文

海峡两岸增值税制度比较_一般纳税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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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增值税制存在诸多差异。本文拟对两岸的增值税制进行比较研究,对目前祖国大陆增值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寻求进一步完善的对策。

一、海峡两岸增值税制的比较

增值税在台湾称加值税。1986年4月1日,在台湾全面实施。目前,台湾的增值税收入居现行各税的第三位。1994年,祖国大陆推税制改革,增值税从生产环节扩大至部分流通环节,并已成为主体税种。现将两岸增值税制比较如下:

1、关于纳税人的差异

祖国大陆规定凡是在祖国大陆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它单位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其它单位和其他个人。境外的单位或个在祖国大陆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台湾则规定,凡是在台湾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课征加值营业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进口货物或劳务的收货人或持有人,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为其所销售劳务之买受人。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规模和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祖国大陆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凡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台湾加值营业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与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两类。前者是指按增值额征税的营业人;后者是指按营业总额征税的营业人,主要包括金融保险业,特种饮食业,小规模营业人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销人。台湾以规模狭小、交易零星、每月销售额未达20万元新台币而按查定课征的营业人,为小规模营业人。

2、关于税率的差异

大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3%,外销货物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台湾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其适用税率最低为5%,最高不超过10%; 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金融业为5%,保险业之再保费收入为1%,特种饮食业为15%及25%,小规模营业人为1%,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 农产品销售之小规模纳税人为0.1%及外销售适用零税率。 台湾小规模营业人的税率为1%及0.1%,远较祖国大陆的6%为低, 并且还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项税额的1/10来抵扣应纳税额。

3、关于应纳税额的差异

两岸对应纳税额的计算皆彩扣减法,即以纳税人的当期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为纳税人的销项税额。祖国大陆对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应将消费税加计在内;台湾则加计货物税。

在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上,大陆对购进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均列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台湾除自用的小汽车外,对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形成的溢付税额,可退还给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购进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买价10%的扣除率计算,对生产、经营企业支付的运输费也允许抵扣10%。

在溢付税额处理上,两岸也存在差异。祖国大陆仅对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溢付税额时,允许其退还,其余一概延至下期税额抵扣。台湾对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固定资产及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申请注销登记者,均准予退还,其余则留抵下期税额。

4、关于征收范围的差异

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祖国大陆仅对工业生产、批发、零售及部分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而对运输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等行业均未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另课以营业税。台湾的加值营业税实施于工业生产,商品批发、零售及全部服务业。相比之下,台湾的加值税征收范围远较大陆广泛。

5、关于发票使用的差异

大陆的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两类。专用发票系作为增值税直项税额抵扣的作凭证,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时使用。普通发票主要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物品,或销售对象为消费者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按销售额以6 %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台湾的发票分五类:三联式统一发票,为一般营业人销售时开立,其中二、三联由买受人申请抵扣税额,并作为记帐凭证;二联式统一发票,为一般营业人开立后给消费者使用,特种统一发票,为特种营业人销售时使用;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可供一般营业人或特种营业人使用。祖国大陆专用发票采用价外税形式,普通发票则采用价内税形式。台湾的销售额采用价内税形式,即销售价格含加值税额,所以一般营业人在使用统一发票时,应区分课税,零税率或免税分别开立,并在统一发票明细表课税别栏注记。

6、关于增值税类型的差异

根据对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三种。大陆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扣除,主要考虑到财政收入和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热的需要。台湾则从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提高投资意愿角度出发,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对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二、借鉴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

为使我国增值税制度更加贴近国际惯例,更加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对于祖国大陆增值税制的改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全面的增值税管理

祖国大陆现行增值税制未将交通运输业等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而,这些行业的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也无法从这些企业取得进项税额,致使成本费用比较大的企业税负加大。为缓和矛盾,祖国大陆又以补充规定形式允许企业按实际支付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这违背增值税的规范化要求,加大了征管难度。因而,要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应创造条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现行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征收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计算比例应一致。

2、强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鼓励其过渡为一般纳税人

在增值税改革初期,把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据统计,按销售额规模来划分,小规模纳税人数约占应纳增值税户的80%,税款占20%,但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影响了增值税的正常运行。由于实行简易征收方法,不仅税负较高,而且生产经营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无法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不愿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不愿委托其加工,这给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后来虽允许基层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按6%税率计算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存在高征低扣; 并且,小规模纳税人数量大,基层税务部门难以适应为其代开专用发票的需要,形成了对其税收歧视,影响了两类纳税人之间正常的经济交往。此外,由于两类纳税划分标准不确切,执行中弹性较大,掺杂了人为因素等问题,致使不同企业,相同规模企业间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竞争,不符合国家公平竞争的原则。

针对以下问题,我们应当我们应当随着改革的深入,应在努力提高自身征管水平和加强完善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限制。祖国大陆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如果定限过高,而将小企业划入小规模纳税人行列,既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又会使制定的政策流于形式,难以执行到位,从而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所以,要根据大陆实际情况,制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提高结算中专用发票所占的比例,使增值税负与实际税负更趋一致。同时,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企业管理,协助其建帐造册,进行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登记和申报,还可通过税务代理机构,帮助小规模纳税人建帐造册,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可采取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兼并及一般纳税人兼并小规模纳税人等方式,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强化纳税意识,尽快过渡为一般纳税人,实现在公平税负条件下展开竞争的税收环境。

3、实行彻底的抵扣和退税制度,解决重复课税问题

祖国大陆现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所支付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结果造成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抑制了企业的投资行为,不利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增值税不应歧视投资,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已开征增值税的国家都避免选用生产型增值税,祖国大陆如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将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发展能力,推动生产技术进步,又可以平衡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企业间的税负。此外,我国现行的将企业不足抵扣(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部分的增值税金向以后年度结转,以及产品出口退税“打折扣”的作法,不是无偿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就是削弱了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我国在增值税抵扣和退税方面的现行规定,虽然从短期看是增加了税收收入,保住了财政盘子,但从长远看却动摇和侵蚀了经济和税收增长的基石。我们应该适时推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向消费型增值税和实行彻底的退税制度过渡。

4、强化发票管理,制定扣税管理办法,规范扣税行为

祖国大陆新的增值税是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和部分普通发票计算税款的抵扣制度,因此,能否管好用好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则是增值税管理的关键。台湾在此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1995年9月, 台湾税捐稽征机关正式启用“营业税申报资料库查核系统”,追查虚设行号,启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查一家虚设行号,仅需三秒钟,极大地提高查核时效,发挥了增值税的交叉审核功能。大陆税务部门有必要在现行专用发票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运输结算单据、收购凭证的管理,统一和规范纳税人扣税管理行为,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征管手段——计算机网络系统,扩大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和防伪税控系统试点范围,使专用发票和扣税管理,早日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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