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非农业乡镇企业与农村社区的关系_农民论文

我国农村非农业乡镇企业与农村社区的关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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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97(2000)02-0008-03

熟悉农村非农业乡镇企业创业和发展史的人都知道,乡镇企业与乡村社区有着多重的密切关系。乡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往往都是由社区领导来决定,以至于近几年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也未曾摆脱社区机构和权力因素的影响与控制。本文首先着重阐明乡镇企业在创业及发展中与乡村社区的关系,然后探讨乡村社区机构和权力因素对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乡镇企业的创业和发展与乡村社区的关系

乡镇企业尤其是集体企业从创业初始就与乡村社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乡镇企业是依靠乡村社区的力量创业和“异军突起”的,绝大多数集体企业实际上是乡镇政府、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附属物,或者归其所有。乡镇非农集体工业象农村其他集体企业一样,其财产应当属于创办该企业的乡或村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村的居民大会(代表会议)或者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乡(镇)办企业往往成为乡(镇)政府所有的企业,由乡(镇)经委主管,村属集体企业则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掌管。这便是一些乡镇企业尤其是集体企业产权不明晰和产权制度改革发生某些扭曲的根源所在,其核心问题是乡镇企业与乡(镇)政府和村级领导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乡镇企业需要乡村社区党政机构的支持和保护,这是其创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当初,乡镇企业尤其是集体企业都是社队领导支持或亲自带领农民创办的,社区领导多为企业的带头人。最初社队企业挂社队厂(场)的牌子,共同核算,即使是在独立核算后也并未真正“政企分离”,乡镇企业仍然作为乡村社区的附属物而存在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乡镇企业的创办和发展,都必须得到乡(镇)政府、村领导班子的重视和支持,否则什么事也办不成。例如,创办乡镇企业,发展非农产业所需要的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等,在生产要素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需要得到乡村社区领导认可,出面干预,方能解决。因此,为了便于内外交往、上下沟通,许多乡镇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请乡(镇)政府领导人担任董事长或理事长,这种现象在村办集体企业中尤为多见。村农工商总公司多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董事长或总裁。在相当多的村庄,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办公司往往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党政企的主要领导者是同一个人,而且长期连任。

农村联户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和发展,与乡村社区的关系不象集体企业那么密不可分,但也不无关系,社区的认同和支持同样是它们存在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的联户办企业或户办和私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或者直接注册为乡(镇)办、村办集体企业,戴上“集体企业”的帽子、挂上“集体企业”的牌子,显然是为了避免“政治风险”和干扰,获取市场准入资格,享有税收、信贷、地租和能源供给方面的优惠,并降低交往费用。

(三)乡村社区党政机构需要乡镇企业的财务支持,作为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农村体制改革重建了乡镇政权,稍后乡级财政成为独立核算主体。80年代,国家财政“分灶吃饭”,相当一部分乡镇先后引入超收分成、收支挂钩、收支包干等机制,加以乡事不断扩张,使得运行费用迅速膨胀。1993年和1994年,乡镇政府行使政权职能的预算内支出分别为460亿元和567.7亿元,比1986年分别增长3.8倍和4.7倍。乡镇财政普遍收不抵支,农村基层的公共支出主要靠乡镇自筹,主要来源有二:一是向农民索取剩余,二是向乡镇企业尤其是乡(镇)办企业索取上缴利润。“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级不算一级政权,但没有村级组织的支持,基层政权在农村就不可能正常运转。在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事项和手段不配套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为了维持其运转,必须谋求制度外财源,向农民和所属乡镇企业摊派。这也是农民和乡镇企业负担问题的症结所在。

资料表明,1985年以来,乡村索取农业剩余总量呈扩张趋势。据农业部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分布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239 个村的连续调查数据分析,1995年,样本村的平均财务收入为48.6万元,全国约有74万个行政村,按每个村40万元计算,村级财务收入总额为2960亿元,约相当于当年国家财政收入总额1/2。据农业部统计,1996年乡村索取的农业剩余总量(提留和统筹加社会负担)为810.9亿元,比1985 年增长2.3倍,为同年国家农业税(369.5亿元)的2.2倍。 “农村经济绿皮书”中指出,1996年国家通过“剪刀差”、金融和财政三个渠道实现农村资金流出量为2043.74亿元, 同年乡村另外索取的农业剩余相当此数的39.7%,即超量索取近40%!

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超量索取农业剩余无疑加重了农民负担。1985~1996年间,乡村基层政权索取农业剩余的数量基本是(除个别年份外)逐年增长,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大约变动在7.2%~10.4 %之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必须减轻农民负担,将其限定在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但是未能得到落实。 乡镇政府制度外财源主要来自乡镇企业尤其是所属工业企业的上缴利润。近几年来许多乡镇企业的负担沉重,农民的减负异常困难,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基层政权机构臃肿,行政支出不断增加;二是上级财政拨款的项目拨款数不足或根本未拨,将开支分摊到农民头上;三是基层领导创政绩造成了支出膨胀。

二、乡村社区机构和“权力”因素对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影响

乡镇集体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原来是乡(镇)、村社区集体所有,其弊端是产权不明晰,所谓“谁是集体”成为长期争论的问题。为克服此种弊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自1997年1月1日施行)和党的十五大报告精神,近年来着力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此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推行股份合作制。据初步统计,1997年全国实行改革的乡村集体企业为52万个,占乡村集体企业的33.5%。其中,实行股份合制的占21.2%,有限责任公司占1.6%,股份有限公司占0.5%,企业集团占0.4%,出售占4.1%,兼并占0.9%,破产占0.2%,其他形式占4.7%(编者按, 以上分计之和为33.6%。原文如此)〔1〕。股份合作企业较早出现在山东周村、 浙江温州等地,由于这种企业制度包容性很强,相继被越来越多的地方和企业认同并采纳,而且在不同程度上突破了原有的政策界定。当然,乡(镇)政府和村级党政领导在产权界定上确有很大发言权,他们干预资产评估、股权份额和资产的划分。在一些改制企业中,乡(镇)、村社区和企业管理干部持最大股,凭身份和权力不付任何改革成本而获取最大改革收益。因此,学界和百姓把一些乡镇企业斥之为“干部经济”或“权势经济”是不难理解的。

改制后的企业性质是合作制导向还是股份制导向,关键是看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在以合作制为导向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份企业是由成员入股组成的,但其产权构成与常规的股份制企业有明显不同。首先,企业必须遵循员工参与的民主原则,即员工享有控制决策权,不论其拥有多少股份,每人只可投1票。其次, 企业经营盈余的分配主要不是按股分红,而是按员工(股东)的劳动贡献返还,股金只可获得有限的利息。在这种企业中,财产的转让权,一般是在员工内部实行。这种企业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关键在于“资本是合作社的仆人,而不是该组织的主人”〔2〕。

另一种情况,在股份制导向的企业中,虽然由员工拥有全部股份,劳动者与所有者身份是一样的,但是企业员工参加决策的权利是按股票多少而定,而不是建立在成员平等基础上的1人1票制,员工的劳动只得工资,企业利润一部分按股分红,红利外的利润保留在企业中,按员工各自的股份比例增加其股份账面净值。这种企业表面上看是职工所有,实际上仍然是股份制导向企业,因为资本仍然雇拥劳动,劳动受资本支配。这种所谓股份合作企业与国内外现代股份公司相差无几。

应当指出,农村冠以“股份合作企业”名称的公司,要比理论和政策界定的复杂得多,它们的显著特点是其产权制度的异质性和多样性。有人将这种公司企业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大股东控股型和股东经营型〔3〕。大股东控股型的企业中, 少数几个大股东拥有企业一半以上或可以控制企业的股权;股东经营型企业则股权集中在一组股东(通常是管理阶层)手中。这两类企业都是大股东集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大多数员工只拥有少量股份,甚至没有股份。此类企业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居多数。另一种是均股型。即职工广泛持股,很少有非职工的股东或非股东的职工,股权基本平均,故称“均股型”。这类企业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占少数,而且也有不同情况,并不划一。

由此可见,我国乡村实行的股份合作企业制度是一种混合型、多样化的企业制度,其所有制性质取决于企业的控股结构。股份合作企业既可以是公有制性质,如集体控股、国家法人控股;也可以是私有制性质,如大股东控股或管理阶层控股,因此,并非各种股份合作企业都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如占多数的大股东控股型企业和股东经营型企业,是资本支配劳动,劳动者受雇佣,属于股份制导向的企业,不能看作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而在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不是资本支配劳动,而是劳动支配资本,劳动者通过民主管理行使其控制决策权,经营盈余主要是按企业劳动者(股东)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股金只能获得有限的利息。在这里,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已被扬弃,集体所有制得到有效的体现。

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在实行股份制导向的改制中,部分乡(镇)、村社区领导和企业经理阶层,依仗手中的权力控制了大股,不支付任何改革成本却变成握有巨额资产的大老板,这无异于侵吞乡村农民集体公有资产,借改革之名对农民进行剥夺。

从实践看,在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按何种导向来运作至关重要,财产权利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变动,涉及相关各类成员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改革中要始终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权益,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防止集体资产被窃取流失,同时要防止滥用权力,侵吞集体公有财产。总之,保证改革的公平与公正,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乡镇企业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战略意义。

[收稿日期]199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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