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与劳动工资改革的联系_工资改革论文

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与劳动工资改革的联系_工资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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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与劳动工资制度的联系

截止1998年底,我国多数省市停止了住房的实物分配。现有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大都遵循了所谓“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改革思路,即对于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或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补贴量基本上按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标准实行全额或差额补贴(如江苏省),对于停止实物分房后参与工作的职工则根据住房分配控制面积标准计得的补贴额在一定补贴年限内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如武汉市),或直接按职工个人工资的某一比例发放住房补贴(如江苏省)。

山东省的改革方案与其他省市有所不同,该省在房改中不是将职工划分为“新人”与“老人”,再分别进行一次性或按月补贴,而是先对“老人”结清“旧帐”,然后自改革实施之日起对“老人”和“新人”一视同仁,一律将其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与其他方案相比,我们认为山东省的做法显得更为合理。按其他做法,在实施房改之后“老人”与“新人”在工资待遇上有着不同的确定方法,“老人”提前被支取了住房补贴,且被提前支取的部分在量上是按现行标准来确定的,这样既人为地限制了对这部分收入根据未来职工实际劳动情况(如职工将来的工作表现、职工退出国有企业等)进行调整的余地,也使今后的劳动工资改革在操作上变得更为复杂。

虽然各省市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方案中有一些具体的差异,并且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但更为一般地来说,各种方案本质上都具有一些共同的渐进改革的特征,并集中体现在改革后的住房货币补贴量与补贴方式方面。

1、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中的补贴量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要求以职工工资收入的形式还原传统住房分配制度下实物福利性质的住房补贴,其关键在于以货币的形式确定对职工住房补贴的合理数量。1981年到1988年期间我国居民实际享有的住房补贴数量在货币工资中的比重逐步上升,到80年代后期基本上稳定在25%的水平之上。另据粗略计算,1992年住公房职工人均住房实物分配量为每年826.3元,占工资总额的30.5%,平均到全体职工, 则占工资总额的23.1%。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职工住房补贴的数量维持在接近职工原有住房补贴量的水平之上并不是偶然的。首先,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中对职工的货币补贴不可能普遍高于原有的住房补贴量。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第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出发点是打破传统体制下由“低房租、高补贴”所导致的住房建设低效率、住房短缺、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的局面,希望通过将原有的实物福利货币化后纳入到职工的工资中去,同时让职工到市场上自行购买商品房,减轻国家与企业的负担。因此,在房改中普遍提高原有的住房福利水平不太现实。第二,相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而言,在传统住房分配制度下,城镇居民的实际住房消费水平已经偏高了。根据王育琨(1991)的测算,1988年的我国城镇居民实际住房消费(含实物福利性质的住房补贴)占家庭年收入和消费支出的比例分别为27.3%和29.3%,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同一比例大约在10—20%之间。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不可能进一步助长这种趋势。第三,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而不断深化的改革又使企业面临的预算约束逐渐硬化,因此企业也无财力增加职工的住房补贴。

其次,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中对职工的货币补贴也不可能普遍低于原有的住房实物补贴量。这是因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中住房补贴量的普遍下降会引起职工的不满,从而增大这项改革的阻力。同时,住房补贴量的普遍下降会直接导致国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下降,一个必然的结果是大量高素质的劳动力向非国有企业流动。事实上,笔者曾证明,将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的货币补贴数量维持在职工原来享有的住房实物补贴的水平可以使房改具有帕累托改进的特点。根据改革前是否受制于对实物福利性住房的配额约束,可以将居民分为不受配额约束、受到配额约束和突破了配额约束三种类型。只要改革后的货币补贴与改革前的实物补贴在数量上是相等的(实际收入不变),那么改革后前两类居民在住房商品和其他商品之间拥有了更大选择自由,于是他们的效用水平都将有所提高,而第三类居民的效用水平则不变。

最后,将改革后货币补贴数量等同于改革前的实物补贴数量也易于操作。袁志刚(1994)指出,根据经济理论对改革过程的模拟,可以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和补贴制度来调整由计划配额和计划价格变化造成的利益格局变化,但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却是相当困难的。相比之下,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维持改革后货币补贴量与改革前实物补贴量基本持平,并根据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标准和普通住宅平均市场价格等因素来计算补贴量基本持平,并根据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标准和普通住宅平均市场价格等因素来计算补贴总额,或是相应地确定职工个人工资的某一比例进行补贴在操作上是易于进行的。

2、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中补贴的形式

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前,职工得到的是以低租金体现的实物福利性质的住房补贴,即“暗补”。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将住房补贴的形式由“暗补”变为“明补”,从而实现住房分配的市场化。“明补”要求以职工货币工资的形式还原以前“暗补”的那部分住房补贴量,但在现有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中大部分没有完全按照“明补”的要求去做,尤其是对于房改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更是如此。例如江苏省、山东省、黑龙江省等地对于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将其每月住房补贴计入专项帐户,按类似于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住房补贴不发到个人手上,个人不得任意支取。可见,住房货币补贴额并不等同于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职工在支取的时间及用途上都受到限制。这样做的原因可能在于可用于发放补贴的住房基金较为短缺。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现有财政、单位用于住宅建设投资的转化,公房出售收回的职工购房款等并不宽裕的渠道,因而即使是对于房改正式推开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些省市(如黑龙江省、武汉市)也明确提出在财力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作挂账处理,待今后发生购房时或补贴,或冲抵。这种补贴方式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明补”,但却是一种“挂账补贴的明补”。

我国的住房改革属于价格双轨过渡的渐进式改革,即在保留原有非市场手段分配职工住房的同时,使一部分增量住房实现供求市场化,最后在提高非市场配置住房的价格(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取消公房标准价等)的同时逐渐减少实物福利的住房数量,实现住房的完全商品化、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正是由价格双轨阶段过渡到完全市场化阶段的关键一步,现实的改革方案将住房补贴形式首先从“暗补”过渡到“挂帐补贴的明补”对这关键的一步进行了分解。这种渐进的改革措施达到了实现住房分配商品化、市场化的目的,与直接过渡到“明补”形式相比,更有利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发展,这是因为当前我国住房市场正处于较为严重的供大于求的局面,“挂帐补贴的明补”形式依然要求补贴者只能将补贴用于购买(或维修)住房,这有利于缓解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可能造成住房市场需求的下滑。相反,如果将补贴形式从“暗补”直接过渡到“明补”的形式,按照我们对居民的划分,改革前住房消费低于或等于住房配额的居民在改革后都倾向于减少住房消费量,从而造成住房市场需求的下滑。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中职工住房补贴的数量和形式都表现出较明显的“过渡性”特征,接下来我们主要结合对住房补贴量与补贴形式的分析结果考察房改中劳动力流动趋势的变化给国有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1、现有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不利于国有企业吸引高素质劳动力

当前我国的就业体制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即在非国有企业已经基本上实行了市场化就业体制的同时,在国有企业实行的仍然是带有一定计划色彩的就业体制。在“二元”就业体制下,劳动力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就业选择取决于两类企业所给出的工资水平、失业保险金与下岗工资水平的差距、企业对劳动力素质高低的判别能力、劳动力对风险的态度等因素。一般来说,由于非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平均高于国有企业,且对劳动力素质高低的判别能力较强,高素质的劳动力(尤其是其中的风险偏好者)通常倾向于到非国有企业就业。阻碍国有企业现有高素质劳动力向非国有企业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来自于制度方面的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

国有企业高素质劳动力向非国有企业流失的问题很可能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推行而更加突出。这是因为,改革本身并没有提高国有企业劳动力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却降低了原有的来自制度方面的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

在传统的住房分配模式下,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福利与企业往往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职工在哪个企业就业,就由哪个企业负责为其解决住房,职工一旦离开该国有企业,就不再享有该企业的住房福利,因而需要搬出其廉价租住的公有住房。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这种关系被打破,企业职工开始到市场上自行购房。此时劳动力的流动并不必然造成住所的迁移,因而改革前由制度因素所造成的阻碍劳动力流动的迁移成本就降低了。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住房市场的充分运作也能起到增强劳动力流动性的作用。菲尔勒(Filer etc.,1996 )以东欧转轨经济为例说明了,住房的短缺和政府对于住房分配的控制都会减少劳动力的流动。显然,转轨经济中住房市场的发展会促进劳动力流动。当前除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外其他方面的住房制度改革措施正是通过充分发挥住房市场的功能,增强住房商品在市场上的流动性降低了劳动力流动的成本。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有企业工资还不能随市场供求自由调整的条件下,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中对货币补贴采取挂帐处理也将降低国有企业的就业岗位对劳动力的吸引力。住房货币补贴在挂帐处理后流动性极差,在性质上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可支配收入。特别是,对于已经拥有住房的求职者来说,这部分挂帐的补贴在短期内能够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可能会更小,虽然个人在离退休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较低的公积金存款利息会削弱这笔收入的价值。尤其对那些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经理人员、技术人员(他们更可能凭其丰厚的收入已拥有住房)而言,国有企业现行的住房补贴形式是缺乏吸引力的。

2、现行的住房补贴方案不利于增强劳动工资的灵活性

从我们对现有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总结来看,职工每月的住房补贴量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加以确定,一种是将根据住房分配控制面积标准计得的补贴总额在一定补贴年限内按月分摊,另一种是按职工个人工资某一比例发放住房补贴。第一种住房补贴的确定方法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痕迹,住房分配控制面积标准直接同职工的职务或级别等因素相关联,据此而计得的住房补贴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多劳多得的效率原则,更是缺乏灵活调整的余地。如果采用第二种途径确定住房补贴数量,那么原来职工工资的确定是否合理有效就会直接对改革后的职工工资产生影响。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工资形成机制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色彩,与职工工龄、技术级别等因素关联度较大的刚性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仍然较高,而与职工实际贡献大小关联度较大的弹性工资(如奖金)的比重则相对较低,因而工资的灵活性较低,按照第二种途径确定住房补贴量,并不能使这种状况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进行而有所改善。缺乏灵活的工资形成机制将不能使国有企业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从而使国有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不足,降低了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一步地来看,由于劳动力市场竞争不足,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对城市劳动力的竞争受到政府限制,导致国有企业内低技能劳动者工资水平偏高,工资灵活性不足会导致国有企业更加倾向于减少对劳动力(尤其是其中的低技能者)的使用,从而可能间接地在宏观层面上导致失业人口的增加。

三、结论: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与劳动工资改革的联动

房改给国有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难以在这一改革内部得到解决的,一个必然的要求是在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同时加快劳动工资改革进程,实现住房制度改革与劳动工资改革的联动。从政策的倾向性来看,为了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配合,劳动工资改革应打破原先在经济效率目标与社会安定目标之间的均衡,进一步向效率目标倾斜。

仍从劳动力流动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造成国有企业因高素质劳动力流失而导致的效率损失,就必须通过劳动工资改革增加高素质劳动力就业于国有企业的预期收益。但如果是在原有体制下来实现这一目标,则会引发一个新的问题,即国有企业因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而在市场竞争中更加陷于不利地位。因此,在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同时,相应的劳动工资改革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应当在改革力度与深度上都较以往有所突破。如上分析,在增加部分高素质劳动力工资收入的同时,劳动工资改革应当考虑到国有企业成本的变化,以基本控制工资总额,维持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为原则。一个较为可行的措施是,通过引入竞争降低企业内部低素质劳动力与低技能劳动力的工资收入,从而拉开企业内部的工资差距,在劳动者心理承受能力日益增强与再就业工作日益完善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内部冗员的分流力度。具体地来说,拉大工资差距既包括放松对国有企业内部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收入与企业最低工资之间的差距的限制,拉大不同素质的劳动力之间的工资差距,也包括进一步对国有企业内部冗余的低技能劳动力及低素质劳动力进行下岗分流,以控制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此外,劳动工资改革应当借助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契机,增强企业工资的灵活性,特别应对贡献突出的劳动者给予较高的住房货币补贴量。随着国有企业工资形成机制的逐渐合理,以及住房市场供过于求局面的改善,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应当将“挂帐补贴”真正变成“明补”,最终模糊住房货币补贴与工资区别,使前者成为货币工资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总之,目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已经加剧了实施劳动工资改革措施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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