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中国的法治与社会发展(论政务公开政策的法律基础)_政务公开论文

21世纪中国的法治与社会发展(论政务公开政策的法律基础)_政务公开论文

迈入21世纪的中国法治与社会发展(笔谈)——政务公开政策的法理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法理论文,中国论文,法治论文,政务公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宪政的实际推进,胜于完善的宪法书面表述。正是在这一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源于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于1997年被明确写入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的政务公开,因其恰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落实依法治国的实际宪政措施而理应在21世纪备受重视。

我们党多年来倡导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无疑是实行政务公开的政治思想基础;但如果从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基本宪法与宪政关系角度考察,则可以说,政务公开的法理基础源于公民一方的得知权。伴随知识经济与信息情报、电子网络时代的到来,得到权正在日益成为公民在新时代的第一位基本权利或首要人权。公民的得知权及与其相应的政府说明义务(accountability)构成了政务公开政策的法理基础。

得知权与知情权的词意辨析 得知权一词源于英文right to know,在日文中被直译为[知ゐ权利],台湾译为知的权利或资讯权,我国大陆通常将其表述为知情权。知情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歧义,即除了通常的知晓与了解之意外,还有恰与现代公民权利义务意识相悖的知恩图报观念(《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612页);知情一词本身在表述得知意义时,亦有被限定为对某事或情况的具体了解且多用于有关犯罪事件的局限,特别是明显缺乏对公民有权得知国家政务状况这一核心意念的内容。为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和歧义,笔者拟以在语义上没有歧义且在意念上更足以显现公民权利本质属性的得知权一词来表述以往的知情权。建议将知情权表述为得知权的实践基础则在于,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知识爆炸时代,作为个体存在的一般公民已经很难仅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就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信息情报需要。世界各国都公认,政府是巨大的信息情报源之一。据测算,中国政府部门掌握着全社会信息资源的80%以上。如果政府不承担起信息情报公开义务,普通公民显然是无法真正享有与充分利用这本由全体公民创造并提供,且属于全民与全社会所有的信息情报资源。只有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切实承担起信息情报公开义务,才能使公民的得知权得以实现。

得知权问题——一个具有传统性的宪政问题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5条“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被认为已表达出了公民对国家公共事务享有全面得知权的理念。伴随民主宪政的发展,各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公民的以选举权为基础的参政议政权、国政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公民的思想、言论、新闻出版等自由,都曾被解释为包含了或隐含着得知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无疑也可以从上述相关条款中引申出得知权理念。但因相应于现代民主与宪政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与普及,各国成文宪法中的书面条款内容已日呈趋同与趋近趋势,从而使仅依或主要依成文法的书面表述来考察研究法律宪政问题的研究方法面临严峻挑战。具体在得知权问题上,其在我国目前面临的挑战性问题实际上已不再是是否承认该理念,即应否将其作为一个基本的宪政理念来加以讨论研究的问题,而主要是应否将其法律化为一项公民具体权利及应否赋予其司法请求权品格问题,即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得知权受到了侵害之时,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问题。

目前,世界上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及东亚各后起发展国家和地区的法治潮流是,借鉴瑞典于1766年制定自由出版法(Freedom of the PressAct),特别是美国于1966年制定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Act)和1976年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的经验,纷纷制定政府信息情报公开法或公文书公开法。信息情报公开法制化已不仅是欧美国家的法治潮流,而且正在亚洲方兴未艾。韩国已于1997年1月1日率先制定了不仅限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而且包括了议会、大法院、宪法法院、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地方自治团体及政府投资机关均在内的,适用范围极广泛的信息情报公开法。日本则在1998年第145次国会上完成了行政机关情报公开法。正在考虑制定的还有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而已成为各国制定信息情报公开法或公文书公开法范本的美国情报自由法在保护公民得知权问题上的最突出贡献,就在于其规定了得知权是一项可获得司法救济保障的权利,即当公民的信息情报公开请求被行政机关拒绝时,公民有权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在我国大陆,法制日报社就《法制日报》失踪案所作的连续报道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所发出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作为管理处罚的依据”的通知,实际上已为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体制内、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赋予公民得知权与正当的不被得知权以司法请求权品格提供了极好契机。

得知权——公民在新时代的第一位基本权利或首要人权 人类开始进入知识经济与信息情报时代,通常意味着人类温饱与生存权问题在总体上的解决。(注:在我国的自然环境恶劣与边远偏僻地区,直到1999年底尚有3400万人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在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里,也还有为数更多的民众仍生活在贫困之中。但贫困常常是愚昧无知的孪生姐妹,从而更凸出可成为解贫脱困前提条件的得知权在维护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与意义。)在我国目前强调得知权的现实社会基础在于,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分三步走的战略设想,经过20余年的努力,我国已经从总体上实现了解决人民温饱问题的第一步和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第二步。从2001年起开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目标是,再经过30年至50年的努力,到21世纪中叶,使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及社会的总体发展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将是一个主要依赖科学、教育发展和技术进步来获得发展机遇与动力的阶段。得知权的时代内容,实质是一种与受教育权(其中包括已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与终身教育的权利)相联系,不断获取新的信息情报,以开阔视野、更新知识、增长才干,从而加速自我发展,同时亦推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发展性权利。即在知识经济与信息网络时代,得知权不仅仍具有近代以来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的属性,而且还具有高级形态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性质。

总之,得知权不仅是推行政务公开政策的法理基础,而且还与诉权、特别是与以行政诉权为代表的公民在公法关系上的诉权一起,构成实现其他各项公民权利的前提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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