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_农产品论文

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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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农产品市场体系现实框架的估价

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的这一轮农产品涨价,与1987-1988年的涨价风潮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在农业连续几年获得较好收成、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的背景下发生的。这就暴露出农业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的摩擦与漏洞。我们有必要对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原有思路和现实框架作一番重新认识与思考。

(一)市场主体方面

应当承认,放开大多数农产品的经营和价格,打破了国有商业对农产品实行统购包销的一统天下,国有企业、农村集体、农民联户、个体运销户和农户汇合起来的多渠道经营格局的形成,对活跃农产品流通、繁荣市场、解决农民农产品“卖难”、方便居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国有粮食企业、副食品经营企业已退出了大部分鲜活农产品的经营领域,农户因经营规模狭小而提供的商品量有限,个体运销户的分散性和追逐高额盈利动机,也导致经营上的盲目性、投机性大,货源不稳定,加剧了市场震荡和价格波动。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难以成为事实上的市场主体,使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并没有根本解决。

(二)市场建设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全国共有集贸市场8.7万多个,各种类型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000多个。但是,从总体上看,市场建设仍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一是数量不足。无论是主产区还是大中城市销区,尚未建立起比较健全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市场网络,“买难”、“卖难”交替出现。二是缺乏统一规则。现有的批发市场大多数是在原有集贸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布局不够合理,同时与生产基地建设和城市建设不配套。三是市场的质量档次不高。主要表现为商品的流通半径小,市场辐射能力差,市场的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等功能发挥得很不充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类市场的硬件建设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但至少可以说,市场体系在表面组织形式上已初具规模。这一层次的建设与探索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成效的。然而,市场组织形式或交换场所要扩大容量,规范化地开展交易活动,引导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调节农产品的流通方向、流通速度、流通规模,从而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就更需要有市场关系的稳定的深层构造和维系市场运行的持续动力。这取决于参与市场交易的各个主体之间等价交换的关系。如果忽视市场关系的发育这一深层构造和启动市场机制运行的持续动力,那么,无论兴建了多少个市场交换场所,都不能说农产品市场体系已真正形成。

(三)政府宏观调控方面

按改革的初始方案设计,政府对重要农产品要通过建立调节储备和风险基金,依据市场供求变动情况,适时进行吞吐调节,以平衡供求、稳定价格,那么,实际运作的绩效如何呢?

以粮食为例,国家除了长年掌握专项储备粮350亿公斤左右外,每年收购合同定购粮(含农业税征实)500亿公斤、议购粮约400亿公斤。全国每年生产粮食4250-4500亿公斤,其中商品粮总量1300亿公斤左右。这就是说,国家掌握了70%-80%的商品粮源。1993年粮食大丰收,1994年国家在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情况下,花了很大力气调控粮食市场,但市场粮价居高不下,高于国家提价幅度10个百分点以上。这里有几个问题:第一,国家手里到底有没有这么多粮食?如果有,为什么不足够地抛出以平抑粮价?第二,国家也确实拿出一部分粮食抛入市场,但这些粮食管不管用、能不能平抑市场价格?事实上,据对京、津、沪及其他一些大中城市的调查,大部分粮店在大部分时间没有平价口粮出售,80%的居民都在集贸市场上买高价粮。以稻谷、小麦为例,1993年的定购价平均为每公斤0.80元(含“三挂钩”物资折价款)。照理说,1994年按国家调整后的挂牌销售价每公斤大米、富强粉均达2.0元左右,加上副产品麦麸和米糠,粮食加工经营环节的利润已相当丰厚了。但许多粮店要么“有价无市”、只卖高价粮,即与集贸市场每公斤2.80元—3.20元价格一样,要么卖的是质量次等的陈粮,想卖也卖不动。这就引出第三个问题:国家掌握了80%左右的商品粮,而80%左右城镇居民长期到集贸市场买粮,集贸市场上源源不断的高价粮是从哪里来的?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集贸市场的粮价波动一直是以国有粮店的平价粮为参照系,并自然而然地受其制约,两者的差价长期保持在每公斤0.10元—0.30元左右。近年来,许多国有粮店基本不卖平价粮,有些粮店承包给个人经营,甚至与个体粮贩联手倒卖,低价进、高价出,从中渔利,不仅不能平抑市场粮价,而且对粮价上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再拿猪肉来说,1994年6月国家调整粮食收购价格带动饲料和猪肉价格上涨,加上近年来沿海部分省、市生猪饲养量下降,引发全国性的肉价上涨。这时候,国有食品企业不是抛售库存(相当一部分企业已不经营冻肉,没有多少库存了),而是在市长们的指令下纷纷到产区抬价收购猪肉以充实库存,1994年第四季度把产区的生猪价格抬到了不适当的地步,给农民一个“养猪赚大钱”的扭曲信号,许多地区大上规模养猪场,养猪大户大批涌现,从北到南养猪“热”起来了。“养猪热”加剧了饲料供求矛盾,玉米价格由1994年初的每公斤1.00元左右上涨到1.50元。此时,生猪主产区四川省政府领导当即指出,生猪价格涨到每公斤8.0-8.4元,是不正常的,意在告诫农民准确把握市场信息,切莫上当。果然,1995年春节刚过,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都宣布库存已满,要求铁道部门近期不要再往这些城市调运四川的猪肉。至4月底,生猪收购价格已降至每公斤6.0元左右,而饲料价格居高不下,江西、湖南、江苏北部等地区又出现了肥猪买不动,仔猪压栏、宰杀母猪的情况。预计1995年下半年可能再度出现大范围的“卖猪难”,并预示着1996年的“买肉难”。

国家一直强调国有粮食企业、副食品企业要发挥主要渠道作用和宏观调控的职能,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但实践的绩效很不理想。这是什么缘故?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身兼二任”,无法操作。作为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润动机的驱使,参与竞争,追求收益最大化,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体现,无可厚非。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反市场的行为。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是靠理顺体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而简单地靠用理智、道德规范去要求某个企业只能这样办,而不能那样做,这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上也难以行得通。

因此,可以说,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健全,调控机制、调控方式没有根本改变,必然导致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乏力或无效。

由上述可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目标的要求,构建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框架,并不是在旧体制的框架内作一些政策变动,也不是对原来的以统购统销为主要特征的计划分配方式、行政协调方式进行一些改良,而是要发挥市场对农业和农产品资源的配置的基本性作用,也就是要为市场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深层的制度保障,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和农产品资源的配置效率。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目的,是矫正市场的缺陷,弥补市场的不足。因此,对农产品购销体制和整个农村经济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不能低估,同时对改革带来的机制性关键变化不能估价过高。要奠定中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关键不仅在于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劳动支配权和收益权,而且在于承认农民是事实上独立的利益主体,使他们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有权依据利润最大化法则作出经营选择;不仅在于农产品计划购销的范围缩小,而且在于建立起农民自己的合作购销组织,使农民以多种形式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取得合理的交易地位,抑制那种“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层层买断、从中谋取暴利的中间盘剥;不仅在于组建了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而且在于市场关系发育完备,形成符合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市场秩序和法律法规;不仅在于放开了农产品的价格和经营,而且在于建立起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价格形成机制;不仅在于建立了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的储备制度和风险基金,而且在于这些调控手段真正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替代旧的行政调控体系和调控方式,能起到平衡供求、稳定市场、平抑物价的作用。

二、问题的症结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第一步改革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历史性成就。这项重大改革之所以进展比较顺利,原因之一是家庭承包制动用的是以家庭为基本结构单元的农村传统组织资源,它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相适应,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也没有构成多大威胁,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运用这种组织资源驾轻就熟,一拍即合。改革获得快捷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项改革是在农村范围内封闭式地进行的,基本上不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不仅没有“得罪人”,而且给农民、也给城镇居民带来了实惠,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家庭联产承包制带来农业生产力的大解放,扭转了粮、棉、油、肉等重要农副产品长期供给短缺的局面。但是,正当农业由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农村改革进入变革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引入市场机制的阶段之后,却出现了始料不及的纷繁复杂、矛盾交叉的局面。这究竟是为什么?最根本的一条,是由于农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实质上是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是要“得罪人”的。

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把中国以农村为发端的改革称之谓“渐进式改革”,它的最大优点是不会引发大的社会震荡,以期实现“平稳过渡”。同时,正由于“渐进式改革”是以“不得罪人”或“少得罪人”为前提,不想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利益关系格局,因此,议论了多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渐进式改革”的巨大成功,也伴随着较大的效率损失和改革成本。

——价格扭曲。改革初期一度缩小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近些年又扩大了,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是1993年以来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偏紧、特别是局部地区供求失衡、品种结构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

——利益流失。“双轨制”的时间愈长,因旧体制失效、新体制尚未建立而出现的空档就愈大,不仅使政府对农产品购销的宏观调控乏力,而且增加了新旧体制的摩擦,助长了“寻租”行为,中间利益流失过多,营销效率差。

——“政府性亏损”增加。与上述利益流失密切相关、而与减少财政补贴的改革初衷背道而驰的一个现实,是国有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挂帐从1986年的30多亿元增加到1994年的540多亿元。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上述剖析并不意味着笔者否定“渐进式改革”而主张“激进式改革”。相反,笔者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粮、棉等重要农产品的购销体制将继续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改革进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小的曲折或反复,但不会发生太大的“倒退”,也不会采用“激进式改革”的方式。这是因为,大多数人已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并寄希望于今后的改革。旧的统购统销、统购包销体制和城乡之间完全封闭的格局已经被打破,对任何个人、任何群体来说,回到旧体制不仅不会有长期效益,而所经历的痛苦、遇到的阻力会比进一步改革更大。

三、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打好构建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攻坚战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市场网络建设

针对当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着数量少、基础设施不配套、缺乏统一规划等问题,①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制定全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总体规划。规划的范围包括各大中城市和重点产区,分全国、跨省大区域、大中城市、主产区四个层次,做出统一规划。②各省、各大中城市要结合当地农副产品的生产特点、商品的流量和流向、居民消费习惯等因素,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降低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做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③城市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到市场发展的需要,使市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互协调,同步配套,既发挥批发市场的产品集散、供求调节、价格发现等功能,又提高城市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④当前建设批发市场,应以改建扩建为主,新建为辅,防止盲目追求批发市场的数量,搞形式主义,造成“有场无市”,浪费人力、物力与财力。⑤新建批发市场要坚持长远发展与近期效益相结合,既要有现代化的长远规划目标,当前的项目建设不能给将来的发展造成障碍,又要依据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滚动发展,避免因进场交易的成本过高而使客户望而却步,背上一个很大的债务包袱。

(二)重视发育市场关系,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和公开竞争的市场秩序

发挥市场功能的实质,就是靠价格涨落和由此带来的利益变动来引导生产经营者作出有利于社会经济资源有效利用的决策。其前提条件是根本改变市场关系发育不完备、相当一部分农产品价格仍处于扭曲或半扭曲的状态。扭曲的价格不能反映要素和产品的稀缺性,不能起到调节供求的作用。扭曲的价格造成信息失真,会直接导致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行为的无序。为此,必须改革价格形成机制,特别重视和加强市场软件建设,即市场关系的发育。

——坚持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取消统制分配和不必要的行政管制。解决粮食、棉花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粮食、棉花生产资源合理配置的新型购销体制。

——建立以平等竞争为基本准则的市场秩序,制定规范市场主体、保护公开交易、反对垄断行为的市场法律法规。

——建立市场机制运转所必需的支持系统。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会计和会计事务所、资信评价机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经纪人队伍和经纪人公司等。

——建立权威的高层次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应在现有职能部门之上组建更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高层次的市场管理机构,统筹各行业、各部门对市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监督各类管理人员的行为,严肃法制。

(三)发挥政府在市场建设中的作用。西方一些国家从自发形成自由市场经济到市场秩序的逐渐正常化,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付出了巨大代价。而二次大战后在德国和日本从统制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及亚洲“四小龙”等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积极协助市场体系的建设,它们采用行政手段和立法来反对垄断,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它们的经验证明,只要充分运用政府的力量,就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比如二、三十年的时间里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能走从自发的自由市场经济到现代市场经济的老路,应当而且有条件发挥后发优势,借鉴国外的经验,发挥政府在市场建设中的作用,加快市场体系建设。

政府帮助、协调市场体系建设,在操作上需要注意:一是切忌不顾客观需要与条件,盲目攀比“出政绩”,劳民伤财,图虚名而得实祸;二是在市场布局、规模上防止各自为政,搞重复建设;三是市场应当实行全方位开放,反对划地为牢、自我封闭;四是既要扶持市场的硬件建设,更要重视市场的软件建设。

(四)培育市场主体,重点发展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购销组织

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联系起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费用,这就需要引导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长期以来,在习惯上每当粮食或“菜篮子”出了问题,要么责怪农民没搞好生产,要么抱怨政府没管好市场,却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介乎农户与政府之间的一大块组织资源的挖掘和利用,而这一块组织资源在农产品的市场主体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①要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鼓励农民组织起来,合作从事鲜活农产品的贩运、加工和经销。如:建立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进行产品直销、直挂、直供等。②以市场为导向、产品为龙头,积极发展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组织,如:以生产基地为依托、基地连农户,或“公司+农户”等形式,既解决农产品“卖难”、“买难”,丰富市场供应,对市场波动起到缓冲的作用,又使农民有机会 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③充分发挥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在沟通市场信息、组织产品运销等方面的作用。④增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流通服务功能。另外,应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商业企业、外贸企业、供菹合作社实行经济上的联合,发挥各自优势,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五)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不能认为放开经营、放开价格,政府就可以撒手不管了。1993年下半年以来粮食和部分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事实表明,农产品的生产既要抵御自然灾害的风险,又要经历市场风险,它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广大农民的致富问题。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稳定市场与价格。因此,必须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首先,确保中央关于粮食和重要副食品的储备制度和风险基金的决策落到实处。粮食和食油储备在产区不少于3个月销量的规模,销区和大中城市不少于6个月销量的规模。肉类储备在大中城市和大型工矿区销区不少于3个月销量的规模。专项储备的粮食,应主要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吞吐。

其次,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必须从机构、人员、财务、仓储上彻底分开。对粮食、肉类等重要农产品的宏观调控,决不能再重复以往的做法,即:越是市场价格高,政府商业部门就越“充实储备”,抬价抢购,失真的价格信号过度刺激生产;一旦东西多了,又立即宣告“库存暴满”,压级压价或拒绝收购。这样做加剧了产销矛盾与市场波动。实践证明,国有商业企业“一手挣钱做买卖,一手搞调控”,只能导致调控失效,助行权力“寻租”行为。

第三,坚持国家直接掌握粮食(包括饲料用粮)进出口总量平衡的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进出口任务。粮食进出口仍实行联合统一经营,由国家指定的国有专业进出口公司承担。

第四,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省级政府和大中城市政府必须分别承担起保证当地粮食和副食品供求平衡的责任。①要花大力气发展生产,保证粮食和副食品产量稳定增加,产区努力提高商品率,销区努力提高自给率。②认真做好购、销、调、存工作,对省际流通、市场管理、储备和吞吐调节等各个方面,全面负起责任,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③坚持开放市场,严禁地区封锁。

当前,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的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把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放在第一位;二是把增产与农民增收一致起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是首先抓住粮食,粮食是重中之重,是稳定“菜篮子”的基础;四是不能回到一切都统起来、由国家包下来的路子上去,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和理论的思考表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竞争性的市场体系,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是构建农产品市场体系、使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互相关联的基本环节。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市场经济体制。按照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当前在构建农产品市场体系、深化农村改革方面已没有多少轻捷的事情可做,余下的是触及到深层次的难点问题。正因为如此,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也面临着稍纵即逝的好机遇。我们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使构建中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改革大业进一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使农业转入“生产者有积极性,经营者有适当利润,消费者可以接受,政府的财政支持合理而又充分有效”的良性循环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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