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谈判的若干问题_企业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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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进行沟通、对话和商谈,以便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它贯穿于整个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始终。而本文中的劳动争议协商,专指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程序,不包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中的协商。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重大进步,就是明确了协商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本文仅就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劳动争议协商程序的提出及其必要性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在这里,没有明确协商是调解、仲裁、诉讼前的一个首要程序,《劳动法》第79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就根本没有提到协商程序。

新颁布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常规程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尽管协商是自愿的,不是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把协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中的第一道程序;同时该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在协商中的身份和作用。

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利。一是协商程序简单,没有复杂的手续和程序,便于及时解决争议;二是成本低,与选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相比,省时、省力、省钱、省心;三是达成的和解协议易于履行,因为协商是双方自愿进行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对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劳动者一方来说,协商更是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方法中的首选。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矛盾的及时解决又不伤和气,同时可以避免走司法程序时可能出现的“打赢了官司保不住饭碗”,虽胜犹败的结局。在我们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的途径和方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想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有三条途径:一是劳动者本人直接找用人单位协商;二是劳动者本人请求工会和自己一起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三是劳动者本人请求第三方,如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一般来讲,劳动者如能采用第一种途径解决纠纷是最理想不过的,它简单易行,又不麻烦任何人。但从实践上看,这一途径只适用于由于沟通不够产生误解而引发的争议。而对于现实劳动争议中大量的因用人单位过度追求利润而引发的争议案子,一般很难通过劳动者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来解决。这是因为,从宏观上说,我国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在微观上讲,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管理权,处于权力优势地位,劳动者则隶属于用人单位,势单力薄,要达成和解协议,劳动者只能选择放弃自己的部分应得的利益,委曲求全。

第三种方式是劳动者请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但采用这种方式一是劳动者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二是用人单位能否接受一个不相干的外人插手企业内部的事务,这种方式容易使用人单位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种方式就成为劳动者的最佳选择。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沟通对话,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谈判地位和谈判能力,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相对均衡。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现实的需要,用人单位也容易接受。尤其是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对本单位的情况比较熟悉,对职工群众的情况比较了解,帮助劳动者与企业协商,进行沟通,互谅互让,换位思考,达成和解,及时将纠纷解决在基层,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既可以是车间工会、企业工会,也可以是区域性工会、行业工会等上级工会。协商的方式也是灵活多样的,既可以是当时就地协商,也可以约定时间召开协商会议进行协商。如因沟通不够引发的争议,车间工会出面及时与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解释清楚,消除误会,当即就可以达成和解。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争议,则可以由企业工会出面帮助劳动者进行及时协商,或召开工会与行政协商会议,由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提出解决方案。而对于集体争议以及影响较大的争议案子,可以由劳动者向上级工会报告或提出请求,由上级工会出面进行协商。在这方面最成功的案例就是全国总工会与沃尔玛总部就组建工会问题进行的协商,达成了著名的五点备忘录。

三、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中的身份、地位和作用

劳动争议类型不同,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中的身份地位也不尽相同。根据劳动争议主体的不同,劳动争议可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和团体争议三大类。

个别争议,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从案件数量上看,绝大多数是这类争议。在个别劳动争议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工会是应劳动者的请求,与劳动者一起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工会是职工的代表,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有义务帮助职工进行协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因此,工会在个别劳动争议协商中,是站在劳动者的一方,以帮助者或代表者的身份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当然,对职工一些不尽合理的要求,工会应当劝说职工收回自己的无理要求。

集体争议,一般是指劳动者十人以上,有共同的请求,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工会不仅要帮助个别劳动者,工会更是集体劳动者的代表,是集体劳权的代表,因而工会在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中,理所当然的是以劳动者一方代表人的身份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此,《工会法》第27条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是集体争议的激化形式。《工会法》要求工会在集体冲突事件的处理中,以职工一方的代表身份与用人单位协商,反映职工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督促企业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妥善处理集体争议和突发事件。

团体争议是指劳动者的组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我国,劳动者的唯一合法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属会。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团体争议比较集中在因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上。根据《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协商是团体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工会在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引起争议的协商中,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和商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从形式上看,工会是集体合同争议的一方主体,但是工会所表达的意思却不能仅是工会干部的意思,而应是劳动者群体的意思。这就要求工会在集体合同争议协商中,要充分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必须是职工群众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中有待完善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协商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这是劳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它为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争议及时、平和地解决在基层。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完善。

1、协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协商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程序,但从全法来看,协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从法律名称上看,该法应冠以《劳动争议处理法》,如果说劳动争议诉讼有《民事诉讼法》可适用的话,该法也应取名为《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法》,而不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见协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尚未站稳一席之地;从法律条文上看,全法共四章,54条,涉及协商的内容只有区区2条,且挤在第一章总则中,而调解、仲裁均独立成章,条数分别为7条和35条;而涉及工会参与协商的条款只有1条,甚至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中只字未提协商,更未涉及到工会参与协商。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不是规范工会的专门法,但法条如此单薄,使劳动争议协商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在操作上近乎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

2、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的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适用的争议内容。协商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一个程序,因而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也就是协商的内容,也即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的内容。由于法律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列举往往一方面不可能穷尽所有内容,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劳动争议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也会有新的内容,列举式的表述就可能会有些遗漏。对于协商来讲,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定必经程序,其协商的内容理应更为宽泛,只要有可能协商的劳动争议,无论其内容如何,都可以协商解决。对于工会来说,只要双方愿意,又不违反法律,凡是能协商的事项工会都应促成双方协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和谐企业建设。

3、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的可操作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但只有一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工会找谁协商,通过什么方式协商,协商的具体步骤是什么,协商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都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可能会导致人们不愿多此一举走协商程序。

当然,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要有实效,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规范,还要看工会是否具有相应的参与能力和协商实力,涉及工会自身建设的一些问题。这是另一个课题的任务了。

(发稿 周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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