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助保险制度在农业保险中的适用性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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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宣布,在上海、黑龙江、吉林、江苏等九省市开始农业保险试点,分别采取设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相互制保险公司、批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引进国际上经营农险较为成功的保险公司等多种模式,并且研究制定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方案,发挥再保险的分保作用。随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和法国安盟成都分公司的陆续开业,我国农业保险的研究工作已经由宏观研究转为微观研究,即农业保险的运营模式、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措施和扶植政策、农业保险业务的内涵和产品设计等方面。

一、农业保险的特性

(一)农业保险的自然属性

农业保险,是以生长期、可收获期的农作物和养殖动物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农业保险的标的物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农业保险承担的危险也非常复杂,多数危险属于巨灾型,农业保险业务存在高风险、高赔付、预期收益有限等特点,经营风险大。另外,农业保险的业务分散,管理费用和经营成本都非常高。农业保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从整体上不具盈利性,农业保险产品难以商品化,农业保险业务不能够按照商业保险的一般规则进行经营。

我国是全球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之一,而且农业生产方式相对落后,种植业面临的涝灾、旱灾、虫灾、风灾、雹灾等,养殖业面临的自然灾害和各种疫病,使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安全线。例如,黑龙江农垦总局自1991年开展农业风险互助以来,14年累计承保种植面积2.65亿亩,赔付率高达106%,支付赔偿金额10.8亿元,如果加上20%左右的管理费用,实际亏损率达到26%。根据广东保监局提供的一份有关广东农业保险业务的统计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间,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总收入为68776万元,赔款支出69020万元,费用支出13755万元,综合赔付率高达120%,最后计算出来的结果是20年亏损了13999万元。

农业保险是保险业中的特殊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赔付和高运营成本的自然属性,违反了保险业的“危险分散、大数法则”的原理,不具有“理想的可保风险条件”。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上曾经作过多次尝试,无一例外的以失败而告终。因此,为了降低农业保险的费率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各国政府都给予农业保险不同的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性优惠措施,以保证农业保险业务本身能够良性发展,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

(二)农业保险的社会属性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部门,农业的发展与其他经济部门的运行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在不断下降,但是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其他经济部门的贡献依然非常重要,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粮食稳定是立国之本,政府追求的是粮食安全,要保证农产品的宏观供求总量的平衡;而农户则考虑的是稳定的和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通过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就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也保障了国家稳定。

农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农业保险不是纯粹的商品,而是准公共产品,其社会属性使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外部公共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针对的是弱质产业和支付能力弱的群体,农民难以承受高额的费用成本,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保险也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是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主要政策措施。

对于农业保险的管理,政府不仅要进行宏观决策,还要介入微观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给予这类业务经营补贴和其他财政优惠措施以及行政便利措施。在美国,政府倡导农业保险的目标是稳定农场收入,保障农民不要破产,因为农场主的破产会波及整个美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和社会的稳定。开办农业保险后,农场主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经济损失,保险赔偿也会帮助其稳定生活、恢复生产。可以说农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政策。日本建立农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支持“二战”以后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基础建设以及保障“二战”以后日本土地改革的目标能够平稳的运行下去,也是既要保证有“口粮”又要保障农民不破产,从而促进了社会整体的稳定。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政府通过立法、产业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补贴手段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可以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功能,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业生产的连续和稳定。

保险作为分摊经济风险、补偿经济损失、平抑经济波动、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特殊金融工具,其在农业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我国政府也将发展农业保险事业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

(三)农业保险的政治属性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5%的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对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定团结、长治久安至关重要。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设想,“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设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丰富和发展,是新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着眼点。统筹城乡发展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重要任务。否则,就谈不上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平等友爱,就难以实现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发展农业保险可以转移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农业保险在我国农业生产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各有关方面都极其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更是明确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二、相互所有制的制度优势

对大多数人来说,相互制是一种非常陌生的组织形式,在现代企业中也很少见,但是在保险业中却十分突出。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列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对保险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以美国为例,截至2002年底,美国共有相互保险公司445家,占全美保险公司总数的25%;相互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280亿美元,占全美保费收入的24%;以直接承保收入计算,财产险公司前十名中有三家为相互保险公司,人寿险公司前十名中有两家为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经营领域因地而异,在日本和英国,人寿相互保险公司拥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在法国,相互保险公司主要从事财产和意外险。在德国,相互保险公司在寿险和财产险市场上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无论从公司或市场的角度来衡量,相互保险公司都占有约2/5的全球市场份额。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获得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出现赢利时,可以向投保人分配盈余、赠送保险或降低保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出资人就是投保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出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选举出监事会作为公司运营的监督机构;董事会选聘的经营管理层作为公司的经营机构。这样的组织架构,适应了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有效地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非营利组织,其经营方式是,由会员事先缴纳基金,并按时缴付保险费,但仅负有限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如有盈余,完全由会员共享,或分别摊还,或拨作公积金;会员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公司没有股东,经营目的是为参加该组织的投保人谋取福利。

相互保险公司的制度优势:

(一)产权结构的统一性

在相互制保险公司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统一体,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自动成为公司会员,被保险人以会员的身份参与保险公司的管理,根据缴纳保险费的数量享受公司的经营盈余,对法人财产拥有权力。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融为一体后,被保险人希望得到更可靠的保障、更完善的服务和更低廉的费率等愿望,与保险公司的经营宗旨高度一致。不存在股份制公司中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害冲突,在保险范围、保障水平、付费标准、理赔方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合作协调性,可以将传统商业保险常见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降到了最低限度。

(二)风险管理的合作性

投保人利益与相互保险利益是统一性的。利益的统一性使得相互保险公司和投保户都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和救灾减损措施,基层保险社可以很方便地进行灾害预报、防灾和减灾指导。有资料显示,英国合作保险组织的奶牛、小牛的死亡率为2.5%,低于大保险公司承保的6%的死亡率。

(三)具有非营利性相互保险公司以互助保险为宗旨,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会员保费份额确定公司盈余的分配,利用赔付、降低费率、返还保费、盈余分配等方式保障保险人的收益。这种建立在投资者和消费者同一基础上的产权结构,具有互相制衡和非营利性的特点,使得风险保障和低费率之间建立起和谐统一的关系。相互制保险公司有与众不同的经营理念——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以服务最大化为经营理念。比如美国信合保险公司通过理赔和分红,返还保单持有人高达90%的保费。

(四)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相互保险公司的灵活性,首先体现在保险费率上,保险费率高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储备,扩大经营规模,为会员提供更高的赔付比率;当风险预期下降或保险公司收缩规模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清理多余的准备金,返还给会员或降低保险费率。其次表现在保险品种的开发上,相互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利益的统一性,使相互保险公司更容易得到投保人的信任和接受,寿险中的主力险种——终身人寿保险最初就是由相互保险公司引入的,此后得到迅速普及,而此前股份保险公司只提供1~7年的人寿保单。

(五)在特定领域具有明显优势

相互保险公司是会员互助团体,各成员面临风险的性质非常相近,彼此的关系往往十分密切。相互保险公司可以比商业保险公司更好的控制投保人的道德风险,相互保险公司在会员内部公开成员的投保信息和赔付信息,使会员之间产生了比较强的道德约束力。因此,相互保险公司经常将经营重点定位于特定客户群体,与专业协会组织进行合作,通过他们推广保险产品。

(六)交易成本低

交易成本是伴随交易行为出现的,广义的交易过程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交易成本包括价格的成本、谈判成本、签订合同的成本、合同的履行成本等。交易的事前准备过程指潜在交易者在事前确定双方交易动机、交易目的、交易条件和范围;事中的交易过程即狭义的交易过程,可以具体描述交易双方相互寻找对方、进行沟通交流、谈判活动、签订契约、转移交易对象或服务接触,事后则对达成的交易进行监督与控制,并对违约违法行为进行诉讼。很明显,相互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的业务类型和所在区域相对集中,保险标的的同质性高,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特殊,公司治理和服务监督相统一、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因此,相互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险种销售和客户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成本优势。

三、相互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领域的适用性

在农业保险风险高、赔付高、农民支付能力差的情况下,选择带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农业相互保险是最为适当的。通过互助保险,建立“政策性扶植为主、以险养险为辅”的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模式,实现政府引导下的农户分担成本、合力互助、共同发展,并为农村保障体系的建立积累经验。

(一)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统一性,解决了农业保险供应主体缺位问题

无论从保障国家安全,还是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农业保险都是迫在眉睫,但是“高风险、无收益”的现状,阻碍了商业保险公司进入这一领域的脚步。相互保险公司是“互助型组织”,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共同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集团,当其中某个成员遭受损失时,由其余成员共同分担,由此可见,相互保险公司带有明显的“自发”性质。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供应主体”缺位的现象,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正好弥补这一市场空缺。

(二)在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领域,相互保险公司更能够发挥“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

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终目标,维护股东权益,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是天经地义的。可以说,客户利益和社会效益,只是股份制公司追求效益过程中的间接目标。相互保险公司消除了股东群体,实现了公司利益、客户利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有利于引入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主导下的农业相互保险模式,可以使政府的经济宏观调控措施能够直接作用于微观主体,鼓励、扶植、引导措施可以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受益群体身上,避免了商业公司在经营政策性业务中的“寻租”现象,突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作用。

(三)非营利性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发挥财政补贴的最佳效果

相互保险公司具有非营利性,由投保人、会员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独特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经营方式、承保理赔、服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弱化了股份制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和约束,极大的缓解了社会效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相互保险公司独特的运营优势,还可以有效地克服“外部不经济”的现象,理顺农户、保险公司、政府三方面的关系,将三者的利益和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政府补贴的引导和保障作用,达到最优化的经济效果。

(四)相互保险公司降低农业保险的运营成本,控制道德风险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经营主体的主要成本支出大多由赔款和营业费用构成,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成本较低是一个突出的优点。相互保险公司不需设置庞大的营业机构,具体业务工作委托保险社和会员代表进行,可以大大减少经营费用。会员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行家里手,对于农产品价值及受损状况都比较熟悉,具备查勘定损涉及的农业生产专门知识。同时,会员代表对于所在村镇的经济状况、农业生产和灾害状况等都比较了解,便于定损理赔。此外,中国农村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传统,农民淳朴的扶贫济困思想观念有助于农业相互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五)互助组织还可以起到防灾减损的作用

农业的生产风险不仅受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影响,而且与品种选择、耕作方法、栽培技术、养殖水平、责任心等人为因素有密切关系,因此,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非常高的。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所在地域和经营业务相对集中,便于保险公司提供防灾减损的措施,而且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基础更加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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