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合伙: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述评_注册美国公司论文

一种新型合伙: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述评_注册美国公司论文

一种新型的合伙——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评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限责任论文,美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有限责任合伙的产生与发展

有限责任合伙,英文原文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下简称LLP),是近年来在美 国合伙法上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它是一种适用一般合伙法的新的合伙形式,是对传统合伙制 度的重大变革与发展。这种新的合伙形式从发端到比较成熟与普遍接受,总共不到十年时间 。尽管如此,它在美国已经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事实上它的活动已经超出了美国本上的范 围。(注:在《法制日报》上公布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美国律师事务所中就有几家是有限责任合 伙。见1999年7月14日《法制日报》公告栏。)

为了对LLP这种新的合伙形式的性质与特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概念,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 LLP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发展演变的过程,读者可以看到LLP为合伙人提供了那些与普通合伙不 同的特殊的保护及其保护的范围;然后讨论了LLP的设立的程序与程式要求、LLP对合伙协议 的影响;文章也对由有限合伙登记而成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也作了讨论;文章的最后部分是 分析LLP与种类企业之间的主要区别。

由于美国的企业法属于州的立法权限,因此,美国各州的合伙立法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 各州的合伙法一般都是依据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订的“统一法”为蓝本制订的,因此 各州的立法又大同小异。长期以来,“统一合伙法”使用的是1914年的文本。1994年,该委 员会又制订了一个新的立法蓝本,并于1996年和1997作了修订。多数州已经根据新的文本对 本州的合伙法作了修订,但也有一些州仍然继续使用1914年文本。为了叙述的简便起见,本 文在必要时会把1914法称为旧法或旧合伙法,而把1994年法称为新法或新的合伙法。

(一)LLP的起源

在美国,公司(Corporation)与合伙(Partnership)是各类企业形式中的两类有代表性的企 业形式。公司的最大优点是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即股东除其对公司的出资之外,对公 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但股东须为此而付出代价,非但不能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 管理,且公司的收益要缴纳两次所得税,即公司就其利润缴纳的所得税和公司的税后利润在 分派给股东时由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的最大优点是经营管理上的灵活性,它没有任何法定的经营程序,合伙人可直接参与 经营管理合伙的事务,对合伙有直接的控制权,而不必如公司那样设立独立于股东会之外的 董事会之类的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经营企业的业务。事实上,合伙是一种非正式的企业, 其成立不以办理申报注册手续为条件,甚至当事人本身尚未意识到自己与其他人的关系是什 么性质时,合伙可能就已经成立。合伙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必须对合伙的债务,其中 包括不是由其他合伙人或任何代表合伙的人的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承担共同的和可分的(注:英文原文是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也可译为“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责任。

可见,两种形式的企业,各有特点、各有利弊。如果选择一种企业形式,就必须同时接受 它的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但不能鱼和熊掌兼得。然而,这两种企业形式过于绝对,无法满 足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和不同种类的投资者的需要。

有限合伙是一种早已承认的兼具公司与合伙特点的企业形式。但从本质上讲,有限合伙只 是公司与合伙两种企业形式的简单相加,而没有真正综合两者的优点。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 伙人仍然要像一般合伙中的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也仍然不能参与合 伙的经营管理,否则就要冒丧失有限责任保护的风险。真正能综合合伙与公司两者优点的是 后来发展起来的封闭公司(注:英文原文是Closely-held corporation或close corporation,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 有限责任公司”。)、S公司(注:又称为Subchapter S公司,它不是独立的公司形式,而只是税法意义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英文原文是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译成中文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是美 国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形式,与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同。参阅作 者发表于1999年第四期《外国法译评》上的论文《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等。

在封闭公司中,股东被允许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仍然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但是 ,封闭公司的经营仍然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股东于公司财产处理等方面与公司混淆不清 ,就可能导致“揭开公司帷幕”(注:英文原文是“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从而使股东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此外,封闭公司仍然 是公司的一个特殊种类,因此仍须与公司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S公司实际上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式,仅是税法意义上的一种公司。(注:但美国律师协会也制订了《统一S公司法》。)美国《国内税收法 典》(Internal Revenue Code)规定:只要封闭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并作出选择,便可取得S公 司的地位。S公司可免于缴纳企业层次上的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但S公司有 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1)成员不得超过35人;(2)成员不得有法人;(3)成员不得包 含非定居的外国人;(4)股份种类必须是单一的。这些条件的目的在于限制S公司利用机构投 资者市场和对某些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注:Jesse H.Choper,John C.Coffee,Jr.,Ronald J.Gilson,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 rations,4th editi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p.694.)由于有这些限制,不少企业无法采用S公司的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LLC)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企业形式,它比较全面地综合了封闭公司与 合伙的优点,而且可以适用于种类不同的行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企 业组织。这是近年来LLC在全美国迅速得以普及的原因。

然而,LLC这种形式还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许多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含义究竟如何,还 没有多少可资借鉴的法院判例,从而使人们感觉采用LLC这种形式缺乏如同合伙一样的明确 性和可预见性;此外,这种企业受到的规范约束较少,例如,合伙利益与LLC利益相比,受 联邦证券法调整的可能性要小些;当然,习惯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除非万不得己,人们不 会改变自己早已习惯的生活模式。迄今为止,多数现有合伙组织不敢贸然转而采用LLC的形 式。

然而,由于八十年代出现的一系列诉讼,使传统合伙法上的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 在人们的面前,使合伙制度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美国,有一类称为“节俭社团”和“存贷社团”的金融机构(注:原文是thrift association和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 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率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即是此类金 融机构的利润。但在六、七十年代时,法律允许采用浮动的市场利率,就使得这类金融机构 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为此,它们被允许扩大经营范围。于是,许多此类金融机构转 向风险较大的乃至投机性业务,例如为开发大型的商场、办公楼等融资。最后,由于许多贷 款无法收回,此类金融机构中有相当一批宣告破产。

在清理这类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的过程中,发现它们在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 它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被追究了渎职责任。由于这些律师事 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被判 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完全无辜的合伙人。

本身并未参与引起合伙债务的活动,也没有过错,仅仅因为其合伙人的身份,便要以自己 个人的财产代人受过,如此严重的后果几乎只有合伙中才会出现。封闭型公司,S公司和LLC 的成员可以像合伙一样经营,享有合伙一样的税收待遇,却可以免于个人责任。相比之下, 合伙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对于合伙人就有失公平了。正是八十年代末的追究此类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个人责任的诉讼成了一种新的合伙类型——LLP诞生的直接原因。(注:Bromberg and Ribstein on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下简称Bromberg and R ibstein),p.3.)

(二)LLP的发展

1.LLP立法在得克萨斯州的发展

LLP立法的诞生和成熟经历了几年的发展过程。最先提出对合伙人给予有限责任保护立法的 是得克萨斯州(以下简称“得州”)1991年的立法。得州的立法最初比较简单,仅规定:“在 专 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 为、疏忽、不合格的(注:原文是incompetence。)或渎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注:S.B.302,72d Tex.Legis.§2,见Bromberg and Ribstein §101.) 不难 看出,这里所罗列的行为都属于侵权性质;也就是说,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侵权性的行为引 起的合伙债务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其在合伙中的利益,与其他有限责任企业的成员的有限责 任类似。

这一立法受到了希望得到有限责任保护,但出于纳税、传统或其他原因而不愿意注册成为 公司的事务所的欢迎。

然而,这项立法的缺陷也受到了人们的批评。这些缺陷是:(1)适用对象范围太窄,它只包 括少数种类的合伙,主要是律师事务所;(2)可享受保护的对象的范围过宽,使那些对此类 过错行为负有控制、监督责任的合伙人逃避了个人责任;(3)未规定LLP应向对方提醒其责任 性质和范围的变化;(4)未规定合伙的对方可以获得的作为替代的赔偿资源。(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4.)随后,得 克萨斯州对该LLP的立法作了修改与完善,新的立法的内容是:

(1)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注册的合伙可以成为“注册有限责任合伙”。注册必须向州务秘书提 交一项申请,说明合伙名称,主办事处的地址,合伙人的数量,简要陈述合伙经营的业务。 申请必须由拥有多数合伙利益的人或其授权的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签署;在缴纳规定的费用( 每个合伙人100美元)后,州务秘书应当将合伙申请书注册备案。注册的有效期为一年,除非 提 前撤消注册。(注:Tex.Rev.Civ.Stat.Art.1528e §16,见Bromberg and Ribstein §101.)

(2)一个注册LLP中的合伙人对由于另一个合伙人或未在其监督或控制下的合伙代表人在从 事合伙业务过程中的错误、不作为、疏忽或渎职的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或责任不负个人责任 ,除非他直接参与了此类行为,或在此类行为发生时已经知道或收到了通知,但合伙人仍须 对上述范围外的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合伙财产仍须对所有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注: Tex.Rev.Civ.Stat.Art.1528e §16,见Bromberg and Ribstein §101.)

(3)注册有限责任合伙的名称的最后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合伙”或其缩写“L.L.P”等文字 或字母。

(4)LLP在经合理的努力可购买到的情况下必须购买至少10万美元的责任保险。(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4-6.)

第一个LLP法极受欢迎。在随后的两年内就有569家法律事务所注册为LLP,包括一开始坚决 反对合伙实行任何有限责任的前述诉讼的原告方的商行。(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6.显然,如果陪审团知道有保险,会影响它们的裁决 ,从而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

但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一是立法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有时无 法购买到;保险单的用语与立法所使用的范围狭窄的用语常常不一致,而且立法规定的应予 保险的事件往往又属于保险单规定的除外责任的范围;二是如果一个合伙人知道或接到通知 即不能免除责任,就意味着即使该合伙人已经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而仍无法防止或避免后 果发生时,他仍要承担责任,这是显失公平的;三是受有限责任保护的行为的时间范围不明 确;四是合伙的代表指哪些人需要澄清;五是申报为LLP后合伙人发生变动时,有限责任是 否继续有效不明确;六是有限合伙能否注册为LLP需要明确加以规定。(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6-7.)

1993年,LLP立法作了进一步修改,明确规定:如果无法购买保险时,允许以建立一项专项 信托基金或向银行开立一个信用证或作出类似的安排,作为购买保险的替代办法;受有限责 任保护的行为应当是行为发生时和提起赔偿诉讼时都是LLP;如果合伙人知道另一合伙人或 其他合伙代表人的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接到了此类通知,而未采取适当行为防止其发生 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他采取了适当的行动,就可免于个人责任 ;合伙代表应当包括合伙的代理人、雇员和仆役;合伙人的退伙不影响LLP的地位;有限合 伙也可以注册为LLP,称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注:英文原文为: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LLP。本文第五部 分将作进一步讨论。)。1993年后,受其他州的影响,得克萨斯 州把 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扩大到契约债务,并把申报费用从100美元提高到200美元。(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7-10.)

2.LLP立法在其他各州的发展

得克萨斯开了LLP立法的先河,其他各州随后群起仿效,在全美引起了LLP立法的热潮。其 他各州的立法基本上也采用得州的立法,但作了一些修改与调整,例如路易斯安纳州取消了

购买保险的要求。

特拉华州历来是美国各州在企业组织立法方面的领导者,并以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宽 容著称。它在采纳得州LLP立法的同时,作了较为广泛的修改,以使自己在合伙立法方面也 能在全美各州中取得领导地位。其修改包括:(1)在得克萨斯州法规定的疏忽行为之外增加 了不当的和渎职的行为,扩大了受保护的行为的范围,1994年,特拉华州进一步把受保护的 行为扩大到不管属于侵权的还是合同的或其他的行为;(2)进一步限制了负监管责任的合伙 人的责任范围,规定只有拥有直接监管与控制权者才对该行为的后果负责;(3)把保险金额 增至100万美元;(4)明确规定在州外经营的LLP同样适用本州的法律;(5)把法律事务所能否 采用LLP留给该州的最高法院决定;(6)把注册费最高限额规定为不超过公司的最高注册费; (7)把无辜的合伙人免于承担直接责任的范围进一步明确或扩大为“无论是以补偿、分摊、 契约补偿或其他方法”计算的责任。

各州的LLP的立法中,哥伦比亚特区,即美国首都华盛顿、纽约州与明尼苏达州的立法值得 一提。哥伦比亚特区的立法第一次引入了冲突法规则,允许非本州的LLP法律事务所的内部 事务适用其LLP注册地的法律。随后,有一批州也采纳了这种“好客”的立法。 1994年纽约州的立法在有限责任保护方面既是最广泛的——它把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扩大 到 所有的债务,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又是最狭窄的、限制性最强的——它只适用于 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持有纽约州的专业执照的专业性合伙的合伙人及其属下的人行为引起的债 务,专业性(professional)合伙主要是指律师、内科医生、牙医、专业工程师、会计师、勘 察师和建筑师。纽约州立法在承认LLP可以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也允许放弃全部或部 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保护,只要至少多数合伙人同意。此外,纽约州还要求改制后的LLP 至少在两家报纸上刊登六个星期的改制声明,其中一家必须是合伙所在地的报纸。

明尼苏达州的LLP法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把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扩大到LLP的所有债务,包 括合伙人直接控制的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这样,LLP的有限责任实质上已经与一般公司的 有限责任没有区别。与此相适应,该州立法承认本来适用于公司的“揭开公司帷幕”的普通 法原则也适用于LLP,但又强调,仅仅合伙事务操作上的不规范不能成为否定有限责任保护 的理由。(注:Mini.Stat.Ann.§323.14(2),(5),(4),见Bromberg and Ribstein §101.)

1995年,美国律师协会起草了一个新的有限责任条款:“一个人并不仅仅因他是一个合伙 人而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补偿、分摊、契约补偿或其他方式对合伙成为LLP后发生的、设 定的或接受的或可向合伙收取的、不管是源于侵权,合同或其他债务或义务负责。”(注:美国律师协会《模范有限责任合伙法》§306(c).)此后,各州的LLP出现了一种取消对有限责任的哪怕是微小的限制的趋势。在许多州,就 有限责任这一点而言,LLP与LLC和一般公司已无法区别。

从1995至1997年,22个州颁布了“全面保护”立法,其他几个州也准备颁布这样的立法。 到1998年初,除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通过了LLP的立法,但加州、内华达和俄勒冈与纽约 州一样,只允许专业性合伙成为LLP。

LLP这种形式已越来越受到合伙企业组织的青睐。许多大型的合伙已经注册为LLP。据统计 ,到1996年底,3142家律师事务所已注册为LLP;从1993年到1996年,已经有16082项LLP注 册 。除了全美最大的6家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注册外,已经有127年历史的Goldman,Sachs&Co.也于1996年宣布将注册为LLP。有些事务所注册为LLP的目的,不是为了改变所有权、管理体 制的安排,而是为了增加事务所的力量和稳定性,防止企业可能遇到各类周期性的风险。(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10-15.)1996年,在综合了各州LLP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1994年 的新统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LLP和非本州LLP,作为该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以 便向各州提供新的立法蓝本,使各州的限责任合伙立法走向统一。(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369.)

二、有限责任合伙注册的条件

(一)有限责任合伙的成立的前提

按照现行的美国各州立法,LLP一般不是由单独的立法规定的,而是作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 殊形式规定在合伙法中,这是新的《统一合伙法》和《示范注册有限责任合伙法》的立法体 例。(注:但也有例外,例如北卡罗来纳州颁布了单独的LLP立法,把LLP作为与普通合伙相 区别的合伙。)此种立法方式的意图在于强调LLP只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合伙法 的原则,除有明确的相反规定者外,同样适用于LLP。

LLP的基础是普通合伙。因此,要设立一个LLP,须首先设立一个普通合伙。即LLP也必须符 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联合,以共有人的身份、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一个企业(busines s)”这个普通合伙的定义,有了普通合伙的基础,再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成为LLP。 (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art 2,p.43-46.)

然而有可能出现申报的LLP没有作为其基础的合伙的情况,例如,企业只有一个人行使真正 的 控制权或接受利润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就不是合伙,因为它不符合合伙的定义 。这里涉及到一个政策问题:合伙法是否应当明确承认一人合伙企业,因而也就承认一人 LLP。就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契约债务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的法律的角度看,一人合伙不是 一个问题,因为只有一个合伙人时,该合伙人无论如何也不能逃避责任。但如果州的法律允 许成员对合伙契约享受有限责任,则独资企业主就不能利用LLP这种形式。因此,有些学者 认为,要求LLP必须有两个成员是对独资企业的歧视。但坚持合伙必须至少有两个合伙人的 要求不仅是合伙定义的需要,而且也是承认适用默认的合伙基础结构的需要。比如,合伙法 规定共同经营,分享利润,而一人合伙就会有问题。此外,一人合伙也与合伙契约的基本要 求 不符,契约总是应当有双方当事人才有可能。合伙的定义也排除了其他关系,例如若干人分 享一座房子并分担费用,或者共同拥有财产,但没有经营活动,或者虽然有经营活动,但不 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此类实体就不能注册成为LLP。

可以申报为LLP的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合伙:

(1)各类本州合伙:由于各州的LLP条款通常是作为合伙法的新增条款出现的,因此,任何 这些法律规定的合伙都可以成为LLP,但加州、内华达州、纽约州、俄勒冈州把LLP限于专业 服务业中。(注:纽约州规定LLP注册只适用于(i)每个合伙人都是法律授权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的 合 伙和(ii)授权或特许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伙和(iii)以特定的方式与专业LLP相联系的合 伙。加州只允许法律与会计师事务所、非本州专业企业、或与此类企业有所有权关系的企业 成为LLP。内华达州允许专业服务企业进行LLP注册,而俄勒冈州只允许提供专业服务或与专 业LLP相关联的并提供相关的或补充性服务的企业进行LLP注册。)

(2)非本州合伙:一个在X州设立的合伙能否以LLP身份在Y州经营?因为各州基本上都已经有了LLP法律,这个问题只是在如果X州与Y州的条款不同时才出现。事实上大多数州都已经以 不同的方式允许非本州“合伙”在本州注册成为LLP,新的《统一合伙法》把这样一个至少 在多数州是默认的问题澄清了,即允许非本州合伙本州化,而在其内部事务和合伙人责任方 面仍适用注册地州的法律。

(3)有限合伙:有些州,包括特拉华州,明示允许一个有限合伙注册成为LLP。其他州只明 示授权普通合伙成为LLP或把LLP定义为符合LLP要求的普通合伙。纽约州只允许“没有有限 合伙人的合伙”成为LLP,其效果也相同。(注:见本文第五部分。)

(4)新设合伙:一个新设立的合伙能否成为LLP?LLP法律一般是规定一个合伙变成LLP,意味 着合伙已经存在。法律一般都要求全体合伙人签署或授权某些人签署合伙申报文件,这一规 定更加强了这样的意思。因此,为谨慎起见,还是应当在申报LLP地位之先设立合伙,哪怕 只在申报之前一刻刚刚成立。

(二)合伙人对注册的批准

合伙向LLP的转换是合伙的重大行为,需经合伙人的批准。但由于法律与合伙协议的规定各 不相同,因而批准的情况相当复杂。

1.各种不同的法律的规定的影响

有些LLP法律没有对注册LLP应当如何由合伙人批准作出明确的规定。1914年法和新合伙法 都规定“常规”事项由简单多数决定;1914年法要求“与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冲突的行为”须 由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新合伙法要求“合伙常规事务以外的”行为须经合伙人一致通过,把 企业从无限责任变为完全的或部分的有限责任几乎肯定属于非常规的事项,或根据默认的表 决 规定属于需要一致通过的事项。LLP注册在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和非合伙法的运用等方 面都会产生潜在的影响,因此,应当属于合伙人拥有否决权的默认事项。

有些LLP法律对注册的投票表决问题有具体的规定,但具体规定又各不相同,有的规定须全 体一致批准,有的规定由持有多数合伙利益的人,或由“合伙人的多数”批准等;有些法律 用相互参照的办法,把注册定为普通事项,即运用普通事项的决议规则,因而多数批准即可 ;或者要求与修改合伙协议相同的票数批准。

允许由多数或次于一致表决通过注册的法律提出了一个困难的宪法问题。LLP注册事实上可 能把原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转为只由部分与引起赔偿责任的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合伙人 承担责任,那么,其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合伙人应当能够阻止注册,否则就有违宪之嫌;但 如果把一致同意作为默认规则,就会极大地增加注册的“成本”,使那些很需要注册为LLP 的合伙无法成为LLP,这也是不合情理的。

2.合伙协议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注册表决规则,那么就要看合伙协议是否规定了有关的表决规则 。LLP注册大体应当是一个与修改协议相当的非常规事项,因而是一个必须由全体一致通过 的决定。即使合伙协议没有明确涉及注册问题,如果合伙协议规定对于重要问题由次于全体 一致表决通过,但这是否适用于LLP注册仍然是不清楚的。法院可裁决,排除否决权适用的 事项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这样,在没有明确的相反的契约条款规定时,否决权可适用于 未曾预见的事项的决定。相反,如果合伙协议在重要事项上通用非一致表决规则,则可推定 当事人已经放弃了法律的默认规则,因此非一致表决可适用于注册的决定。

如果协议允许次于一致表决只运用于具体列举的事项,例如只适用于合并而不适用于修改 协议,则可推定合伙协议只在这些列举的问题上放弃了默认规则。如果协议允许某类决定可 运用多数表决制,而对于其他问题适用次于全体一致表决方法,那么,可推定当事人已经排 除了默认的全体一致表决的规则,但注册应当适用次于全体一致还是多数表决方法则是不清 楚的。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使用最密切的类比规则,例如应当运用修订协议问题上的表 决规则,而不是合并或解散问题上的表决规则。

如果法律已经规定了在LLP注册问题上适用多数人或多数利益表决规则,就存在一个与法律 规定不一致的合伙协议如何适用的问题。

如果合伙协议明确规定LLP注册须以高票或全体一致作出决议,这种协议无疑应当象其他合 伙表决规则一样得到执行。但如果协议一般性地规定全体一致规则,它是不是可解释为排除 了LLP法律规定的多数表决规定的适用,则是有疑问的。有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法定的默 认 表决规则应从属于合伙协议的规定。然而,法律关于LLP注册的表决的规定意在用特定的表 决规则来取代在重要问题上要求全体一致的法律的规定。由此,大概可以说:用全体一致的 方法作出所有的或特定的决定不应当视为改变LLP表决规则。反之,一项一般地规定以多数 表决作出决定的协议大概也不应当视为变更明确的要求在注册问题上应全体一致决定的规则 。尽管如此,宽泛地规定法律默认的规则应当服从相反的协议的法律意味着合伙协议中的一 般的多数表决规则可以改变法定的LLP的表决规则。最后,假定合伙协议规定的表决规则没 有具体涉及到LLP注册的,则它可以排除法定表决规则,这与没有规定表决规则的情况是一 样的,端视协议规则是否有适用于LLP注册的意思。

3.签署与授权书

多数法域对申报材料由谁来签署都有要求,包括一个或几个被授权的合伙人、一个被授权 的人、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两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全部合伙人。有的法律明确规定,可由委 托代理人签署,但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示规定,根据一般代理法原则,委托代理人也可被授权 签署申报材料。有几个州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申报必须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签署。(注:Del.Code Ann.Tit.6,§17.214(b)(1).) 为谨慎起见,应当保有一份授权的记录,可以是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会议记录,或者其他 方式。

4.未经授权的申报的效果

如果申报没有经过适当的授权,特别是合伙协议要求注册必须经全体一致通过时,该申报 的效果如何?根据“禁止反言说”(estoppel),这类申报对第三方而言可能是有拘束力的。 然而,它提出了一个涉及到在合伙人之间分配责任的困难问题。强迫没有同意注册的、直接 参与了不当行为的合伙人单独地承担直接的责任,会造成在合伙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的责任 转移,而一致同意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 由其他合伙人给予其利益受注册影响的合伙人以补偿。

如果合伙人不想使合伙注册为LLP,那么在起草合伙协议时,其应当考虑在协议中增加一个 在将来可能提出将合伙注册为LLP时的表决条款。如果成员要保证他们将来能够否决注册, 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决定注册LLP时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前适用 于合伙的法律没有关于LLP注册可以由多数表决的规则,合伙人也必须订立这样的协议,因 为合伙完全可以到对LLP注册有不同规定的州去进行注册。

三、LLP的注册申报

尽管合伙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LLP,但毕竟它与普通合伙有重大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LLP的程式(formalities)要求,其核心是必须申报合伙的基本信息; 二是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从前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各州的LLP立法并不完全一致, 甚至有相当大的差异。我们这里以新的合伙法的规定作为主要依据讨论LLP的特点。

在作为基础的合伙已经存在的前提下,要成为一个LLP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使之符合法定 的程式要求。与设立一个有限合伙、LLC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企业相比,注册成为一个LLP的 法律要求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在多数州的费用也相对低廉。

(一)最初申报的信息

要成为LLP,一个合伙必须向指定的官员申报一项文件——有的叫申报书,有的叫证书,有 的叫注册书——除请求或申明LLP地位外,还应包含以下其他信息:

(1)企业名称:所有申报成为LLP的材料必须包含该企业的名称。(关于名称的具体要求在后 面讨论。)

(2)办事处与代理人:所有LLP申报材料必须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和一 个接收法律文书的代理人。通常的做法是主办事处的地址,如果该办事处不在本州内,则为 在本州注册的办事处地址和注册代理人。

(3)合伙人信息:有些州要求将合伙人的数目包括在申报之中。有些州依据合伙人的数目收 取申报费用,在其他州,人数并没有操作上的意义,但对与合伙进行交易的人或准备起诉合 伙的人还是有关系的。有些州要求披露至少某些合伙人的名字。但各州法律对披露合伙人的 出资及如何分享利润或分摊亏损的信息都没有要求。

(4)商务说明:大多数LLP法律要求申报书说明LLP所从事的商务或宗旨。大多数州对LLP的 商务的种类没有限制。然而,如前所述,有几个州只允许专业性合伙成为LLP,而对合伙可 以从事的商务的限制同样适用于LLP。

(5)其他必须申报的事项:各州还对LLP注册书中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例如,如果合伙有解散的具体日期的规定,说明合伙应予解散的最早的日期;(注:见阿拉斯加和密西西比合伙法。)具 体说 明有哪些合伙人用契约放弃LLP的有限责任保护。合伙的联邦纳税编号(以区分与其名称相似 的合伙名称)。(注:见弗罗里达州、麻萨诸塞州、密西根州和得克萨斯州合伙法。)

(6)其他允许申报的事项:多数州明确允许LLP申报中包括合伙决定申报的任何其他事项。 即使没有这样的规定,一个合伙大概也能将其他事项列在申报书之中。特拉华州和其他几个 州规定,申报材料中包含其他信息时构成对该信息的通知。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规定,把其 他事项列入申报信息的效果是不明确的。俄亥俄州法律规定只申报法定的信息,显然是禁止 申报其他的信息。

(二)申报的地点、费用、生效与公告

1.申报地点与费用

只允许在指定的单一的申报地点申报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一般的要求是向当地的州务秘书 申报。(注:其他申报地点是资产评估和税务部、州务部、公司与商法部或者专门委员会、乔 治 亚州要求在合伙办事处所在的县的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显然是一个初等法院)申报。)多数州只收取少量的LLP申报费,从50美元到200美元不等。有几个州根据合 伙人 的数目确定收费数额,因而比较高。通常,在申请展期、申报定期报表时需要另收费用,此 外还须缴纳州税与地方税。

2.申报的生效与公告

因为LLP的申报比较简单,也无须特别审查,因此,只要已经包含了法定的信息并缴纳了申 报费用即为满足了法定要求,申报即可生效。但有的法律要求对于申报进行审查或经主管当 局的批准。特拉华州和其他州规定,如果已经符合了法律的实质要求,申报即生效。也就是 说,生效不必拘泥于细节的程序问题;但反过来说,只是表面的符合而实质性事项上不符合 却并不能使申报生效。还有几个州允许在申报之后的具体时间生效。

各州法律都没有提到申报生效是否需要满足其他先决条件,包括名称的要求和保险或作为 保险之替代的财务安排的要求。这里有一个问题:一个已经满足了申报要求的企业,如果没 有符合这种先决条件,它是不是一个LLP?是否能享受责任保护?这个问题将在后面讨论。(见 (七)“不遵守法定要求的效果”)为尊重当地新闻界,有的州要求在申报之后的规定时间内 应将LLP地位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注:例如纽约州合伙法(§121-1500)要求LLP所在地的两种大众媒介上连续登载六周 。)

(三)LLP的续展、定期报告与变更申报

1.LLP的续展

大多数州对LLP地位规定了一年的有效期,并须每年展期;(注:例外的是乔治亚州,它规定LLP地位直到申报了由大多数合伙人或一个或多个授 权的合伙人签署取消证书之前一直有效。Ga.Code Ann.§14-8-62(c).)其他州要求提交定期 报告 ,通常是年度报表。展期和报表的作用是使申报材料符合当前的真实情况,并可增加州政府 的财政收入;同时,它也起到了提醒LLP遵守其他法律规定的作用,例如购买保险等。

规定更新与提交报表的法律通常规定了对注册的行政撤销权,典型的做法是LLP在收到了不 符合通知之后,有在一定时间内恢复的机会,恢复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撤销之时。即使如此, 企业还是需要采取措施以保证自己遵守定期报告的要求。LLP注册可能因行政撤销以外的事 件而终止,包括自愿撤回或取消,或者作为其基础的合伙的解散或终止。

2.变更申报

在合伙存续期间某些情况发生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大多数州允许对LLP申报进行修订以反映 其变更,或者一般地允许修订与更正其已申报的内容。有些州要求在申报的信息发生变化时 作出修正,虽然对未作出修正的应作何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法律都规定申报的信息的 变更,如合伙人数量和合伙成员的变化、合伙人的加入或退伙,或解散、清算和清偿LLP存 续期间的债务都不影响LLP责任保护的存在。谨慎的企业应当使自己的注册有效并真实反映 当前的实际情况,以避免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3.申报信息错误的效果

有些法律规定,申报如果已经实质上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即为有效,这与多数州对有限合伙 的申报的规则相同。有的法律规定,LLP地位不受申报中的错误的影响。即使没有此类法律 ,申报中的错误也不应当影响其LLP的地位,除非因此而误导了与合伙交易的人。

(四)LLP申报与其他合伙声明的申报的关系

除LLP注册的申报外,新的《统一合伙法》本身也规定了许多声明,包括合伙权限声明、退 伙、解散和合并声明等的申报。这就产生了LLP注册申报与上述申报的合伙声明的关系问题 。《示范LLP法》(注:Prototype Registered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ct,由美国律师协会 商 事部合伙与非公司型企业组织委员会于1995年拟订,其性质与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拟订 的 各种“统一法”一样,是一种可供各州立法时选用的立法蓝本。以下简称“示范法”或“示 范LLP法”。)和弗吉尼亚法都规定:LLP注册具有新合伙法规定的各类声明的效 果。 据此,如果LLP注册在一项特定的合伙声明申报之后,且两者内容又不一致,则LLP申报具有 取代前一声明的效果,这就避免了注册申报与任何其他申报的声明之间的冲突,(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56.) 也减少了第三方的知情成本。

(五)LLP的名称

1.关于LLP名称的法律规定

所有LLP法律要求LLP在其名称中带有“LLP”的标记。各州可能在专业合伙企业规则中也要 求使用特定的LLP名称。一般的要求是使用LLP(字母后可以带缩写字符“.”,也可以不带“ .”),“有限责任合伙”或其同义语“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作为其名称的结尾。有些州并不 要求把上述标记性说明放在最后。当一个有限合伙注册成为LLP时,其名称是把有限合伙的 名 称要求与法律对LLP的名称要求结合在一起,例如“注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或“LLLP”、 “Ltd.L.L.P”等。

许多州要求一个LLP的名称不得与另一个注册企业,如公司、有限合伙、LLC或LLP的名称相 同或欺骗性地相似。至于没有注册的企业,州当局无法知道LLP与其名称相同或欺骗性相似 ,不过普通法也会要求LLP的名称不得与未申报的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但是,如果经另一个同名的企业的同意,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名称也是允许的。如果有 几 个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企业都要注册LLP,则第一个申请的或申请了保留名称的企业有权阻止 其他企业使用该名称。有些州允许非本州企业使用一个与本州的LLP类似的名称,但必须标 明它是一个非本州LLP。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标明非本州法域也会使该企业的名称与 本州企业的名称明显不同,从而使之符合法律的要求。

2.违反名称规定的效果

对于不以规定名称缔结契约的合伙,弗罗里达州明确拒绝给予其合伙人以有限责任保护, 除非该合伙人能够证明第三方缔结该契约时并未以自己是普通合伙。在其他州,不使用法定 名称契约的效果是不明确的。一个自称是LLP而又未显示其LLP身份的合伙,对于与其订立契 约的第三方而言,可能在其责任范围上构成了对该第三方的误导,那么,根据“禁止反言” 说,就不能给予责任保护。

对侵权行为的债权人而言,由于他们不可能事前与合伙之间达成关于侵权责任的协议,是 否使用LLP名称对他们并无多少意义,上面所述的原则对他们并不适用。因此,在侵权案件 中,尽管没有使用LLP的标记,法院仍应当承认LLP的责任保护,尤其在不使用法定名称是由 于无意中造成的情况下更应如此。为了使丧失LLP保护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LLP企业应当 到处使用其名称,不仅在契约中,而且还应当在广告、书信、名录和名片中都使用该项名称 。

(六)LLP的保险与类似安排

1.保险

购买保险是LLP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一种代价。大多数州要求LLP购买保险作为其合 伙人原应承担的个人责任替代物。考虑到这样的保险未必都能购买到,购买其他类似的责任 保险也被允许。

其他各州如要求购买保险的,其法定的保险金额规定不尽一致,从10万到1500万不等。有 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购买保险,但根据许可证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保险可能仍然是 必须的。有的州明确将专业性公司的经济责任要求适用到LLP。(注:例如科罗拉多州、麻萨诸塞州、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规则中均有关于律师的个 人责任保险的要求,每个事件从10,000-100,000美元不等。)

未遵守保险要求的LLP会丧失责任保护,至少在保险应当理赔的范围内丧失保护。(注:Alaska Stat.§32.05416;Okla.Stat.Tit.6,§1-309(g);Haw.Rev.Stat§4 25-BB.)

2.保险的替代

在无法购买保险,或者保险太昂贵时,1993年得克萨斯州法规定规定了替代的方法,即企 业可以设立10万美元的独立基金,作为企业对第三人的责任的保证,以补偿客户因LLP注册 而可能遭受的损失。该基金应当使用(I)存入信托或单独银行帐户,银行存单或美国财政存 单(注:原文是United States Treasury Obligation。);或者(ii)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担保债券。(注:Tex.Rev,Civ Stat.Ann.Art.6132-b3.08(d)(1)(B).)所有其他要求购买保险的 州对 专项基金的数额要求与保险金额相当。加州、夏威夷、俄克拉荷马州要求保险和其他经济担 保相组合;这种组合也可认为是其他各州的默示规定。

购买法定的保险和设立专项基金可以被作为避免揭开有限责任帷幕的充分理由。为了防止 对陪审团关于对责任和损害的裁定产生不适当的影响,大多数要求购买保险的州禁止将是否 购买了保险的情况告知陪审团。

3.购买保险或设立专项基金的时间

购买保险或设立专项基金是合伙人个人责任的替代物。“替代”的概念清楚地表明,保险 和专项基金应当在提起诉讼之时有效,也应当在判决之时有效。大多数要求保险或专项基金 的法律也要求受保护的行为发生在“合伙是一个LLP之时”。(注:Del.Code Ann.§1515(b);S.C.Code Ann.§33-41-370(B)Tex.Rev.Civ.St at.Ann.Art.6132b-§3.08(a)(1).)特别是当法律把遵守 法 定要求作为LLP的定义时,LLP法所要求的保险或专项基金在不当行为发生时须已经生效。有 的法律规定受保护的行为应当发生在合伙是一个LLP之时。(注:D.C.Code Ann.§47(a).) 特拉华州法规定了应符合法定要求的明确时间。它规定,如果在就合伙只承担有限责任的 事项的提起求偿诉讼时,或者导致该项求偿的行为发生时,合伙已经购买了对该项请求的有 效的保险,LLP即符合了保险的要求。如果在提起诉讼后的30天内,合伙已经设立了规定所 要求的专项基金,LLP即符合了法律的要求。该法律也规定,在一项针对LLP的破产程序开始 之时,一个LLP以其他方式符合了保险或专项基金要求的,应当被视为在合伙责任发生时遵 守了保险要求。(注:其他州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如加州与俄克拉荷马州。)

(七)不遵守法定程式的效果及例外

1.违反法定程式的后果

法律一般把LLP定义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注册,并在其他方面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合伙,而 责任限制的规则又只适用于“一个注册的LLP中的合伙人”。(注:例如Del.Code Ann.Tit.6,§1515(b).)一般地讲,这就意味 着 ,如果一个LLP注册有缺陷,或者,如果合伙未能遵守LLP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有限责任就不 适用。但是法律承认了这个一般原则的几种例外,包括(1)实质遵守;(2)禁止反言。

2.实质遵守

如果不遵守法定要求很轻微,那么该企业即为实质上遵守了LLP的法定要求。例如,不符合 法定要求并未实质性地影响公开披露和经济责任的要求。相反,在法律要求购买保险或设立 专项基金的情况下,未购买保险或设立专项基金,几乎肯定会丧失责任限制。许多LLP法律 只要求实质遵守法律,或者原谅善意的错误,或两者兼有。例如,特拉华州法明确地只要求 “实质遵守”,并规定在合伙人人数上的善意错误不影响LLP的地位与责任。有些法律规定 ,申报后的变更不影响企业作为LLP的地位,在没有具体的“实质遵守”的规定的情况下, 法院可能仍然会赦免或原谅小的缺陷。没有购买恰当种类的保险可能被赦免,因为法律在这 个问题上的规定,其措词本身就是灵活的。然而,如果任意扩大可以赦免的范围,可能会使LLP地位的法定先决条件失去效用。

就不遵守LLP程式规定的后果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没有进行年度展期申报的企业是否会 引起LLP地位的丧失。大多数企业会遵守设立的程式要求,正如他们会遵守关于其他企业组 织的类似的法律规定一样。然而,每年需要进行注册或申报定期报表则是LLP所特有的先决 条件。因此,法院可能会判决,一个企业在所有其他方面都遵守了规定的程式,即属于“实 质遵守”了法定要求。LLP法律通常规定,大概也应当规定,LLP地位不因未能申报年度报表 而自动丧失,但在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后仍未能遵守的情况下应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 有些法律规定,LLP地位被撤销后可以恢复,并被视为从未丧失过LLP地位。

3.禁止反言

如果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时,该企业被假定为是一个LLP,这样,债权人可能被禁止否认企 业的LLP地位。如果企业明确地向第三方宣示自己是一个LLP,这大概可以被认为是与对方订 立了一个无追索责任的契约。如果这样一个契约在没有LLP条款的情况下可执行,那么,在L LP 法律制订后也应当能够执行。

从政策角度看,允许企业作为“不能反悔”的LLP对于那些本来推定LLP已经充分遵守了法 定的要求的第三方会造成困惑。因此,法院在决定是不是承认有缺陷的LLP中的合伙人的有 限责任时,应当考虑不遵守法定要求是不是会严重地削弱立法机关寻求对之提供保护的东西 。严重不遵守保险或担保金要求可能会禁止有限责任的适用,而不管是不是有“不能反悔” 的LLP的问题。即使在遵守了保险要求后不能要求合伙负责,存在不当行为的合伙人也应当 承担个人责任。这样的结果会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即使在对第三方没有损害的情 况下,也要机械地执行关于责任的法律规定可能会不必要地减少LLP形式的使用,特别是在 保 险和担保要求存在不确定性与复杂性时是如此。有的法律把责任限制在由不遵守保险要求而 引起损害的范围之内,就是出于这种考虑。

4.不遵守程式对于作为基础的合伙的效果

不遵守LLP程式通常只影响企业的LLP地位,而不影响作为一个合伙的存在。印地安纳州法 律规定,一个合伙的存在,不因申报或疏于申报注册证书、以及LLP地位的逾期、或申报了 撤回证书而受影响。(注:Indiana Code§23-4-1-7(5).)

在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遵守LLP程式可能会对作为基础的合伙的存在产生影响 。特别是,在合伙存在的其他证据较弱的情况下,没有LLP注册可能会起到关键的作用。不 符合公司、有限合伙或LLC的程式要求已经被判决为影响到企业本身的成立。许多公司法和L LC法要求追究那些在成立之前即假借公司或LLC名义行为的个人的责任,从而使这个问题得 到了澄清。有限合伙法通常规定,有限合伙在“实质上遵守”了申报要求时成立,并规定了 由于错误而未能申报的补救办法。关键的问题是,未能遵守程式是不是意味着这些企业不仅 没 有为其成员提供对于第三方的有限责任保护,而且在假想的股东之间、有限合伙人之间或LL C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是不能执行的?这是有疑问的。

即使程式没有得到遵守的情况下,有的法院也作出过执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的判决。(注:Bromberg and Ribstein LLP,p.71.)但我们也可以说,如果企业未能满足使成员符合有限责任的条件,那么成员之间即 没有建立任何企业组织的意思。同样地,在一个LLP中,当事人可能已经重新分配他们之间 的 利润和管理权的份额以反映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因此,未遵守LLP的规定并不是他们的本意 ,因此不能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则。相反的意见是,LLP的法律推定正在办理注册的企业是一 个“合伙”,而含有LLP规定的合伙法对合伙存在与否有自己独立的定义。也就是说,在LLP 程式未能遵守的情况下,应当按普通合伙的原则处理。

四、LLP地位对合伙协议的影响

1.合伙人的直接责任

合伙人应当考虑合伙在协议中作出的使合伙人对第三人的直接责任最小化的规定。直接责 任可能是合伙人关心的重大新问题,因为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在原告律师的压力下把这种责 任加以扩大,以在某种程度上补偿被免除的替代责任。因此,有的合伙协议(注:见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附录——《LLP合伙合同范本》,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2000年9月版。)规定, 除直接监管下的人外,管理人员对其他人的错误不承担责任。

此外,合伙协议还可规定:(1)一个法律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对某一客户负总责的合 伙人并不对其他人为该客户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2)一个在特定问题上提供咨询意见的专 家不承担任何监管责任。此类协议应当使用与有关法律规定的直接责任相符的语言。

虽然合伙协议无法防止法院作出管理人员和对客户负有责任的人或某一专家应对第三方承 担责任的判决,因为他们负有监管责任或直接参与其事的事实可能被认定。但是,在两可之 间的案件中,合伙协议可能有助于法院对他们的责任范围的认定。

2.亏损分担和分摊义务

合伙协议一般含有把经营亏损分摊到合伙人的资本帐户的规定,(注: 见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附录的4§4.3,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2000年9月版。)在LLP协议中订立 分摊义务条款时应当对合伙人的分摊义务作出限制,以便法定的责任保护产生实效,否则, 合 伙人的分摊义务即使其原意是使其他合伙人受益,也可能被破产程序中的信托人或债权人的 其他代表强制执行。除了有意设定的分摊义务外,合伙人应当对协议中的规定他们对合伙债 务承担个人责任的用语十分谨慎,因为此类语言可能被解释为放弃责任保护。不过,新合伙 法306(c)的规定大概会使与合伙法不一致的合伙协议无效。

3.合伙人的补偿

关于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债务责任,LLP法律留下了许多问题,这是合伙人应当考虑在合 伙协议中加以解决的。在非LLP合伙中,合伙人可能被要求偿付合伙对第三人的债务;已经 偿付的合伙人依法或按合伙协议的明示规定有权从合伙获得补偿,而这种补偿又可能引起合 伙的亏损,对此种亏损,合伙人又必须在合伙清算时予以分摊。

在LLP中,由于合伙人不再对侵权债务承担替代责任而使此种分摊责任发生了改变。有些LL P法律保留了对契约性债务的替代责任,但合伙人只有在债权人穷尽合伙资产后才可向合伙 人个人要求偿付。合伙人也可能必须偿付由于其本身或其直接监管下的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 引起的债务。

大多数合伙人在偿付了契约性债务后可能要求从合伙取得补偿。对这种补偿的限制应当是 由法律规定的,即要求补偿的债务应当是在常规的合伙业务经营中发生的。虽然补偿权严格 来讲只能针对合伙资产,然后以分摊的形式将该债务在合伙人之间进行调整,但合伙协议应 当要求合伙人按分摊合伙亏损的比例偿付该项合伙亏损。

所有LLP法律取消了对侵权债务的替代责任,一个必须偿付此种债务的合伙人在某种程度上 必然是对此种债务负责的人。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合伙人不能要求补偿。因为即使在合伙 人没有作出任何不当行为的情况下,LLP法律也可能允许其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拒绝对这 种情况下的补偿会引起从事合伙的风险业务的合伙人或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承担过度的风 险。如果这些合伙人被拒绝补偿,他们可能就不愿意从事此类活动,或者可能会寻求替代的 补偿,以使他能购买对此类风险的保险,或者拒绝成为LLP的合伙人。另一方面,其他合伙 人则不会同意范围过于广泛的补偿,因为这样会客观上鼓励粗心大意和不负责任。

这些因素表明,合伙人应当得到某种程度的补偿,即使是直接责任的补偿,但只能是不属 于寻求补偿的合伙人的疏忽或更为严重的渎职行为引起的责任的补偿。或者,合伙人可能要 求把补偿权限制在法律规定合伙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债务的范围之内。一种可能的折衷办法是 规定对特定的高风险业务而对合伙又是十分重要的活动引起的责任提供补偿,例如作为经理 或管理人员的活动或者在监察委员会中的工作。

即使合伙人只能向合伙资产要求补偿,也可能间接地引起合伙人个人对合伙外的债权人的 义务。补偿后可能使剩余资产不足以偿付其他契约债务,从而会使合伙人用个人资产偿付合 伙债务。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不管合伙协议是否有相反的规定,其责任不得超过 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从而使出现这个问题的可能性最小化,虽然还不能完全排除。

除起草合伙协议之外,在计划时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合伙人可依据一个提供完全责任限制 的法律来组织自己的LLP,从而减少补偿义务在不知不觉中变成对侵权型债务的个人责任的 可能。这样的法律规定,合伙人并不仅仅因为其合伙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合伙人虽然仍须 对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却不大可能使合伙人对无疏忽的监管行为引起的债务对债 权人负责;即使承担了责任,也可以就此责任从合伙获得补偿。

同样,合伙协议可规定,由于其疏忽,或在合伙协议或常规业务以外的行为而使合伙蒙受 债务的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作出补偿。

4.管理和表决权

虽然LLP注册不一定要求重新构造契约管理权和表决权,但规定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更完 全的集中管理更为合理。另一方面,之所以要组织LLP而不是LLC或封闭公司,其基本的原因 是为了确保根据某些其他法律,包括雇用歧视,税收和证券法,该企业被作为合伙对待。这 也意味着,当事人需要他们之间订立的协议能达到这一目的。其中必然会规定成员拥有很大 的管理与表决权,以保证根据证券法他们不会被作为被动的投资者对待,或者根据雇用歧视 法被作为雇员对待,以及保证企业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一般的管理权外,LLP注册会引起一种可能的担心,即合伙人放弃有限责任保护的权限。 协 议应当明确规定授权作为此种放弃保护的票数,例如全体一致,至少应当是压倒多数。

5.利润分派

合伙协议通常要求根据一个公式或一种程序进行现金分派。然而,LLP注册可能引起在合伙 协议中重新估算利润分配的比例,因为它引入了在非LLP合伙不存在的、潜在的利益冲突。

首先,可能的利益冲突是合伙人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了全面责任保护 的情况下,合伙人可能会出于自身的利益,要求将合伙资产分掉以避免使合伙资产用于偿付 合伙债务。公司法禁止不能偿付债务的企业或投资不足的企业进行利润分派,而LLP法律一 般没有此类分派限制。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承认揭开帷幕、欺骗性转移、或其 他补救。因此,谨慎的办法是在协议中加入确保分派不致造成企业资本不足的后果的条款。

其次,可能的利益冲突是合伙人之间的冲突。那些肯定可以不承担替代责任的合伙人会出 于利害关系的考虑要求分掉合伙的资产,仅保留足以避免被揭开帷幕或其他保护债权人的补 救所必要的资产。而从事合伙中较易引起责任的工作的合伙人,会要求合伙保留充足的资产 ,以偿付可能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合伙人已经一般地免除了承担替代责任而使负有监管义务的合伙人面临新的风险。如 果补偿没有给新风险的承受者以充分的保护,这些合伙人可能会要求更高的报酬,以抵销他 们增加的风险。这种风险应当得到补偿,因此在合伙协议中重新分配合伙利益是必要的。

6.合伙人的信托义务和其他义务

LLP注册引入了一个合伙人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新可能性,从而提出了订立包含新的信托 义务的契约的要求。首先,有必要规定管理人未履行其维持LLP注册和其他维持LLP地位先决 条件义务的即构成违反谨慎义务。其次,因为LLP注册排除了合伙人的某些替代责任,也就 更强调了合伙人的直接责任。为了避免直接责任,合伙人可能因此而回避最可能引起直接责 任的监管职务。合伙可保证给因其职务而可能承担个人责任的合伙人以补偿,从而在某种程 度上减少这个问题。他们可能也需要在协议中更详细地规定合伙人的义务,比如明确规定监 管或监控职责的分配。

7.退伙与解散

LLP注册对合伙协议中的退伙与解散条款可能不会产生太多的影响。根据新的纳税分类的“ 打勾”规则(注:参见《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第四编第六章。),合伙人不再需要在管理、转让和解散规则方面作出特别的安排,以保 障其作为合伙的纳税地位。在起草解散和退伙条款时,合伙人应当考虑这些事件对合伙LLP 注 册的可能的效果。在合伙人退伙后有意使合伙继续营业的情况下,协议应当规定,就注册的 目的而言,继续的合伙是原合伙的继承者或就是原来的合伙,这不一定能确保合伙注册继续 有效,但如果两者在其他方面很接近的话,就会有助于说服法院作出原注册继续有效的裁决 。

8.适用的法律

合伙协议应当清楚规定适用的法律。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在适用的法律上的疑问,合伙协 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应当与注册地的法律相一致。

协议也应当清楚地说明合伙将在哪些地方进行业务经营,这将有助于澄清合伙应当注册的 州,也有助于确保LLP不去可能拒绝承认设立地法律关于责任保护的规定的州经营。

五、有限责任有限合伙

有的州的LLP法允许有限合伙注册成为LLP,这就是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其英文缩写为LLLP( 以下简称LLLP)。(注:但有的州明确禁止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例如俄勒冈。)LLLP非常接近于经理经营的LLC,作为有限合伙而言,如果企业追 求集中的管理体制时,会选择LLLP而不是LLC或LLP。

(一)LLLP的设立

1.必须有一个有限合伙

设立一个LLLP的前提是必须首先存在一个有限合伙。如果一个企业组织未能完成有限合伙 的申报程序因而未能成立一个有限合伙时,就不能申报为LLLP。

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未能完成注册手续的有限合伙是否应当作为普通合伙对待?如果 是一个普通合伙,那么,只要它完成了LLP注册手续,其合伙人应当按LLP对待,同样应当受 到有限责任的保护。按照有限合伙法的规定,一个称是有限合伙人的人,如果没有办理申报 手续,且不属于善意,那么,就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而言,要按普通合伙人对待;而由于 没有完成有限合伙的申报手续,该合伙不能注册成为LLP,那么,其结果是他不能享受有限 责 任的保护。这样,一个有过错的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反而比根本没有办理有限合伙注册手续的 普通合伙的责任还要大,这种后果恐怕是不合情理的。因此,将未能完成有限合伙申报程序 的有限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待,让他们享受LLP人的地位,是合理的解释。有限合伙法 对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认真对待有限合伙的申报手续。

2.LLLP的程序要求

一个有限合伙要成为LLLP,必须履行普通合伙成为LLP的一切手续,包括申报、名称、保险 等。LLLP有特别的名称上的要求。各州的立法规定有所不同,但其名称应当能表现其双重特 征。例如:“注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或“LLLP”或“Ltd.L.L.P.”等。

3.注册的批准

大多数LLLP规则规定,注册成为LLLP必须经合伙人的批准。在这个问题上,特拉华州的规 定具有代表性。该法规定,注册成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须遵守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的规定,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该由(1)全体普通合伙人批准;(2)全体有限合伙人的批准 ,或者,如果有一类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应分别由各类有限合伙人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拥 有有限合伙人利益总额半数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批准。(注:Del.Code Ann.Tit.,§17-214.)这种规则适用于LLP法颁布以 前的有限合伙,因为此类有限合伙协议不大可能规定注册成为LLP时应如何表决的规则。LLL P 的注册规则与普通合伙的LLP注册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普通合伙注册为LLP时要求全体普通 合伙人的同意,而有限合伙注册为LLLP时要求有限合伙人利益的多数的批准。其他州法的规 定不尽一致,有的要求全体一致批准,有的要求由与修改合伙协议一样的方式批准。

4.注册程序方面的缺陷的后果

如果注册程序上有缺陷,例如,没有遵守注册、名称或保险方面的程序,其效果大概会与 一般的LLP类似,即只要实质上遵守即视为LLLP,或者“不准反悔的LLLP”。如同LLP一样, 即使不能成立LLLP,也不能否认作为基础的有限合伙的存在。

(二)LLLP合伙的人责任

1.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LLP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相同。LLLP普通合伙人可以放弃有限责任。这 样的企业实质上与有限合伙相同,但不适用“参与规则”的限制,因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已 经不再依赖于他们是否参与对企业的控制。

2.有限合伙人的替代责任与控制规则

多数法律将有限责任限制不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人,也适用于根据有限合伙法应当承担责任 的有限合伙人。宾夕法尼亚州法则规定,LLP规则适用于注册为LLP的有限合伙,但是否对普 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同样适用,则是不明确的。

LLP规则对有限合伙适用的效果在于限制“控制规则”的效果。根据“控制规则”,有限合 伙人如果参与对合伙的控制,即要对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控制规则在实践中很少能发 生影响,因为新的有限合伙法在1985年修订后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参与合伙的控 制而仍可免于个人责任的“安全港”,其中包括允许有限合伙人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中 的经理人、董事或股东的地位参与对合伙控制。(注:《统一有限合伙法》(1985年修订)§303(b)(1)。

)此外,还规定了“债权人信赖”规 则(注:原文是“Creditor reliance requirement”。所谓依赖规则,是指只有那些有理 由相信该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而同该有限合伙进行交易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 对 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见1985年《有限合伙法》§304。)。然而,当一个企业濒临破产时,这一规则就可能发生作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有限合伙人可能试图接过对企业的控制,并采取他们可能从中受益的措施,而把此类措施 的风险留给债权人。

有些企业使用LLLP的形式可能是为了避免“控制规则”对有限合伙人可能产主的影响。把 有限合伙人排除在控制权之外,会增加有限合伙人受到不合格的或不诚实的普通合伙人的损 害 的危险。由于这个原因,曾经出现过取消控制规则或使之变成选择性规则的呼声,乔治亚州 就在立法上取消了这一规则。(注:Ga.Code Ann.§14-9-303.)取消控制规则的呼声现在比较少了,因为现在已经可 以采用LLC的形式达到同样的目的。然而,由于其他原因,有些企业仍然宁肯采用没有“控 制规则”的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保护,但能否允许有限合伙以注册成为LLLP的办法达 到这种目的,至少目前还是不清楚的,因为这样做可能误导债权人。有限合伙法会继续规 定“控制规则”,而其所针对的问题,主要是LLP法运作中可能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情况。因 此,立法最好还是应当把控制规则变成可选规则,规定由申报的证书来对该LLLP是否排除适 用“控制规则”作出明确的选择,而不是采用通过LLP的规避办法达到这一目的。

3.有限合伙人的直接责任

LLP法对合伙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LLLP中的有限合伙人。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不当行为, 或者对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就会引起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多数法律 规定,如果按照有限合伙法有限合伙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LLLP的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适用LLP的规定。这就是说,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可能导致LLP的其他合伙人的个人责任, 那么他们可能会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三)对其他有限合伙法规则的影响

1.LLLP注册对其他有限合伙规定的影响

一个LLLP是一个与标准的有限合伙很不相同的企业。不仅普通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而且有限合伙人也明显地不受控制规则的限制。这意味着,其他LLLP的规则也应当作出相 应的变更,以适应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变化。然而,尽管对责任作了限制,LLLP仍然保 留 了有限合伙的两分的基本管理结构,即被动的投资者与积极的经营者的结构。因此,有限合 伙涉及到的关于管理、转让、分派和解散的一般规则仍然适用。然而,法院对在这种新情况 下适用先例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例如,既然有限合伙人已经不再受控制规则的限制,那 么他们可能不再需要如同一般有限合伙中的信托义务的强有力的保护了。

2.LLP法无LLLP的规定

大多数LLP立法没有关于LLLP的明确规定。1914年合伙法规定,除有限合伙法另有规定者外 ,适用于有限合伙。(注:UPA(1914)§6(2).)已在大多数州生效的新的有限合伙法规定,除非与该法有不同 规定者外,均适用普通合伙法的规定。(注:UPA(1994).)根据上述两种法律,LLP规则可能不适用于 有限合伙人,因为LLP规则会更改适用于有限合伙的规则。然而,新的有限合伙法§403(b) 款 也规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中的合伙人的责任。根据这一规 定,LLP的规则会适用于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

(四)LLLP与LLC的区别

考虑到LLLP与经理经营的LLC的明显相似性,分析这两种企业形式的选择就很有必要。总的 来说,由于LLLP兼有有限合伙的管理形式与所有合伙人受有限责任保护的优点,它为非公司 型企业提供了一种集中管理的独特的模式。尽管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一个企业选择LLLP而 不选择LLC或其他企业形式可能有几方面的理由:

1.为了规避州税:根据有的州的法律,LLC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不存在企业所 得税问题。

2.“家庭有限合伙”的使用。使家庭成员成为LLLP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所有权利益分 给家庭成员,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有限合伙人没有管理权,或利益卖出权,也不承担替代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不给家庭成员以管理权,并限制他们作出对企业有拘束力的行为;即使家 庭 成员实际行使了控制权,也足以使债权人无法得到额外的补救。而使企业变成LLC并将管理 权委托给高级管理人未必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因为合伙法是否允许限制退伙的权利是有疑问 的。

3.LLLP可能提供一种避免自我雇用税的途径,有限合伙人无须缴纳自我雇用税收。

4.LLLP形式可以确保只有指定的经理人,即普通合伙人才有权经营企业,并在与第三方的 交易中作出拘束企业的行为;而在LLC中,即使是集中经营的,仍然存在谁是经理,以及他 们的权限范围的问题。

六、LLP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主要区别

也许人们会问,既然LLP在合伙人的责任方面已经与其他有限责任企业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差 别,那么,为什么不直接采用现有的有限责任企业的形式,例如LLC、一般封闭公司等而还 要另搞一套呢?回答是,LLP虽然在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这一点上已经与其他企业基本相同,但 在其他方面它仍然保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与长处,它是一种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新型的合伙企业 的法律形式。

1.与普通合伙比较

前面已经对普通合伙与LLP作了比较全面的比较。简单地讲,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 有限责任,一般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而LLP的合伙人则对合伙 的债务的范围限于其在合伙中的利益。二是形式要求,一般合伙没有任何形式的要求,它只 是一种所谓“剩余企业”,不少合伙甚至是在当事人并无设立合伙的意向的情况下成立的; 而LLP的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为此,合伙必须遵守法律关于名称、资格申报和年度 报告申报等的程序。(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21-22.)

2.与有限合伙比较

(1)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LLP的所有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当然 ,有限合伙也可以申报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注:有限合伙的英文原文是Limited Partnership,但以前的著作中把Limited Partne r ship译成“隐名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英文原文是Limited Liability Iimited Part n ership(LLLP)。

)这样,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同样享 有有限责任保护。

(2)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完全不承担个人责任,而LLP的合伙人按多数法律仍 要部分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否则可能导致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而LLP的合伙人可以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一样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合伙人只对其本人 的 及在其直接控制下的人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4)形式要求:有限合伙与LLP都有法定的形式要求,但有些LLP法规定,LLP的某些规定不 适用有限合伙,例如购买保险,申报年度报告等。

(5)违反形式要求的有限合伙对内仍是有限合伙,对外则可能是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而违 反形式要求的LLP的则会成为普通合伙。

(6)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分派利润和免除成员的分摊义务有严格限制,而LLP则无此类限 制。

(7)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适用合伙法,事实上在一般州中,两者根本 就是规定在同一立法之中;而后者适用的是有限合伙法,虽然有限合伙法也允许在与有限合 伙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合伙法的规定。

(8)有限合伙的规则有许多只适用于有限合伙,如管理控制权,退伙、分派、分摊,而专门 适用LLP的特殊规则很少。(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22-23.)

3.与LLC比较

(1)LLP的合伙人在有些立法中仍然要对部分合伙债务负责,而LLC的成员对公司债务则完全 不负个人责任;

(2)LLP的合伙人按默认规则有平等管理权,而LLC则有两种法定形式,集中经营管理与分散 经营管理,即所谓成员经营的LLC和经理经营的LLC,在经理经营的LLC中,成员没有经营管 理权;

(3)LLC有许多规则,包括形式、分派、利益转让、退出与解散与有限合伙合伙相似,它们 与多数LLP法不同。(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23.)

4.与一般公司比较

(1)有限责任范围不同:除股东个人直接的侵权行为外,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完全不承担个 人责任;按多数州的立法,LLP的合伙人则仍须对合伙债务承担部分责任;

(2)经营管理权不同:股东无权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LLP的合伙人,除非另有协议 约定外,有权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即使有集中管理的协议,对善意第三人而言, 该合伙人的行为对合伙仍有拘束力;

(3)内部关系规则不同:股东的所有权利益可自由转让,受让人可以成为股东;LLP的合伙 权利不得任意转让,可转让的限于财产利益,受让人也不享有合伙人的地位;公司利润的分 派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LLP则没有限制;虽然封闭公司可以像合伙一样经营,但除非公司 选择不适用一般公司的规则而适用封闭公司的规则,一般公司法规则仍然适用于封闭公司;

(4)合伙转化成公司需经转换、合并等程序,而转化成LLP只要办理规定的申报手续即可;

(5)LLP需要每年申报,需要购买保险等,这是一般公司没有的程序。(注:Bromberg and Ribstein,p.24.)

LLP是一件新事物,还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例如,LLP人享有的有限责任的保 护已经几乎与一般公司的股东的有限责任没有区别,而LLP的经营管理上的限制远远少于一 般公司,是不是会造成新的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样宽松的有限责任会不会引起LLP人滥用其 特权?等等。对于这些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美国学术界进行过一系列广泛、深入的讨论, 限于篇幅与本文的目的,容作者另文论述。

七、结束语

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有限责任基本上只能适用于公司企业;虽然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 人也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但是以他们不参与对企业的经营控制为条件的。但近几十年来, 有限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逐渐扩大,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终于出现了LLC这样一 种能够兼容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灵活经营并可免于企业所得税的崭新的企业形式。但是, 为什么其他与合伙的组织结构类似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有限责任,而合伙人却不能享受 同样的待遇?当然,原有的合伙可以将自己的合伙转换成LLC,但转换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法 律与操作上的问题,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人们仍然希望在不改变其原有生活习惯的条件下 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LLP制度的推出,把近几十年来美国企业制度的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 高潮。现在只剩下一种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尚保留着无限责任的传统制度,这是学术界与 立法机关正在考虑的问题。当然,个人独资企业也完全可以采取一人公司或LLC的形式而使 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

综合考察美国的企业制度近年来的发展,特别是LLP的出现,不难看出这样一种趋势:有限 责任制度将成为所有企业的一种默认制度。有限责任制度无疑会使债权人增加风险,但债权 人完全可以采用其他办法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作为企业法,其侧重点应当放在鼓励人们 投资,自主创业方面。对各种企业的投资者以有限责任的保护,减轻他们的负担与后顾之忧 ,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这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虽然LLP只是美国的国内立法,但在这一 点上,其意义无疑将是十分深远的。

中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都面临着发展经济的任务,而中国面临的发展经济的任务 更加艰巨,更加迫切,更需要大力鼓励人们投资创业。从目前我国的企业立法来看,基本上 还停留在一些比较传统的观念上,不仅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企业的种类不多,而且投资者的负 担 很重,未能体现鼓励人们投资企业的精神。我们完全可以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中得 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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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型合伙: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述评_注册美国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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