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论文_李冰雪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论文_李冰雪

南京市房建工程检测中心试验室 江苏省南京市 210007

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业也随之加快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为业内外广泛关注的问题,为实现建筑商与业主的双赢,保障各方权益,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应运而生并且日渐完善,实现系统化、制度化。本文主要阐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展历程及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旨在优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使其更符合当代建筑工程需求。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问题;解决思路

引言: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为适应城市建设需求,建筑工程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这无形中加大了建筑工程的风险,增加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压力,也直接影响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参照国际建筑业通行的办法,在建筑工程行业引入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解决问题、规避风险的有效途经。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践的阶段性发展

1.萌芽阶段(2005年以前)

早在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具体保修年限。政府部门也开始酝酿工程保险制度,将工程质量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先后于2002年、2004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赴法国、西班牙等国家调查研究工程质量保险的实施现状。建设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标志着住宅建设领域质量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为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

2、试水阶段(2005年-2015年)

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2005年住建部发布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为工程质量保险制的推行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标志着工程质量保险正式进入政策视野。北京、上海、深圳等14个城市作为试点试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并纷纷制定相关条令条例,培育良好的政策土壤。2006年5月,保监会批准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条款,并开始正式实施工程质量保险项目。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再次要求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但实践表明,工程质量保险制一直推进不力,仅有少数几个项目愿意投保。归其原因:一是保障范围过宽导致保费过高,建设单位压力过大,投保积极性不高;二是政府职能和利益冲突导致保险难以落实。

3、成熟阶段(2015年至今)

2015年国家发改委、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保障力度。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这些政策的出台,充分显示国家利用保险手段助推建筑行业的发展特别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意愿。

二、当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实践的困境

虽然在政策环境层面,政府及相关部门态度积极,各项政策条理清晰,内容具体。但是,在实施阶段,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推进吃力。

1、投保政策非强制性,建筑施工单位投保缺乏投保积极性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属建筑施工单位自愿投保的范畴,而非强制投保,此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对于建筑工程单位不具主导作用,只能政策性引导,加之保险公司对于保险项目宣传落实不到位,无法将投保的效益向建筑商透彻、准确表达,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推荐缓慢,实践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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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第三方的质量检查机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目前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为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两个机构,建立单位是建设单位委托其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其中受利益因素影响,相当一部分监理公司无法对建筑工程质量做以中肯的监督评价;另外,质量监督局则是建设主管部门为背景的监督机构,其以抽查和巡视的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非全程跟踪监督,对整个工程质量的认识相对较为片面。保险公司需要对所投保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管,需要聘请第三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TIS)对保险责任的内容实施风险管理,而这两类机构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的质量检查机构,在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中并无TIS或等同体。

3、与保险机构存在的分歧

关于保险期限的设计问题,是目前与保险机构在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设置过程中,最突出的一个矛盾分歧。我国在保险制度的设定中明确要求,“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而相关条例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的保修期为设计的使用年限,也就是结构的全寿命周期。但对于这一点,保险公司是无法接受的,对于超长保险期限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缺乏市场供给,可操作性差,在国外工程质量保险也无可参考的案例,这也是导致制度难以真正实施的重要原因。

三、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优化建议

1、修订工程质量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依靠政策强制推动

要实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全面落实,实现其效能最大化,首先应从意识形态上提高其重要性,明确该项保险的法律效力。考虑到修改上位法所需时间周期较长,会影响实际运用中落实的效率,可以先从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入手,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纳入到强制性保险范畴内,进而推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性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目前北京已将工程质量保险列入《北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当中,正式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引入独立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

风险管理机构应当独立,不得与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有任何关系,只受保险公司委托,为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监管参保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在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风险检查,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理赔的全链条风险管理机制。该机构既要懂保险也要懂工程建设,这就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保险专业与建设工程专业的复合型人才。

3、采用共保模式,增强保险业的抗风险能力

保险公司之所以对保额庞大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兴趣缺缺,主要在于建筑工程风险巨大。为解决这一难题,实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全面推进落实,可以考虑多方联动,实行共保模式,具备办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可以联合起来,共同成为建筑工程的保体,统一进行保险项目的拟定和信息资源的共享,降低了保险企业单独承担保体角色的风险,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全面落实。

4、建立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参建各方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诚信体系,实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的强制约束,对于出现质量问题、“败德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对外公布,并根据信息等级差异化调整保险费率,增加技术不合格的建筑从业人员的投保成本和激励保险公司在投保审核时采用建筑规范以减少保险赔偿,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总之,要实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全面推进任重而道远,而这项保险却是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建筑从业者应清醒认识国内外形势,客观分析中国建筑业现状,考虑经济投入的同时,从建筑工程长远发展角度考量,全面推进、落实、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王宏新.加快推进我国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04

[2]杨立华,周志忍,蒙常胜.走出建筑垃圾管理困境-以多元协作性治理机制为契入[J].河南社会科学,2013.09

论文作者:李冰雪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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