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日、德大学科技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日、德大学科技体制比较研究

李俊卿[1]2000年在《中、美、日、德大学科技体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是提高我国整体素质、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学科技工作既担负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创新型人才的重任,又是国家科技战线的重要方面军、担负着发展科学技术的重任,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过程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众所周知,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的建立源于学习西方,其一百多年的发展史也是一个不断向国外学习、借鉴的过程。大学科技体制是制约大学科技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为了给大学科技工作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使其得到更快的发展,有必要对国外特别是曾经或正在起着示范性作用的美、日、德等国的大学科技体制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期找到可借鉴的经验、发现我们的问题、提出改革设想。正是出于上述考虑,本文对中、美、日、德的大学科技体制进行了比较研究。 进行理论研究是为了指导工作实践。尽管作者已从事高教管理工作17年,但是,对于大学科技管理而言还是一名新兵。通过本文的写作,系统地学习理论、发现科技工作特别是科技管理规律,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促进我省高校科技工作,仍是我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时也希望本文能对其他科技管理工作者有所帮助。

杨琼[2]2007年在《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必须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这一环节才能实现。高校具有人才培养(传授知识)、科学研究(创造知识)、社会服务(应用知识)三种功能,这三种功能都是通过对知识的不同运作方式来实现的。大学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创新,必将继续推动人类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技术转移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不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大学实际无可转移的技术。知识产权实质为一种排他的权利,忽视知识产权将使大学技术转移陷入尴尬境地:要么新技术因为过早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任何人都无法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沦为公共品后的新技术将很难吸引企业投资;要么他人抢先把新技术转化为知识产权,学校转移技术反而构成侵权。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最重要的激励制度,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法律保障,让科技人员最大限度地获取合法经济收益,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的根本基石。其内涵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知识产权权属,第二是知识产权价值。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的资本属性正在科学合理地展现其价值,知识产权价值包括基本价值和应用价值。美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高校技术转移方面取得的成功对于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制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美日通过立法和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规范高校的技术转移,为高校的技术转移提供了宏观的政策指导和宽松的环境,从而调动了高校科研人员、企业及政府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得高校技术转移得到健康迅速的发展。美国和日本大学通过设立专门的技术转让机构来推动大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这种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来管理与经营大学研究成果的做法,既加快了成果的应用转化,也使科研人员在不致分散精力的情况下得到个人收益,从而保证了学科前沿科研活动的连续性。美日等国高校的做法对加快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校技术移转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前提,必须是在明确技术转移现状的情况下,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下进行,因此,调研我国技术转移的现状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就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并提出了建立高校技术转移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管理的运作模式,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在高校技术转职能。

参考文献:

[1]. 中、美、日、德大学科技体制比较研究[D]. 李俊卿. 河北大学. 2000

[2]. 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制度研究[D]. 杨琼. 华中科技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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