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税法“税”扣减的细微变化_税法论文

论新税法“税”扣减的细微变化_税法论文

细说新税法“税金”扣除的微妙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金论文,微妙论文,新税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不少企业打来电话咨询:新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范围中关于“税金”的规定与原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变化应如何理解?

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范围中“税金”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表述中确实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而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由此可以看出,在原来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并没有对增值税的税前扣除进行说明。这在我们大家的脑海中还有一个十分站得住脚的原因: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间接税,这部分税金实际并未由企业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当然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那么在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为何对此进行了新规定呢?以下分为两个方面进行细说:

(一)在增值税进项税方面:

我们知道,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价款与税款是分离的。那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就一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应该说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分几种情况说明:

1.购进货物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购置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购入5台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税合计为35100元(不含税价款30000元,税额为5100元)。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3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3.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也得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A公司2007年一季度自营出口电器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7.0661元;出口退税率为15%。

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30000×210×7.0661=44516430.00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4516430×(17%-15%)-0=890328.60元

账务处理应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90328.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90328.60

4.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因已经不可能用于生产,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

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从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A公司2007年10月因意外火灾,导致仓库原材料被毁,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被毁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发生火灾后A公司应做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8059.50

贷: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59.50

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损失后A公司应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58059.5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8059.50

(二)在增值税销项税方面: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样也要分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正常销售货物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这部分销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对外销售一批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00000元,销项税额为17000元,货款已存入银行。

A公司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比如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随同捐赠成本,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将自产电器通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捐赠给社会福利院,该批电器账面金额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30万元(不含税),企业因捐赠发生各项辅助费用2万元(假设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

A公司应计提的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为:

300000×17%=51000元

则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71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0

标签:;  ;  ;  ;  ;  ;  

论新税法“税”扣减的细微变化_税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