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资企业与民族产业的发展_民族工业论文

论合资企业与民族产业的发展_民族工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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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现在已涌现一批技术先进、管理科学、中方拥有经济控制权的先进企业,笔者将其称为“超前发展的合资企业”(简称超前企业)。目前这些企业因诸种原因困难重重。特别是在外资大量涌入我国,国人疾呼保护民族工业时,超前企业因其“合资”属性而身陷困境。认真分析这些企业便可发现:它们是“混血儿”,同时更是发展高起点民族工业的新的生长点。发展超前企业实际上是振兴民族工业的捷径,它们应得到扶植与保护。

关键词

超前企业 民族工业 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 保护和扶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外资大量进入我国。目前我国吸收外资额已处于发展中国家第一位,世界第二位,这引起了各界的广泛注意。与之相关的民族工业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一段时期以来,我们对外资与民族工业问题进行了重点追踪研究,又到全国铁路系统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进行了为期10天的专题考察。经过认真考察和深入思考,我们感到,人们在关注如何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的时候,却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超前发展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超前企业”)可以成为民族工业的新生长点,只要对这类企业加以必要的扶植和保护,它们就能事半功倍地发展成高起点的民族工业企业。

一、超前企业面临的困境

我们这里所说的、可以成为民族工业的新生长点的“超前企业”,指的是技术先进、管理科学、中方拥有经济控制权的合资企业。所谓技术先进主要表现在:这些企业大多始建于改革开放初期,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独立开发新技术的能力,这些新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其中某些技术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创出了著名的商品品牌,其产品不仅在中国市场享有盛誉,而且打入了国际市场。管理科学是指超前企业在借鉴外国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摸索出了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科学管理制度。中方拥有经济控制权则指中方对合资企业或有控股权、或有属于中方的产品品牌、或是实现了经营管理中方化。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为中国铁路信号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可以列为我们所指的超前企业。然而,与国有企业一样,超前企业目前也面临许多困难,步履维艰。

(一)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合资”属性使超前企业处境艰难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政治稳定,成为世界上未被外国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瓜分和占领的巨大市场,对外资越来越具有吸引力;二是中央政府放宽了对外国资本和产品直接进入我国市场的限制,鼓励了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三是各地方政府或部门也竞相出台各种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大大减少了外资直接进入的阻力。环境的这种变化,导致了外国大企业和跨国公司对中国进行经济合作的策略和方式的转变:即由过去的以转让技术设备赚取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和举办合资企业为主,变为凭借雄厚的经济技术实力和现代化的营销手段,通过产品倾销、合资控股、独资办厂等途径,直接抢占、瓜分甚至垄断中国市场,以获取持久的高额利润和长远的战略利益。上述变化使合资企业、尤其是超前企业的“混血”属性显露出来,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制约。

首先,中外双方母公司自觉或不自觉地调整了对超前企业的策略,制约了它的发展。

从外方母公司看,改革初期合资企业是它们进入或占领中国市场的重要筹码,那时,它们重视合资企业,故能较为积极地转让技术和投入资金。而今,外方母公司可以通过在中国独资办厂或并购国有企业等方式,直接进入中国市场,超前企业的重要性随之下降。尤其是超前企业在某些技术上已经赶上甚至超过外国母公司,成为它们在中国乃至国际市场的竞争对手,这些必然导致外方母公司的战略调整。这一调整表现为三种趋向。一是控制超前企业的发展规模,不再对其发展投入资金和技术,尤其不再转让核心技术,不再负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二是争夺超前企业的领导权:有的利用企业增资扩股,中方母公司难以筹集追加资本之机,增加股权,达到对企业控股的目的;有的争夺合资企业经营领导权,以此控制合资企业;还有的夺取并牢牢把握合资企业的商标所有权,利用中方资产,生产外方产品,占领中国市场。三是部分外方母公司利用各种手段,向国外转移合资企业的盈利,致使企业长期亏损、中方资产流失,合资期满时,留给中方一个“空壳”。

从中方母公司看,因开始兴办合资企业时没有经验,故一些中方母公司往往“重生不重育”;随着开放力度加大、外资的大量涌入,又往往忽略了“优生优育”。“重生不重育”,一方面使因“重生”而得到母公司不少优惠条件的合资企业,被外方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又因“不重育”使母公司不能及时发现新生超前企业并给予支持。忽略“优生优育”,则无端地给超前企业增添了竞争对手。这些问题在身为国有企业的母公司因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职能过重以及债务负担沉重等问题缠身时,自然表现得更为突出。超前企业再难得到初建时母公司对自己的关照,而且一些母公司即使想关照也往往力不从心。

第二,超前企业面临更强大和更大量的竞争对手,处于腹背受敌的境地。

一方面,外国大企业或跨国公司为了达到瓜分和占领中国市场的目的,凭借资金、技术、营销手段等优势,对具有一定竞争能力,技术基本处于同档次的我国超前企业群起围剿,力图将它封杀于“摇篮”之中,迫使超前企业在其“生长期”就要以自己弱小、幼稚的身体同比自己强大、成熟得多的躯体抗衡,进行“一方”与“八国联军”的生死较量。

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生存困难的环境下,多年形成的“条块分割”体制,又使各地区和各部门都从本位利益出发,为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职工就业、旧体制转轨等问题,竞相引进外资,以解燃眉之急,导致重复引进,国内企业过度竞争、“互相残杀”。这种局面使谁也难以在现有市场中形成规模经营,又为外国大公司和跨国公司分割中国市场开了方便之门。超前企业由于发展“超前”,先是遇到外国大企业的强力冲撞,“合资”又使其失去中方的保护,“混血儿”的属性,使其只得在夹缝中求生存,难以快速成长。

(二)超前企业自身的“超前发展”使它们身陷困境

从超前企业自身来看,发展超前使它们遇到了别的企业没有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首先,合资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不明确。通过创办中外合资企业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加以消化、吸收、创新,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目标,即“洋为中用”。当超前企业实现了这个发展目标,特别是合资合同到期时,它该向何处去?合资办企业到底是权宜之计,还是创建企业的长久方式?如果超前企业不再以“洋为中用”为目标,那何为其发展目标?总之,合资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没有一个“说法”。第二,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涉及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大多只适用于合资企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当超前企业向高级阶段发展、遇到深层次问题时,则得不到法律的维护。第三,政府对超前企业的扶持、保护不够。因前面已谈到过的原因,超前企业难以得到强有力的市场支持和政策保护,不能如愿腾飞。最后,舆论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员工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及正确的宣传、指导。于是,在超前企业中工作的员工、特别是企业家们,处境十分尴尬:他们想办好企业但方向不明;想扩大企业规模与外国大企业一争高低,却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政策上的支持;想充当高起点振兴民族工业的“尖兵”,却被人自觉不自觉地打入“另册”……。

超前企业在新的环境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危机。

二、发展超前企业是振兴民族工业的捷径

在新的环境中,如何正确评价和界定超前企业的作用、地位,政府应怎样对待超前企业的问题,应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这些问题又与对民族工业范畴的界定、合资企业与民族工业的关系、合资企业能否发展成为民族工业企业等理论问题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民族工业”的基本内涵

何为“民族工业”,理论界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民族工业就是指以民族资本为主的生产“国产(包括准国产)工业品”的工业和工业体系。这里的“国产工业品”,是指民族资本创办的企业或民族资本为主的企业,以中国技术人员可以掌握的设备和技术所生产的,零部件达到一定的国产化率,通常标有中国品牌商标进行销售的工业品。而在主要方面符合上述标准的工业品则为“准国产工业品”。依此标准我们认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民族工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民族资本为主的合资企业。

这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何为民族资本为主的合资企业。有人以是否拥有控股权(有形资本)和商标所有权(无形资本)为标准,根据两者的组合来界定合资企业的属性。这种概括具有理论意义。具体说来,控股权掌握在民族资本手中,商标权与外国资本共享,这是民族工业;控股权属于外国资本,商标权属于民族资本,这实质上是民族资本利用外国资本和技术,发展自己的商品品牌,也属于民族工业范畴;民族资本和外国资本控股权均等,商标权共享,这是一类不稳定的民族工业,如果企业经营权掌握在民族资本手中,合资企业会朝民族资本方向发展,因而属于民族工业;如果企业经营权由外国资本控制,它会随增资扩股的比例变化而改变自己的性质,成为非民族工业。

上述分析表明,合资企业中的一部分是民族工业,还有一部分可以转化为民族工业。因而,对合资企业归属作绝对化的理解是不正确的,也违背了我国通过举办合资企业振兴民族工业的初衷。

(二)创办合资企业是高起点振兴民族工业的捷径

分析发达国家所走过的路程可以看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中,不同国家合资创办企业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快速发展民族经济的一个重要方式,民族资本创办的有经济控制权的合资企业,不仅是民族工业的一部分,而且是高起点振兴民族工业的捷径。世界上后起的经济大国,大都是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创新,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发展本国工业而步入世界强国行列。其中最为成功的例子是日本,它仅用了20多年时间就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科学技术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有着惊人的差距,赶上和超过世界发达国家始终是中国现代化的首要任务。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就高瞻远瞩地指出:“世界要发展,我们不在技术上前进,不要说超过,赶都赶不上去,那才真正是爬行主义。我们要以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作为我们发展的起点。”〔1 〕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是落实邓小平同志指示、缩小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差距,实现高起点振兴中国民族工业的重要途径。首先,通过中外合资办企业,可以与世界先进技术嫁接,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开发新技术,赶上世界技术发展的步伐。第二,合资企业在运营中不仅获得了技术和资金,还获得了信息、管理经验以及部分国外市场,达到了“借船出海”的目的。合资方式能使民族工业在“软硬件”方面,尽快赶上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第三,在世界技术向高、新、难发展的今天,很多技术的开发很难由一两个企业甚至一两个国家独立完成,因此,“合作开发”是当今技术开发的新潮流,美国的麦道飞机公司和波音公司为了开发新飞机而进行的合并,欧共体国家共同开发航空技术等,都是很好的例证。创办合资企业也是合作的一种形式,它可以利用合资双方或多方的经济优势,发展新技术,适应更激烈的竞争。总之,合资是获取外国技术、信息、资本、管理经验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开放、合作、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向,也是振兴各国经济的重要途径。

(三)超前企业是振兴民族工业的新生长点

通过兴办合资企业高起点地发展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工业,是我们引进外资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认为,超前企业在实现这一目标中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在保护民族工业的一片呼声中,我们却特别提出要注重发展超前企业的原因。

通过对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的调查,我们深切地感到,超前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合资企业,它们实际上是高起点发展民族工业的新生长点和载体。首先,超前企业是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市场换技术、换经验,花费巨大经济代价,精心培育的成果,它们能够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改造原有的民族工业,推动整个民族工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实践也已说明,超前企业的不断壮大,会带动民族工业在新技术基础上的发展。正是从这点上,我们称超前企业是发展民族工业的新生长点。其次,超前企业特有的优势使其具备了振兴民族工业的能力。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超前企业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它们往往都在高新技术领域,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开发新技术的能力,填补了我国技术空白,创出了自己的产品品牌;它们所创的新技术、新产品,不仅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而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二是它们大都借鉴了外国先进管理经验,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实现了管理的中方化;三是在这些企业中,集聚了一批新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而这些恰恰是高起点发展民族工业不可或缺的条件。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搞好超前企业,就能使我们找到捷径,事半功倍地高起点地发展民族工业。

三、必须加强对超前企业的保护和扶植

超前企业是高起点发展民族工业的新生长点,它们可以发展为新兴民族工业。帮助超前企业解脱困境,保护、扶植这些生长点使其快速发展壮大,应该成为政策制定中的一个着力点。

(一)保护和扶植超前企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谈到保护和扶植超前企业,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要对其实施保护和扶植?保护和扶植会否阻碍竞争、导致超前企业在“温室”中“落后”?我们认为,扶植和保护超前企业的快速发展是振兴民族工业的需要,只要选择好保护和扶植的时机及方式,就可以避免导致保护“落后”,而达到在适度竞争中振兴民族工业的目的。

首先,保护和扶植新兴产业、幼稚产业,使其尽快地成为新主导产业,是世界各国加速本国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习惯作法,尚处于赶超阶段的我国,自然更应实施这种保护和扶植。

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不是领导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原发”国,而是“跟进”国,因而它们在产业结构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阶段性的差距。这必然导致其新兴和幼稚产业一“出生”,就面临着发达国家成熟技术、产品的竞争,难以顺利成长为新的主导产业。为此,发展中国家必须对自己的新兴及幼稚产业实施有效的保护和扶植。如上所述,我国的超前企业正是为了赶超发达国家而培育的幼稚产业、新兴产业,在它们面临生死存亡的威胁时,给予适当的保护和扶植,当然是正确的。同时,只要这种保护和扶植是适度的,它就不会必然导致企业落后,也不妨碍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因为:第一,适度保护和扶植不是要封闭市场,排除竞争。它只是通过对超前企业所在产业外资进入的时间、规模和速度及数量等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同行业的过度竞争,以保证超前企业的合理市场份额,使其在适度竞争中发展壮大。第二,适度保护和扶植还表现在保护的时间和范围具有有限性。通常主要对新兴和幼稚产业的生长期实施保护和扶植,当其进入成熟期后,即当超前企业具有独立的创新能力、技术和产品有竞争能力时,政府将不再对其进行保护和扶植。第三,适度保护和扶植还体现在保护措施的着眼点上。它主要着眼于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形成创造条件,在企业规模经营、技术改造、合作开发、合并联营、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指导、扶植和服务,而不是给企业以税收和贷款等方面的照顾。无疑,这样的保护和扶植,是可以避免越保护越落后的情况发生的。

其次,保护和扶植超前企业是掌握新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控制权,防止外国资本控制本国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

一个国家能否掌握本国经济控制权的重要标志,是本国主导产业、重要企业是否由民族资本控制。目前,我国产业结构正处在升级换代阶段,超前企业所代表的新兴产业,大多是发展前景好、关联效应强、经济收入高的产业,将来会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因此,掌握其控制权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对超前企业实施必要的保护和扶植,进而掌握对新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的经济控制权,才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也只有掌握了“朝阳产业”的控制权,才能掌握本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节奏和方向,赶上发达国家。

最后,对超前企业实施适度的保护和扶植是贯彻以“市场换技术”,方针的需要。

用“市场换技术”的前提是市场的高利润,一定容量的市场是实现高额利润的基础。要使合资外方持续提供先进技术和核心技术,必须保证其获得高额的盈利,因此,在既定的市场空间里不能有太多的竞争者,控制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数量,保证超前企业合理的市场份额是“市场换技术”的必要条件。同时,合理的市场份额和一定的盈利,也是超前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消化、吸收,培育自身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扩大经营规模的经济基础。

综上所述,中央政府对保护和扶植超前企业乃至民族工业的重要性保持清醒的认识,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是超前企业得以在竞争中生存和取胜的保证。否则,民族工业的新生长点将会在内部过度竞争和外来企业的封杀中夭折。

(二)保护和扶植超前企业的措施建议

为了使超前企业能够快速发展壮大,我们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对其实施保护和扶植:

1、宏观指导。政府应根据整个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创办、 保护、扶植合资企业与民族工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把发展合资企业纳入到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中,进行统筹考虑,整体规划。要明确规定不同产业或行业能否引进外资、引进的规模和速度、合资企业中外资股权比例的上限等。尤其是对超前企业进一步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如是否应该中方控股、应否坚持中方的领导权、合资到期后的发展方向等问题做出战略决策,使其在“大敌当前”的环境中目标明确,不应再“跟着感觉走”。

2、法律保护。依据振兴民族工业的总体规划, 健全和完善有关合资企业的法律和法规。它具体可以包括:(1 )制定有关外国企业在中国建立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外国控股公司的经济行为和外国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并购行为,保护民族资本的合法权益;(2 )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防止外国企业对某些行业和地区的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民族资本的控制权;(3 )制定扶植和保护新兴支柱产业和行业的特殊法律,对该产业、行业可否引进外资、引进的规模、速度、数量以及合资企业中的中方控股权、管理中方化、产品国产化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外资对中国经济的控制,保护和扶植新兴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籍以保障国家的安全。

3、政策扶植。政府对超前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植主要体现在:(1)对市场实施适当的保护。对不同产业市场开放的时间和程度,引进外资的规模、速度、数量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和通盘的掌握,保证超前企业成长所必需的发展空间和时间;(2 )为保证超前企业中中方的经济控制权或实现完整的中方控制权,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确保其民族工业的属性;(3)政府通过产权重组、合并、合作、联营等方式, 促使超前企业集团化,扩大其经营规模,提高其抗风险能力,使其早日具备与跨国公司进行市场“阵地战”的实力;(4 )将政府对科技进步和改造的扶植政策扩大应用于超前企业,尽可能地为其技术的国产化、新技术的开发创造条件,使其在已有的技术水平上再提高一步,增强超前企业的竞争力。

4、机构管理。建立专门的外资管理机构, 对引进外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具体指导。这一机构要具有如下职能。一是负责制定引进外资的政策。中央政府授权外资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制定关于引进外资的政策,将目前按企业资本归属给予的优惠和地方性优惠转变为产业优惠,吸引外资投向急需发展的产业,保护民族资本对某些产业和行业的经济控制权,避免盲目引进。二是负责审批外资投资或并购国有资产金额达一定数额以上的项目、政府产业目录中限制的项目等,收回地方政府的审批权。三是负责定期审查各地方政府审批引进的外资项目,如发现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四是负责对引进外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如外资到位率、合同履行情况、中外方权益实现状况等,进而引导合资企业能够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向健康发展。五是负责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提供技术、政策的咨询和服务,培训合资企业的职工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超前企业所引发的问题,既涉及理论认识,又涉及实际操作,既影响微观发展,又牵连宏观决策,对这样的大问题,必须加强探讨与研究。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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