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养恤金和劳动力供应决定_养老保险论文

退休、养恤金和劳动力供应决定_养老保险论文

退休、养老和劳动力供给决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研究职工的退休决策和退休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在现阶段意义重大。我们要客观看待和尊重市场经济下人们的各种不同的退休决策,各级政府应逐步学会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调节和影响职工们的退休决策,不能简单地单纯使用行政手段。为了切实保障我国老年人的生活,政府应该允许和鼓励尚有工作能力的老年人延迟退休行为或在退休以后参加一定社会工作。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和人们预期寿命增加的情况下,我国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将覆盖到各种所有制的全体职工,政府应该考虑相应提高法定退休年龄。部分职工是否退出劳动力市场,直接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在当前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政府应该针对我国劳动力参与率过高,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大量冗员,低素质职工仍然占据大量重要岗位的事实,迫使一部分职工暂时或永远退出劳动力市场,但不宜把减压分流的安排只是落在个别年龄段,尤其是中老年职工头上。

一、退休的经济学涵义

按照字面意思,退休是“职工因年老或因公残废而离开工作岗位,按期领取生活费用”(《现代汉语词典》)。在计划经济下,政府对国有部门职工的退休有着严格的规定,即使有继续工作的意愿,退休职工在退休以后也很难找到正式工作机会。因此政府能够根据对退休年龄和退休资格的具体规定来控制职工退休行为,从而保证劳动力计划的顺利实施。在市场经济中,退休是劳动者在就业生涯中作出的最后一个决策。事实上的退休与从原有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就不是同一回事。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退休是指劳动者彻底退出劳动力市场不再就业或寻找工作。但事实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位职工已经从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他又在另一家全日制企业从事全日制或部分时间工作。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较严密的劳动管理,劳动者在退休以后如果继续就业,采取相应减少或取消养老金或退休金,但在我国现在仍然有许多退休职工继续就业,只是换个单位而已,他们领取的退休金或养老金并不受影响。因此这些“退休职工”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仍然在劳动力市场积极活动而没有完全退休。

劳动经济学对于究竟什么人是退休者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著名劳动经济学家拉扎尔的论述,至少有以下五种相互关联又有细微差别的定义:第一种定义把退休者看作离开劳动力市场并且不再回来的人员。这是我们作为一般理论探讨可以接受但较为笼统的定义;第二种定义是劳动者明显减少工作时间,并最终不从事经济活动。按照这种较新的定义,退休是一个缓慢过程,而不是一时的行为。这种定义对于考虑实际工时的劳动力供给分析非常合适;第三种定义是劳动者开始领取养老金意味着成为退休者。这样退休的定义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特定职业或工种养老金的领取方案很有帮助,而且也很容易估算退休人员对于养老金体系的支付压力;第四种定义是劳动者的名字进入某公司的退休名单。这是最为狭义的退休定义;第五种定义将从社会保障体系中获得主要收入的人员称为退休者。(Lazer 1986)从这些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经济中的退休并不仅仅是一种状态描述,而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个人经济行为,它受到相关劳动福利政策,生活保障情况、个人工作意愿和就业机会诸方面因素。尤其作为外者对退休行为的界定,要将当事人过去和将来的行为联系起来考虑。

在退休年龄前后的劳动者都会认真考虑自己退出工作的决策。这决策受许多因素影响。第一个因素是法定退休年龄。大多数劳动者既不提前退休,退休以后也不再寻找新的工作。计划经济下的中国国有部门职工基本上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返聘的情况只是少数现象。这给人一种假象,法定退休年龄决定了职工的退休时点,事实上并非如此。比如现在西方国家,职工个人往往愿意提前退休以享受更多的闲暇,而政府却相反,为提高养老基金应付人口老龄化的支付能力而提高法定退休年龄,这就造成实际退休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差距越来越大的现象。因此,在市场经济情况下,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政府规定每个劳动者允许或必须工作的终点,而是社会养老保险开始支付的起点。与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按照法律统一确定的时点相对应,企业和个人的退休规定或退休决策,却应该具有较大的活动范围。政府利用影响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如较大程度的降低提前退休者和延迟退休者的养老待遇,来间接影响个人退休行为和老年人的劳动供给决策。(林义1994)

第二个因素,也可能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劳动者退休以后的生活保障状况。那些按部就班退休的劳动者一般能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使得他们愿意和能够享受闲暇。如果退休金或养老金过少,甚至还有其他经济负担,那么那些从正规部门退休的职工,也会继续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就业机会。如果在正规部门找不到这样的机会,他们就只能进入非正规部门。

其他因素是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状况和重新就业的法律政策环境。劳动者要将工作意愿转化为工作现实必须要有较好的工作可能性。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寻找工件机会的退休者事实上已经重新回到劳动力市场,只是他处于失业状态,既使他并不一定作为失业人员进入官方统计。(袁志刚1997)如果法律规定退休者在重新就业时必须全部或部分放弃退休金,那么许多退休者只有找到报酬相当高的工作时才愿意重新就业。各国实践表明,除了养老金制度以外,影响退休者重新就业的主要外部因素是劳动力市场是否有合适的。我国城镇大多数退休人员都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但他们的生活状况基本属于“温饱型”,消费水平要明显低于城镇平均水平,不少退休人员显示了较强的工作意愿,只是不一定能找到合适的就业机会。

二、我国中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与工作意愿

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较完备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中老年人尤其是中老年男性职工的劳动力参与率呈明显下降趋势,这是我们大家耳熟能详的事实。经济学家发现美国五十年代老年男性职工的劳动力参与率的明显下降与养老保障体系大幅度扩大覆盖率有直接关系。(Burkhauser Quinn 1990)这是在退休以后能通过养老金和个人储蓄保障生活的情况下职工用闲暇替代收入的行为。但是,由于养老保障制度和老年人获得生活来源的途径不同,各国中老年男性职工的劳动力参与率相差很大。以60-64岁年龄组为例,日本男性参与率为75.6%,而奥地利、法国和荷兰则低于20%,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散布在20%至70%之间的较大范围内。(《老年保障》:第27页)从我国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来看,城镇与乡村的状况有较大不同。80年代在城市一半以上的老人(64%)主要依靠退休金和养老金生活,依靠家庭养老与继续工作各占17%和15%,这样的格局已经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很接近。但在那些国家个人储蓄为17%的老人提供了至少部分生活保障,我国城市老年居民的个人储蓄估计不会那么高。中国农村的老人收入来源主要来自自己劳动和子女赡养,社会福利机制只提供了5%左右的收入来源,个人储蓄一样是非常有限。由于篇幅有限,本文重点论述我国城镇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和退休决策。

表1 80年代部分国家老人收入来源情况(在60岁以上老人收入来源中所占百分比)

国家 工作家庭年金或福利 个人储蓄

中国4534 13 -

中国城市1517 64 -

中国农村5138

5 -

高收入国家(平均)

9 - 97 -

中等收入国家(平均)2532 61 17

低收入国家(平均) 4758 13 6

韩国2464

6 8

新加坡 1885 16 37

印度尼西亚 4663 10 4

马来西亚3483 14 11

注:"-"为数据不详,以上各平均数据未经加权。

资料来源:《防止老龄危机》:第40页。

以上描述的80年代情况似乎在90年代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按照浙江省杭州市老龄委1997年7月进行的一次市区老年人日常生活状况抽样调查,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尚未离退休或退休后继续从事有收入工作的老人占12.5%,而已离退休且不再从事有收入工作的老人占77.7%,主要经济来源88.8%来自离退休金。我国城镇大多数退休人员都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但他们的生活状况基本属于“温饱型”,消费水平要明显低于城镇平均水平。按照上述调查,杭州市老年人月人均收入为537.52元,与1997年第三季度市区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637.24元相比,要低15.6%(《杭州市老龄委调研报告》)以上数据说明,我国城市老人的生活大多依赖于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国内外学者一致认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无法继续支撑下去的,它既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养老金这一短期问题,也不能解决中国的老年保障这一长期问题。

从短期来看,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过窄,而且主要由企业负担,它没有将社会福利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来,面对还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或平均年龄较轻的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往往会因过大的退休人员负担而失去竞争力;另外方面,我国养老制度按照地区或行业划分成很多统筹单位,养老金转移几乎不可能,这也阻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从长期观点来看,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预测,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人口)将大约占总人口的16%,接近OECD国家在1990年的平均水平(18%)大多数OECD国家的老年人口比例翻一番,从9%达到18%经过了80-100年的时间,而我国将在34年中完成这一过程。到2030年中国将面临一个已发展成熟的经济所遇到的问题,而那时我国人均收入只相当于工业化国家的五分之一。(《老年保障》:第一章)

80年代中国城市只有大约17%的老年人依靠子女赡养获得收入来源,这个比例要低于农村的水平,也大大低于其他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国家的平均水平。为什么我国城市子女赡养比例那么低?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子女赡养父母意愿比农村要低;第二是城市老人有养老金,农村基本上没有;第三是城市子女赡养能力有限,生活费用大,特别是孩子的花费大大超过一个老年人费用。

我们认为,虽然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越来越少,象“四世同堂”这样过去的大家庭观念会离现代中国人越来越远,但重视家庭伦理和忠孝观念仍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国民品格。文革以后中国传统的许多非正式制度在农村地区的重现和复兴,如依赖家族或社区(作为扩展的家庭)实现互助的民间福利模式的回归(王铭铭1997),显示了中国社会这些传统力量的深远存在。这同样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于中国城市之中。当今,城市大量年轻父母对独生子女进行的多种形式人力资本投资和感情投资即是明证。美国社会学家对我国城镇居民两代人的孝敬和赡养观念的社会调查显示,小学年龄段孩子的孝敬和家庭观念要强于他们的父母辈(Whyte1997)。我国法律也一直坚持这一传统:父母有责任抚养和教育他们年幼的孩子,子女们成年后有责任赡养他们年迈的父母。这样的代际关系关没有因为城市化、家庭小型化和居住地点的分散等等因素受到削弱,只是表现形式有了较大变化。互动型的传统中国家庭养老方式,被认为是全世界解决老年人问题的榜样,(张敏杰1994)。但是当前阻碍我国城镇子女赡养的主要因素是上述第三个原因。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将来大多数家庭人口结构成为4:2:1型,也就是说一对夫妇要赡养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这使得子女的赡养能力受到极大的影响。许多学者强调人口态势对我国家庭模式的影响(如彭希哲、黄娟1996),这是我们构筑中国城镇养老模式时同样应该考虑的事实。

虽然家庭养老仍然会在中国城市发挥重要的保险救济作用,并始终作为正规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尤其是提供了难以用货币来衡量的生活照顾和亲情。但家庭提供生活来源的规模估计不会有太大的加强。将来老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来自养老保险和自己继续工作。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得养老金的水平无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提供城镇中老年居民较好的就业机会就将成为几乎唯一的选择。这也是在许多社会调查中反映出的以下事实的原因,现在大约只有10%的六旬老人在退休以后继续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但自认为尚有工作能力并有工作意愿的老人超过35%。

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与政府退休政策的调整

我国政府明确了在2000年前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目前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办法或者还没有养老保险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及其职工将被统一到一个多渠道筹资的、包括职工和企业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相应的城镇退休人员的社会支持系统,将从改革前资源主要由国家通过企业向个人提供的一元化结构,逐步转变为社会支持的多元化结构。(丘海雄等1998,穆光宗1998)虽然最终实现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细节还不得而知,但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首先是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要从目前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全体职工,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私营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其次是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制度,进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将逐渐增加,而企业缴纳的保险费比例相应降低,直到个人缴纳的保险占其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半。第三,由于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将覆盖更大的范围,养老金支付水平相对于工资来说将下降,其中养老金的替代率(即养老金相当于工资水平的比例)将从目前的80%左右下降到60%左右。为了提高新制度的长期运行能力,减少养老金负担,除了降低养老金的替代率外,政府还应采取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措施。这样的制度安排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改革原则。这样的未来养老保险制度与世界银行专家组向中国政府建议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很接近。世界银行建议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结合了社会统筹和基金积累的个人帐户,它包括一个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在贫困线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支柱一),一个用来取得基金积累优势的较大的强制性个人帐户(支柱二),一个对期望目标作补充的自愿的帐户(支柱三)。对于新老制度的交替,世界银行设计了一个过渡机制来解决对现在的退休者和职工的隐性养老金债务。(《老年保障》,James 1997)

中国正处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十字路口。国内外学者一致认为,改革开放以后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为养老制度改革创造了极好的物质前提。世界银行专家组认为我国的有利因素还在于:“由于中国的养老制度是以规模相对小的现收现付制、平均工资及津贴结构和一个自由度较大的退休年龄开始的,因而很有条件做到这一点。目前转轨比起在下一个10年现收现付制扩大后再转轨成本要低。当代老年人会仍受到仍然提供安全保障网的公共养老支柱的保护,而那些一生收入较高的青年工人能为自己的退休储蓄筹资,并且也能通过纳税偿还社会保障债备”(《防止老龄危机》:第180页)。他们认为我们另外一个优势在于:“(中国经济成功)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中国政策制定者们在必要时能将注意高度集中于某些特殊的问题上,动员组织国内政策分析人员,同时也征求来自不同国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治上的共识,并果断推动政策改革”。(《老年保障》:第11页)

那么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如何影响政府的退休政策和人们的退休决策,尤其是那些具有经济活动能力和工作意愿的中老年职工的退休决策呢?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非常清楚,大家对此也没有太多的意见分歧,但是对于新老保险方案的过渡机制却有争议,而过渡机制会极大地影响中老年职工的工作决策。我们的主要观点是,在新的形势下,政府一直有意或无意采取的提前退休的政策应该改变,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包含鼓励中老年职工延缓退休并通过工作来解决收入来源的因素,对于某些提前退休者要作出不再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承诺,并用扣减养老金的办法予以惩罚。政府应该开始着手逐渐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论证和试点。

长期以来政府为了减少就业压力采取了允许和鼓励部分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1978年国务院为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颁布新的养老金法规(104号文件),把退休年龄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退休所要求的最低工作年限从20年降为10年,并提高退休金。退休职工的一个子女可以保证获得一份工作(顶替)。有了这些刺激退休的规定,全国离退休人员从1978年的314万人猛增到1985年的1637万人,同期离退休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总额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从3%增加到10.8%。(《中国统计年鉴》1996)客观上来看,提前退休有效地解决了一部分年轻人就业问题,但加重了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负担。大量社会调查表明,当年提前退休的职工由于退休时的工资基数较低,造成退休金也偏低,另外许多职工提前退休是为了素质较差子女的就业问题,这些子女凭借顶替获得的职位也很容易在后来的就业竞争中失去,子女赡养父母的能力有限,所以这些退休人员的生活现在一般处于困难状态。可见当年的提前退休并没能给这些工人带来生活保障。面对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尤其是针对减员增效释放出来的大量下岗职工,不少地方政府又开始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但在新的形势下,提前退休是否能缓解就业压力却是一个值得三思的问题。

首先,现在社会上部分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返聘或受聘于其它单位,他们又会成为与劳动年龄人口竞争就业岗位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这些离退休人员已从退休单位获得住房、医疗保险和退休金,往往能接受新单位较低的工资,这是其它人员所不具有的优势,从而形成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其次,提前退休主要是为了减轻国有企业的冗员,因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保险”,企业仍然要为退休职工发放数额可观的退休金,企业的负担并没有减少。依靠提前退休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有一类提前退休者是工作技能与岗位不符合的情况,如果进行流动就会失去本企业的养老保险。这种状况逼得职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寻租”,或是从事第二职业,第二职业的高工资与原国有企业的住房福利两不误;或者死泡硬磨办理提前退休,获得养老保险后第二职业变为第一职业。这是一些自愿提前退休职工的例子。第三,现在国有部门的许多中老年职工提前退休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在国有企业需要下岗分流的情况下,很多企业采取了按照工龄一刀切的办法,工龄较短的新职工和年龄较大的老职工很容易打入另册,遭受分流的厄运。如果这些职工真的提前退休后不再就业,子女赡养能力又有限的话,那么他们的生活保障在不远的将来就会出现问题。应该看到,按照年龄或工龄一刀切是一种比较简易、比较能让“大多数”职工接受的方案,但是它既违背“公平原则”,又违背“效率原则”。无论是从公平还是从效率出发,都应该是让各年龄段中工作成绩较差,人力资本质量低下者先下岗。工龄短者缺乏工作经验和工作成绩,但如果自身素质较高的话,应该是国有企业的未来希望;工龄长者经验丰富,许多工作成绩优秀,一刀切都下岗,是巨大的人力资源浪费。所谓“砍头去尾留肚皮”的作法会使得处于中间年龄段的大多数职工根本感受不到竞争压力,由此形成的不合理年龄结构,也会给这些企业的长远竞争力带来隐患。

总而言之,提前退休不可能对减少就业压力作出什么贡献。国外学者估计提前退休在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收入损失大致相当于该国GDP的1%,而OECD国家的损失大约相当于GDP的2-4%(假设老年人和年轻人生产率相同),提前退休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也不利,由于高收入者寿命比低收入者长,这使得收入高的职工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比较贫穷的职工长。(《防止老龄危机》:第80页)

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是政府在解放初期确立的,虽然在发展中国家处于普通水平,但考虑到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较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我国的退休年龄实在是太早了。1981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预期年数男性15.7年,女性22.2年,最近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这一指标肯定又有较大的提高。针对改革后的覆盖率较高的养老保障体制,政府应明确反对国有企业提前退休的作法,并逐渐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在保证年老退休者生活保障的同时,鼓励低龄退休者积极就业,既保障和改善这些退休人员的生活,又减轻养老保障体制的压力。如果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比如到2015年将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男性65岁,女性60岁,就能相应减少退休人员的预期退休期间,从而相应减轻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负担,同样金额的养老金就能较好地保障年龄较大,已基本失去工作能力的老人。在提高退休年龄和养老基金社会统筹的基础上,对于退休人员的重新就业,尤其是原国有企业员工进入非国有部门就业,政府应该采取允许和鼓励的态度。对于生活依靠养老金和子女赡养尚不能得到保障的退休人员,尤其是那些生活负担较重的重新就业是其正当要求和生活所需,政府应该理解和支持,政府应鼓励企事业单位给这些退休人员提供非全日制工作和临时工作,从而使其平稳从工作状态过渡到退休状态,相应的养老待遇原则上只作少量扣减,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们研究表明,将退休作为一个逐渐的过程,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非常有利,应该成为未来社会的一种模式。国外情况表明,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实行就业形式多样化至少具有如下三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灵活就业给员工在工作与闲暇,就业与家庭之间带来较大的选择空间,从而提高雇员的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满意程度;其次就业形式多样化能满足企业的各种用工需求,从而确实降低企业的劳动成本,提高它们的市场竞争力;最后,就业形式多样化能够增加宏观经济的就业总量,尤其是增加就业人数,从而大大缓解就业压力。西欧就业市场中的荷兰模式就是这样的典范(陈凌、姚先国1999)。

是否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和提高多大的幅度,是一个必须仔细探讨,充分考虑的重大决策。我们认为总体说来还是可行的,但仍然需要进一步严密慎重的研究。提高法定退休年龄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较易让人接受,一次变动总比多次要好。那些处于临界年龄段的人员一般有着较强的工作能力,他们会欢迎增加2-3岁的工作机会,减少养老金负担的保障体系,也能把更多的资源用到那些已经丧失工作能力的老龄退休者身上。从劳动力年龄结构来看,最近几年老龄职工的就业机会并不见得比年轻人差。按照人口学家的分析,我国劳动力年龄人口的老龄化比总人口老龄化滞后约30年,我国城市人口老龄化水平只是最近才略高于农村,因此中老龄劳动者在劳动年龄人口中的比例1990年之后才开始缓慢上涨。考虑到大量适合于老年人的工作在老龄化社会逐渐出现和增加,老龄职工的就业机会也会越来越多。从未来结构变化的趋势来看,提高退休年龄的时点是宜早不宜迟。(杜鹏1994)

四、结束语:减少劳动力供给的突破口应在何处?

综上所述,有关退休年龄的决策我们事实上遇到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层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的问题,这关系到中国未来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其最终架构将影响国民经济体系内各种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家庭和政府)的所有重要决策;第二层次是有关我国中长期一部分国民(中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这一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政府的政治声誉和统制威信;第三层次是有关短时期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问题,在就业压力较大,劳动力市场供给过度的状况下,许多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都将缓解就业压力的主意打到中老年职工头上,提前退休成了所有相关主体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从我们上面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提前退休的办法或政策恰恰是不利于第一二层次问题的解决,甚至可能会给未来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埋下隐患。那么缓解就业压力的突破口应该放在哪里呢?

当前我国经济正面临1978年以来的又一个失业高峰,而且将持续较长时间,就业压力主要来自新增劳动力的自然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国有部门的富余人员三方面,这种压力在未来三年将进一步加大。(戴园晨、陈东琪1996,课题组1999)兼顾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是我们考虑一切重大问题的根本出发点。解决当前的就业问题更是如此。因此,寻求就业对策时要同时满足三方面的约束条件:(1)不能与劳动力市场化的方向相背离。(2)不能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3)不能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我们认为,为了解决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政府除了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经济对劳动力的吸纳以外,通过各种途径有效地减少劳动力市场上的过度供给,减缓就业压力。为了有效减少劳动力供给,我们可以对人口总量、劳动力参与率和平均工作时间三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实施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给管理,缓解就业压力,应把重心放在通过教育提高青少年的就学率,延缓新生劳动力就业;通过就业竞争和因事设人,让一批素质技能与工作不相适应的职工离开工作岗位;通过灵活用工模式和工时安排,使一些劳动者自愿或部分退出劳动力市场,但不宜把减压分流的安排只是落在个别年龄段,尤其是中老年职工头上。(姚先国1990,姚先国、陈凌1997)。有人建议,凡超过劳动工作年龄且在正规部门就业者,一律实行离退休制度,可腾出工作空缺1200万个。虽然这种建议是针对超过60岁的就业者而言,但是这种一刀切的作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从本文分析可以看到,建立较大范围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应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增强劳动力市场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方向,对于改善部分具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意愿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减轻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负担,使得政府能够将资金用于真正需要救济的退休人员等等,都将极为有利。因此,上述改革措施代表了正确的方向。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在短期内确实会增加本已非常庞大的劳动力供给,如果按照提高退休年龄到男性62岁,女性58岁后,继续留在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人员占该年龄段(男性61岁,62岁,女性56-58岁)总人口的10%估计,这些人员将继续占据大约200万就业岗位。但是,如果就业市场化改革能够进一步深入的话,我国经济对就业的需求会增强,许多生活已有保障而就业机会较差的人员会自动暂时或永远离开劳动力市场,从而减少劳动力供给总量。而且从长远来看,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率会象五十年代的美国那样降低新覆盖人员的劳动力参与率。显然,这将是一个富有挑战的改革理论和改革政策问题,它的实施牵涉面广阔,对社会经济的振动极其深远,我们现在还无法预见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和人们可能的行为反应,因此,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尚需要实践部门和理论部门的多方仔细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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