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许可设定分析

环境行政许可设定分析

李丹[1]2004年在《环境行政许可设定分析》文中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依相对人之申请,依法作出的给相对人具有某项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者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法律制度。它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相关权利的法定方式和确认相关义务的法律手段。采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可以把各种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将其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它有利于对开发利用环境的各种活动进行事先审查,也有利于对这类活动的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公益性与公共管理性、预限性、豁免解限性、公正公开性、许可数量有限性。 环境行政许可设定权属于一种立法权,由于环境法学现有理论自身的困难和相关上位法律调整机制、基本原则的支撑缺失,该权力运用的领域、范围、方式以及目的目前均缺乏充分理论和实证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现行环境行政许可设定面临着来自外部调整和内部重构的双重诘难。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在进一步研究环境行政许可的内容与特点、性质与功能、适用范围、条件和标准,特别是以生态治理市场化法律制度为例,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与其他制度互补协作问题研究作实例分析的基础上,从环境行政许可设定理论基础研究入手,探讨了现行环境行政许可设定之缺失,由此提出设定环境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研究了重构环境行政许可设定的内容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

孙敏[2]2011年在《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探析》文中指出环境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又称环境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对有关环境资源行政许可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足环境资源行政许可活动的制度化和法定化。该制度是国家为加强环境资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加强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被视为环境资源法律控制的支柱。它采用相对规范化的行政许可程序,既有利于管理机关了解环境资源和环境资源活动的实际状况从而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又有利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在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和外国行政许可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程序等方面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通过行政许可这一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和有限的自然资源,但是由于环境资源自身的特点,《行政许可法》在贯彻到环境领域时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变通,以实现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了使行政许可制度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本文以《行政许可法》为基础,结合环境管理的特殊性,深入研究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界定问题,总结其概念和基本特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归纳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程序、监督检查等;通过分析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出其在观念、立法、配套制度上的缺陷,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详细地说明;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设想和建议。

李文海[3]2013年在《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上位法”限制——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5号裁判要点1为分析对象》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5号将《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中的"法律、法规"理解为盐业管理领域的立法("整体领域说"),而不是具体盐业管理许可事项的立法("具体事项说")。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上关于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条款的实效性,应该采用"修正的具体事项说"。按照这种对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上位法"限制的理解,指导案例5号将不会适用《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而适用《行政许可法》第13条。这样,既能够避免不适当地解释和适用《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又同样能够实现指导案例5号促进盐业市场发展的功能。对此,可以通过适时发布新的指导案例的方式进行修正。

沈福俊[4]2012年在《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文中认为《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特殊状态下的临时性权力,国务院依据这一职权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及时转化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国务院《行政许可决定》设定的500项行政许可存在数量庞大、个别主体不规范以及没有及时转化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常规性行政许可等问题。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的实施,应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规范,从明确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标准、规定行政许可实施的"临时性"期限、控制行政许可设定的数量以及完善对行政许可的评价机制等方面,对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权设定权进行必要的规制。

余正琨[5]2006年在《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许可设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行政许可设定既是一项国家权力,又是一种立法活动,处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基础性地位,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研究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有序运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依法行政的有效实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顾爱平[6]2006年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许可是任何社会存在和发展都不可缺少的制度,但它又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中国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在改革要求与改革条件存在某种失衡的背景下启动的,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总体上尚未完全摆脱“探索中徘徊”的状况。因此,必须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继续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比较、实证、借鉴的研究方法,兼顾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提出若干对策建议。本文分五章加以论述:第一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现有成果与挑战。本章简要回顾了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历程,评剖了《行政许可法》的创举和缺陷,以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面临的七个方面的挑战,即行政管理理念转变难、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社会调控机制不健全、规避《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滞后、缺乏成熟理论指导等。第二章是国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经验借鉴。本章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以及第叁世界国家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实践,总结出对于中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的七个方面的经验,即强化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和控制、稳健、持续、渐进地推进改革、依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改革以市场为基本导向、重视对成本和效益的经济分析、实行被规制者参与的官民互动、加强对改革的司法审查等。第叁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目标理念和价值取向。本章论述了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应当明确改革的目标定位、目标模式和七个改革理念以及四个价值取向。第四章是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步骤。本章阐述了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步骤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统筹规划并成立专门机构;二是完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即健全行政许可设定规则、明确行政许可实施要求、充实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规定、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叁是创新行政许可实施机制,即严格设定行政许可、改革

刘赛[7]2018年在《论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文中认为地方行政许可制度是地方发挥政府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为地方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各个地方根据该法,结合本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在地方的立法中设定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地方行政许可制度为地方的管理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在地方行政许可制度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结合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设定标准,对完善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提出相关建议。

徐继敏[8]2015年在《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实践研究》文中提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发布决定设定、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主要设定主体。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权被滥用,设定行政许可程序、内容不规范,设定行政许可具有随意性。国务院将非行政许可审批、核准等措施排除在行政许可之外,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约束。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践妨碍了《行政许可法》实施,增加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度。

邱瑞虹, 王东风[9]2000年在《论行政许可设定权》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而设定权是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化的基础。本文首先从行政许可权的涵义入手,澄清某些概念上的误区,进而阐述研究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意义,之后提出在设定这项权力时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对其进行立法层级的分配。总之,拟对行

刘莘, 陈悦[10]2017年在《“叁个行为法”与地方立法权》文中指出《行政处罚法》开始,法律明确区分设定权和规定权,随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也在规定地方立法权时分别按照这样的区分作出了不同规定。叁个行为法由此与地方立法权产生了紧密关系。叁法自制定至今已施行多年,相关的权限内容与制度规定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实践上的问题。《立法法》2015年第一次修改,其中关于地方立法权的修改是最引人注目的。本文试图将地方立法权与叁个行为法关于设定权限的规定勾连起来进行分析,并从实际需要出发,得出应当适度扩大地方立法权的结论,进而提出完善叁个行为法关于地方立法设定权的可行性建议。

参考文献:

[1]. 环境行政许可设定分析[D]. 李丹. 武汉大学. 2004

[2]. 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探析[D]. 孙敏. 复旦大学. 2011

[3].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上位法”限制——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5号裁判要点1为分析对象[J]. 李文海. 政治与法律. 2013

[4]. 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J]. 沈福俊. 社会科学. 2012

[5]. 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J]. 余正琨. 河北法学. 2006

[6].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D]. 顾爱平. 苏州大学. 2006

[7]. 论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J]. 刘赛. 法制与经济. 2018

[8]. 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实践研究[J]. 徐继敏. 行政法学研究. 2015

[9]. 论行政许可设定权[J]. 邱瑞虹, 王东风.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0

[10]. “叁个行为法”与地方立法权[J]. 刘莘, 陈悦. 浙江社会科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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