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主席”制度的建立与废除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中国共产党“主席”制度的建立与废除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中国共产党“主席”建制的设立和撤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主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曾经设立“主席”的建制。194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对主席制作出规定,后在党的七大党章中对此予以确定。在近40年的时间里,中央主席制一直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生重要的作用,直到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中方才撤消了这一建制。作者对中央主席制有如下认识,请学术界同仁指正。

一、初设主席制,是为了适应严酷的战争环境,争取革命胜利,而在决策民主基础上实行事权的高度集中

在1921年建党后的21年时间里,我党对领导体制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调整。为了适应革命形势和党的发展的需要,党的中央领导机构是处于充实发展的过程中的。由建立中央局、中央委员会,到中央委员会里产生政治局,再到政治局中产生常务委员会,六届五中全会还产生中央书记处。但是直到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之前,在中央领导机构存在的问题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央的决策机关和办事机关的界限不够清楚,还没有在党的决议中对决策机关和办事机关的工作职责和组织关系作出明确的规范。

自党的一大至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央政治局下不设“书记处”而设中央秘书长。中央政治局是决策机关。由于不设书记处,秘书处又只能办具体事务,因此,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实际上也是日常办事机构。这就显示出决策机关与办事机关界限不清,自党的六届五中全会开始,设立了“中央书记处”,但却没有设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书记秦邦宪、张闻天、周恩来、项英,他们都是政治局委员,由政治局选举产生,其实就是政治局常委会。由中央书记处取代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并没有划清决策机关与办事机关的界限。

1937年12月下旬召开的政治局会议所产生的中央领导机关,与以前的区别主要是只设中央书记处,不设总书记,书记处实行集体领导。书记处书记由张闻天、毛泽东和刚从苏联回国的陈绍禹、陈云、康生等五人组成。陈绍禹是当时“左”倾错误路线的代表人,由于当时路线是非尚未分清,陈绍禹在党内还有相当影响。回国伊始,就在十二月会议上作了《如何继续全国抗战与争取抗战胜利呢?》的报告,公开批评党中央在统一路线问题上的许多正确观点和政策,许多与会者一时不能明辨是非。十二月会议后,陈绍禹又在长江局大闹独立性,推行他的“右”倾错误路线,不仅危害党的团结,而且还妨碍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正确实行。十二月会议产生的书记处不设总书记,这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然而,这种领导体制是难以担负起繁重的领导任务的。因此,在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党的集中领导成为当务之急。在取得共产国际的支持后,1938年9月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对陈绍禹的错误进行了批评,批准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政治局的路线。同时,鉴于王明的右倾错误与张国焘分裂党并叛党投降国民党的教训,还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几个组织建设方面的文件,并明确中央书记处由毛泽东主持日常工作。在这个文件中规定,“中央书记处的任务是办理中央委员会之组织性质和执行性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遇有新的重大紧急事变发生,不能立即召开政治局会议时,得作新的决定,并得以中央委员会名义发表宣言决议和电文”(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707-708页。)。这种规定说明当时中央在政治局的决策民主与书记处的事权集中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

六届六中全会后,陈绍禹拒不承认错误,党内路线是非仍然没有真正搞清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尤其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编辑了《六大以来》的文件,使许多同志分清了路线是非。1941年党9月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与陈绍禹的错误路线划清界限,全党整风运动开展起来。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1942年9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规定中央、中央局、分局、区党委、地委都实行这样的原则,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过党委讨论,在党委对此作出决定之后,对决议的执行必须实行权力的高度集中(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125、126页。)。半年后,中央政治局在执行上述决定的基础上,于1943年3月20日通过《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这个决定指出:中央机构调整的目的,“在于使中央机构更加简便与灵活,使事权更加统一与集中,以达到更能增强中央的领导效能”。“在两次中央全会之间,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政治局推定毛泽东同志为主席”。“凡重大的思想、政治、军事、政策和组织问题,必须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通过。”“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他的经常业务是:准备政治局会议的日程和应讨论问题的材料(或通知各部委准备);负责组织政治局会议决议之执行并检查其执行的程度;在政治局的方针之下负责办理和决定日常工作问题,中央各部委局厅社的工作,由书记处直接管理,或经过宣委组委管理之。书记处必须将自己的工作向政治局作报告。”“书记处重新决定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同志组成之,毛泽东同志为主席。”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7册,第344-346页。)。这个决定着重解决的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集中、统一的问题,强化党的集中制。但这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即决策民主、事权集中。为此,1942年那个文件首次提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方针,那还是指各个根据地的(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124页。)。1943年3月20日这个文件则完成了从中央领导机构到地方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中央政治局主席即为中央书记处主席,以及中央书记处主席有“最后决定权”,这是这一集中体制的主要部分。这种民主的集中制保证了党的路线、政策执行中的高度的集中统一,这是我们党能够战胜40年代初期的严重困难,赢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并迅速赢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本原因之一。

1945年6月11日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正式确立了主席制。党章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居全体会议期间,是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1943年3月20日党中央政治局对中央领导机构调整及关于主席制的基本精神,在七大党章中得到确认。其中有一个问题应加以分析,即关于主席“最后决定权”的问题。1943年3月20日的决议,明确规定主席在书记处有“最后决定权”,对主席“最后决定权”的实施范围界定得非常清楚。七大党章没有关于“最后决定权”的规定,也即在政治局没有“最后决定权”,也就不存在对“最后决定权”实施范围的界定。严格讲来,这是有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问题、甚至发生严重问题的。邓小平和党的许多老同志都在回忆中肯定,在党的遵义会议至1957年,党内民主生活总的来说是正常的,民主集中制贯彻得比较好。毛泽东在1962年1月曾说:“拿中央常委或政治局来说,常常有这样的事情,我讲的话,不管是对的还是不对的,只要大家不赞成,我就得服从他们的意见,因为他们是多数。”(注:毛泽东1962年1月30日《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1958年以后对毛泽东个人崇拜和毛泽东个人专断作风逐渐严重的时期,这种情况不能说完全没有,但毛泽东所说的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遵义会议到1957年之间那个时期。正因为那个时期大部分时间处于剧烈的革命战争时期,又经过整风运动,实事求是和党的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原则实行得好,所以党中央能制定正确的路线政策。党的七大党章,还不是称“民主集中制”,而是称“民主的集中制”。七大党章对“民主的集中制”,在“总纲”和“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刘少奇在七大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民主的集中制”作了详尽的阐述,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建筑在民主基础上的。党中央在1948年9月制定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这个文件严厉地批评了“重要问题的解决,不是由党委会议做决定,而是个人做决定,党委委员等于虚设”的消极现象(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340页。)。这个文件是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所有这些,都对党的各级领导人具有正确的规范作用。总的来说,在党的七大前后,党的主席制并没有产生明显的消极作用。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在以后历史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不会出问题、出大问题。

二、在建国后的和平建设时期继续保留主席制,这对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是不利的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召开。八大在政治、经济、组织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正确的决策。对执政党的建设问题,大会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反对个人崇拜,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加强党和群众的联系。八大的路线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八大也存在不足之处,八大通过的党章保留了革命战争时期的党的主席制,并为以后的三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继续延用。这对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不利,甚至一度造成严重的消极后果。

党的八大在党中央领导体制方面作了一些变动,一是重新设立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自1934年六届五中全会以中央书记处代替政治局常委会直到党的七大,都没有再设立政治局常委会,八大第一次同时设置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书记处,并对两个机构的职权、功能作了明确区分。八大党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二是改变了七大党章关于“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书记处主席”的规定,八大党章规定:“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总书记一人。”“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制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主席和副主席”,另选总书记一人主持书记处工作。八大党章规定的这种体制,进一步加强了主席制,使主席制偏重于决策机关,而且又没有对主席的“最后决定权”作出明确取消或界定。在历史惯性作用下,主席在书记处的“最后决定权”有可能转移到政治局及常委会,这是不利民主决策的。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看,这种情况确实发生了。因此,继续保留并加强民主决策机关党的主席制,就与探索适合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和政治民主化的历史进程相背离了。

依据党的主席制规定,毛泽东不仅可以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而且担任会议的主席,主持中央会议。正如胡乔木1982年9月31日所指出的:“召集和主持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注:《胡乔木同志就党章修改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月报》1982年9月,第76页。)作为会议的主席,在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就比其他一般委员重要得多。作为执政党的主席,他在主持会议中所起的作用,更是非同寻常。毛泽东作为党的主席,可以根据他的主张和意志来指导会议的进行,甚至于左右会议。1959年的庐山会议就是一例。这一年7月2日在庐山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主题是想统一全党对形势的认识,在肯定成绩的前提下,总结经验教训,研究若干具体政策,进一步纠“左”,动员全党完成1959年的“大跃进”任务。与会多数同志经过调查和反思,开始认识到“左”的危害,要求纠“左”,会议开始形成纠“左”的气氛,会上彭德怀给毛泽东写信,信的内容和精神是积极的,“在当时,有那样的认识已十分难能可贵了”(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858、861、860、863页。)。毛泽东对这封信和彭德怀大为不满,就利用主席和主持会议的身份,于7月16日把这封信加上《彭德怀同志的意见书》的标题印发与会同志,“本来准备结束的会议又延期了,而此后的会议,基本就是围绕彭德怀同志的这封信进行的”(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858、861、860、863页。)。会上,“很多人同意彭德怀同志的信”,认为这封信既肯定了“大跃进”的成绩,又指出了不少深刻的经验教训。当然,也认为信中“有些提法不够确当”(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858、861、860、863页。)。应该说会上的讨论是正常的,多数同志还能够发扬民主,陈述自己的意见。可是,毛泽东又以主席和主持会议的身份扭转会议发展的方向。7月23日,他在全体会议上发表了长篇激烈的讲话,说彭德怀的信表现了“资产阶级的动摇性”,已经到了“右派的边缘”。他还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现在这个原则我也不放弃”;还说:“如果解放军不跟我走(我看解放军会要跟我走)”,“我就跑到农村去”,“另外组织”(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858、861、860、863页。)。毛主席的这一席话,扭转了会议的方向,反“左”变成了反“右”(即所谓的“右倾机会主义”)。毛泽东8月2日晚在八届八中全会的小组长“通气会议”上曾说:“23日以前,你们并不晓得中央常委对这封信的评论,我们没有跟你们讲过,混乱了一个星期,各人自己打主张嘛!23日以后就起了一个变化”(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858、861、860、863页。)。应该指出,在7月23日毛主席发表上述讲话之前,政治局常委会并没有针对彭德怀的信开过会,毛主席在上述“通气会议”上讲的中央常委,是他以主席身份分别找了几个常委打招呼,以争取常委们的“支持”。7月31日和8月1日政治局在距7月23日7天之后才连续两次开会,这已是对彭德怀的批判会,“实际上是在算‘历史总账’”(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858、861、860、863页。)。看!由于实行主席制,在政治局会议上,就是发生了主席居高临下,利用主持会议的身份左右会议进程,使会议逆转,使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

那么会议之后呢?从遵义会议以后直到50年代前期,毛泽东对党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议是很尊重的,并且带头贯彻的。但是在50年代中期以后,他对集体的决议就不像以往那样尊重了。有几次党的重要会议的决议,他违背了。而且,不仅自己违背,还以主席的身份要其他党员也都这么做。如党的八大通过了关于修改党的章程报告的决议,“提出要防止个人崇拜现象,毛主席没有表示不同意见”。可是,“1958年初批判反冒进时,他却提出了一些与八大决议精神不相符的观点,他说:个人崇拜有两种,一种是正确的,如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正确的东西,必须崇拜,永远崇拜,不崇拜不得了,真理在他们手里,为什么不崇拜呢?”(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3-1294页。)还鼓励和重用那些迎合他的主张、竭力鼓吹他的个人崇拜的人,结果使个人崇拜之风在全党全国泛滥,使党章的有关规定遭到严重践踏。毛泽东的主席职权与全党全国对他如此狂热的个人崇拜相结合,党的集体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与法制就难以继续发挥作用了。毛泽东发动“文革”,他认为多数党的领导人对此“很不理解,很不认真,很不得力”,他索性让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的领导人“靠边站”,并以党的主席的身份直接依靠“红卫兵”、“造反派”和“革命群众组织”来发动“文革”,开展“文革”。

一些重大问题,党的中央会议应该对此进行研究,在会中充分发扬民主,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加以贯彻。庐山会议以后,毛泽东对一些在党内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如关于包产到户的问题,他没有召开有关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其实,包产到户在60年代初期,在一些省区试行,成效十分显著,广大农民群众都强烈要求实行包产到户,毛泽东和政治局所派出的调查组经过调查,向毛泽东和政治局汇报调查结果,指出包产到户对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刘少奇说,要使包产到户合法化起来。邓小平也主张包产到户合法化。陈云认为非常时期可以采用“责任田”办法。中央政治局的多数领导人支持搞包产到户,但是毛主席坚决反对这样搞,说这是分田到户,是在刮“单干风”。毛主席的意见虽然在中央常委和政治局占少数,但是由于实行主席制,毛泽东是主席,因而仍然不能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决策,“毛主席的态度明确以后,大家不能不跟着转变态度”(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3-1086页。)。

到60年代,有一些中央会议,毛主席就没有参加。会议结束后,由刘少奇等同志向他汇报,他同意,会议文件才予批准和下发。他不同意,中央会议的决议就无效了。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在“文革”中,这种情况就发生得更多了,以至逐渐发展为主席“圈阅”的制度。中央召开的重要会议,无论毛主席参加还是没有参加,都必须经过毛主席的审阅和批准,然后以“毛主席批准”或“毛主席圈阅”的名义下发。否则,就被否决。党的八大、九大、十大的党章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主席有“最后决定权”,但实际上,在上述时期毛主席是多次行使了“最后决定权”的。

在党的各届中央委员会中,只有八届中委实行党的主席和总书记同时存在的制度。正如胡乔木所说:“主席制度和总书记制度如果同时存在,在国内外实践的结果表明,往往或者是总书记有名无实,或者是主席有名无实。”(注:《胡乔木同志就党章修改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月报》1982年9月,第76页。)在我党八届中委,是总书记有名无实。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后,中央书记处就瘫痪了,自党的九大到十一大,在党章中取消了总书记和书记处的建制,党的主席大权独揽,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在年老体衰时,则深居简出,在幕后操纵、控制。

我党以上实行主席制中存在的弊病,都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党和国家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所遭到的破坏,“大跃进”、“文革”等一系列错误和灾难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党的主席制有直接的紧密的关联。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拨乱反正和改革的展开,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恢复了中央书记处的建制,并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完善民主集中制和健全集体领导。1982年9月6日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撤销了党的主席的建制,而实行新的总书记制。十二大党章对党的中央组织作出这样的规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日常工作。”从此,在党中央组织中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对政治局会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只有召集之权,对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有主持之权,但没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对此胡乔木指出:“这样,个人过分集权和个人专断的现象就很难再发生。”(注:《胡乔木同志就党章修改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月报》1982年9月,第76页。)党的主席制撤消了,然而有关的历史经验值得认真总结。

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思想在政治方面的遗毒仍难以根除,对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产生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因而,克服主席制及领导制度的其他一些弊病,还需从思想、政治、文化、习俗等层面进一步肃清封建主义的遗毒。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任重道远。我们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绩。在我们已经进行的卓有成效的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对主席制的撤销和总书记制的建立,具有突破口的重大意义。突破口已在18年前被打开,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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